第五节 材料清查与税务处理
一、材料清查概述
见图7-16。
图7-16 材料清查概述
二、材料盘盈盘亏账务处理
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在未批准前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批准后处理。
【例22】某企业“材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的资料见表7-22:
表7-22 材料盘盈盘亏报告表
图7-17 材料盘盈盘亏账务处理程序
图示说明:
①原材料盘盈。
②原材料盘亏,计算应负担成本差异及税金,尚未查明原因。
③查明盘盈是计算误差造成,转入营业外收入。
④由责任者负责赔偿100元。
⑤查明损失由于是非正常损耗,列入营业外支出。
三、材料清查损失税务规定
(一)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其资产损失申报管理,见图7-18。
图7-18 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二)材料损失税务处理有关规定
1.材料(存货)盘亏损失。
材料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材料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材料盘点表;
(4)材料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材料(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材料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材料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材料(存货)被盗损失。
材料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材料计税成本的确认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材料损失未作税务申报不准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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