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力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力分析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主要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理论脉络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做文献回顾、总结与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研究与分析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和依据。它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来观察。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有责任扩大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减少对社会的消极影响。

本章主要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理论脉络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做文献回顾、总结与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研究与分析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和依据。

随着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的广泛开展,社会责任概念的内涵日趋复杂,标准日益繁多。到底什么是社会责任,即使到现在,国际上似乎也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Frankental,2001)。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除了包括股东、客户和员工利益外,还需要包括坚持可持续性发展,不破坏环境,为社区和更广泛区域内的人们服务,重视企业在非商业层面的社会贡献。从另一个角度讲,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捐捐物款,或者不歧视任何群体,从而创立公众形象,而且意味着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它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用创造性的方式调动包括客户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参与,来满足全人类的需要和解决其所面临的问题。

1.社会责任企业联盟(BSR)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的业务运作达到或超过社会对工商机构在道德、法律、商业和公众等方面的期望。企业社会责任的成分包括社会活动、雇员关系、创造和维持就业机会、环境管理和财政表现”。

2.欧盟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在2001年一份绿皮书中把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商业运作中以及在自愿的基础上与相关利益者接触时,须融合社会及环境方面的考虑因素”。它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来观察。内部视角是观察企业在人力资源(尊重员工多样性、避免用工歧视、公平福利待遇与培训机会等)、劳工安全与健康管理、变革适应性以及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表现;外部视角是观察企业对投资者、当地社区、企业经营伙伴、供应商、客户利益、人权和全球环境问题的关注。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其定义涵盖了较强的人权视角,这一视角沿着全球供应链延伸,将国内和国外人权问题一并涵盖在内。

3.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做的定义是“企业承诺为可持续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与雇员及家庭、本地社区及整个社会合作,提高他们的生活素质”。

4.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把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如何与社会需求和目标联系起来,并对其造成影响。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涉及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和表现,以及它们在发展一个稳定、繁荣和公平的全球社会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5.美国国际商务委员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承诺以负责的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其在社会中的角色,如作为生产商、雇主、销售商、顾客和公民等。

6.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在2004年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采取对企业和发展均有利的方式,与员工、他们的家庭、当地社区及社会大众共同努力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以不断体提高生活品质……”

7.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曾撰文指出:企业捐资修路、捐资办学、创办希望学校等慈善事业活动本身并不是企业和企业家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就我们企业来讲,主要的社会责任有两项:一是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二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的中产分子和高素质的人才。

1.日本享誉全球的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三项:一是企业须透过本来的事业,对提升社会生活和为人们创造幸福而有所贡献,企业应视此使命为其基本的使命。二是从所运营的事业活动中,产生适当的利润,并将利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反馈给国家和社会。三是在社会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包括企业所产生的公害问题在内,须在社会中保持调和。企业应对所有相关者,以调和的精神,寻求共存共荣。各行各业都要恪守本分,透过所属行业,把为社会做贡献作为基本使命(李海明,2003)。

2.美国著名企业家、美国商业银行前总裁路易士·龙伯格(Louis B. Lund borg)认为:人们期待企业的活动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因此,企业必须获得生存的权利,以及发挥其机能的权利。一是企业在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和品质之下,制造产品,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在运营上,以公正的方法对待从业人员、顾客以及供应商。而且,在运营的作业中,不能对环境造成损坏。三是不仅注意地区社会的问题,也应注意整个社会的各种问题,并应协助解决这些问题。

3.伍德(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定义就是企业和社会是一个相互交织的统一体,而非不同的实体”。从宽泛意义上讲,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慈善活动,另一种是核心业务活动。持有前者认识的企业不大理会广泛的社会关注,仅对那些精挑细选的社会事业进行捐款资助;持有后者认识的企业会按照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开展核心业务活动,追求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最大化创建社会财富。

4.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关注社会长远发展利益的需要,最小化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最大化对社会的正面影响。这种责任超越了企业需遵守的法律责任和对股东需承担的义务,扩大至企业对社会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Bloom and Gundlach,2001)。

5.我们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从事看起来能够推动社会事业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增加产品的社会性能或特征,改进产品的生产程序,以推动社会目标的实现[如采用环保技术,支持社区组织,救助无家可归者,避免在跨国经营中到违背人权的地区(如苏丹)开展业务等](Peter Rodriguez等,2006)。

6.中国一些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众多,如:

(1)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刘丽萍,2006)。

(2)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制度和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它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颜剩勇等,2006)。

(3)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郑明彩,2006)。

(4)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有责任扩大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减少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不仅仅以最大化股东们盈利或挣钱作为自己生存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王大超等,2005)。

(5)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骆建艳,2006)。

根据吴照云(2006)的观点和笔者的个人理解,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更加趋于统一。目前,国际上比较普遍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是:一个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需承担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和环境等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法规和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慈善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

从理论脉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向前可以追溯到18世纪和19世纪,当时企业最早采用的一些所谓“法律以外”的举动,诸如诚实、公平、行善、善待员工等,大多数来源于宗教的价值观或受到了宗教思想的强大影响。到了1923年英国人谢尔顿最早正式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经过几十年的从企业社会责任基本框架形成到不断完善、成熟、标准化和制度化的演化过程,近年来这一思想广泛流传,如现代西方社会在企业业绩评估时已经把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如《财富》和《福布斯》也均在企业排名评比时加上了“社会责任”作为评分标准之一。在我国近代社会,也早有“儒商”的学说,但这种组成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伦理道德元素看起来只是一种例外而不是一种规则,尚没有构成企业自觉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致行动。而现代社会责任理念反映的是对成熟的工业民主的一种态度和实践(林华生等,2005)。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经过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经过劳资关系的紧张对立和不断抗争,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战”后,随着工会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壮大,加上联合国和人权、环保等多边国际组织开发的众多标准和公约,社会责任的概念才得以巩固和传播,逐步成为全球重要的国际法律资源和思想源泉。近年来,在全球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逐步在全世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理念,也有效地推动了社会责任概念的普及。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了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如煤矿频繁发生的安全事故伤害了许多矿工的生命;一些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影响了贫困学生上大学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一些医院违反职业道德坑害不少病人;建筑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伤害了民工的利益。所有这些问题均反映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呈现弱化趋势,而且这一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事业。2005年中欧企业社会责任协会论坛在我国召开,在全国已初步掀起了一场社会责任的大讨论。

关于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脉络和论述,可大致归纳如下:

从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责任的概念具有一个基本演变过程,即从古典观点(即纯粹经济学的观点)向社会经济学观点的演变。古典观点(classical view)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于1970年9月在其“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一文中认为,在私有制自由经济中“公司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仅仅只有一个,即在从事公开的、自由的和无欺诈的竞争游戏规则下,使用自己的资源从事旨在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他倡导企业管理层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使公司所有权人(owners or shareholders)的利润最大化。不过,必须指出,弗里德曼也并不是说企业组织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他支持企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仅限于为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他指出,企业为了赢利,必须生产社会成员需要的产品,而且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和在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因为对企业有利的,也是对社会有利的。

实际上,弗里德曼的思想是18世纪苏格兰伦理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国富论”(The Wealth of Notions)思想和“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理论的延伸或拓展,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企业在市场上出于“利己观”,只知道去公正地追逐个人利益,而不用去推动社会福利。亚当·斯密的“社会责任观点”是企业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就等于在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他认为“私益即公益,利己等于利他”,即其恒等式为“私人利益等于公共利益”。他还认为,“一个人的财富越多,其道德水平自然就会越高”。不过,许多经济学家均认同,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并非盈利欲望者,还是遵守正义,站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上追求利益的“审慎之人”。也就是说,其理论假设中包含了伦理道德意义。

近年来,也有一些其他学者继续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经济学观点,如卡尔(Carr,1996)曾发表文章Is business bluffing ethical?认为,企业唯一的经营目的就是生产产品,赚取利润。由于企业经营的市场游戏规则是非人性化的,商人的伦理标准也是较低的,因此企业在经济利益之外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遵守法律。另外,亨德森(Henderson,2007)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对社会责任问题的错误认识和关注将会降低社会福利,削弱市场经济本质。

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学观点(socioeconomic view)认为,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不只是赚钱,与此同时应该包括保护和改进社会福利。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组织不仅仅是经济机构,企业在为股东赚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应为其赖以生存的社区和社会做贡献。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众多,笔者归纳起来大致有下列六种情况:

1.企业社会互利价值观:著名“人本”管理学家乔治·埃尔顿·梅奥20世纪30年代基于霍桑实验发表了《工业文明的社会问题》和《工业文明的人类问题》等著作,他在论述人际关系管理理论的过程中,曾提出企业的三大价值观,即“最大利润观、经营利润合理观和企业社会互利观”。他认为,企业在追求经营成功的过程中应推崇一种基本的信念或价值取向。其中,其企业社会互利价值观倾向于在确定的利润水平上把职工、企业、社会和利益统筹考虑,即把社会责任看作企业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麦克尔·D.波顿,2003)。这一思想的目的是,通过推崇社会价值观和人本管理理念,企业可以达到“得人心者得天下”的激励效果。

2.企业长期目标观: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超越法律和经济利益要求之外去追求有益于社会的长期目标的义务或责任。此定义假定一个企业组织遵守法律并追求经济利益(Stephen P. Robbins Mary Coulter,2001)。它和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有明显的差别。社会响应是指企业调整并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的能力。前者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的长期目标、商业伦理和责任义务;后者主要关注的是中短期目标、环境变化和应变能力。

3.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同等对待观: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在经营活动中既强调经济效益又强调社会效益的管理理念。从另一角度讲,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管理层认同在评估企业业绩优劣时同等考虑企业利润水平与提高客户满意度和社会福利的重要性(Louis E. Boone and David L. Kurtz,2002)。也就是说,企业做到不偏不倚,同等对待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只顾自身效益,或企业撇开自身效益去过多地关注社会效益,均是不合适的,即在两者之间求得某种平衡至关重要。

4.企业经营伦理观: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除了依法经营外,还必须实践“公司的伦理责任”,即企业必须根据伦理道德规范从事赢利活动。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李正华等,2005)。企业必须被看成一个道德实体,该实体作为社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关心其所经营的社区和受其影响的个人的利益(Hartman,2001)。

5.社会网络价值观:社会学家对“法人社会网络生产”的研究也揭示了这样一条定律:企业通过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网络的扩大化和丰富化,来促成企业价值链的生长。企业在以利他为价值基础的传统慈善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在市场上的社会捐赠天然地具有了社会网络生产的功能。换句话说,企业的捐赠过程就是企业使用捐赠资源,将潜在的利益相关人建构到企业社会网络的过程。企业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积极致力于慈善事业,在发展慈善事业的同时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达到“双赢”的最优状态。换句话说:企业从事慈善事业的目标,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博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影响,实质上是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6.企业公民观(Corporate Citizens):企业公民观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该理论认为,企业一方面应重视公司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须考虑到公司是社会的一员,即所谓“企业公民”,公司还必须重视社会的长远利益,对社会负责。公司要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寻求有效途径使小我(即企业)与大我(即社会)达到完美的和谐、统一。

总之,上述各种不同观点,虽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意义,但事实上它们传达了同一个主题,即企业的经营目的不仅只是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还须同时注重广泛的社会效益,这样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

中国国学儒家学说中的“仁、义、和、忠、礼、廉”等核心价值观代表着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文化精髓,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它可以代表维系整个社会利益均衡、和谐发展的价值观,而将其融入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之中同样奏效,它对构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1.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的基本观点。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儒家文化浸染两千多年的中国人。近年来,随着二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管理学界兴起了研究“中国式”管理和中国文化的热潮。“儒、道和佛”三大学派之一的儒学,作为中华民族的主导文化价值观,经过千百年的发展演变,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被世人所广泛传承,对中外企业文化和伦理道德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商人大都与儒家文化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我国近代社会,早有“儒商”的学说,这种“儒商”的经商伦理道德观也长期影响了中国商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思想。在当代,中国海尔集团通过改造利用儒家文化价值观,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重视群体价值,强化以和为贵,强调以仁为本和重视内向自律”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帮助海尔集团在国内外两个市场均取得了极大成功。在东亚和东南亚,在儒家文化熏陶下,更是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经济奇迹,如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经济发达的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香港就是典型的例子。建立在“家文化”、“亲情文化”、“交互文化”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儒家管理思想,影响日本企业形成了强大的职工对组织“忠诚”的文化特征和“以人为中心、全面质量管理”这样的人人广泛参与、集体负责的经营思想;影响新加坡企业培养了“家庭核心价值观”这样一种“李光耀家长式管理”的政治、经济管理体系和伦理道德观;影响韩国(儒教为其国教)形成了“国家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这样一种强烈的奉献精神。

孔子、孟子、曾子、老子等所代表的儒家学说,简单地说,就是重视以人为本、人际关系和谐发展的传统文化价值观。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思考,儒家文化所提倡的核心思想“仁、义、和、忠、礼、廉”等,均可以与当代企业管理思想和经营行为密切联系起来,并构成现代企业管理文化和实践的丰富源泉。

一是“仁”,即孔子在《颜渊》所提及的“爱人”和仁爱之心。结合现代企业管理实践,它代表企业领导者和管理者应当具有广博的仁爱之心,如爱护下属,善待工人,重视职工健康安全,努力为员工谋利益,并对社会广施恩惠,周济大众,努力使社会大众过上富裕生活。

二是“义”,即孔子在《阳货》中所指出的“君子义为上”的人格品格。结合现代企业管理实践,它代表企业管理者需要培养一种君子品格,即必须处理好“义”(社会道德规范)和“利”(个人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努力使经营管理思想和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将所谓利益看做是一种整体的利益,而并非只是个人的私利,即强调把整体的利益放在首位,私利的追求应该以不损害公利为原则。

三是“和”,即被孔子尊称为六经之首的《易经》中所蕴涵的诸如“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哲学道理,以及个人、国家、社会、自然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发展规律。结合现代企业管理实践,它代表企业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和社会的一分子,必须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和和谐,仅仅追求企业自身利润而忽视其他各方利益的行为一定是短期的,因为它违背了和谐共生的自然法则。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必须明白如何使企业与社会大众、员工、客户、股东等各利益相关者协调发展,同时即使在与竞争对手竞争时,也强调以和为贵,不要把人置于死地,应追求“双赢”的局面,以达到企业和气生财、基业长青的目的。

四是“忠”,即曾子和孔子所倡导的“夫子之道,忠怒而已矣”和“敬事而信”的忠诚、效忠、敬业的道德理念,其含义比较广泛。结合现代企业管理实践,它可以代表人与人之间的忠诚相待,下级对上级的效忠和服从,员工对工作的忠于职守和敬业精神,以及企业管理者对合作伙伴、客户等的诚实和诚信原则。“忠于职守,诚实守信”是个人和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必备的素质。

除此之外,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讲,儒家文化所倡导的“礼和廉”也分别可以被理解为确保企业“规范经营”、避免管理“无理则乱”的制度安排和崇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营原则。

2.儒家文化价值观与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可能联系。基于上述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和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些联系可以在表2-1中具体体现出来。

表2-1 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内涵相关性

从表2-1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内在联系,事实上,儒家文化价值观无形中构成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伦理道德元素和思想源泉。

一是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中所提倡的“仁”或“义”,含有对社会广施恩惠,周济大众,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道德风尚,这种价值观正好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中的“企业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内容完全一致。这一价值观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表现为:企业须关心公共安全和健康问题,尽力支持慈善事业,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创造就业机会,积极回顾所服务的社区等。

二是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中所提倡的“仁”和“义”,也含有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善待的道德风范,这一价值观正好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中的“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内容不谋而合。这一价值观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表现为:企业须关注员工的工作安全、健康问题,不断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和工作环境,给予员工合理报酬,关照困难职工,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意外事故保险等。

三是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中所提倡的“义”和“廉”,包含有对客户或消费者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营思想和品格,儒家文化不把金钱看得高于一切,重义轻利,崇尚“均无贫”的社会理想,这一价值观正好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中的“企业对客户的社会责任”内容基本相同。这一价值观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表现为:企业须对客户负责,在树立赢利为最大目标时,也要考虑取之有道,不要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见利忘义,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坑害客户,赚取不义之财。企业需要确保和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和投诉权等各种权益。

四是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中所提倡的“和”,包含有与外部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的“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哲学道理和竞争伦理,“和”也可以指在处理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时,追求“团结合作,同舟共济”的管理伦理。这一价值观正好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中的“企业对竞争者或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内容密切相关。这一价值观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表现为:企业在与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时,应该强调一种“以和为贵,和谐共处”的竞争理念,不要把竞争者置于死地,应该通过公平竞争和合作实现“双赢”。

五是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中所提倡的“礼”和“忠”,均包含有“知礼遵规,遵纪守法”的规范化经营思想和“诚实守信”的信用原则,“忠”也可以指在处理人与人之间时“忠诚相待,下级对上级的效忠,员工对工作的忠于职守”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以及企业管理者对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伦理原则。这一价值观正好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中的“企业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内容相互匹配。这一价值观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表现为:企业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为投资者赚取利润的同时,不能从事违法活动,不能破坏社会道德,必须做到依法经营,遵守规章制度,并且对内对外都要遵守社会公德,讲求诚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其投资者(股东和借款机构)的投资利益,也才能确保基业长青和长久竞争力。

3.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的借鉴与启示。综合上述,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之间确实存在直观的密切联系或相通之处。

一是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发展和完善的思想源泉。实际上,可以说,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是在西方学者部分吸收处在儒家文化圈的中国和日本的企业文化并融合东西方文化的优秀管理思想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完善并得以推广的,如美国学者所推崇的融合美国和日本文化的Z管理理论就是一个例证。换句话说,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可以在近代日本和“四小龙”经济的腾飞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方面充分地体现出来。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的这种促进作用也可以从下列几个具体方面来看,例如,儒家文化所倡导的“诚信”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是一脉相承的;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理念是对西方企业文化所推崇的“利己主义,残酷竞争”观点的有效矫正;儒家文化所倡导的“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别人作牺牲和忘我精神”的美德是对西方企业文化所崇尚的“个人主义”思想倾向的有效弥补和调解;儒家文化所倡导的道德观念和精神文明是对西方企业文化所重视的制度化管理理念的补充和提升。儒家文化涉及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是位于经济层面的社会责任和法规层面的社会责任之上的企业最高等级的社会责任。商业之道在于德,人性化管理模式比制度控制手段更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西方企业管理文化所普遍强调的是制度管理和控制模式,也就是重视法规层面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法治主义),但并非总是有效,将其放在中国等东方“人治主义”的文化环境中并不能全部合适,有些制度甚至是格格不入,因此,将儒家文化精髓与西方企业文化价值观融合成一体,相互取长补短,从而形成一种更加完善的现代企业责任价值观,就会更加适合于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人文土壤和经商环境。

二是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各个层面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和借鉴。例如,关于企业管理理念,传统儒家文化崇尚的是对人的关注,以及对家庭概念和集体力量的重视,这一点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是企业应该坚持“人本管理”理念,做到以顾客为本,以员工为本和以股东为本,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和精神尊重,并强调团队精神和集体智慧的发挥,以调动职工积极性,满足客户需要,从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关于企业价值观,传统儒家文化倡导的是义利并举、平衡的价值观,这一点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是企业应该把追求自身利润和追求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尽量为所服务的社区和大众做贡献,积极回馈社会,以提高企业公众形象,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生存环境;关于企业竞争理念,传统儒家文化倡导的是“以和为贵”的精神,这一点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是在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应该坚持合作共赢的竞争原则,以建立与竞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关于企业行为准则,传统儒家文化提倡的是“诚信”原则,这一点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对客户以诚相待和信守承诺,绝不能做任何诸如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出售假货等违法乱纪的事情,从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总而言之,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两者之间在各个层面上均可以找到一脉相承的观点,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和借鉴清晰可见,前者实质上构成了后者伦理道德部分的核心内容和思想源泉。

三是批判性继承、辩证地看待儒家文化价值观至关重要。儒家文化价值观对我们认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儒家文化价值观构成了“中国式”管理的核心,也奠定了东亚经济奇迹的文化基础。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儒家文化所具有的矛盾性和两重性。它既有积极、进步、革新的一面,又有消极、保守和陈旧的一面。例如,传统儒家文化所崇尚的精神主义与西方文化价值观所重视的物质主义存在矛盾,西方文化认为追求物质利益天经地义,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价值的体现。而中国儒家文化提倡“知足常乐”和“无我境界”,这一观点可能对现代企业家追求卓越、进取心、做大做强产生负面影响;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所推崇的人治主义与西方文化价值观所推崇的法治主义可能存在矛盾,西方文化假设人性本恶,所以强调法治和契约对人的规范作用,而中国儒家文化假设人性本善,因此强调和谐关系和面子对人的教化作用,这种人治主义观点可能对现代企业家依法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综合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概念、定义与论述,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必须努力使其对社会的正面影响最大化,而使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最小化。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下列几点非常重要的认识和反思。

弗里德曼所倡导的古典社会责任观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狭义地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为企业所有权人赚钱或使股东利润最大化,但忽略了其他众多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利益。事实上,这些利益相关者众多,可以包括任何受到企业活动、政策和决策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以及任何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个人或团体(Freeman,2001)[1],如所有权人、雇员、客户、债权人、社会公众与当地社区、供应商以及小型竞争者等(见图2-1)。

根据图2-1我们可以看出,在相关利益者中,所有权人、债权人、管理者和雇员可以被称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客户、社会公众与当地社区、供应商和小型竞争者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不过,内外部相关者中也有可能是双重身份,例如,管理者和雇员都可能同时部分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成为股东或所有权人;客户也同时可能是社区的一员。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归纳为不同的大类,如管理者和雇员可以被统称为员工;所有权人和债权人可以被统称为投资者。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也对利益相关者问题进行了分类或分级研究,例如,陈迅(2005)、江若尘(2006)等学者就曾分别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分级和分类模型的研究。根据这些研究成果和个人反思,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所包含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定义范围、责任等级、契约关系、组织内外和产权关系划分成五种类型(见表2-2)。

表2-2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相关利益者分类一览表

这些分类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应该是全面的且分层次的,企业需要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和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程度来确定,并不是说所有的企业对所有的社会责任都应该同时同样地实行。但无论如何,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有些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和客户等,还可能对企业的成败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企业忽视这些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其结果是不难想象的。因此,这需要企业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而最佳的解决方案就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仅仅重视所有者的利益。

另外,根据影响企业决策的环境因素分析(Lantos,2001),利益相关者还可以分为四个等级。①宏观环境,即影响企业决策大的社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经济、社会、法律以及媒体等相关部门。②微观环境,即影响企业决策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分销商、竞争者、客户、当地社区以及股票持有人、金融机构贷款人等。③组织环境,即影响企业决策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如主管、下属和其他员工以及工会组织。④其他环境,即影响企业决策的其他重要利益相关者,如同事、家人和朋友等。

事实上,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弗里曼早有论述。早在1984年,这位著名管理学家在其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中,就曾第一次把利益相关者分析引入管理学中,并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具有开创性,它向企业管理当局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维方式,即“一个健康的企业应该与其内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搞好关系”,例如,通过关注环境和慈善事业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提供高质量和高安全性的产品保护客户的利益,通过公平的福利待遇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利益,通过保护环境和依法纳税保护当地社区的利益,通过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维护供应商和竞争者的利益,并通过依法合规经营保护所有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企业通过与各方关系人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和提高企业的外部声望和社会形象,最终才能到达一种“双赢或共赢”的结果,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和谐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简单地说,商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目标不能仅限于利润最大化一种,至少有五个方面的经营目标,其中企业社会责任也应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见图2-2)。

图2-2 企业经营目标的类型与相互关系

良好的企业行为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也有利于社会。由于市场动力为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提供了经济回报的激励,所以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战略目标加以实施,可以是利润丰厚的(Quester and Thompson,2001)。当然,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企业战略目标,就意味着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和经营成本,导致公司的低效率。不错,从短期利益观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确实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减少企业的实际利润。然而,从长期利益来看,通过适当地、尽力而为地强化社会责任,企业可以提升自己的公众形象,而公众形象的提高反过来会为其创造出一个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一个更加利润丰厚的销售市场,从而扩大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企业的长期利润最大化和长久竞争力奠定了稳定的基础。可见,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原因在于它事关企业长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不过,基于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在不断发展阶段,其社会责任战略目标的重点也需要进行动态的调整。在企业的导入阶段,生存目标为首要目标,此时承担的社会责任可能相对少一些,到了成熟阶段,由于企业相对收益上升,实力雄厚,此时则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尽量多地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自愿基础的社会责任。而到了企业的衰退期,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是尽可能减少企业转产、破产、关闭等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此时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相对少一些。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存在相关性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当前成本支出的增加,这与商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显然相互矛盾。然而,许多中外研究结论表明,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或持久竞争力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这些论点综述如下:

1.基于理论分析结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积极关系。从理论上讲,这种正相关性其中的道理也是不言而喻的。在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积极关系的原因方面,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支持观点,例如,根据王大超(2005)的观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经济效益,首先,企业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可以使企业能够获得高效率的商业运营;其次,企业承担对客户和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供应商和客户的忠诚度和信赖感,从而提高原材料的供货质量及可靠性,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再次,企业承担对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品牌和知名度,从而形成一种无形资产,促进企业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最后,企业承担对竞争对手的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创造一种合作双赢的环境,从而降低竞争成本和风险。所有这些因素均可以正面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或经济效益。

同样,根据史金平和王双(2005)的观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事先避免与利益相关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第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强化品牌,树立良好形象,赢得更多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从而降低与客户间的交易成本;第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获得员工的好感,更好地招募和激励员工,从而提高员工的生产力和工作效率;第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改善与供应商的关系,获得更加优惠的供货条件,从而降低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第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改善与政府的关系,获得政府的更多支持或优惠政策,从而减少政府限制或处罚带来的交易成本。总而言之,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减少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基于模型分析结论,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积极关系。从模型分析看,根据王晶晶和范飞龙(2003)的观点,我们可以转变思路,从博弈论角度分析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期望,以及这种期望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我们假设企业与它的利益相关者都是理性的,每个理性的参与者的最优策略选择都依赖于所有其他人的战略选择。如果企业与它的利益相关者的市场交易博弈只有一个回合的话,那么企业就根本不会有积极性去承担社会责任,不会去建立双方良性的合作关系,科斯的企业存在思想告诉我们,这样会加大交易费用。因此,对企业而言,保持与利益相关者长期合作关系,会有助于节省交易成本。企业的效用是市场价值最大化,企业经营者用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信号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素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公司的期望,包括一个消费者导向的形象,良好的公众形象,致力于环境保护,使员工拥有更融洽的工作氛围。从长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将提高公司股票价格,使股东受益,而长期大量的股东利益可以补偿企业付出的社会责任成本。

根据模型分析,我们假设两个时期,两个参与人(企业经理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令π为企业第二时期的利润,π在区间[0,θ]上均匀分布,企业经理知道θ,但企业利益相关者只知道θ的概率分布μ(θ)(因此θ是企业的类型)。在时期1,经理选择一定的社会参与活动A,因为信息不完全,企业利益相关者只能根据预测到的社会责任活动A决定企业的市场价值V0;在时期2,企业利润实现,假定经理的目标是最大化企业在时期1的市场价值和时期2的期望价值(减去社会参与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即:

这里V0(A)是给定社会参与水平A时企业在时期1的市场价值,θ/2是企业在时期2的期望价值,表示社会参与时企业将承担的社会成本,r是权数。这个目标函数隐含地反映了这样一个假设:企业经理的福利随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加而增加,随将要承担社会成本的上升而减少。

当经理选择社会参与水平A时,他预测到企业利益相关者将从A推断θ,从而选择V0(θ)。如果经理选择A时企业利益相关者认为企业属于类型Q的期望值是,那么,企业的市场价值是:

我们只考虑分离均衡。首先注意到,因为

即质量(θ)越好的企业,越愿意社会参与,这一条件满足斯宾塞—莫里斯条件。将V0(A)代入经理的效应函数并对A求导得一阶条件:

在均衡情况下,投资者从A正确地推断出θ,也就是说如果A(θ)是属于类型θ的企业经理的最优选择,那么,θθ[A(θ)]=θ。因此将此等式代入一阶条件得微分方程:

解上述微分方程得:

这就是经理的均衡战略(C1是常数),逆转上式将θ代入企业的市场价值(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均衡战略)为:

[在这个博弈中,因为类型θ是连续分布的,没有非均衡路径,因此对于每一个可观测到的A,贝叶斯法则定义一个后验概率和其中θ-1(A)是经理均衡战略A(θ)的逆函数]

上述精炼贝叶斯均衡意味着,越是高质量的企业,越是愿意参与社会活动,尽管利益相关者不能直接观测到企业的质量,但是如果能够观测到企业有积极性参与社会活动,那么企业利益相关者显然愿意与该企业建立良好长期合作关系。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保持这种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自然对企业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是有利无弊的。

3.基于中外长期研究结论,多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之间存在积极关系。国内外多数研究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两者之间存在积极关系,即企业社会责任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提升企业的财务绩效,财务业绩的不断提升自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①布拉格顿和马尔林(1972)使用股东回报率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股东回报率(ROE)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颜剩勇等,2005);②Pava等(1996)总结了1972~1992年20年间21篇相关文章的研究结论,发现虽然研究使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和样本选择多存在差异,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两者之间存在积极关系的文章还是占多数,即积极关系的达到12篇,没有关系的为8篇,而消极关系的仅有1篇;③Griffin等(1997)研究了1972~1997年25年间51篇相关文章的研究结论,发现这些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其中积极影响的、没有影响的和消极影响的分别为33篇、9篇和9篇,仍然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积极关系的占多数;④中国的郭红玲(2006)总结了1997年以后的11篇相关文章的研究结果,发现有7篇结论为积极影响,没有影响和消极影响分别为2篇。上述研究结论涉及总计83篇文章,其中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积极关系的占62%(见表2-3)。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从总体上可以看出,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常能够正面影响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进而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表2-3 企业社会责任贡献与财务绩效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研究结论

4.更为重要的是,就商业银行业而言,Simpson等(2002)对美国所有国内商业银行在1993年和1994年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以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为排序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评价,用总资产利润和贷款损失率作为财务绩效的评价,也发现了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商业银行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也同样可以提升其财务绩效,进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合上述,多种研究结论表明,企业积极为社会责任做贡献可以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企业声誉又可以推动销售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效益的提高又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竞争力的增强必然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伦理社会责任的原则在不同国家和企业可能有所不同,不过,一些各国比较广泛接受的商业道德原则是避免伤害他人、尊重他人权利、不说谎和履行合同义务等。

在美国历史上,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每一个阶段所强调的道德规范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而且总体上呈现出渐进式发展的时代特征。如根据表2-4,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过去1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一个个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企业社会责任随之进入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每一个阶段中所强调的道德规范的重点不断变化和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20世纪初期的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规范所强调的是宗教价值观对企业客户、竞争者以及员工利益保护方面的指导作用。20世纪后期所强调的重点是遵守政府法规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控制。进入21世纪,所强调的重点是遵守国际法规和道德规范对保护更广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要性。

表2-4 美国社会的时代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规范的变迁

注:基于Knouse等(2007)发表文章的观点整理而成。

同样在美国历史上,出现过三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管理理论学家,他们是泰勒(Taylor,1911)、巴纳德(Barnard,1938)和德鲁克(Drucker,1946)。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管理学家在企业管理思想中均对商业伦理或道德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论述。其中,泰勒作为当代科学管理学派创始人和科学管理之父,在其《科学管理原则》(The Principles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著作中涵盖了重要的商业道德理念,如详细论述了员工满意度、福利待遇、参与权利等事关员工利益保护的商业伦理规范。巴纳德在其《管理功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著作中论述了正规企业组织的合作机制问题,其中多处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商业伦理问题,如他倡导管理者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将员工的愿望与企业的目标进行匹配,实现统一,并强调尊重每一个员工权利的重要性。他还提出企业领导者必须建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并做到率先遵守,发挥榜样作用。道德规范可以包括公司道德规范、部门道德规范、同级道德规范、下属道德规范等。德鲁克,常被称为美国现代管理的奠基人,在其《公司理念》(Concept of the Corporation)等著作中揭示了许多商业伦理问题,如他支持权力下放的思想,并关注被授权管理者的道德判断能力问题;他提出目标管理(MBO)的理论,并关注管理者和员工可能出现的“为实现目标而不择手段”的道德问题。德鲁克的管理理论论述了三个方面的伦理社会责任:①虽然追求利润重要,但它并非企业唯一经营目的;②公司是社会机构,因此应有社会责任;③企业对员工有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中国,许多企业家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超越法律责任以外的伦理责任,例如,杜邦中国集团公司总裁布郎在被问及“业绩和属于社会责任的道德哪个更重要?”的时候,回答说:“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公司,有些公司觉得业绩是最重要的,其他东西没有业绩重要,当然,我们也觉得业绩很重要,事实上,我们200年的业绩也一直都不错,但是,我们相信,公司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有核心价值观,必须讲道德。”(徐绍峰,2003)

法律或法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应该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例如,《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规定的企业对消费者、环境保护和员工利益的保护责任。但是法律社会责任存在一些缺陷,如因其无法涵盖所有的突发或意外事件,所以在引导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方面,它的覆盖面和适应性有限;它只是给企业行为提供一种道德局限或约束,告诉人们不该做什么,但缺乏预先行为能力;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但是出于惧怕处罚的强制原因,而非出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相比之下,伦理或道德的社会责任则是指道德规范或企业文化要求企业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企业对客户的诚信经营,对员工的公平工资待遇、安全劳动保护和决策参与尊重,对社会公众健康问题的关注,对社区弱势群体的奉献和自愿服务等社会责任。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伦理道德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其概念上也比较抽象,企业是否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基本依赖于其自身的主动性和自愿能力。因此,通常情况下,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工作应该放在伦理社会责任的提高方面。从这种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强调的重点更多的是一种伦理责任。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或阶段性的奉献社会活动,而是一个没有结尾的过程管理活动,即其必须始终贯穿于企业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之中。换句话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指,只有当一个企业赚取足够的利润之时才开始承担社会责任,或者说只要企业本身变得富有,就会自然而然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本研究认为,社会责任的承担应该始终贯穿于企业的每一个生产阶段的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之中。例如,从企业筹备开业开始之际,其任何活动都可以体现出社会责任的义务,如提供准确的注册信息,避免虚假信息误导审批机关,这本身就是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在其随后所从事的任何生产活动中,同样可以体现对社会责任的持续承担,如生产方式不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在其所进行的任何一笔交易中,也都可以表现出社会责任的因素,如不卖假货、不掺杂使假、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当企业逐渐富裕起来的时候,便可以承担另一种社会责任,如出资支持慈善事业、救济穷人或弱势群体等。另外,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企业均需要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如避免用工歧视、确保公平和合理福利待遇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划分成四大层次和四个阶段,每向上或向前前进一步,均意味企业社会责任的一次飞跃。根据上述观点,虽然社会责任应该始终贯穿于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之中,但是它并非完全没有分明的层次机构或先后等级。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按照强制能力被划分成四个不同的层次或等级(见图2-3)。

1.经济责任:根据该图,位于最底层的是企业的经济社会责任,即企业应首先为股东和投资人赚取丰厚的利润回报,这一层社会责任也构成了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Novak(1996)的观点,经济社会责任具体细分为七大方面,内涵十分宽泛:①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和服务以让客户满意;②为投资资金赚取公平的经济回报以让投资者满意;③为身为非营利性组织的股票持有人创造新的财富以减少社会贫困;④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让更多人分享经济成果;⑤给人们带来好的经济收益预期以激发上进心,防止仇富心态;⑥推动创新以保证经济可持续增长;⑦多元化经济利益以防止暴政。

图2-3 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层次

2.法律责任:位于第二层的是法律社会责任,即企业必须遵守各种法规,承担法定义务,按照市场游戏规则开展业务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法规之所以被颁布,是因为社会并不总是信赖企业的经商行为是好的。事实上,市场上确实总有一些企业违法违规,不良经商现象随处可见。

3.伦理责任:位于第三层的是伦理社会责任,即企业需要遵守商业道德,追求公平和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伤害他人和社会。伦理社会责任,虽然不是明文规定的法律,但可以是那些鼓励或期望做的政策、制度、决定或实践(积极责任),也可以是那些拒绝做或禁止做的政策等(消极责任)。伦理社会责任多源于宗教信仰、道德传统、人道准则和人权等(Novak,1996)。事实上,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普遍在理论上认同位于第三层的伦理社会责任,但在实践中具体做起来往往并非总是如此。

4.自愿责任:位于最上层的是自愿社会责任,即企业努力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捐款捐物支持社区项目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企业履行这种社会责任方面,企业参与慈善捐款活动或做慈善事业很难与公共关系活动分开。作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Strategic CSR)的一部分,慈善责任通常被企业合法地用做一种市场营销工具来提升企业外部形象,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经济责任。

在上述四种企业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社会要求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伦理责任是社会期望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自愿责任是社会盼望企业尽力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贡献程度和水平自下而上呈现递增规律,越是向上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越强。

另外,从企业管理层的认识角度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四个基本阶段:①关注所有权人和管理层阶段;②关注雇员阶段;③关注特定环境成员或构成阶段;④关注更加广泛的社会阶段(见图2-4)。该图模型表示企业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渐进性认识特征以及其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水平的高低。也就是说,判断企业管理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社会责任价值观的高低,取决于他们把对谁负责视为追求的社会目标。

图2-4 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基本阶段

注:本模型框架基于Robbins and Coulter(2002)的观点整理而成。

处在第一个阶段认识的管理者将把所有权人的利润最大化和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经营目标,并不认为有必要满足其他社会群体的需要。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弗里德曼的古典社会责任理论观点。在第二个阶段,管理者将承诺对雇员负责作为目标,关注人力资源问题,以便招聘到、留住和激励优秀的员工。处在第二阶段认识的管理者将会努力改进员工的工作条件作为目标,积极扩大员工的参与权,增加工作安全感等。在第三个阶段,管理者将社会责任目标扩大到特定环境中的相关利益者,如客户和供应商。这一阶段的经营目标包括:公平的价格、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安全的产品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关系,诸如此类。第四个阶段也是社会经济学社会责任观的最高形式。在这一阶段,管理者认识到对更加广泛的社会负责的必要性。他们把企业组织看成是一个公共实体(Public Entity)和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 Ship),感到有责任推动和提高整个社会的利益。持有这种社会责任价值观的企业管理者意味着,他们将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保护自然环境和支持社会、文化活动。即使这些行动意味着增加成本和降低利润,他们也在所不惜,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这种信念。

同样,根据图2-4,从左到右,每前进一个阶段均意味着管理者社会责任观的一大进步。不可否认,管理者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遵守当地社区和国家的法规经营业务及创造利润。忽视上述任何两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均可能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但是,除此以外,管理者还须辨认出他们认为应该对其负责的人,即所谓的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关注这些利益相关者及其对组织的期望,管理者能够减少他们忽视关键问题的可能性,也能够做出更有责任的决策选择。

儒家文化价值观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重要思想源泉。儒家文化价值观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可以在近代日本和“四小龙”经济的腾飞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方面充分地体现出来。因此,当代中国企业更应积极借鉴和发扬儒家文化思想,带头树立社会责任价值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过,我们须批判性继承和发扬传统儒家文化思想,并将其与西方文化合璧,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对企业构建一个更加完善和更具广泛适应性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认识误区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一次次慈善捐款活动

诚然,企业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一次次慈善捐款活动,但这还远远不够。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十分丰富,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理解:一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看,参与慈善活动仅仅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最高级形式,即自愿责任,而其他较低级的责任从高到低分别是伦理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愿责任有别于其他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点是:企业发展得越壮大,经济实力越雄厚,承担的程度就会越强,贡献度就可以越大。二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受益人看,参与慈善活动仅仅是企业对公众的社会责任之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受益人还包括各种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投资人等。而仅就企业对公众的社会责任而言,参与慈善活动,捐款捐物,还远远不足,除此以外,关注社会安全、健康、环境问题,按章纳税,以及支持国家教育和人才培养等活动,也都属于企业对公众受益人的社会责任。三是从企业管理者对社会责任的认识阶段看,支持慈善活动只不过是表明企业管理者已经处在第四个阶段的认识水平上。其他认识阶段还包括:第一阶段,即管理者只把所有权人的利润最大化和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经营目标,并不认为有必要满足其他社会群体的需要;第二阶段,即管理者将承诺对雇员负责作为目标,例如,关注员工福利待遇,扩大员工参与权,增强工作安全感等;第三阶段,管理者把社会责任目标扩大到特定环境中的相关利益者,如客户和供应商乃至小型竞争者;第四个阶段,是社会经济学中论述的社会责任观的最高形式。总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一次次慈善捐款活动的观点是不够完善的,也是不够正确的。

这一认识误区的潜在风险是,企业管理者可能片面地认为企业已经做了不少慈善事业,已经承担了应该承担的所有社会责任。事实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远不止如此。持有这种认识误区的企业管理者可能会因此忽视更加广泛内涵的社会责任的存在。显然,这对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价值观极其不利。

(二)认识误区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自身具备经济实力

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企业能否承担社会责任要看其自身是否具备经济实力。如果一个企业自身负债累累,亏损严重,再让其去承担一些与付出金钱相关的所谓社会责任,如捐助希望工程、赞助建立社区孤儿院,乃至给自己员工发放高额工资和额外福利待遇,这种要求也未免太不现实。但是,正如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多种层次性和阶段性一样,随着企业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它均需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只是其在每一阶段所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重点或形式上有所侧重或区别而已。事实上,从企业注册时开始,一个社会责任便已经产生,如企业在申报注册登记时,申请报告上不得伪造注册资本,或隐瞒事实问题,这样做本身就是一个道德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开业以后一直到整个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如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不掺杂使假,不欺诈客户等,这些均是企业必须始终承担的法律类型的社会责任。同样,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企业还需要不断地承担其他社会责任,如做到公平用工、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和实行环保生产方式等,这些也都是企业无论何时均须履行的法律类型的义务。另一个最基本的企业责任就是经济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须不断追求经济效益,为其股东和投资人创造利润和投资回报。但追求利润最大化也需要同时承担道德和法律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股东投资资金的真正安全和利润的长期最大化。总而言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自身具备经济势力,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合理,明显存在着某种认识上的误区。

与上一个认识误区相似,这一认识误区的潜在危害是,企业管理者可能会以经济实力有限为借口,而忽视对其他所有社会责任的履行。而忽视履行其他所有企业社会责任,如法律的和道德类型的社会责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会失去根本保证。实现基业长青、打造百年老店的战略目标将会最终落空。

(三)认识误区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保证就是获得SA8000国际认证

不可否认,SA8000认证标准[2]确实是全球广泛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许多出口企业均需要获得此标准,否则出口业务将受到严重影响。这一认证标准是在1997年由社会责任国际(SAI)发起并成立的全世界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但它并非全部社会责任标准或唯一标准。具体讲,一是SA8000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认证标准只是一个旨在解决劳动力问题,保证工人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符合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国际认证标准体系。这一标准明确规定了企业须保证工人工作环境干净卫生,消除工作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童工,禁止性别、年龄、种族、宗教歧视,禁止强迫劳工或惩戒性措施,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以切实保障工人的切身利益。严格地说,这一标准是一个保护劳工权益的国际标准,它只关注了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这一个方面,并未涉及企业对投资人、客户和社区等的社会责任问题。二是这一标准主要适合于生产性企业或制造行业,并非适合于所有企业。虽然从理论上讲SA8000国际认证标准可以适合于任何企业,但是从实践上说,获得这一标准认证的企业很少是银行、保险、证券、咨询等服务性企业。这表明这一社会责任标准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广泛采用的社会责任标准。

事实上,在国际上还有ISO9000国际质量认证和ISO14000国际环境体系认证等与保护客户权益和大众利益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而金融企业本身就有自己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该标准是在2003年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基准(张长龙,2006)。目前,在全球已经有40多家大银行,如汇丰、花旗、荷兰银行等,接受了这一原则,承诺只把贷款投放给符合相关环保和社会标准的企业。总而言之,获得了SA8000国际认证,并按照这一国际标准开展一切经营活动,并不等于一个企业完全或适当地履行了其社会责任义务,换句话说,认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保证就是获得SA8000国际认证,明显存在认识误区。尚且不说获得认证并非意味着一定履行社会责任,即使完全按照SA8000标准履行了社会责任义务,本身也是不够全面的。

这一认识误区的潜在危害是,企业管理者可能会认为我们已经获得了SA8000国际认证,证明我们已经履行了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所以我们就不需要再考虑其他社会责任义务了。这样以一个不全面的或并非完全适合所有行业的标准来评价或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必将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根本偏差。

(四)认识误区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只能会加大企业经营成本

毫无疑问,一个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如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扩大对外捐款捐物、投资社区服务项目和投资环保项目等,均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通常情况下,企业很难在短期内看到这种开支可能带来什么样的直接边际效益,这是因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贡献对经济业绩的影响通常存在一个时滞效应。不过,从长期看,根据国内外调查和分析结论,多数表明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效益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度的提高通常会带来更好的企业财务业绩。例如,美国人普雷顿和奥班农撰文分析了67家大公司1982~1992年的相关数据,得出的结论是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联系(Preston and Bannon,1997)。中国学者王鲜萍等在2006年撰文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吴星星等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企业获得成本优势。企业奉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依法合规的经营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所带来的信任和声誉是可靠的、持久的预期收益的必要保证。相反,如果企业只讲投资者的经济效益,而不积极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如在经营中掺杂使假、偷税漏税或破坏环境,现金支出是减少了,但终将会因此遭到客户的抛弃或政府的关停处罚。这样的企业不但不可能有好的经济效益,甚至会遭受严重的生存危机。总而言之,认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只能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观点是不够合理的,明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这一认识误区的潜在危害在于,企业管理者可能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会直接加大公司经营成本、减少利润为借口,拒绝积极履行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义务,或者以此为借口故意推脱理应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

(五)认识误区五:企业社会责任审核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型贸易壁垒

的确,在我国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出口型制造业集中地区,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这些企业新一轮参与国际竞争、顺利实现对外出口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纷纷将其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Code of CSR)贯穿于包括自身和其供应商等在内的“生产链”的全程,并在进口时对其全球的供货商进行社会责任审核(Social Audit,即查厂)。如查厂不合格,订单将被取消,企业将无法顺利实现出口。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为例,跨国公司对深圳企业的社会责任审核从20世纪90年代初已经开始,并从玩具行业逐步拓展到服装、制鞋、化工、电子等行业。例如,根据调查问卷结果,产品出口欧美的深圳企业基本上都经历过查厂,如按照行业划分被查厂企业的占比分别为:出口企业81.05%,服装制造业100%,玩具业100%,其他行业96%(钟晓山,2006)。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责任审核确实正在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限制。

虽然来自跨国公司的频频查厂(即社会责任审核)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国际贸易的“壁垒”,但这种贸易“壁垒”与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贸易禁令、反倾销等)存在本质上区别。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大都和进口国政府的贸易政策有关,而社会责任审核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密切相关。严格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审核不应该被看成是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应该被视为一种企业必须具有的人类共同的文明价值观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换句话说,出口贸易企业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既是其适应新一轮国际竞争规则、与时俱进的自身需要,也是其遵守劳动、环保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外部需要。

这一认识误区的潜在危害是,一些企业可能会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审核只是外国强加的一种贸易限制条件,并非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使企业不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事实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完全有助于企业打造出口竞争新优势。可以说,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在未来激烈的国际经营中很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将很难或无法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并保持长久的核心竞争优势。

当代企业是否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推动力可能复杂多样,但其中制度压力和战略利益考量是两种最基本的驱动因素。本文认为,相比之下,制度压力比战略利益考量可能更能驱动企业形成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并做出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决策和行为。

目前,关于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要性和动因的认识,不同的企业和学者可能会有不尽相同的认识。例如,有的企业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实现财务利润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认为具有至关重要的实际战略意义。如基于一些学者(如Carroll,2001)的观点,战略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又称战略性慈善事业,意味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经营战略目标———慈善行为不仅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换句话说,由于市场力量为负责任的竞争者提供了经济动力,所以企业实现社会目标从长期来说可能是利润丰厚的。Novak(1996)根据案例分析指出,企业承担七种伦理的社会责任对企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其中三种是:①全方位地、经常性地与投资者、股东、客户、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沟通和交流,有利于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②在企业内部树立支持社区发展和尊重人性尊严的意识,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团队精神,推动目标完成以及提升生产效率;③通过电视节目广告宣传,认可一些社会责任价值观,避免涉入与性、暴力、诽谤竞争者或诋毁宗教思想等相关的节目内容,有利于保护社会的“道德生态环境”,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信誉。

然而,有的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纯粹虚幻的战略构想,认为它与财务目标的实现没有多大关系;有的企业则根本没有把企业社会责任当回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纯属投入而无任何回报的奉献,对企业经营毫无任何实际意义。

虽然有一些负面认识,但现实情况是,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当代企业的共同战略选择。这是因为,许多研究结论表明,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

如果一个企业不能从战略的高度去很好地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它就有可能遭受严重的后果,换句话说,企业若能够从战略的高度有效地管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就可以降低经营风险(Husted,2005);企业从战略高度积极管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这些利益不仅包括提升企业社会信誉,而且还包括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Sharma& Vredenburg,1998);企业社会性活动与潜在竞争力关系密切,智慧地开展慈善捐助活动,即开展策略性公益,可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Porter and Kramer,2002);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追求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以便实现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05)。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贡献与降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或可持续发展之间往往缺乏立即、直接、清晰可见的相互关系,因此,不少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还是倾向于存在惰性思想。

不难看出,上述学者或机构所提出的动因多是从企业的内在战略利益的角度分析为什么企业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义务,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原因确实也是企业在制订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决策时通常考虑的重要因素。然而,近年来,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认为是制度压力(institutional pressure)而非战略利益考量(如经济收益)本身更能驱使或引导企业做出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决策和行为(Husted& Allen,2006)。

事实上,在中国也有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例如,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2006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起草小组的研究结论就指出:企业自身的组织保障和内部制度建设是影响履行社会责任效果的重要条件;法律规范与社会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大推动力;加强外部制度规范,充分鼓励外部驱动力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和行为的形成,仅靠公司的主动性是不够的。特别是,由于信息披露手段的缺乏,对自愿性、战略性社会责任绩效的定量评估在我国甚至全世界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的领域,因此,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一般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因此,如果强制性驱动力缺失,就不能保证企业不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和自觉约束负外部性。

在现实背景下,认真研究战略利益以外的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力或推动力,如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压力,对如何推动我国广大企业构建社会责任价值观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Husted& Allen(2006)提出的制度压力(institutional pressure)理论是基于对墨西哥企业的实证分析与研究提出的,他们发现在解释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行为方面,制度压力要比战略利益更具说服力。制度压力理论认为,一般地说,影响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压力来自于三个方面:即政府法规的强制力、公司政策与组织结构的影响力以及组织内部的习惯做法。这一理论为我们深刻认识企业惰性地履行社会责任背后的动因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视角。也就是说,它提示我们,政府政策、法规制度、公司内部政策、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文化等,均是推动企业认真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因素。

制度压力的内涵或来源可以细分为如下两个基本方面,即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制度安排(见表2-5)。其中,外部制度环境可以分为政府政策、法律制度、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监督机制;内部制度可以分为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管理结构与企业文化。

表2-5 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力的制度压力来源

(一)外部制度环境

1.在外部制度推动力方面,政府政策可以体现在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例如,对政府对解决房地产企业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山西黑砖窑侵害民工等问题出台的相应政策和处罚措施,对污染企业出台的关停或加税政策以及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每年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政策;法律制度包括各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相关法规,例如,保护公众利益的《环境保护法》,保护员工利益的《劳动法》、《人权法》,保护客户利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竞争者利益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政府政策和法规构成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压力。

2.企业社会责任要靠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但也要靠媒体的监督。从美国的安然到中国的基金黑幕,无数商业伦理缺失,正是媒体揭露社会丑恶的积极例证。媒体对企业遵守法律和社会责任信守的报道,是促进企业构筑社会责任的主要力量。媒体的适时、有效监督对企业的唯利是图而忽视社会责任的行为,包括从财务造假、产品造假、缺乏社会诚信、忽视环保和劳工保护等方面,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非政府组织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发挥了特殊的推动作用(黄志雄,2007)。世界银行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扶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力来自于这些组织的倡议、运动、标准、服务等,例如,在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各种非政府组织(NGO,或称民间组织)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问题领域(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劳工标准等),都不难看到非政府组织活跃的身影。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前后,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都与这些国家工会组织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开展的劳工运动、环保组织为保护环境开展的新环境保护主义运动、消费者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利开展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运动等相互交织,对于推动有关运动的持续开展并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于随后出现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法律变革,都发挥了关键作用。此外,非政府组织还直接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展,与“软法”(soft law)这一近年来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颇受关注的新现象密切相关。所谓“软法”,可以认为是传统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和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规范之间的“灰色地带”,包括由非政府力量制定的示范法、商业惯例、行业标准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等。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各种软法性标准和守则已成为其主要的规范渊源之一。如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联合其他组织和公司于1997年共同制定的SA8000,是目前影响最大的非政府组织标准之一。尽管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守则属于不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性文件,通常不能经由国际、国内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加以强制执行,但凭借非政府组织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监督者所拥有的行动能力和行动机制,它们也具备某种程度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以保证其有效性。

(二)内部制度安排

1.在内部制度推动力方面,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推动力。国际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1999年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则,即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与公司策略性规划责任;公平对待所有大小股东;保障股东基本权利与决策参与权;确保公司信息能及时且正确完整地揭露;鼓励公司与利害关系人在维持企业财务健全方面积极合作。商业公司的决策者是否有义务关注整个社会的利益而调整自身行为?“利益相关者”学说认为:承担最终风险的不只是股东,雇员、债权人、客户,甚至社区居民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最终风险,因此,当某一个群体独占公司控制权的时候,其他利益相关者就可能受到无法防范的事后剥夺,故公司监管应当让利益相关者都得到公平的投资收益。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多元化利益群体的独立董事,参与企业决策,对保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组织管理结构本身也可视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或相应的管理部门,强化整个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等级制组织结构倾向于扁平化与下放权力的背景下,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监督和协调具有特别重要的推动意义。

3.企业文化是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形成的推动力。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或组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管理模式。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满足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不损害或满足其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所在社区和环境等相关方面的利益,其实质是一种企业文化价值观的实践。因此,企业文化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共同的基础———企业价值观念,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价值观的形成过程就是企业文化的构建过程。因此,培育和践行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如谋求企业发展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与员工、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为社会、股东、国家奉献更多的经济价值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等,本身就是企业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

制度压力和战略利益考量是两种最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力。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直接战略利益并非立即清晰可见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惰性思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压力比战略利益考量本身可能更能驱动企业形成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并做出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决策和行为。

制度压力理论的内涵可以细分为企业内外部制度推动力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来自于政府政策、法律制度、媒体监督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内部制度安排主要来自于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企业文化。所有这些内外部制度安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与履行均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或鞭策作用。强化具有法规强制力的制度安排更是非常关键。法律制度的设计不足或执行不力,就不能有效增强企业改善其社会责任绩效的紧迫性。

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道路上,政府及其政策角色不能缺位,特别是在初期,应使法律的强制性驱动力充分发挥起始推动作用。总之,制度压力理论可以为我们深刻认识企业惰性地履行社会责任背后的动因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观察视角,也为中国企业(包括商业银行)构建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多种多样,且不尽相同,但目前比较趋向统一认识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需承担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社区、社会大众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法规和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慈善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

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论述,本书结论认为,确定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标准可以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出发进行全面思考。

从企业社会理论脉络来看,几千年的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似乎一脉相承,存在诸多内涵和外延的相关联系,这些联系对理解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可以说,儒家文化价值观仅仅构成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伦理元素,它看起来只是一种例外而不是一种规则,尚没有构成当代企业自觉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致行动。事实上,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起源于当代西方国家,从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责任的概念具有一个基本演变过程,即从古典观点(即纯粹经济学的观点)向社会经济学观点的演变。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观点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股东利润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学观点则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只是为股东赚钱,与此同时还应该包括保护和改进社会福利。其中,企业社会互利价值观、企业网络价值观、企业公民价值观等各种观点观察问题的视角有别,分析问题角度不同,但事实上它们传达了同一个主题,即企业的经营目的不仅只是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还须同时注重广泛的社会效益,这样做的最终原因是,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久保持竞争力,最终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最重要的目标。

基于理论脉络的归纳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经历了从古典纯经济学观点到现代社会经济学观点的演变过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具有企业公民的特征,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企业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大众,有利于企业提升外部形象,从而也有利于企业保持长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目标。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和认识误区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不应只关心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会直接加大公司经营成本,减少利润为借口,拒绝积极履行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义务,因为企业与社会是互利互惠的有机统一体;不应把企业社会责任审核视为外国强加的一种贸易限制条件,而应视为企业自身存在和发展必须履行的义务问题,因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完全有助于企业打造出口竞争新优势;不应片面地认为企业做了不少慈善事业,就认为已经承担了应该承担的所有社会责任,因为慈善活动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部分内涵;不应以经济实力有限为借口而忽视对其他所有社会责任的履行,因为内涵丰富的社会责任是企业自始至终都可以奉献的过程管理。另外,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不应认为企业获得SA8000国际认证就是符合了社会责任的要求,因为本标准并非适合于所有行业,如果依据这样一个不够全面的或并非完全适合所有行业的标准来评价或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必将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认识偏差。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和认识误区的分析,我们至少得出如下重要结论:①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没有结尾”的过程管理活动,因此应始终贯穿于企业战略和实践的活动当中;②不同行业的企业需要有自己独特的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涵和特定标准,对商业银行这样一个特殊商业企业来说,情况毫不例外,也需要界定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和标准。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力分析,因企业社会责任带来的直接利益并非立即可见,因此制度压力比战略利益考量本身可能更能驱动企业形成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并做出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决策和行为。制度压力理论的内涵可以细分为企业内外部制度推动力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制度推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政策、法律制度、媒体监督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内部制度推动力主要来自于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企业文化。这些制度安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与履行均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或鞭策作用。

基于制度压力理论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价值观的构建,制度安排应发挥核心作用。这一理论为我们深刻认识企业惰性地履行社会责任背后的动因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观察视角,也为中国商业银行构建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依据。

[1]弗里曼提出的利益相关者模型是对弗里德曼提出的古典经济学社会责任观点的反驳。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不仅存在代理人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关系,还存在它与第三方的伦理责任关系。

[2]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规定了9项社会责任标准,其中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动;组织工会的自由和团体谈判的权利;健康与安全;纪律措施;歧视;工资;管理制度;工作时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