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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决定论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旨在通过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七个方面的深层原因分析,进一步论述商业银行积极建立或履行社会责任价值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由于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的贡献与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或可持续发展能力之间往往缺乏立即、直接、清晰可见的相互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可能倾向于存在惰性思想。商业银行需要在当地金融市场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例如

本章旨在通过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七个方面的深层原因分析,进一步论述商业银行积极建立或履行社会责任价值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社会责任的现实动因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内在动力。当市场的力量回馈企业时,企业会自愿地采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也就是说,消费者的选择是企业社会责任最有力的拉动(Sen,2003)。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根本动因看,既有经济动因,也有道德动因和制度动因,而经济动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根本内在动因(鞠芳辉等,2005)。如果公众意识强化到足以转化为消费者的货币选择,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将面临受到市场处罚的“威胁”,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会提升企业形象,更会为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便会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正如第二章所述,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力来看,制度压力比战略利益考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作为制度安排,政府政策、法规和媒体监督等对弘扬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发挥核心作用。如在美国许多媒体调查中,当问及“什么样的企业最受人尊敬?”大多数人的回答是牢靠的利润、稳定的增长、安全的工作环境、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良好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近几年,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推出的“年度经济人物”评选活动的广告词中也出现了“社会责任”。可见,国内外媒体和政府对当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都在不断加强之中。媒体与政府的关注构成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压力。从改善企业自身商业环境来讲,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有学者甚至认为,不管怎么样,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任何商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均是其最终目的,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则是企业在未来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预期利润的一种手段,并且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都是十分必要的(雷熊文,2006)。从企业自身利益角度来看:一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员工的思想观念,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企业文化,从而有利于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忠诚度和凝聚力;二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增强其社会声誉和客户忠诚度;三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如按照SA8000国际社会责任标准行事,有利于企业减少贸易壁垒,成功开拓国际市场。而从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角度来讲:一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满足员工越来越高的需要,如福利、尊重、自我价值实现等需要;二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满足消费者越来越高的维权意识;三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满足社会大众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越来越高的要求;四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满足政府对企业越来越高的促进就业、依法纳税、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

由于商业银行对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发挥核心作用,与一般商业企业相比,其特殊的信用提供者地位决定了在某种程度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可能更具重要意义。一是因为商业银行本身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辐射效应”或“带动效应”,即可以通过绿色贷款政策、投资理念等直接影响其客户或其他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如承诺不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贷款投资等);二是因为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大局,如商业银行房地产等信贷投放政策也可能会影响房地产价格或消费物价稳定,进而引发通货膨胀。

然而,由于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的贡献与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或可持续发展能力之间往往缺乏立即、直接、清晰可见的相互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可能倾向于存在惰性思想。也就是说,上述原因还是比较表面化的,不够深入的。现将影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深层原因具体分析。

从近代200多年的经商历史来看,世界的商业发展经历了五个基本时代,即工业革命时代、实业企业家盛行时代、产品导向盛行时代、市场导向盛行时代及关系时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关系时代,在这一时代,企业实现成功的核心战略选择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代企业的经营手段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大规模生产带来的相对优势,以及产品导向和市场导向战略带来的短暂效益最大化,而是要依赖与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等各方当事人或商业伙伴建立互利互惠的长期牢固关系,来实现长期的利润最大化和可持续增长(见表3-1)。

表3-1 世界商业发展时代的基本演变历史

注:基于Boone and Kurtz(2002)的观点整理而成。

从表3-1可以看出,在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一个商业企业的成功与否主要依靠的是,其能否购买和使用机器以实现大规模生产。在19世纪后期企业家精神盛行的时代,企业的成功之路要靠企业家精神的焕发,不断创造新的行业或新的产品,如邮政、银行、保险、运输等新兴产业的纷纷出现,极大地扩大了成功的机会。进入20世纪初期产品导向盛行的时代,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生产企业基本上不用担心产品的销售问题,只要能够生产出一种高质量、先进的产品,就能够出售出去,例如,在半导体收音机刚刚发明的时候,只要能生产出来,保证就能够卖掉。因此,在这个时代,企业的成功与否主要依靠产品本身的质量或技术,以及利用流水作业线等先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或扩大产量。在20世纪后半叶,由于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企业面临的同业竞争不断加剧。在这一时期,以市场为导向或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策略开始盛行,企业成功的关键是其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客户的需要,其品牌形象是否被广大客户认可。

然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关系时代的来临,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又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企业的成功不仅仅依靠促销或一时满足客户需求而带来的短期利润最大化,而应该是依靠通过与各方当事人构建良好的互利互惠合作关系或开展广泛的战略联盟,以实现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当代商业银行,同样需要通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努力与其客户(家庭个人、大型企业、小型企业等)和其他各方关系人(员工、社区、保险公司、其他银行等)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长久稳定发展和股东利润的持久最大化。

另外,在关系时代,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商业银行纷纷成为跨国公司,因此其社会责任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化,关系的建立也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商业银行需要在当地金融市场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例如遵守当地法规制度、尊重文化差异、反对种族歧视、支持当地社区发展项目、支持环境保护项目等。这些是商业银行顺利融入当地社会,建立企业信誉和提高知名度的基础。也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全球市场长期保持国际竞争力。

现代公司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大企业最重要的企业形态。科斯(Coase,1937)曾提出企业存在的深层原因在于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它是企业赖以存在的合理解释。从所有权角度观察,企业的制度安排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态,即业主制(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制(Partnership)和公司制(Corporation)。其一,业主制是一种最简单的企业形式,只有一个产权所有者,因此成为众多小型企业的选择。这种最初级的产权形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如容易成立和解散,但其缺陷在于:业主直接管理企业而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管理能力往往缺乏,所有权人冒风险从事较大风险业务的可能性有限。传统上,国有独资企业或银行在产权机构上与此类似,只有一个唯一的所有权人,即国家而已,其代理成本或交易成本很高,经营效力很低。其二,合伙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在个人财产基础上成立并共同经营的企业形态。合作制的优势除了类似业主制的优势之外,还有合作人在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上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便于企业经营和管理,但是其弊端除了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之外,还在于:通常无法避免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矛盾和冲突,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相互代理可能引发高昂的谈判成本。其三,公司制是一种由很多股东组成的法人实体,其基本特征:一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从事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因而实现了管理专业化,便于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公司治理由合约和法律作为保证,有利于公司处于有效的公共监督之下,减少了公司的机会主义等交易成本;三是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便于出资人规避风险,有利于解决企业大规模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公司制正在成为中外企业的普遍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承认,只有现代公司制度才能保证企业的永续成长,公司而不是国家是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熊继洲,2004)。回顾当今世界,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大都最终成为现代公司。以英国为例,1979年前,国有企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目前已降至不到1%,目前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是股份制银行。总之,现代公司制已经成为企业长盛不衰的基础。显然,所有权和管理权适当分离保证了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其成长的可持续性,为创新型职业银行家的产生创造了必要条件。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结构尚存在缺陷以及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在自愿而非国家强制的基础上,可能会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重新加强对其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和思考。追根溯源,其深层原因或路径可以理解为:

国有独资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和政府指令;

股份制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指令让位于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决策。

也就是说,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商业银行更加需要关注社会责任问题的深层意义。这是因为产权改革后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已经主要变成了企业自己的自愿活动,主要依靠的是企业的自身价值观念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约束。

目前,在我国,除了原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都基本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海内外公开上市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有的还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后,其作为一种特殊商业企业,公司的性质也随之正在发生根本改变,这种改变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种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法律实体),通过公司治理制度和“一揽子”契约关系的实施,来确保其经营活动能够维护投资人和各方相关利益者的根本利益(见图3-1)。

图3-1 董事会运作机制与公司治理

注:基于2005年中山大学苏琦老师公司治理课程的课件整理而成。

从图3-1可以看出,企业管理是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运作机制,它通过一系列合约和制度安排,承担合约规定的各种责任,即承担维护股东、员工、银行和机构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的责任。而所有这些董事会运作活动均会受到法规制度(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政府法规)和社会规范(风俗习惯、伦理和道德规范)的影响和限制。也就是说,企业只有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去经营,才能更好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从而也最终保护了投资者或所有权人的长期利益。而企业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本身就意味着对各方利益相关者承担了社会责任。

对现代商业银行来说,作为一个以董事会为核心的股份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与其他商业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承担合约规定的各种责任,即承担维护股东、员工、客户或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会大众等各方面利益的责任。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通常享有较高的商业成功率。但并非经营成功的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大多数调查结果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被认为存在正相关关系。例如,一份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短期内财务报告反映成本直接支出上升,如成本包括:建设解决客户投诉项目成本、发展员工福利项目成本、建立环保项目成本、资助社区服务项目成本等(JeffMadura,1998,p.86),但企业过去与将来的财务业绩确实与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社会责任是否具有正的或负的影响力不是短期内可以看出的,需要花费许多年的时间才能验证出来。关于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最有意义的结论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个公司的社会责任行动明显降低了其长期经济效益(RobbinsandCoulter,2004,p.133)。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的忽视或缺失会严重阻碍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张长龙,2006)。

从现实情况看,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世界级大银行,麦当劳、班杰瑞等知名跨国公司,以及海尔、中海油等中国知名企业,通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声誉正在不断提升,经营业绩出类拔萃。

事实也表明:公益投入=美好声誉=长期利润。

近期,国外一些学者提出了“信用储蓄银行”(Credit Bank)的概念,这一概念认为,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将长期得到利益相关者的信任,这种信任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像“银行存款”一样存储起来,从长期来讲,这些累计起来的“信用”将最终推动企业走向长期富有和可持续发展。

长期股东利益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望值。公众普遍希望当代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一种“传导作用”,即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等社会责任活动,企业可以在公益事业、自身品牌和客户信赖之间建立一种纽带。关于这种纽带的传导作用,如果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语言表白和广告等途径,其效果就会很不理想。这是因为除非人们亲眼目睹,否则人们就会怀疑表面现象背后企业的意图和目的。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虽然暂时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来讲,在社会中的公众形象(Public Image)和社会信誉度会有所提高(见表3-2),随着公众形象的逐步提升,企业就可以为自己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从而提高了公司的客户吸引力、赢利水平和股票预期价值,抬高了股票的市场价格。

表3-2 企业信誉提升的六类决定因素

同样,股份制改革后,商业银行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本身就是对股东长期利益的最有效保护。具体地说,商业银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益处可以体现在下列一些方面:例如,在工作场所安全和员工劳动保护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减少安全危机或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事故损失赔偿和医疗费用支出;在公平就业、尊重员工多样性和提高社会福利方面做出社会贡献,可以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客户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增强客户向心力和忠诚度,从而实现稳定商业银行客户资源的目的;在遵守商业道德方面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诚信度和信誉基础;在慈善事业方面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另外,事实上,认真遵守法规和道德规范,就是商业银行对投资人应承担的最大社会责任,因为它可以从根本上确保股东的投资安全和长期效益最大化。

生态环境共融论是基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理。企业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基本原理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须将组织的需要和相关利益者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这是鉴于任何企业均不能以单独经济实体的身份在社会大环境之外运作。企业的经营活动在经济领域的意义与对于社会和人类的意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当代企业组织的经营目标应该是通过融合企业自身、社会和环境的三大利益(见表3-3),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以便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相安无事,携手前进。

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均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环境,没有一个好的生存环境,企业也难以长期生存下去。因此,可以说,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本身也是企业自身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忽视了任何一方面的利益,企业就可能失去长期赖以发展和繁荣的生态环境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积极履行各方面的社会责任义务,就是在为自身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个生态环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建立生态共融基础的企业可持续发展理论是20世纪最伟大的理念之一。如前所述,当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产生与发展是与环境保护和可持

表3-3 企业推行社会责任活动的具体利益

续发展思想的演变进程密切相关的。而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产生主要与世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直接相关的。1987年,联合国布伦特委员会(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了系统的阐述,并将可持续发展概括为三大基本要素:环境保护、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即实现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及社会可持续性。这三个基本内涵和表3-3推动社会责任活动的三个基本利益大体上是一致的。其中,①生态可持续性,即环境利益,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②经济可持续性,即经济利益,是企业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的物质源泉;③社会可持续性,即社会利益,是指除了生态和经济以外的社会其他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如强调企业对人类自身再生产和生活质量的自觉控制,以及对消除不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和利益的有效管理等。唯有在人们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得到基本保障的社会环境中,企业自身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妥善的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可以被描述为“商业银行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作贡献”。换句话说,可持续发展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核心组成部分。这是由商业银行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一方面,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与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和经营行为相关联,是其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后果;另一方面,尽管商业银行并不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力量,但无论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或是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其解决方案均可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发挥实质性的或重要的作用。就商业银行来说,作为整个社会的细胞组织,唯有通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自身也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若商业银行不顾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短期或眼前经济利益,如贷款支持污染企业,迟早会受到来自生态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报应。从这一意义上说,在生态共融条件下,商业银行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做贡献,本身也就是在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根据这一观点,所有企业之所以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由于政府法规的强制力,要求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义务。例如,保护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和《公司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安全法》,保护员工安全和利益的《劳动法》、《公平就业法规》、《社会保险法规》、《模范商业原则》和《残疾人保护法》,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的《环保法》等。这些法规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了其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不过,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方面的社会责任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基本责任,并不包括其他社会责任,如道德的和自愿的社会责任义务,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指这些方面的非强制性的义务。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规定了企业必须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否则就是违法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只是企业须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约束力仅限于这一个方面的义务,并不涵盖对其他社会责任的强制力。

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尽管企业社会责任有很大一部分具有自愿性质,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常被理解为是自愿的、非强制性,但这并不能理解为企业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这些社会责任,也并不意味着这些社会责任与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毫无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之所以不能随心所欲地忽视社会责任是由于社会上可能存在一种强大的外部监督和市场压力,如企业不能很好地履行道德的和自愿的社会责任,媒体舆论、道德的谴责、消费者联合会的抵制等,都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这对企业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另一方面,许多与社会责任相关的行为,如禁止使用童工、保护环境、劳动保护、公平员工福利等,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均已经或多或少地在《劳动法》和《环保法》等法规中进行规范,从而具有了法律义务。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兴起也是对政府法规不健全的一种纠正或弥补,而一些非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而形成广泛共识之后,也倾向于通过法律加以确认,从而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与任何商业企业一样,商业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样也存在相关法规的强制性和约束力。除了上述各种法规约束力外,能够强制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金融法规也有很多,如《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赤道原则》、《绿色信贷规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本规定不是对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全面、细化的要求,但它本身就足以表明商业银行应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

社会契约决定论和现代公司制度本质决定论类似。它坚持一种更广泛的、超越法律的社会契约,认为企业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契约,它作为特定社会的一员,被赋予了存在和经营的权利,因而也理所当然有义务对社会负责,即在任何环境下企业都应自觉、主动地适应社会预期的变化,对其负有的社会责任灵活地予以反应。在社会契约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下限,很难确定其上限。下限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有义务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上限则延伸至道德责任,其范围目前在概念上不受约束。

另外,在社会契约下,企业是一系列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总和。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企业有义务在企业和社会契约关系之间取得平衡,即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企业作为一个小团体,也必须接受大团体,即政府的干预和管理,虽然政府对社会发展和公众负有不可推卸的基本责任,但既然企业是在现存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下运作的,那么它也应积极配合政府,实现更加广泛的社会目标。

在社会契约下,现代商业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在自身和社会契约关系之间取得平衡,即在为投资者做贡献的同时也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一个企业组织,商业银行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干预和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义务,是依据社会契约必须履行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脚步,社会责任运动如潮水般在国际上形成,并在世纪之交迅速发展和汇集成一股声势宏大的浪潮席卷整个世界。最近几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喜悦的同时,也品尝到了反倾销、技术壁垒或绿色壁垒之苦,一些中国企业,如在西班牙的温州皮鞋企业被焚毁,正在遭受因忽视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海外生存问题和竞争压力;在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受到美国和欧盟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审查。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作为一种强大的压力,同样也正在引发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问题的认真关注。也就是说,当代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非常浓厚的全球化背景和特色。具体地说,这些全球化背景包括了国际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比如说,一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交往加大,从而增强了在人权、劳工和环保等方面社会责任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如跨国经营的快速发展,使世界各地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也带来了对当地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可能带来破坏的关注;技术进步,如信息、交通和通信技术等高科技技术的应用,便利了人们的交往和贸易,从而也带来对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责任问题;社会的变化,如员工文化多样性和跨国婚姻等的增加,带来了企业对多元化文化职工的尊重和认同问题。所有这些全球化导致的环境变化均使得当代商业银行等广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积极树立社会责任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必要性日益增强。换句话说,正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重要,越来越为人们所普遍关注。

商业银行的国际化飞速发展,全球化经营势在必行。在参与全球化经营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多被视为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审查(Social Audit)也越来越成为跨国经营必须跨越的市场准入壁垒或门槛。如果不能按照国际惯例、当地法规和社会文化传统开展业务,商业银行自然无法在东道国生存和发展。从这个角度讲,全球化本质上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而且是更加广泛的社会责任。

从关系时代企业长期成功的“关系管理”这一关键因素到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必须履行的各种“合约关系”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和生态环境决定的“兼容”义务,再到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扩大化”义务,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成为中外所有企业的共同价值观取向,也同样应该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价值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普通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因伴有独特的社会角色和经济影响力,其良好的社会责任表现更具重要意义。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商业银行的长久竞争力和股东的长期利益最大化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商业银行才能最终确保股东利益的长期最大化。现代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商业股份制公司,出于对投资者或股东利益的根本保护,必须提高管理认识,转变经营价值观,不仅要把自身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根本经营目标,也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利益出发,把企业社会责任最大化同样作为一项最重要的管理目标和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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