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滥用会计差错
会计差错就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由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会计差错更正就是对企业会计差错进行纠正。
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发现会计差错,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5.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6.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即: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虽然会计差错更正是企业财务处理中比较常见的方式,但也不排除一部分企业恶意进行上述财务处理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重大会计差错可以直接导致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上市公司可以立即予以谴责,证监会可以立即对其进行处罚,一旦做出处罚,投资者就可以以虚假陈述为侵权事由状告上市公司,追究管理层“虚假陈述”的责任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证券时报》2003年4月4日发表了黄湘源先生的《“会计差错”遭遇尴尬》的一篇文章,文章通过对ST生态、ST锦州港、TCL通讯等公司会计差错的分析,得出结论:在一些上市公司年报中,频频出现“会计差错”的字眼,尽管其中有的明明已经被证实或涉嫌会计造假,却由此而产生了一连串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人”和“尴尬事”。文章指出,在许多上市公司,“会计差错”问题仍有可能是扑朔迷离的疑团,或者是欲盖弥彰的浆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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