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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及同年出台的几个会计准则就是为了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最大限度遏制当前出现的各种会计信息失真和操纵财务报告的行为而出台的,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例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比例合并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

一、完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判断一份财务报告是否虚假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其信息的披露是否与有关的制度、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是否真实、完整。我国在规范财务报告方面制定了《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各种会计制度、证券监管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条例,基本形成了财务报告规范体系,但不可否认其间还存在许多漏洞,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的经济主体间的信息披露方法不尽一致,会计主体能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调节财务报告信息。2001年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及同年出台的几个会计准则就是为了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最大限度遏制当前出现的各种会计信息失真和操纵财务报告的行为而出台的,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由此不难看出,要防范虚假财务报告,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我们的规范体系要完善,要制定出系统的、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才不会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这里包括两个方面:

1.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2]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消除财务报告造假的前提。会计准则委员会应该:(1)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要结合我国特色,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公正性作为首要目标。会计公正是会计信息真实的一块基石。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会计信息作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反映,不能够只从某一利益主体的立场出发来满足其需求,致使一部分使用者受益的同时其他人受损。可见,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会计信息的公正性更为重要[3]。其次,要尽量减少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其计量原则应尽可能明确、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财务报告造假的可能性。(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尽量减少真空地带。例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比例合并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相关部门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又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尚无明确规定。

2.完善相关制度,消除或缓减财务报告造假的动机

国家政策制定部门部门应该考虑:(1)加快实施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一直是改革开放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时至今日,政企尚未彻底分开,否则,就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频频干预。因而,应建立这样一种机制:政府不去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去“要数字”、“要利润”,而是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要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2)修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为解决这一问题,上市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就有以下八个方面:①领导能力;②战略规划;③经营业绩;④继任规划;⑤人力资源管理;⑥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⑦与外部的关系;⑧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这些指标可供我们参考。(3)改革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目前,已有部分上市公司正在试行认股权计划,应该说,这一措施可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管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4)改革股票发行制度。继续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与定价科学化。当前,新股发行额度应该以募集资金总额为控制标准,而不应以发行股数作为控制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调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而且公司在上市前也会依据资金合理需求申请募集额度,从而削弱发行主体为提高发行价对历史数据过度包装的利益驱动。(5)改革配股政策,改进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上市公司申请配股资格惟一指标的配股政策。建议改单变量控制为多变量控制,即考虑加入其他财务指标作为配股评价标准,如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等。还应该考虑改绝对数控制为相对数控制,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例,即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高于全部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其合理性在于:一是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与社会平均投资利润率的走势相一致;二是要等到全部上市公司年报公布后方能算出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时使本公司刚好“过线”的难度大大增大。(6)完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但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处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此,需要对该规定做相应修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财务指标,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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