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 提高政策透明度与明确性:避免错误的信号
我们认为,上述两方面的协调在“质”上是绝对必要的,但是,由于地方与中央职责分解的复杂性及中国管理体制的特点,在“量”上,我们认为,不一定要求中央政府全面承担,甚至主要承担。中央政府应该做到的是:在外债的债务安排上,对地方政府的“透明度”与“明确性”。换言之,现行的债务安排,从表现的形式上看,并没有充分考虑上述政策性贷款因素和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而从实质上看,对外还款又是中央的最终责任。因此,中央与地方的债务安排是不透明、不清晰的。客观上,使中央与地方“转贷协定”的政策性力度大于“法”的力度。
说它不透明、不清晰是由于现行体制下,国家的借债窗口往往是中央的部门,地方并不是对外的负债人。虽然国内有“转贷协议”约束,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地方不能还款,中央救不救?若不救,则最终也是国家损失,甚至面临更大的损失;若救,那么原来那份“转贷协议”的严肃性和“法”的效力又到哪里去了?事实上,对大多数主权外债贷款来讲,在中央与地方签署“转贷协议”之前,该项目的政策性贷款究竟有多强,项目究竟有多大的财务效益,或该省政府究竟有多大的还款能力,对这些问题地方的专业部门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中央与地方的责权划分,这里也是清楚的。但硬性的转贷安排只会混淆这种原本是清晰的关系,造成事实上的不透明性和不明确性。最终,给地方政府一个错误的信号:“总之中央政府要救我。”因此,我们认为,从战略上看,作为中央政府,与其眼前模糊的处理政策性贷款的债务安排,而等到出现实际的还款问题时再运用酌情权来变通解决,倒不如一开始就清清楚楚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强化地方的责任心。这样一个真正的权利义务分明的债务安排,一定比任何表面上的协定来得好。虽然,看起来中央政府多承担了一些外债,但是,一方面明确了责权,另一方面,也严明了纪律。让地方政府永远丢掉由中央通过酌情来解决债务的幻想,同时也让地方政府对运筹收支有一个长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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