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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件下发以来,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很多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非常积极,有些地方如浙江已由省政府正式发文,准备试点。笔者主要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作一简单的说明。笔者先向大家通报一下网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看法。文件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这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是从事贷款业务的法人企业。文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可持续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焦瑾璞(1)

2008年5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发[2008]23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资本结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文件下发以来,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很多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非常积极,有些地方如浙江已由省政府正式发文,准备试点。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共同召开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座谈会”就显得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笔者主要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作一简单的说明。

笔者先向大家通报一下网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看法。笔者曾搜索了新浪网关于浙江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调查,这里面有两个选项,第一个:“你是否赞同浙江试点小额信贷公司”,表示赞同的比例是78.79%,不赞同的比例是17.5%,不好说的比例是3.71%,也就是说接近80%的人是赞同的。第二个:“如果小额贷款利率远低于地下金融,你认为是否对民间贷款有吸引力”,表示有的占73.73%,没有的占16.65%,不好说的占10.62%,也就是接近73%的人是肯定的。从新浪网上的这个调查可以看出,大多数人还是持同意的或者是赞同的态度,说明小额贷款公司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理解和研究,以及收集到的有关情况,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问题作一个简单说明。

一、为什么要推出小额贷款公司

简单来讲就是三句话:第一句话就是在实际经济运行中我们有这方面的需求。其原因大家议论了很多,也有很多材料,在此不再详述。第二句话是在政策上一直有这个要求,2004年以来中央五个一号文件,有四个一号文件中都谈到小额信贷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也就是说在政策上我们是有政策的,我们要认真贯彻和落实。第三句话,我认为这也是对我们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或是一种推进,因为反思我们现在的金融体制,可以发现这几年金融的高度集中性已经影响了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均衡的发展。形象地讲,就是大银行太大,没有小银行,城市金融很发达,农村金融真空,反映出我们的金融结构存在问题。那么,我们成立和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我们现在的金融体系的缺陷的一种弥补,或者是说下一步推动更为均衡的、更为合理的金融体系的一种创新。前一段我曾经谈到一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问题,实际就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谈了为什么要推出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因。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定位

文件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这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是从事贷款业务的法人企业。大家知道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制度性的小额信贷组织;一种是福利性的,福利性的信贷组织也称为扶贫性质。文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可持续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

那么,为什么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商业性的,而不是福利性的?这也是基于我们大量的研究、调查、比较、对照基础上得出来的。扶贫性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其特殊性,也很有必要,但是它只能作为个案,不具有可持续性,也不具有可复制性。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既要保持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同时又要扩大金融覆盖面,是双重目标。我们可以思考,如果一类机构不具有可持续性,连机构都不可能存活,那么怎么能给大家提供服务呢,这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定位的考虑,这是非常清楚的。

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的界定

文件中是这样讲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是在行政区,然后你自己可以取一个名字,行业就叫做小额贷款公司,如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我们一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就知道它是哪里的,字号是什么,组织形式是哪种,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公司。同时,不同的组织形式对股东人数是有要求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在两个人以上,200人以下。

四、为什么小额贷款公司要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这句话好多人不理解。这也是我们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间金融或者草根金融的发展历史而做出的。民间金融有利也有弊,如何使其规范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特别是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有可能发生一些纠纷,这种情况我们还要有所预防。至少有两个方面要预防:一是预防贷款人的利率欺诈和不正当手段来收取贷款的一些做法;二是要保护贷款人的权益,把钱借给了别人,贷款人的权益要得到保障,实际上也是放贷人的权利通过正规途径保护起来。

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为什么说是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融入比例不超过50%。这主要考虑的是防范风险,先开一个小的口子,这个口子就是50%,然后根据试点情况再酌情调整。另外,还规定了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为什么要这样来规定?现在来讲能够代表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就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融资的一方,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等原因,与一般金融机构不一样,所以借贷双方要参照市场利率,在这个基准利率水平上加点或者减点,双方协商。

六、为什么小额贷款公司要申领贷款卡

这个好多人也不明白,主要是基于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问题的考虑,金融机构给其融入资金,其必须有这个资格,并且也要有文件规范,也是为了与已有文件的配套衔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信贷等级咨询管理实行办法》规定,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先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方能从金融机构得到批发资金。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中还要求融出资金方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融出资金方有权来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的问题上,比如签订合同中有什么条款,其要按照合同形式,不能把钱拿过来了,想干什么干什么,这是双方约束问题。

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限额的制定

为什么要制定贷款限额?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为了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也主要是在县以下地区、农村地区发展,那么在农村地区发展我们就要着力扩大农户的覆盖面。如果你的单笔贷款很大的话,扩大贷款的覆盖面就可能偏离这个指导思想。因此,文件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参照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和人均GDP的情况,制定最高贷款额度的限额。根据研究,一般情况下,当地GDP平均水平的5倍左右,是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当然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可以自己来制定。

八、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按目前我国司法规定,贷款利率不可超过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的4倍,超过4倍就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小额信贷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作为部门规章是不能修改法律的。那么4倍上限,能否覆盖风险?我们做了很多研究和大量调查,认为完全覆盖风险。文件中还有一个规定,就是贷款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即贷款利率也可以下浮,但只能下浮一成。对于贷款利率,文件还要求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合同,依合同行事。

九、关于监管主体

对小额信贷的监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审慎性监管;一种是非审慎性监管,但更多的是实行非审慎监管。同时又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作为一种新的贷款形式,并且点多、面广、规模小等特点,如果审慎监管在人力技术上等都难以实现,如果放任不管也不实际,更不利于下一步完善。因此,文件中强调,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监管的重点在哪里?最近浙江准备试点时咨询过,笔者提两点:第一点笔者关注的还是风险问题,特别是出资人风险,出资人有没有能力,有没有知识,不能让他在那里胡搞,把整个行业搞坏了;第二点是合规性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家的贷款需求比较旺盛,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例规经营,不能有赚一把钱就跑的思想,要把小额贷款作为事业来做。

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支付清算等有关问题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支付清算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共同下发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了统一明确,可以按此文件操作。我想强调一点的是,是否加入支付清算系统、征信系统等,要量力而行,要根据你的业务量而定,要注意成本收益分析,因为进入这些系统必须要有专门的设备投资,有一定的投资和设备成本。

十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非法集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这是两条红线,不得突破。主要考虑到我国金融改革的实际情况,放开公众存款业务的政策风险较大而收益较小(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并不缺乏存款服务),放开贷款业务的政策风险较小而收益较大(可以逐步培育贷款零售商,发展贷款风险管理和定价技术),所以目前不能也没有必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

十二、关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面的作用

在文件中,关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的作用都作了明确规定。关于下一步如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健康稳定发展,我想从中国人民银行角度谈点看法。中国人民银行会继续加强对小额贷款政策的研究工作,包括我们会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摸底调研、跟踪调研。同时,根据需要开展一些小额贷款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小额贷款营销技术,小额贷款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技术方面的培训。我们还会继续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一些后续政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大家的支持和理解,共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注释】

(1)*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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