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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内蒙古共批准设立13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9亿元,其中最高的1亿元,最低的2000万元,投资者多为自治区优质企业和成功的企业家。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总体运营情况良好,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同,也得到了国际业界的广泛关注。这是由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管,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

申秀文(1)

中国人民银行倡导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打破农村及县域金融市场垄断,缓解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贷款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开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一条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新渠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项利国利民、具有突破性的事业,必将在中国金融发展史上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内蒙古是全国首批五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区之一,内蒙古的第一家试点——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公司是2006年10月正式成立的。在首批两个试点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每个盟市原则上设立一家公司的计划扩大试点范围,到2008年4月末,已基本完成。目前,内蒙古共批准设立13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9亿元,其中最高的1亿元,最低的2000万元,投资者多为自治区优质企业和成功的企业家。这其中,有9家已经开展放贷业务,从开业到2008年6月底累计放贷4.8亿元,余额2.4亿元,贷款年利率在18%~29%,平均为24%。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工作还得到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的技术支持和援助,为该区提供了国际小额信贷运作及监管方面的资料,并对其监管人员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开展了国际培训。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总体运营情况良好,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同,也得到了国际业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首批试点,美国行动国际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孟加拉乡村银行已派高管人员来考察,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蒙古国哈斯银行定于近期就设立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可行性为主题考察访问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还应邀参加了第十一届乌兰巴托国际小额信贷会议,并向与会者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和经验。2008年上半年,北京、湖北、宁夏、福建、甘肃、安徽等兄弟市省区代表来内蒙古自治区考察学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监督管理责任,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全面推进和健康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根据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全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指定自治区金融办承担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意见下发后,社会反响强烈,许多公司和个人前来咨询政策,表达了想进入小额贷款领域的强烈愿望。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指导意见的发布,符合市场的需求,顺应了历史潮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回应。此时出台,可谓恰逢其时,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小额贷款公司生存与发展的诸多问题。

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使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下一步试点总的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把好入口,管住一头,扶优扶强。

一是把好入口。就是要慎重选择投资者。尽可能选择当地信誉好、实力强的优质企业和企业家,使小额贷款公司在一个较好的起点上运营。同时,欢迎国际有丰富经验的小额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前来投资兴办小额贷款公司,引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小额贷款行业整体水平。

二是管住一头。监管的重点放在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上。这是一条高压线,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永久性取消当事人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资格。

三是扶优扶强。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我们将支持经营理念好、资金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公司做大做强,跨区域设机构,开展业务,建立自身的小额贷款服务网络。

为使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日前已正式印发执行。下面,本文简要地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做一介绍,供大家参考。

该细则共六章53条。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就不做过多的介绍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投资人应符合的条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时应上报的材料等。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及出资额的规定

股东人数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最低注册资本额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对投资者身份或所在地未做限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资本活跃程度适当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防止门槛过低导致大量机构涌现,扰乱市场,对试点产生负面影响。

2.关于申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我们要求投资者先向各盟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各盟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再转报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决定。自治区金融办不直接受理投资者申请。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主要规定了公司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公司对借款人的权利及相应义务等。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实施细则关于资金来源的条款,照搬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关于资金运用,除了小额贷款作为主营业务外,还可以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如信用担保、中间业务等。同时,还列举了业务禁止条款,主要有:

(1)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2)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不能放大款、垒大户。这是由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小企业。国际经验表明,小额分散原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3)贷款利率上下限不得超过《关于小额贷款合同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四章机构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了变更事项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管,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主要包括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章程、住所、组织形式以及分立、合并。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监管要求,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为落实监管责任,我们要求开展试点的盟市金融办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细则出台后,我们还将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支持下,设计一套监管指标体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上报。当然,这一细则还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希望在试点推行过程中,继续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健康发展。

【注释】

(1)*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公室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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