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是怎样的?
答: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旧《通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原有的财务规定是,补充医疗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并且不得导致职工福利费赤字。
(1)员工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断完善。企业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代为扣缴。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大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般按企业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则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由统筹地区确定。
②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从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当地核定的计发月数。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③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参加失业保险后,对于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④工伤保险费。一般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行业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为三类,各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其中: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办法,二、三类行业的费率,1~3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①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承担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规定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属于政府倡导、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集体福利范畴,贯彻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现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所有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企业财务机制,我们认为,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以考虑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
A.由于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特点,职工医药费负担较重。
B.近三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
C.近三年年度净利润连续大于企业预计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企业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列入成本(费用),由企业管理或者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单独建账核算,统筹用于本企业或者集团内部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者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并由企业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相关财务、会计信息。
②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建立、共同缴费、基金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似,企业年金也是属于政府倡导、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集体福利范畴。职工养老问题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需要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个人多方共同解决。为了正确处理国家、投资者、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企业财务机制,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们认为,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具备以下条件:
A.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健全且能够有效实施。
B.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三年没有因虚假或不实报告问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C.近三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并完成规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D.近三年每年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均不小于1,且年度净利润均大于企业预计需缴纳的年金数额。
E.决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当年,企业没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且不得超过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的4%。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当由职工个人承担。在当前我国职工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为了抑制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的基数,超过当地人均工资水平三倍以上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三倍计算;在当地人均工资水平三倍以内的,据实计算;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计算。
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专业性、政策性比较强,企业应当聘请专门机构研究拟订,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企业工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年金基金,属于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所有,企业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核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管理。对年金基金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
(3)职工福利费账户的处理
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对于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在实施新财务制度的转换过程中,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关于职工福利费余额。截至2006年12月31日账面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净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除外)应当继续按照原有用途使用(包括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如果企业改组改建,则应转增资本公积;如有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②关于职工医药费。对个别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医药费统筹使用管理制度。在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毕后,职工医药费可暂在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因职工治疗重大疾病或者实施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导致职工医药费突破规定比例的部分,可再在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③关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少数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其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支出,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在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毕后,原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相关支出,属于福利机构人员工资性质的,直接列作成本(费用);其他区别资本性和收益性支出分别处理。
④关于其他福利费支出。在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毕后,企业原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交通费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食堂补贴、职工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其他支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内部授权制度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但企业工会活动所需支出,仍由工会在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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