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财务业绩提升的程序理性路径
林德(Lind)和泰勒(Tyler)曾指出,“学科特点虽然不相同,可是许多理论者、经济学家、心理分析学家以及其他领域的学者皆确信,人们首先关注的是他们从各种个人、社会机构和组织那里所得到的结果怎样,这种结果是他们评估个人幸福和成就与否的依据。 ”[1]作为这一现象的后果之一,行为人在实践中也会为了尽快获取某种期望的结果而倾向于舍弃对取得这一结果的程序进行评价。所以,萨默斯呼吁: “现代社会太注重结果而给程序的却是太少的关注。程序的意义无论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为领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
当社会批评援引那句“结果并不能证明方式的正当性”对过分“结果至上”的行为模式发难之时[3],有关探究程序理性所引发的争论会让程序的意义脱离纯法学范畴的讨论深入企业的决策体系[4]。企业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的恰当与否,应该是凭借其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有助于取得财务标准所期望实现的利益结果。然而,评价某一企业内部程序的恰当与否,除了应该考虑它对结果的意义之外,该程序还应该满足独立于利益结果之外,其自身所固有的价值[5]。此价值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可以只依照某一适当的程序进行,无须考虑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怎样,而这样一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是企业内部的相关程序机制是合理的且受到各利益相关参与方共同认可;二是企业最终财务业绩的结果取决于该结果产生的方式和过程,因此,对企业财务业绩的评价更多的应该关注其努力过程而不仅是最终的结果,由过程去控制结果有助于缓和那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极限功利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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