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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程序理性特征评价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层面而言,评价程序理性的特征标准在内容上十分广泛,不同的学者对此具有不同、相似、交叉或者相同的概括。也就是说,衡量法律程序价值的标准在不同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政府一般来说会注重程序的效率功能,公民个人则会偏好程序的透明、参与、平等和一致等项要求。而如果将这一程序理性理念引入企业管理,则其相关特征可能又有所侧重。

(一)法律层面程序理性特征评价

从法律层面而言,评价程序理性的特征标准在内容上十分广泛,不同的学者对此具有不同、相似、交叉或者相同的概括。贝尔斯(M. D. Bayles)针对程序理性提出了八项原则:和平、自愿、参与、公正程序中的平等对待、可理解性、省时、得体、经济和道德上的花费低。[11]马萧(J. L. Mashaw)的评判标准有以下几项:平等,可预见、透明和合理,参与,隐私。[12]萨默斯(R. S. Summers)是这样概括的:对参与的保障、程序合法、程序和平、人道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个人隐私、合意主义、程序公正、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合理、省时的终结。[13]莱维托(G. S. Leventhal)针对程序价值所提出的六个方面的评价标准也可以看作是对程序理性的特征概括。它们包括:一致性——程序导致结果上的相似性,不因人、因时或者同时因二者而不同;程序上的变化应谨慎而且应告知所有可能受该变化影响的人;杜绝偏见的能力——防止作决定者的偏好和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其他外部偏见;决定的质量或者信息的精确度——客观且高质量;正确性——存在纠正不公正或不准确决定的机会;角色参与——利害关系人被允许参与决定作出的程度;道义——公正和道德的总体标准。

由于人们在不同情形之下需要具有不同侧重的程序设置,所以,判断某一法律程序妥当与否的标准也是随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的。也就是说,衡量法律程序价值的标准在不同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政府一般来说会注重程序的效率功能,公民个人则会偏好程序的透明、参与、平等和一致等项要求。而如果将这一程序理性理念引入企业管理,则其相关特征可能又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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