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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实施合同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必须防止参与交易的某一方利用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违反合同的机会主义行为。利用一个“隐性”合同实施机制可以防止套牢发生。与经济学的合同范式相反[24],通过终止交易关系和让失信行为信息扩散等威胁可以隐性地实施合同。当合同参与方预期获得的未来准租金流的贴现值大于从违反合同中可马上获得的短期收益时,合同将被隐性实施,套牢不会发生。

(一)自动实施合同的概念界定

一般而言,合同被看作是交易各方充分界定未来业绩和配置未来事件风险的一种方式。从效率角度看,合同参与方会把大量时间和财富资源用于合同谈判过程,以获得对交易伙伴的信息优势和对事后讨价还价的主动权。由于为了使试图在明确的合同协议中包括所有偶然事件而引致的这些成本最小化,合同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不完全合同不仅必须配置与自然状态中的不确定性相联系的风险,而且必须最小化与所谓套牢可能性相联系的行为风险(Klein,Crawford and Alchian,1978) 。合同必须防止参与交易的某一方利用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违反合同的机会主义行为。利用一个“隐性”合同实施机制可以防止套牢发生。与经济学的合同范式相反[24],通过终止交易关系和让失信行为信息扩散等威胁可以隐性地实施合同。当合同参与方预期获得的未来准租金流的贴现值大于从违反合同中可马上获得的短期收益时,合同将被隐性实施,套牢不会发生。因此,这种合同关系处于自动实施范围中。合同的自动实施动力由任何时点上某一参与方预期准租金流[25]的贴现值和从违反合同中获得的短期收益之比决定。这一比值越大,合同的自动实施动力就越大。预期准租金流的贴现值之和或行为人采取欺骗交易对手政策引致的信用耗散可以被定义为承诺资本。合同要能够自动实施,交易各方必须选择好时机,以使足够的承诺资本能一直存在[26]。合同参与方的承诺资本越大,合同的自动实施动力就越大。

自动实施合同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性质。与那些强制实施的合同不同,自动实施合同必须是参与人各方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它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或均衡结果。自动实施合同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博弈各方在特定的情形中,根据自己不同的目标自主地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与对手进行博弈,最后求得规则均衡的过程。它必须是各博弈方在整个博弈的每个阶段都选择了不愿单独改变策略的最终结果,这里面隐含的经济后果是,一旦行为人的行动偏离了合同规则既定的范畴,其预期的损失将超过预期的收益。换句话说,在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观察和预期下,每个人的行为是其尽力而为的结果时,合同则自动实施(Grief,2002; Aoki,2000) 。这意味着,抛开合同规则而采取行动是没有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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