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要警惕“分红陷阱”(5)
随着21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改革试点行列,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形势十分喜人。但是需要注意,改革中不断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应当密切关注并随时采取相应措施。已经显露苗头的新问题之一便是:有部分农村信用社可能陷入“分红陷阱”,也即在股本金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由于股东的分红要求甚高,甚至超过实际盈利能力,进而带来种种不良后果。对此,有关方面应当高度重视。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只有在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后,才能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因而以享受到国家“扶持”为主要动力。因此,各地对增资扩股工作相当重视,进展甚快。往往一个县联社的增资扩股,在正式启动后的1—2个月内便告完成,耗时之短,远远超过各方面条件都优于农村信用社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尤其某些资产质量和经营环境都欠佳的省市,进度反而相当快,令人瞠目结舌。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农信社仍为“行政化”体系,一些农信社为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在相当程度上动用了行政或半行政手段,如将增资指标分解给需要贷款的企业和农户以及信用社员工,鲜有还价余地,并且限定日期打入股金,“速战速决”。这样做,由于“基础”不扎实,没有真正“自愿”,因而带来了隐患。
首先是高分红压力。比如,在我省农信社中处于中下水游平的C县联社(2003年,总资产12.60亿元,贷款余额7.54亿元,不良贷款率22.65%,“二呆”率21.94%)称,“分红率要10%,少了怕不行”。这种高分红压力主要源自下列因素:第一,缺乏战略投资者的高度分散化股权结构。这就必然使得分红倾向上升。第二,“惯性”思维。农信社过去实行保息分红,总分红率甚高,通常在10%—15%左右。这就使得持股者产生高分红预期。第三,由于增资扩股中存在大量“半自愿”甚至“非自愿”因素,加上某些有意、无意的许愿,促使持股者产生高分红预期。第四,一些员工,尤其高中级管理者,是借钱入股的,势必期望分红利率高于贷款利率。由于他们是“内部人”,因而其诉求对农信社行为的影响甚大。
进而,在高分红压力下,势必导致部分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迅速下降,金融风险增大。其中最轻的后果是由于大部分盈利用于分红,以致所有者权益增长滞缓,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资本充足率下降得更为迅速。如前述的C县联社,为了达到兑付央行票据所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股本金由326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为此需分红300万元。2003年,该联社在提取呆账准备金920万元后,实现利润总额273万元、净利润155万元。2004年,在兑付央行票据近4000万元后,“二呆”率已降到15%多一点,进而,盈利能力也明显上升。但是若分红300万元,则势必耗去绝大部分净利润,使得资本净额的增长远远慢于总资产增长。需要注意,C县联社在我省虽属中下游水平,但在全国则属中上游水平,还有相当多的农信联社的盈利能力达不到C县联社水平。对于这些联社,高分红的后果就更为严重。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分红率难以满足持股者要求,就会大量发生退股虽则农信社章程规定,股份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但是当要求退股成为“群体行为”时,事实上便难以阻挡。目前,北方某试点省已经出现此种情况。再严重一些的后果是,为了应付高分红压力,农信社不得不减少必要的拨备,甚至对账务进行“技术处理”,以增加账面利润。这样,便会形成“潜亏”,金融风险明显加大。
为了避免“分红陷阱”,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1.增资扩股必须“规范”。尤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切实做到“入股自愿”,不能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二是在招股宣传中不能“走样”,不能有意无意地用高分红“许愿”,更不能使“入股”等同于“存款”。
2.对于中等及以下水平的农信联社,不要硬卡“资本充足率”。“中等及以下水平”,是指实行“一级法人制”和保留“二级法人制”的联社。对于这些联社,“规范招股”和“资本充足率达标”往往会有矛盾。在抉择时,必须严格前者,适当放宽后者。增资扩股后的联社,若资本充足率尚未“达标”,但只要申请对分红实行“严格级管理”(内容见下文),便应当允许兑付央行票据。
其原因在于:(1)在这一轮改革后,这些联社仍然为“行政化体系”,预算约束仍然是软的,政府仍然不能不为经营亏损买单;因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实际意义有限,不必过于强调。(2)以往的改革实践表明,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制的主要优点在于能使联社的统一管理名正言顺,进而更有效地整合、配置、利用包括管理资源在内的全联社的资源;实行一级法人制,并不要求“明晰产权”,也不要求必须有净资产。
3.严格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的条件。现阶段中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虽则还不是“政企分开”、真正“四自”的预算硬约束主体,但毕竟是大大前进了一步。因此,要严格制定组建标准,确保组建质量。不仅要有总资产、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的指标要求,而且要有盈利能力指标要求,同时应当在增资扩股中引入战略投资者。
4.加强对分红的管理。上级部门应当在规范增资扩股的基础上加强对农信联社分红的管理,并鼓励“多留少分”。分红管理可分为两级:一是普通级。分红必须同时满足足额提呆账金、股本增值部分不少于净利润的40%、分红率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4倍的条件。二是严格级。分红必须同时满足足额提呆账金、股本增值部分不少于净利润的50%、分红率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3倍的条件。
5.进行“合作股”试验。合作制股票和股份制股票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前者是不分红的,而后者是分红的。在有条件的地方,不妨作一些“合作股”的试验。如将农信社的股票分成甲、乙两种,均不分红。其中甲种股票为“资格股”,农户为10元,企业为1000元,不能退,只能转让;只有持有甲种股票者才能成为社员,享有申请贷款及获得其他金融服务的权利。乙种股票可以退股,当社员获得贷款时,必须购买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乙种股票,贷款归还时可以退股。
【注释】
(1)本文系2003年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特约研究员重点调研课题之九,由应宜逊主持、执笔。其中部分内容以《试析城市信用社历程的教训与启示》为题目刊于2004年7月20日《中国经济时报》。
(2)本文系2004年初浙江省政协会议民建团体提案。
(3)刊于《中国民营》2004年5月号。
(4)刊于2004年6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
(5)刊于《浙江经济》2004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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