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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应当早日出台房产税

时间:2023-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产税不但能够为地方政府的各项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提供资金支持,而且对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我省应当努力争取早日出台房产税。我省理应与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支持中央政府的“房价调控”。其次,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早日出台房产税也有着较大的现实需要。显然,我省的房价调控任务十分繁重,切需采取更为有力的综合性措施,“早日出台房产税”也应当是其中之一。

我省应当早日出台房产税(17)

房产税(即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重要的地方税。房产税不但能够为地方政府的各项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提供资金支持,而且对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这就是,通过征收房产税,可以抑制个人对房产的过多占有,进而可以使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能够更节约、更公平地使用。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房”,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至少从21世纪初以来,我国就在酝酿、“喊叫”重新开征房产税。2011年1月初,终于在上海市、重庆市两地率先出台了政策。这不啻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可以预料,接下去,其他省(市、区)也将会陆续跟上。笔者认为,我省应当努力争取早日出台房产税。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对国家“房价调控”的积极“应答”。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各地的房价涨势凶猛、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影响全局的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十分重视,一再追加措施力度。不久前还专门派出8个工作组前往16个省(市、区)巡视、督察。我省理应与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支持中央政府的“房价调控”。早日出台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组合拳”中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用实际行动来支持中央政府的“房价调控”。这样做,不但符合中央的要求,也符合我省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次,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早日出台房产税也有着较大的现实需要。一则,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切需节约使用,更要防止少数人过多地生活占用,以至于加剧社会不公。二则,目前我省各地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已经偏大,这种格局不但副作用甚大,而且也难以长久持续,切需开辟新的、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渠道。而房产税,正是这样的渠道之一。三则,目前我省的房价之偏高、投机炒作之严重,已经名列国内前茅。在全国110个城市的房价排行中,我省竟有杭州(第一)、温州(第四)、宁波(第七)、舟山(第十)四个城市进入前十名,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排名。显然,我省的房价调控任务十分繁重,切需采取更为有力的综合性措施,“早日出台房产税”也应当是其中之一。

再次,我省也有条件早日出台房产税。我省不但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高,而且政府行为也较为“规范”、执法水平也比较良好,公众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也相对地较高,应该能够胜任开征房产税的需要。

在构建我省的房产税方案时,既需要借鉴沪、渝两市的实践,更应当结合省情,从实际出发。笔者建议,大体上可遵循下列思路。

1.着眼于长期的制度建设,即期的期望值不宜过高。要把开征房产税看做是健全我省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逐步加以完善;不宜过分看重当前对于平抑房价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

2.要切实地“抓大放小”,不能像当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那样,让普通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为此,必须把征税对象切实定位于豪宅及炒房者,而对于持有少数房产的普通居民则应当有免税额和缓征额。

3.“逐渐”、“累进”。征收方法可以逐步完善,“先低后高、先易后难、先宽后严”。而税率则应当是累进的。比如,大体上可以如下设计:对于普通住宅,户口在当地的家庭,可以享受100平方米的免税额;100—200平方米部分为低税,税率0.2%左右,并且可以考虑暂缓征收;200—300平方米部分税率为0.5%左右; 300—400平方米部分税率为0.8%左右;400—500平方米部分税率为1.1%左右;超过500平方米部分税率为1.5%左右。户口不在当地的家庭,没有免征额,税率比同面积的当地户口家庭高一个档次;其中确系自住并且在当地工作的家庭可以考虑享受100平方米的“缓征”。对于豪宅,则不但没有免征额,而且还要在普通住宅房产税的基础上加征1%—2%“特别房产税”。豪宅的界定标准,也可以“先宽后严、先易后难”,暂时难以确认者可以暂缓确认。征收的地域也可以逐步“完善”,先从大城市如杭、宁、温等开始,不必11个地市同步等。

4.个人拥有的商业性用房(铺面)应当一律征税。其税率应当略高于普通住宅,并且也是累进的。

5.房产税收入应当首先专项用于保障房、廉租房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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