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附注。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二)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列报要求;
(三)其他会计准则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前述两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中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 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一、财务报表的列报
(一)基本要求
本准则的基本要求由公允列报、持续经营、列报的一致性、重要性、抵消、比较信息等组成。
1.公允列报
要求按照准则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反映交易与其他情况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附注说明,使财务报表的列报包含公允内容。强调企业应按照《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持续经营
准则指出,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企业,或打算终止经营或因债务等原因不得不这么做。在编制报表之前,管理层应对企业是否持续经营作出评价。一般是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判断。当分析者意识到有关会计事项或某些因素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则他们应当对这些高度不确定因素予以披露,供信息使用者判断,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企业在当期已经决定或正式决定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例如破产企业的资产应当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3.列报的一致性
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列报应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准则要求改变,或主体的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后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同时不损害可比性。当企业的经营项目及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时,如企业经营业务进入新的领域,或企业经营性质发生变更,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改变更能说明问题或反映会计事项和交易。
4.重要性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如果某项目按性质与功能汇总归类后看不重要,而分开看却非常重要,但在报表内未单独列报,则应在附注中说明并单独列报。重要性的判断可依据项目本身的数额及性质而定,也可依据某一事项对决策的影响力而定。对于同一性质的项目,即使其数额较大,也可以汇总列报。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5.抵消
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在列报时不能相互抵消。单独列报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可以使使用者更易理解已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的情况,以及评估主体未来的现金流量。按扣除计价准备后的金额列报的资产不属于抵消,如存货跌价准备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非流动资产处置产生的利得与损失,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账面金额与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报。同类交易形成的交易与损失以净额列报,若这些利得与损失是重要的则应单独列报。
6.比较信息
财务报告中应列报所有金额的前期比较信息。当修改财务报告中项目的列报与分类时,比较金额也应予以重新分类,同时应说明重新分类的性质、原因及每一分类项目的金额。对不能重新分类的在附注中也应说明原因及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带来的相关影响。
(二)正常营业周期
本准则中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称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但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应付账款等经营性项目,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有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到期清偿,也应划分为流动负债。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划分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标准。
二、财务报告的构成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至少由五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准则删去了利润分配表,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三、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
续表
(二)资产负债表列示难点说明
1.列报结构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分类列报。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列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2.流动资产的认定条件
(1)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交易性质的股票、债券等);
(3)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用于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一般指一年,对存货、应收账款等预期不能在一年内收回的也应作为流动资产。
3.流动负债的认定条件
(1)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的;
(2)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
(3)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
注意:有些流动负债,如应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等构成主体正常经营周期中的部分营运资本,即使在资产负债表后超过12个月才清偿也作为流动负债。企业对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即使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条款,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即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和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事项的才能确认为长期负债。
4.列报项目说明
(1)列报项目变动说明: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的列报项目发生了一些改变。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油气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是根据特殊行业性质增设的。
长期投资项目指定是长期股权投资(即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不含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改用“持有至到期投资”来反映。
“短期投资”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来反映。
“递延税款借项”被“递延所得税资产”代替。因为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表明在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时,应返回的所得税,其具有资产的性质,即该项资产是由过去发生的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且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递延税款贷项”被“递延所得税负债”代替。因为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表明在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时,应交的所得税,其具有负债的性质,即是由于过去的事项形成的企业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
(2)列报项目难点说明:
“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按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长期应收款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建造承包商的“工程物资”期末余额大于“工程结算”期末余额的差额,应在“存货”项目反映。建造承包商的“工程物资”期末余额小于“工程结算”期末余额的差额,应在“应付账款”项目反映。
长期待摊费用中将于1年(含1年)内摊销的部分,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企业期末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递延收益”应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应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企业与同一客户在购销商品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单独列示,不应当相互抵消。即应收账款不能与预收账款相互抵消,预付账款不能与应付账款相互抵消,应付账款不能与应收账款相互抵消,预收账款不能与预付账款相互抵消。
四、一般企业利润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一)利润表格式
利润表 会企02表
续表
(二)利润表列报难点说明
利润表是采用费用功能法而不是费用性质法列示,而国际准则允许采用两种方法。费用功能法是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的成本等。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
“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租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项目。
处置非流动资产净损失,应当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单独列示。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应当根据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填列。
注意:利润表的单列项目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已界限模糊,按大类列示,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做法。
五、一般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企04表
续表
(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列示说明
本表反映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本表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综合收益的特点,除列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外,同时包含最终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净利润,从而构成企业的综合收益。
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当期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等情况分析填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等,应单列项目反映。
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准则增加此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了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
六、附注内容及披露说明
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当全面阅读附注。附注相对于报表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性。
附注需披露准则要求的,但未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的信息及对相关内容理解的附加信息。根据本准则规定,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有顺序地披露信息。
企业金融工具业务重大的,应当比照商业银行附注中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会计年度;
(2)记账本位币;
(3)会计计量所运用的计量基础;
(4)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具有重要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判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重要,应当考虑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企业应当披露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例如,如何判断持有的金融资产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而不是交易性投资;对于拥有的持股不足50%的企业,如何判断企业拥有控制权并因此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如何判断与租赁资产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企业,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判断标准等。这些判断对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应当披露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例如,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在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需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及其依据、所选择的折现率的合理性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会计政策变更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4)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5)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金额。
(6)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事实和原因。
(7)前期差错的性质。
(8)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前期差错对当期财务报表也有影响的,还应披露当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金额。
(9)前期差错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首次采用新准则体系要对前期的比较信息按新准则的规定重新列报,不能重新列报的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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