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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构成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为了提高可比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会计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本条(五)和(十)项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项或者第十条的要求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项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

(一)关于“中期”的定义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是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所以,中期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10月31日的期间等。

(二)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是以中期为基础,所以,中期财务报告有可能是月度财务报告,也有可能是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歇业,中期的界定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不应当受到影响。

二、中期财务报告包括的内容

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其中,准则中规定的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重要性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信息。

注意:新准则第九条关于重要性的表述中,没有明确要求应当遵守重要性信息,但是,在实质上仍然要以重要性原则作为判断项目的依据。

四、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1)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按规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2)本准则规定,若企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3)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为了提高可比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报表:①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②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③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五、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要求

(1)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交易,因此,准则规定,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2)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对于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六、中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

(1)准则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中期会计报表的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即企业在中期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作为中期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而不应当以本中期作为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

(2)企业因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即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

(3)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诸如员工培训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等,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之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用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

一、关于中期的定义

(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期内发行股票或者上市,中期报告的编制

【例32-1】甲公司于2006年7月1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10日经核准对外公开发行股票,所发行股票于2008年9月15日正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要求在该所交易股票的公司必须编制季度财务报告。

1.会计核算原则

对于“中期”的界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期内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其中期的界定应当按照正常的公历时间予以确定。

2.公司2008年度第3季度财务报告编制

尽管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份和9月份对外发行了股票并得以上市交易,公司股权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公司一直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以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按照正常的公历时间编制第3季度财务报告,则公司2008年度第3季度的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中期内开业的公司,中期报告的编制

【例32-2】甲公司于2006年8月1日开业,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期间为季度。

1.会计核算原则

如果企业不是在会计年度年初,而是在中期内开业的,则开业日至中期末应当视为一个中期。

2.公司2006年度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该公司应当将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这一期间视为一个中期(季度),编制第3季度财务报告。

(三)公司在年度中间歇业,中期报告的编制

【例32-3】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电的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由于长期亏损,决定在2006年5、6月份停业整顿。

1.会计核算原则

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歇业,中期的界定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不应当受到影响。

2.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司在5、6月份歇业,但是仍然应当把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视为一个中期,而不应当将整顿期间排除在中期的计算之外。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重要性

【例32-4】甲公司在2006年度第1、2季度累计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0万元。

1.会计核算原则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2.相关处理

尽管该坏账准备转回金额仅占甲公司前两季度净利润的2%,以预计全年净利润为基础进行重要性程度判断时,可能会认为该事项属于非重要事项而不予披露,但是,该坏账准备转回金额占到第2季度利润的50%,属于重要事项,所以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该事项。

三、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关于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的要求

【例32-5】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年初,公司成立之初没有子公司,因此公司在2006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公司自身的个别会计报表即可。在2006年第2季度,公司购并一家A公司,获得了该公司75%的股权,从而使得该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样,在2006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中,甲公司就需要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第3季度财务报告和2006年的年度财务报告都是如此。假定在2007年第1季度,公司将A子公司对外出售。

1.会计核算原则

准则规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也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若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2.2007年第1、2季度中期报告的编制

(1)尽管公司在2006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在2007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无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由于在2006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没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以,编制2007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在提供2006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时,除了2006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仍然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之外,其他比较会计报表(包括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都不必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3)在2007年第2季度,公司仍然没有需要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因此仍然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提供2006年度的比较会计报表时,则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二)关于比较会计报表的要求

【例32-6】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被要求按照季度提供中期财务报告。

1.会计核算原则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为了提高可比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2.2008年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

(1)甲公司2008年第1季度的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如下:

注意:在第1季度的财务报告中,“本中期”与“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期间是相同的,本中期利润表即为年初至本中期末利润表。所以,在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只需提供一张利润表。相应地,上年度的比较会计报表也只需提供一张利润表。

(2)甲公司2008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如下:

(3)甲公司2008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如下:

四、中期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

(一)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例32-7】甲公司由于扩大生产的需要,于2006年11月利用专门借款资金开工兴建一条生产线。2007年3月1日,生产线建造工程由于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而停工。公司预计在1个半月内即可获得补充专门借款,工程可以重新施工。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据此,在编制2007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时,公司考虑到所购建生产线的非正常中断时间将短于3个月,没有中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3月份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后来的事实发展表明,公司直至2007年6月15日才获得补充专门借款,工程才重新开工。

1.会计核算原则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单纯以季度为基础进行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是不正确的,为了避免企业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会计计量的不一致,防止企业因财务报告的频率而影响其年度财务结果的计量,企业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期间基础进行中期会计计量。

2.2007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公司在编制2007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如果仅仅以第2季度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那么,公司在第2季度发生工程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也只有2个半月,短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从而在第2季度内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所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显然,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因为,从全年来看,企业建造生产线发生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为3个半月,企业应当暂停这3个半月内所发生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也就是说,如果以整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都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如果仅仅以每一报告季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则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都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季度计量的结果与年度计量的结果将发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的产生就是由于财务报告的频率由按年编报变为按季编报所致。

在本例中,当企业编制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于所购建固定资产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间为基础。在编制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不仅第2季度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计入第2季度的损益,而且,上一季度已经资本化了的3月份的借款费用也应当费用化,调减在建工程成本,调增财务费用,这样计量的结果将能够保证中期会计计量结果与年度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实现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影响年度结果计量的目标。

(二)关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的确认或计量

【例32-8】甲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开发房地产。该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开发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完工需2年。即预计小区所有商品房于2008年11月完工,12月全部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完有关产权手续。2006年第1季度,公司为该项目支出成本2500万元,收到楼盘销售款200万元。

1.会计核算原则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2.相关处理

甲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公司只有在每隔一个周期,等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实现对外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即公司只有在2008年12月所建商品房完工后,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房者,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后,才能确认收入。这一收入就属于周期性取得的收入,在2008年12月之前的各中期都不能预计收入,也不能将已经收到的楼盘销售款直接确认为收入,企业应当在收到这些款项时将其作为预收款处理。对于开发小区所发生的成本也应当首先归集在“开发成本”中,待到确认收入时,再结转相应的成本。当然该公司对于其经营的周期性特征,则应当在各有关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企业经营的周期性特征的说明:

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主要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特征是在建造楼房的初期需要投入巨额成本,实现的收入具有周期性特征。本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住宅小区,建造周期为2年,建造完成后,预计能实现销售毛利5000万元。”

(三)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例32-9】甲公司是一家审计师事务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在2006年10月份对员工进行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集中培训,共发生培训费用55万元。

1.会计核算原则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2.相关处理

对于该项费用,公司应当直接计入10月份的损益,既不能在10月份之前预提,也不能在10月份之后待摊。

本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和包括的内容与旧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原则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时间基础

【例32-10】甲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公司在2006年2月更换主要领导人。

1.会计核算原则

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2.相关处理

对于更换重要领导人这一事项,甲公司不仅应当在2006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06年第2季度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也应当予以披露。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对于本期重要的交易或事项

【例32-11】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甲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中,第3季度实现净利润20万元,在第3季度,由于甲公司所处地区发生洪涝灾害,造成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1.会计核算原则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对于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2.相关处理

虽然该项直接经济损失仅仅占甲公司前3季度利润的2.5%(10÷400×1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损失占到第3季度净利润的50%(10÷20×100%),对于中期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甲公司第3季度的经营成果来说属于重要事项,所以,甲公司应当在2006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

二、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

新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内容有十四个方面,例如:

(一)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的说明

【例32-12】甲公司主要生产冰柜,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销售收入的取得主要集中在夏季,该企业在其2006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1.会计核算原则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对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予以说明。

2.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的说明

“本公司经营活动受到季节性因素影响明显,销售旺季集中在6、7、8三个月份。公司在1~6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30000万元,净利润10000万元。其中,6月份实现销售收入24000万元,净利润9000万元,6月份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到2006年1~6月份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总额的80%和90%。”

(二)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例32-13】甲公司为一家手机生产商,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公司于2006 年6月1日与一家外资手机生产商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3000万元的技术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新的手机产品,合作期限为2年,当月投入200万元。

1.会计核算原则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说明。

2.2006年第2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尽管此项目在2006年第2季度的发生金额并不大,但是从性质上看,它属于性质特别的项目,因为该项目对于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长远发展均具有深远影响,所以,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

“性质特别和金额异常项目的说明:

本公司在2006年6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3000万元、合作期限为2年的技术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手机新产品,公司在本季度已经投入了200万元。”

(三)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的说明

【例32-14】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公司在2006年5 月3日至14日这一期间,向社会公众溢价发行了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4%、总额为2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扣除债券发行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实筹资金2500万元。

1.会计核算原则

当企业在中期存在发行、回购或者偿还债务性证券或者权益性证券的交易或者事项时,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中期发行、回购和偿还的证券的种类、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

2.公司在编制第2季度会计报表附注时应作的披露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在2006年5月3日至14日这一期间,本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溢价公开发行了2年期、年利率为4%、总额为2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扣除债券发行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此次发行债券共筹得资金2500万元。”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的原则,公司在编制第3季度财务报告时,也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

(四)关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情况的说明

【例32-15】甲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向股东实施了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的“每10股送1股并派发现金股利0.2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以上年末总股本100万股为基数。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

1.会计核算原则

企业如果在中期内实施了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方案,或者在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提出或者批准了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预案但尚未实施的,企业均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及其相关金额。披露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相关金额则应当包括所分配的现金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总额以及每股现金股利金额。

2.公司在2006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公司以2005年年末100万股总股本为基数,于2006年5月15日向全体股东实施了2005年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的“每10股送1股并派发现金股利0.2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共计送股10万股,派发现金2.5万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0.025元(含税)。”

(五)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

【例32-16】甲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公司在2006年4月5日发生了一场火灾,造成重大损失,预计直接资产净损失为2230万元。公司2005年年度财务报告已于3月10日报出。公司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为4月13日。

1.会计核算原则

当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的需要披露的非调整事项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在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企业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事项时,应当说明这些事项的内容,估计会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等。

2.披露

由于该事项发生在第1季度资产负债表日(3月31日)之后、第1季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所以,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第1季度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处理,在第1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4月5日发生一场大火,发生巨大损失,预计直接资产净损失为2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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