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便于大家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为便于大家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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