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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对“增值”×税率,只是据以说明我们称之为“增值税”的道理。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其他企业并不涉及。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首次推出,短短几十年风靡全球,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试点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 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型增值税。

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要缴的税是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是有所得才缴税。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经营,生产即工业企业生产产品,经营包括商品买卖和其他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对商品征的税就是增值税(国税),对服务征的税就是营业税(地税)。

我国税制对农业、采掘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征增值税,对其他服务业征营业税。即征营业税的是除农业、工业、商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等。

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比如购进的材料是3万元,通过生产加工以后销售价为4万元,意味着“增值”1万元。那么,增值税就是对这“增值”的1万元进行征税。

企业有大小的划分,这是一个统计标准。会计制度也有大小之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纳税人同样也有大小之分,小的纳税人叫小规模纳税人,相对应大的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是一个税收标准,是按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来划分的。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对待。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1.年销售额工业50万元以下,商业80万元以下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2.标准之上的纳税人只要能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就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标准之下的企业,只要能按会计制度进行正确核算,尽管年销售额没达到规定标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这里强调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

4.小规模纳税人不分工业商业,按3%征收率征收。

征收率与税率稍有区别。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如增值税税率分三档:17%、13%、0。征收率则不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是针对特定纳税主体的特定课税对象设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缴的尽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但同样具有增值税的两大特点:

一是税负转嫁。比如我到一个小店买香烟付了103元,这个103元小店怎么缴税呢?交3元。所以,我们在付香烟钱时,100元是价格,3元是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是将从消费者手中收取的增值税到次月规定日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是对不含税价征税。我支付的103元称为含税价,即“100+3”。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折算:

不含税价100元=含税价103元÷(1+3%),

不含税价100元×征收率3%=增值税3元。

含税价与不含税价在企业签订供销合同时要特别注意。通常我们理论上讲售价、销售价格都是指不含税价(特别是考试时),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厂长、经理却一直认为收到的钱才是售价,只有会计计算缴税时才分含税与不含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它还是全额计征。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得出的增值税的特点,一般纳税人向上游企业购进材料时,除了支付材料款以外,还需支付税款,这笔垫付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叫进项税。同样,一般纳税人向下游企业销售产品时除了收取产品价款以外,还需收取税款,这笔税款叫销项税。

如某企业购进30000元材料,生产加工以后销售价为4万元,那么增值额为10000元,相应的税款=10000×17%=1700元,即按增值的部分10000元征税。

因为实际工作中购进的东西很多,除了材料,还有接受别人提供的劳务;同样是购进材料,税率也不一样,有17%、13%等。因此不能简单地按“增值额×税率”计征。对“增值”×税率,只是据以说明我们称之为“增值税”的道理。

那么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究竟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即我们向上家采购材料时除了付材料款以外,还要付增值税款(进项税);向下家销售产品时除了向客户收取产品款以外,还要收增值税税款(销项税),企业应该缴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如果应纳税额>0,就是当期应该缴的增值税;如果<0,当月不用缴税,也就是说,当期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购进产生的进项税,抵了以后有余,可以结转下月继续抵扣,我们称它为留抵税款。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其他企业并不涉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哪些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据是什么,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操作有何要求?我们把这些常见问题作一梳理解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哪些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具体项目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属于其外购的农业产品,或者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属于其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否凭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凭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的哪些凭据,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下列合法凭证进行抵扣:

(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

(3)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4)出售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

5.什么情况下,收购企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

6.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认证,而是通过专用软件采集数据后,在网上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附件报送。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登录VPDN网上申报平台,进入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首次使用时,请录入企业的相关信息。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需要采集的发票种类,点击“新增报表”,根据提示录入发票上的相关数据(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发票种类、金额、可抵扣税额等),点击保存,再点击“数据申报”,将申报文件按照指定的路径导出,生成两个XML文件。接着,进行网上申报,点击进入“农产品抵扣”附表,上传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生成的文件,上传成功后进入“附表二”查看,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会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8.农产品收购发票能不能跨地区开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七)款规定,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第十条规定,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发票的,经企业申请并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所以,除农业龙头企业经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外,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

9.哪些企业可以申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收购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1)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收购经营业务;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3)在本地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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