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政策比较多,因此只能以个别地区的个案作一介绍。
1.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等,共有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五费合征”,缴费的基数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缴费的基数是本单位上月全部职业工资总额,一个月一核定;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一年一核定,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费有企业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当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各地费率不统一,经常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1)浙江省某县2012年度企业征缴标准如下:
综合费率为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4.4%。
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1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8%;
大病救助基金0.1%;
失业保险费2%;
工伤保险1%;
生育保险费0.5%。
(2)职工个人缴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533元的,按1533元申报缴纳;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7662元的,按7662元申报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每人每月47元(含1元救助基金)。
失业保险费: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每人每月24元。
2.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办理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跟退休人员相同。
3.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划入部分组成。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及药店购药费用;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
(2)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门诊及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人员类别、医院等级、年度医疗费用总额不同对应相应统筹支付比例,一般在80%以上至100%不等。
(3)医疗保险救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家庭病床和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进入医疗救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
4.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1)工伤医疗及康复治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及住院伙食费:根据所转区域不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停工留薪内的工资福利及生活不能护理的护理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4)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级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享受相应级别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级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享受相应级别的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级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8)生活护理费:工伤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护理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9)因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为5—10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5—10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1)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的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为:
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宫外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正常分娩2000元;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剖宫产4000元;宫外孕手术4500元。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放置节育环70元;取出节育环70元;取残环嵌顿环50元;皮下埋植术130元;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输卵管结扎术260元;输精管结扎术170元;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6.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失业保险金从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的每月5日—10日(遇节假日顺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自行选择的申领签字地点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就业指导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签字手续。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只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领取失业金的,在办理申请补领手续后,可以向后顺延一个月发放。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支付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需说明的是,作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浙江省政府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至2010年,浙江省已在所有市、县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2年6月1日起,浙江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6元调整为8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的市、县已达到140元。
1.标准
根据浙政发〔1993〕2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标准征集:
(1)城乡国有、集体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2‰征集;
(2)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流通、服务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
(3)金融企业按贷款利息收入的2‰、保险企业按财产保费收入的1%征集;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3‰征集;
(5)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征集。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
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1)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
(4)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5)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
(6)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
(7)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浙江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
(8)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
(10)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
(12)确有其他特殊困难原因的。
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2%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5)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在我国境内依照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该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有税费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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