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中介有哪些类型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是代理法律关系。通俗地说,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收入来源于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根据现行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之分,大家最熟悉的是个人代理人。现在全国各家人寿保险公司广泛采用的营销员、业务员或业务代表即是以个人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而兼业代理人,是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邮局、商业银行在从事邮递和金融业务的同时,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他们就是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至于专业代理人则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即以代理保险业务为收入来源的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最近两年才在中国出现,前述保险代理公司即指保险专业代理人。
不管哪种类别的保险代理人,其权限均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等。换句话说,保险代理人只有销售保险产品和代收保险费的权利,而只有保险公司才有赔偿或给付的权利。因此从实质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公司寻找客户,并促成保险合同建立的单位或个人,是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销售公司或个人。当然,根据双方的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作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对其负法律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由此可见,保险经纪人参与保险业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投保人的利益,但是并不签订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只能是法人,个人不能充当保险经纪人。如果说大家对保险代理人还有所接触的话,保险经纪人可能陌生得多。什么是保险经纪人?比如,你作为一家企业的总裁,意识到有必要买企业财产保险。但是自己并不清楚买哪种保险,向哪家保险公司买,以及什么样的价格最合理。这时,您可以委托保险经纪人为你统筹规划。保险经纪人在充分了解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企业财务的基础上,综合当前保险市场的产品,为你提出保险方案,并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其实,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建立保险合同的桥梁,但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一切从客户的利益出发。
保险经纪公司的工作目的不是销售某一家或某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要熟悉国内以至世界很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尽可能为客户设计出保障最充分、价格最合理的保险方案。正因为保险经纪人既熟悉客户的情况又熟悉保险市场,不免使人担心保险经纪人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与某家保险公司勾结而损害客户的利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经纪公司不得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为消除消费者的顾虑提供了法律保障。
3.保险公估人
投保时,您要根据保险标的(风险发生的载体)的价值确定购买多少保险,保险公司也要根据您投保的价值确定您应缴纳的保险费。而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将鉴定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并据此作出赔偿。可见,保险标的的估价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非凡的意义。那么,是否只有保险公司才有权力评估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客户只能接受保险公司的估价呢?不是。假如您对保险公司的评估有意见,或者希望请一个与保险公司无关的人评估,那么,您可以委托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很清楚,保险公估人的存在使得保险标的的估价有了一个客观的依据,客户不用再担心保险公司低估受损标的的价值而减少赔款。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人的立业之本,况且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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