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危险程度增加要告知保险公司
小苏最近在一条繁华的商业街看好一套房,在做了多方的考察和市场预测后决定把这套房子买下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装修,总算可以入住了,小苏特意挑选了一个良辰吉日准备搬家。前来祝贺的朋友笑道:“你都为你的家庭财产买保险了还怕什么?”小苏说:“这可不一样,以前我家是生活用房,又在生活小区,安全措施有保障;现在是商业用房,还得处处防着贼惦记。”朋友开玩笑说:“那你要不要请保险公司的朋友一同来祝贺,将来也好请他们多关照?”
其实,无论小苏在保险公司有没有朋友,他的搬家都必须告诉保险公司。
(1)搬家后,保险标的物(家庭财产)的坐落地点发生了改变,意味着原来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并得到确认。
(2)原来民用家庭财产现在改为商用家庭财产,使投保人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对于因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什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比如上例,正如小苏所说,他虽然仅仅是搬家,但同样的家庭财产却面临不同的危险程度,现在的危险程度比起以前明显增加了不少。实践中,保险公司在接到危险程度增加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公司接到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时,如果不做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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