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保险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某个体户李某于1998年4月1日,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一年。1999年元月,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刘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后刘某在此期间与另一汽车相撞,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定,由刘某赔偿对方修理费5000元,刘某以该车已投保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拒赔。因为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刘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所以,李某作为原保单的被保险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外,刘某虽然是车主,也蒙受损失,但他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件事在保险上叫做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由原车主变为新车主。就本案讲,在保险公司的档案中,车的主人仍然是以前的车主,保险赔款怎么能赔给根本就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呢?新的车主要想享受到保险责任的保护,必须在车辆过户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且保险公司还要审核同意后才能做出是否继续承保的决定,如果继续承保则要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把新车主变更为被保险人。购买熟人的旧车,虽出让方为汽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出让方把车和保险单这些实体都转让给了新车主,但新车主只对车有所有权,对保险单并没有真正的所有权。这充分说明保险的实体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彼此的权利与义务,而作为一张纸的契约只是表现形式,所以保险单也就不会随着车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了。
变更被保险人要经保险公司的同意和确认,这不光是手续上的问题,还是保险公司再次核保的过程。对于判断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品、责任心、工作性质等非常重要。所以说,保险公司可能给张三保险,而未必一定给李四保险。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险种中,比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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