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依附于被保险人的人身,并且与保险合同的效力直接相联。
专栏30—2
我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合同的存续期及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利益没有要求。
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这里所指的法律包括保险法、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上的利益。保险人所补偿的只能是经济利益,而如精神损失等是无法补偿的。
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该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而是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虽然各国保险立法一致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但与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相比,人身险保险利益的构成及表现形式有所变化,各国立法对人身险保险利益的掌握更为灵活。
专栏30—3
我国《保险法》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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