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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管理局退回失业保险金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劳动者需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⑤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是得到社会承认的合法职业。就业活动的主体是就业者或就业人员。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人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受雇于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被雇用者和自我雇用者。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失业的概念是:“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1.1.1 就业与失业

就业与失业是反映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最重要的两个指标,是反映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各国政府制定政策所依据和密切关注的指标。从理论上讲,就业实质上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分三种情况:如果两者比例协调,劳动者都能顺利地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结合,实现充分就业;如果生产资料过剩,劳动力供给不足,就业就比较容易;如果劳动力相对过剩,就会出现失业。所以,失业实质上就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

就业,即劳动就业的简称,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依法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获得赖以为生的报酬收入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1]具体包括五层含义:①劳动者需要具备劳动能力,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②劳动者需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在我国法定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③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属于社会劳动。④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有报酬的劳动。⑤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是得到社会承认的合法职业。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所进行的活动。美国关于就业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一星期以内进行15个小时以上的有工资的工作,或者是在一个星期以内从事15个小时以上的无报酬的工作。

根据以上概念,笔者认为,就业实际上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某种社会经济活动。这种活动必须是社会承认的合法活动,人们依靠这种活动获得赖以生存的经济收入。就业是指各类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既包括劳动者初次就业,也包括劳动者就业转为失业之后的再就业,还包括劳动者退休之后返回劳动力市场再次就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就业包含了再就业。在我国,再就业则是在国企改革过程中通过“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下岗人员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特事特办”的称谓。因此,就业和再就业具有全局和局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就业活动的主体是就业者或就业人员。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人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受雇于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被雇用者和自我雇用者。凡在规定年龄内属于下列情况者,均属于就业者或就业人员:①在规定期限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职业的人;②有固定职业,但因疾病、事故、休假、劳动争议、旷工,或因气候不良、机器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工的人;③雇主或独立经营人员,以及协助他们工作的家属成员,其劳动时间超过正规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按照这一标准,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又分别制定出各自的统计标准。如美国把就业者定义为以下人员:①所有在规定的调查周内从事任何一项有报酬的工作15小时以上者;②所有在自己的企业或自己的农场工作的劳动者;③所有那些已有工作,但由于疾病、恶劣气候、休假、劳动争议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而暂时未工作的人;④所有在农场或家庭开办的企业、其他单位一周从事15小时以上的无报酬工作者。[2]

我国劳动部与国家统计局对就业人员的定义:就业人员,也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但又再次从业(有报酬或自营等各种方式)的人员,计为就业人员。就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就读学生。[3]按从业人员就业身份可分为以下几类:①在岗职工(含三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②再就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③私营企业主;④个体户业主;⑤私营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⑥乡镇企业从业人员;⑦农业从业人员;⑧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等)。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

根据劳动就业的概念可以清楚地看到:①就业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关。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中,无论在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还是从事个体劳动,都属于就业者的范畴。②就业与一定的劳动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用工形式无关。劳动者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或是其他临时工,均属于就业者。③就业与国民经济部门无关。劳动者不论在何种经济部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均是参与了就业活动的人。④劳动者从事义务性劳动、社会救济性劳动、家务劳动或从事非法劳动,则不属于就业者的范围之内。[4]

失业是就业的对称。失业是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或结构上的失衡所形成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处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态。[5]失业的实质在于劳动力人口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劳动力资源的浪费。

从统计学的角度可对失业者做出若干具体的规定,如劳动年龄的规定、就业要求的规定、实际劳动时间的规定等。在通常情况下,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就业要求并在职业介绍所或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称为失业者。美国劳工统计局认为,失业者是指在调查周内,16岁及以上非制度限制的人口符合工作条件但没有工作,并且:①在过去的4周内进行过某种具体的求职活动;②暂时被解雇但正等待被召回工作;③一直在寻找工作但暂时生病;④在30天内正等待到新工作报到的人。[6]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失业的定义是: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在参考时期内没有工作、目前可以工作而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一定年龄”通常是指15周岁以上;“参考时期”一般是在4周或3个月;“没有工作”是指没有受雇从事付薪的工作或自我就业;“目前可以工作”是指在“参考时期”内有能力从事付薪的工作或自我就业;“寻找工作”是指在最近一定时期(一般为1个月)内为寻找付薪的工作或自我就业已经采取的专门步骤,如在某个公共或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寻找土地、建筑物等准备自己办企业等。

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关于失业的定义是:在进行调查的4周内寻找过工作或期待着工作,并且能在2周内开始工作但目前(本周)没有工作的人。对于失业者身份的认定,在于“有劳动或工作能力”、“有就业要求或工作意向”和“目前却没有工作”三个条件的同时具备。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失业的概念是:“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由于我国现行的失业统计范围限于城镇,所以目前只有城镇失业人员的概念。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常住人口中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工作,当前有就业要求和可能正在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①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学生中拟参加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尚未找到工作者;③企业破产或被企业解聘终止劳动合同后尚未找到工作者;④辞去原有工作或停薪留职尚未找到工作者;⑤被企业精简或下岗待业所领取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中尚未找到工作者;⑥已经找到工作,但调查期内尚未报到者;⑦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农村失去土地但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农民。

1.1.2 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是一国经济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就业、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

充分就业这一概念源自于凯恩斯的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按照凯恩斯的定义,充分就业就是“在某一工资水平下,所有愿意接受这种工资的人都能得到工作”。凯恩斯把失业分为“自愿性失业”(工人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率而宁愿不工作)和“非自愿性失业”(工人愿意按现行的工资受雇于雇主但仍得不到就业)两种。[7]按照凯恩斯的思想,只要解决了“非自愿性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就算达到了充分就业。迄今为止,理论界对充分就业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①充分就业就是指劳动力和生产设备都达到充分利用的状态。②充分就业并不是失业率(失业人数占社会劳动力人数的比重)等于零,而是总失业率等于“自然失业率”(在劳动力市场均衡条件下源于劳动力市场正常摩擦因素而发生的失业率),即充分就业就是让整个经济增长保持必要活力时的失业率的就业。

充分就业可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劳动力供求的相互关系来看,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处于均衡,国民经济发展充分地满足了劳动者对就业岗位需求的状态。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来看,充分就业就是指总需求增加时,而总就业量不再增加的状态。[8]也就是说,凡是接受市场工资率愿意就业的人均能实现就业的状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充分就业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动态的市场经济中,在连续的基础上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及其结构上的持续均衡是极其困难的。充分就业也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当充分就业实现时,并不意味着失业现象的消失,像摩擦性失业(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直至获得就业岗位之间而产生的时间滞差,以及劳动者在就业岗位之间的变换所形成的失业)及其他类型的自然失业(如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等)是与充分就业并行不悖的。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如失业率保持在4%~5%,即为充分就业。[9]简言之,充分就业:一是指就业总量的“充分”满足;二是指就业结构的“充分”合理;三是指就业质量的“充分”提高,即劳动者不仅有就业岗位,而且能在就业岗位上较为充分地发挥作用,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补偿劳动价值的收入,而不是处于半失业或失业状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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