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国外就业再就业财税政策的启示
9.3.1 实施就业再就业经济社会政策
9.3.1.1 就业再就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就业是劳动者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手段并进而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同时又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资本短缺和经济结构调整所造成的大量失业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目前应该选择就业增长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也就是说政府应当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加就业人口规模作为首要的发展目标。并针对不同时期的就业再就业问题相机抉择财税政策,并要重视财税政策与货币政策、人力资本政策、收入政策、产业政策等各项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与综合运用,同时提供有效的制度激励。
9.3.1.2 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
经济增长是实现充分就业的持久动力。如果单从就业的角度看,经济增长率越高,能吸收的就业人员就会越多,保持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前提。所以,各国普遍运用财税政策,通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以刺激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因此,必须考虑到就业再就业对经济增长的依赖关系,继续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包括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保持就业增长的原动力。2006年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为10.5%,如果未来继续保持当前的发展速度,仍可以继续解决部分新增劳动力就业问题。另外,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要立足于充分合理利用丰富的人力资源,这是我国的优势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根本所在。
9.3.1.3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产业结构的调整能够使产业结构优化,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从国外经验来看,第三产业在吸纳就业人员,解决就业问题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据欧盟统计,近年来欧盟新增就业岗位有2/3集中在第三产业。从我国来看,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都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呈下降趋势。如这一比重1980年为21.4%,1990年为31.3%,2000年为33.4%,2003年为33.2%,2004年为31.8%,2005年为40.3%。而且这一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50%左右的水平;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却在大幅度提高。如这一比重1980年为13.1%,1990年为18.5%,2000年为27.7%,2003年为29.3%,2004年为30.2%,2005年为31.4%(各年度比重详见表6.5)。我国第三产业在总量不足的同时,其内部结构也不尽合理,金融、保险、社区服务、通讯、房地产等新兴产业还很薄弱。因此,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富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将是我国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其中,应特别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如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各种信息咨询、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业等投资少、见效快、就业潜力大的第三产业。中央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财政税收政策时,应向第三产业倾斜,在政策、资金、技术等多方面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加速第三产业的发展,使第三产业在吸纳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9.3.1.4 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鼓励和发展中小城镇的建设,逐步将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中,缓解农村劳动力无序流动造成的社会震荡。同时,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减少城市的向心力,以保证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发展。
9.3.2 鼓励灵活就业扩展就业渠道
9.3.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灵活就业者权益
一是要在法律上确认灵活就业形式的地位和作用,着手制定灵活就业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把对灵活就业形式的重视上升到法律层面。二是在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前,要对现有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中不适合灵活就业形式生存发展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尤其在灵活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要抓紧实施。尽快设计出一套符合各种灵活就业形式特点的劳动关系制度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
9.3.2.2 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灵活就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加之就业观念陈旧等问题,更需要国家的引导和扶持。一方面,国家要为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在财政资金、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对象和各种灵活就业形式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比如,引导用人单位积极灵活用工,指导和鼓励它们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岗位,对通过灵活用工扩增就业岗位的单位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自行创业人员,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予以扶助;对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重点应放在规范这些企业的用工行为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等。
9.3.2.3 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体系
首先,完善灵活就业的相关服务机构。由于我国的灵活就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为灵活就业服务的相关机构还处在探索阶段,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灵活就业服务体系。在灵活就业服务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基层社区组织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发挥现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其次,完善灵活就业服务机制。一要为求职者提供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各类就业岗位情况,以便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做出选择;二要为求职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服务,就业咨询服务的内容应尽量全面、具体、针对性强,以对求职者择业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三要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培训服务等。
9.3.2.4 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
由财政出资为就业困难群体,尤其是长期失业者和青年失业者购买临时性的、公益性的、社区性的就业岗位,其中包括大型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社区建设、清洁卫生和垦荒绿化等工程方面的岗位。同时,鼓励企业雇用下岗失业人员,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予以补贴并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9.3.2.5 实施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劳动力就业岗位来源于创业。从国外经验来看,创业扶持政策是扩大就业最直接、最积极的政策,也是效果比较明显、作用比较持久的措施。政府可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创业培训或鼓励社会中介服务进行创业培训,帮助那些有志于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人员,提高经营管理素质和创业技能,从而自主创业。
9.3.3 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
9.3.3.1 加快劳动力市场化进程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是确保长期就业岗位的根本举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很多国家采取了很多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的政策,致使其失业率在很长时期居高不下。而美国更注重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性,使就业问题的解决更顺利。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数量优势极其明显,解决就业问题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规范的具有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很不完善,还受到诸如一些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跨省就业核准制度和外来人员就业许可制度等僵化的政策制度的制约,全国统一的竞争性强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城乡之间、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仍然存在着实际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实现和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目前,其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相比较而言劳动力是市场化程度最低的一个生产要素,因此要促进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建设,加快劳动力就业市场化的步伐。
9.3.3.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两个基本问题,而且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甚至是相互制约的。这种关系在失业保障制度中体现得更加直接。所以,在目前的中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在全国包括农村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加强失业保障体系的建立,稳妥地推进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三是加快社会保障法律建设,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保证。
【注释】
[1]杨宜勇:《加入WTO后的就业形势、就业环境和就业对策》,www.socialpolicy.info/985.htm200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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