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庄家的本质属性
我国股市中的庄家具有以下本质属性:
(1)庄家意志通过市场行为得以体现。所谓意志,就是通过市场行为达到的最终愿望和要求,所体现的是庄家的根本利益,任何损害庄家根本利益的市场行为(如散户在低位抢货或在高位抛货),都是庄家的敌人。从根本上讲,庄家不会也不可能反映散户的意志,因为在证券市场中,庄家与散户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没有共同的愿望和要求,当然也就谈不上共同的意志了。
(2)庄家行为是证券市场的调整器。庄家对市场的调整是通过股价(指)的涨跌来实现的。比如当股价(指)过低时,庄家就会入市接盘,推动股价(指)上涨。当股价(指)过高时,庄家就会派发,导致股价(指)的下跌。庄家就是通过这样的涨跌震荡来调整市场关系,稳定和活跃证券市场。
(3)庄家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性。根据《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可见,任何证券交易行为都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正常交易,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庄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我国股市采用的是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庄家隐居其后在别人看不见的地方进行操作,为了不被人察觉,有的庄家开办了十几个乃至几百个户头,这对散户来说真可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十分成熟,不能与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相提并论,如美国纳斯达克(NASDAQ)证券市场实行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一举一动都处于严密监控之下,实行双向买卖报价,他们不能也不敢轻易用手中的巨资编织出一个个美丽的网兜,把股市中的散户一网打尽。
(5)庄家是相对而言的。在这只股票中是庄家,在另一只股票中就不一定是庄家,可能就是随风的跟庄者。同样,并非控制一定筹码的就成为庄家,没有达到一定筹码的就不是庄家。如在同一只股票中,一方持有流通盘35%的筹码,另一方持筹45%,另有20%的筹码分散在散户手中。按理说,持筹45%的一方是庄家,可是在某一时段里,持筹35%的一方发力上攻,抬高股价,从中获取差价,在这一时段里他就是短线庄家,而持筹45%的一方就不是庄家(可能是长期的投资者)。
(6)以获利为根本目的,而且是尽可能获取最大利润或暴利。这种利润的获得,要经过精心的运作过程,要么在二级市场通过筹码、资金运行、操纵图表和技术指标,要么直接参与公司基本面的改造等。
由上述本质属性所决定,庄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①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不同时间、不同个股、不同目标位的资金额相差会很大,这里的资金实力是相对于中小散户入市资金而言。②掌握大多数的低价位筹码。庄家拥有低价位筹码的多少,直接决定坐庄成功与否及其日后能否顺利出局。③拥有杰出的人才,包括英明的领导指挥者、顶尖的操盘能手、敏锐的公关人员、睿智的调研人员、灵通的消息人士等。④要有周密的操作计划。操作前的计划是否可行,也关系到整个坐庄过程的成功与否,草率行事,则可能造成中途崩溃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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