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税收内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所固有的一般规定性。税收的本质是任何社会制度所共有的,是税收的共性,它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变化。因此,研究税收本质需要超出不同社会条件下税收的特殊性。
对于税收本质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产生、发展的历史来考察。在原始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仅仅能够满足自身基本的生存需要,也就不可能把仅有的社会产品用于其他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产品有了剩余,这时剩余产品用于其他方面就成为可能。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来看,剩余产品为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伴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阶级和国家。可见,税收是以剩余产品的出现为条件,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紧密相关。
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社会公共需要也就随之产生。相对于个人需要而言,社会公共需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但社会公共需要又不是个人需要的简单加总,而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可以供所有社会成员享用,如国防、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来看,社会公共需要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存在,这是所有社会形态的共性,不因社会形态的更迭而消失。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维持社会存在、保证社会发展的社会公共需要也不断地增加。当然,社会公共需要又有其特殊性,即特定社会形态中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和数量不同,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社会产生了或可能产生另外一些公共需要。但我们是要超越社会形态的特殊性来研究税收本质这一共性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对社会公共需要的特殊性进行详细探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社会公共需要作为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不可能通过个人及家庭、企业等局部单位来满足,只有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公共组织——国家才能完成。国家具有其他局部组织所不具备的公共权力,可以对整个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能够更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但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保障,或者说要取得一定的收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通过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形成收入。除接受捐赠这种特殊的收入形式外,取得收入总要以一定的权力为依据。通常来看,参与收入分配的权力不外乎两个方面:(1)凭借所有者权力参与分配。就财产所有权来看,经济主体的所有者权力在分配上表现为收益权,即财产所有者直接分享生产经营成果。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凭借其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取得工资、薪金等收入。(2)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社会赋予的公共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公共权力表现为国家具有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对各种所有者参与初次分配所占有的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取得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必需的收入,这就是税收。国家依据公共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这种权力称为国家的征税权。
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社会公共需要又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一个长期的连续性过程,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古以来,人们常说的“有财才有政”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更准确地说是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稳定、可靠、连续、经常的资金来源便成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必然选择。在国家依据公共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几种形式仔,税收与费和公债相比,明显具有稳定、可靠等优点,因而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佳形式,同时也是基本形式。国家在征税的过程中,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来预先规定明确的标准,使税收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当然,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或集团往往会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之名使税收做出有利于本阶级、本集团的制度安排,甚至是横征暴敛、压迫百姓。但我们要探讨的是税收固有的根本属性,并不影响税收在本质上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这一结论,而且反过来讲,如果统治阶级连最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也无法满足,其统治也就不能维持下去,国家自然也就无法存在。
通过税收本质的研究,对于什么是税收的问题也就比较清楚了。由此,我们可以对税收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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