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管理机构
税收管理机构,是指执行税收管理职能的管理机关。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不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就形成不同的税收管理机构组织形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确保本国的税收收入都建立了专门从事赋税征收管理的机构,而且大多数国家都分设海关和税务局,由海关负责进出口税,税务局主管国内税,只有极少数国家只设收入局主管全国各类赋税的征收。在许多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里,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般都设有相对独立的税务机构,中央政府的税务机构称为国税局,主要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税务机构称为地税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在中国,税收管理的职能机关,除关税由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管理,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机关主管外,其余各税种均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本章中,主要对税务机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国税务机构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税务机构的设置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也进行了频繁的调整。
在建国初期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时期,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税务机构。1949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复函财政部,同意建立全国税务局。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局正式成立,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对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和领导关系进行了具体规定。财政部设税务总局,各大区设税务管理局,省、市、地、县设税务局,市、县以下设税务所。由于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开展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引起了经济和税源的变化,中国又于1955年提出了税务机构设置的调整意见,市、县以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县以下的乡镇根据税源情况并考虑行政区划进行设置,这样,全国税务机构原则上分为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与县税务局,税务所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税务机构受到兼并的冲击。1958年中国开始了三年的“大跃进”,由于左倾思想的泛滥,税收的作用被忽略,税务机构被大量兼并,众多的税务所被撤消,大量的税务干部被调离。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机关受到普遍的冲击,税务机构又经历了一次兼并的冲击。1967年,税务总局的工作由财政部下设的税收业务组代为办理,各地的税务局同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合并,有的地区甚至撤消了全部税务局,从而使税收工作受到了极大地冲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务机构的组织建设重新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自1981年起,除少数省、市外,全国各级税务机构逐步同财政部门分离,实行单独设置,到年底,各省、自治区一级的税务机构相继恢复。1982年,又对税务机构的隶属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税务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同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了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并在上海、天津、广州和湛江四地设立了分局,专门负责组织征收管理全国的海洋石油税收工作。1984年,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税务局由原来的正处建制上升半格,税务局内部可以设立处级建制;税务局有权单独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有关税收的文件;局长由副厅级干部担任,可以参加政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省辖市以下的税务机关同财政部门平行。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属于副部级。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由部属归口管理变为直接隶属国务院领导。同年12月,国务院又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晋升为正部级。显然,机构体系和领导关系的变化,标志着中国税务机关在不断地健全和加强,这对于强化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
就国际上的情况来看,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般都根据税收体系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机构。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实行分税制。目前,中国的税务管理机构已分别设置,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分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照经济区划设置,为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对其直属税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管下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其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候选人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命。
1.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的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有:(1)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2)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议。(3)参与研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政策、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在贯彻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税种的征收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税收年度计划,努力完成税收任务。(5)开展国际间税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研究拟订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管理国家海洋石油的征收。(6)统一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国家税务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制定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7)负责税务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管理直属税务院校。(8)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税务咨询工作。(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主要职责。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收入以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3.地方税务局系统的主要职责。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部分除外):(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已停征)。(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15)耕地占用税。(16)契税。(17)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8)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996年1月24日,国务院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并从1996年2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按照收入归属原则划分,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了强化税收征管,降低税收的征收成本,避免业务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双方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而不收取代征手续费。(2)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3)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4)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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