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从1994年起对商业性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控制。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局颁布了一系列非现场稽核指标,使我国银行监管指标体系初具规模。在总分行体制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应具有层次性,央行必须针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预警指标。
一、中国人民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我国从1994年起对商业性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控制。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局颁布了一系列非现场稽核指标,使我国银行监管指标体系初具规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预警管理时一般都采用该指标体系。然而,该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人民银行总行对各商业银行独立法人的管理,但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存在着目标、侧重点、管理对象的不同,使得该指标体系在实践运用当中存在着很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是指标体系缺乏层次性。在总分行体制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应具有层次性,央行必须针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预警指标。但是,目前央行实施的预警指标都是针对法人即商业银行总行进行考核,人民银行各分行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并没有按要求分解指标,仍是按对商业银行总行的预警指标和要求进行考核,降低了指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预警指标适用性差。由于商业银行资本集中于总行,因此预警指标中所有资本类项目,如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等都不适用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三是所选取的指标不够全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未能全面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侧重于流动风险、资本风险和信贷风险,忽视了利率风险和管理风险。其二是每种风险的指标选取不全面,例如,对于信贷风险只侧重于对贷款质量的衡量,忽视了贷款结构、贷款盈利性的衡量。
四是指标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由于指标数据有相同的信息来源,因此指标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相关性,将相关性强的指标放在一起考察造成了稽核工作不必要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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