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古代审计组织机构的审计思想
有统治阶级就有统治机构,中国古代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组织机构都十分严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计核算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委托经济责任关系形成伴随着审计产生,而审计产生的主要标志则是由于出现审计职业,有一定的管理审计事务的机构和官吏。这些官吏和机构形成了严格的审计组织体系,也是古代审计思想在审计组织体系建立中的具体表现,这些机构与官吏的活动、职责以及变迁,反映古代审计思想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这里简单地介绍几种古代审计机构和官吏,以反映审计思想在古代组织体系中的作用。
(一)宰夫
从有文字记载以来,会计产生于周朝,《周礼》中记载,商代就有“冢宰”一职,主要管理政府财计事务,到周朝后冢宰下设小宰、司会,其中司会行使会计职责,小宰掌管财物,小宰又下设宰夫、天府职务,其中天府掌管国库,宰夫掌管审计事务。《周礼》称:“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周礼·天官冢宰》论述宰夫“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物善物者,赏之。”“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以上可知,宰夫一职主管政府审计,并掌治法规,具有司法监督性质,主要对象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吏和机构。
(二)御史
御史一职很早就有,殷墟卜辞中御史就已存在,商代的御史曾参与宗教和军事活动。《周礼·春官宗伯》也载有御史一官,“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对照其他史籍,周代御史仍属微官,掌管法令文书,以书从政之人,与后世起居注略同。从文字学角度分析,“御”训为“侍”,御史犹言侍史,故居斯职者得以日亲君侧。如《史记·张丞相列传》索隐曰:“周秦皆有柱下史。”又同书《张苍传》云:“老子为柱下史,盖即藏室之柱下,因以为官名。”总之,御史是国君的侍从,职掌文书和档案等。战国时期,御史仍侍从国君。国君在宴会群臣时,往往是“执法在傍,御史在后”。[55]国君相会,也有御史在旁记录。如大家所喜闻乐道的秦赵渑池之会,秦王为加胜于赵,要赵王鼓瑟。于是蔺相如也迫使秦王击缶,“顾召赵御史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为赵王击缶。”可见,秦、赵等国的御史,都是随从国王左右的记事官。[56]
从战国开始,御史已经有了监察的动机。《史记·滑稽列传》载:国君宴会群臣时,“执法在傍,御史在后”,以监失礼。可见御史在掌管秘书外,已带有监察性质。魏国已有御史监郡的记载。[57]《韩非子·内储说上》也载:“卜皮为县令,其御史污秽而有爱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爱之,以知御史阴情。”春秋时期,齐已有监察官,但不称御史。《晏子春秋·内篇问上》:“司过荐罪。”《管子·君臣上》:“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过不敢离法而使矣。”尹知章注曰:“横,谓纠察之官,得入人罪者也。”又“史啬夫任事”,注曰:“史啬夫,谓检束群吏之官也。”可见,司过、五横、史啬夫等均具有监察官吏的职能。[58]
秦朝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为了加强国家管理,采用统一的货币、度量衡,加强地方政府机构建设,皇帝下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御史一职掌管全国政治经济的监察事务,也包括审计大权,用以辅助丞相牵制太尉,还包括在财经上对各级官府的监督。在以后每年全国上计时,御史大夫为主持者之一,以监督上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汉书》有记载,皇帝每年“诏使丞相、御史向郡国上计长史、守丞以政令得失。”令御史督察上计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御史作为掌管经济监察一职,在以后的封建社会历朝历代中都被承袭。这种机构始于战国,定型于秦汉,完善于唐代。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监督上有着非凡的贡献。
(三)比部
比部最初始于比部曹,后来发展为比部。比部曹,曹魏时期的一种官职名,是在尚书之下设置的掌管诏书、律令、勾检等事项的官职。“勾检”、“勾覆”、“覆”是复核、审查的意思,都是审计性质的工作。
比部,魏、晋至明初负责审计的官署名,掌管稽核簿籍。隋、唐时成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隋唐在尚书省下设“比部”,职责是稽核文账,考核官吏政绩。唐代“比部”改属“刑部”,掌管国家财政监察大权。《宋史·职官志三》记载比部的职掌为:“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账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比部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建立的独立审计机构,在审计史上曾起过重要作用。[59]
(四)审计院(司)
审计院,宋朝、清朝及旧中国设置的专责审计机关。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审计院”。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国家审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稽核全国的财政收支。
清政府曾于1906年把总理府改成责任内阁的同时成立“审计院”,负责审查京外各衙门支出项目的报销。“审计院”正使由一品官担任。
民国初期,北京政府最早设“中央审计处”,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6月16日颁布《审计院编制法》,改“中央审计处”为“审计院”,直属大总统领导。同年10月3日公布《审计法》和《会计法》。后来国民党南京政府也曾设“审计院”。192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命令公布《审计院组织法》,同年4月19日公布《审计法》,7月1日成立“审计院”,明确规定“审计院”直属国民政府领导,院长、副院长、审计、协审,非经法院判决和依惩戒法受惩戒处分外,不得令其退职。1931年国民政府命令撤销“审计院”,设立“审计部”。
审计司,宋朝设置的专职审计机关。宋朝在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审计院”后,于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改革官制时改在“太府寺”里设“审计司”,主管发放粮料的审计工作。《宋史·官职志五》记载:“审计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驱磨。”
(五)都察院
汉以后历代监察工作均设御史。都察院是明、清时代负责监察工作的官署名,为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史·职官志二》:“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奉劾……而都察院总宪纲。”[60]
明初沿袭旧制,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都御史”负责监察中央财赋,另设“道御史”负责监察地方财赋,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分十三道设“监察御史”,负责各道的监察工作,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清代于雍正年间设“都察院”,权力很大,无论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经费出纳都受“都察院”监察,会计报表都要交“都察院”审查,“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弹劾、建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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