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与中央银行独立性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资源由计划配置,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由市场机制配置,货币政策作为总揽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用来干预经济生活的现代宏观经济政策,其中也包括货币政策,始于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有关资料表明,全世界88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中,有79个中央银行是由货币政策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来制定货币政策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国家机构设置上并没有设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直到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过程中,重要问题都向国务院请示,因此,这个理事会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出台,使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颁布和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5号)对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都作了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①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②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③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④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⑤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一、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中,货币政策委员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是,我国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却存在着以下致命的缺陷:
(一)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无货币政策决定权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表7-2 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http://www.pbc.gov.com),2006-02-2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二)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缺乏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内容也亟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既然由国务院规定,那么,肯定是按照政府的需要来设计的,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能不能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就值得怀疑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五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金融专家1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主席,副主席由主席指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一是增加国务院分管金融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二是增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三是为更全面、充分反映银行业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代替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
目前,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已由原来的11人增加到现在的13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人,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统计局局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1人,金融专家1人。从上可以看出,一是委员人数由11人增加到13人;二是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动。
尽管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做出了以上调整,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4月15日制定)仍未做出相应的修订,更何况中、工、建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实行股份制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将不复存在。
(三)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官方色彩太浓
学术界只有1个代表(而且唯一的一个学术界代表也是正厅级干部),其余12名代表都是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2006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一职因故换人,这对我国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敲响了警钟),货币政策议案又采取一人一票,政府官员太多,根本无法抗拒政府指令。政府官员考虑的事情是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往往具有滥用货币政策工具的冲动,这与币值稳定的目标会发生冲突,从而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终极目标的实现。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这样的政策议案显然体现了极强的政府意志,仅是原中央银行理事会的翻版,这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考虑各阶层的代表性有别,与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排除财政部、经济企划厅代表的表决权以及1994年1月法兰西银行改革时排除现任政府官员参与货币政策理事会形成强烈的反差(注:1994年1月法兰西银行改革,成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位法兰西银行的正副总裁、大学教授、记者、前任经济部长、法国保险总公司前任总裁、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主席以及大企业的老板共9人组成),而这些制度安排正是维护中央银行独立性所需要的。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的目标是多元的,而中央银行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稳定通货。如果中央银行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那么它就会成为政治家政治斗争的一种工具,物价稳定自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为通货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不过是其他政府政策——试图达到高就业目标,或保持巨额预算赤字——的一个分支。
政治的坐标是短暂的,政府的目标往往是局限在其任期之内。“政治家既没有爱,也没有恨,支配他们的是利益而非情感”。因此,政府官员不应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而不受政府部门的干扰。
(四)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缺乏专业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目前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有一个学术界代表,其他都是政府官员,他们都缺乏货币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发挥其货币政策咨询议事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2)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3)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如美联储设有理事会和公开市场委员会,德国联邦银行设有中央银行理事会,其成员都是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和货币理论专家,从而可以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众所周知,货币政策的决策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高的工作,如果没有长期从事金融部门的工作或者货币金融理论研究工作,是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的。目前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里其他专家太多;不可否认他们在其领域是专家,但是对于货币金融领域则不一定是”(郭建伟,2005)。
此外,绝大多数人员都肩负着繁重的行政管理事务,因而很难有充裕的时间来对具有技术性很强的货币政策选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所以,也难以提出前瞻性的货币政策建议。由于政府部门存在较频繁的人事变动,这也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稳定。
专门技能的匮乏,在本质上可以指缺乏技术知识,或者缺少必要的技术人才、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威廉森(Williamson,1994)关于改革未被采纳原因的假说,认为缺乏技术知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任期太短,并受到歧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十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货币政策的时滞较长,所以,2年的任期确实是太短,西方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均在5年以上。
(六)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缺乏代表性
表7-3 部分国家中央银行主要官员的任期(年)
资料来源:F.Capie,C.Goodhart,S.Fischer,N.Schnadt,The Future of Central Ban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44,p.58.
将决策权委托给具有不同偏好的政策制定者,是集体决策时的普遍情况。在任何一个利益众多的社会中,决策必定是代表制的决策,在这种制度中,个人选择代表来制定政策,而代表们制定政策时的偏好与委托人的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并非每个立场都可以直接代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代表的委托,几乎是自动伴随全体人口的利益不一致性而产生的。选择的政策与个人想要政策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代表们的偏好以及选举人给予代表的激励。委托—代理问题不仅存在于作为整体的代议制民主国家,即选举人能够在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内选择他们的代表,而且存在于一个组织的运行内部。委托—代理范例对其他一些政治关系也是有用的,有时还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国际政策合作以及从大规模的经济改革和转轨中获得支持等[9]。
委托—代理问题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一个问题。“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选举人与政策制定者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它不是政治经济学中唯一具有重要性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的差别。
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外生的,而是由委托人选择的,其目的是使委托人预期的效用最大化。
决定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关系都属于各种形式的具有不对称信息的代理问题。与完全信息的情形相比,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均衡是以低效率为特征的。
决策的政治约束是政策必须得到选民的支持,即他们的支持是政策制定者进行决策的政治权力来源。委托人不仅选择将决策委派给代理人,而且还必须支持他做出的选择。这些支持约束意味着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制定政策的代理人经常会选择与同样信息约束下的社会计划者很不相同的政策[10]。
在现实世界中,政策不是由长生不老的计划者,而是由一个必须平衡利益冲突的政治机制所选择的。在政治经济学中,我们的兴趣在于不同的政策选择机制对经济结果的影响,而不是决策机制本身,后者主要是政治科学或公共选择领域里的问题。公共选择将经济学的方法应用于政治学,尤其是应用于决策程序的研究。人们用分析的技术工具来发现不同的集体选择机制——例如多数规则(Majority rule)——的实证和规范的性质。除了对机制本身的研究之外,公共选择理论还关心对此类机制的选择。它不单包括选举的程序规则、委员会、议会等问题,而且还包括一个社会如何选择做出集体选择(即做出具体的政策决定)的机制这样一些更一般的问题。对政策决定机制的选择问题,经常被称为立宪(Constitutionalism)问题,尽管有关集体选择过程的规则只是宪法的一个方面[11]。
在平常的讨论中,我们都把中央银行作为具有明确定义的偏好的单一行动者。事实上,许多中央银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政策不是由一个人制定,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委员会决策的,这个委员会中的每个人对货币政策都有不同的偏好。一方面集体行动的报偿巨大,而另一方面一致同意又不可能,这意味着必须建立集体决定规则。布坎南和图劳克一开始便承认,“取得一致是个成本很高的过程”,因而宪法选择反映了收益与成本的平衡。
当存在关于经济政策的利益冲突时,不同集团具有不同的政策偏好,所以,必须运用某种机制选择一项政策。这就是集体选择机制的含义,即将不同的偏好“加总”成单一的集体偏好或政策,这种加总不是在技术意义上简单地给个人偏好赋予权数从而推导出社会福利函数,而是在政治意义上赋予一项决策以权威,从而使之成为大家接受的政策。
决策由委员会制定具有许多含义,按照布林德(Blinder,1998)的观点,委员会决策能使中央银行在困难的问题上采用妥协的办法,同时,也把一定的惰性带到了货币政策中。从积极的方面看,他认为,由委员会决策意味着货币政策决策不会有太多的个人癖好。布林德认为,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的结构创造了一个内部的权力制衡体系,因为主席不能违背委员会中的主流观点。
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委员会(一个内部的权力制衡体系),就必须保证其代表类型的多样化。许多中央银行都有地区性代表。否则,社会公众的利益将受到忽视甚至践踏。从地区来看,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13成员均来自首都北京,缺少地方代表(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比较严重,地方代表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行业来看,金融界占了8个,可说是金融机构和各政府部门的联席会议,缺少农业、工业、商业方面的代表;从部门看,缺少企业代表;从规模来看,缺乏中小企业的代表(包括金融企业);从所有制来看,缺少民营企业的代表;从性质来看,缺少民间代表。
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对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偏差,这里的通货膨胀偏差不是源于时间不一致性问题,而是源于非预期通货膨胀的分配含义中所存在的利益不一致性,即从意外通货膨胀中获得收益的人数超过了遭受损失的人数,这样,如果采用多数决定制的投票,稳态的通货膨胀将为正。由于知道这种激励,人们就会预期到正的通货膨胀,从而在均衡点上通货膨胀会给每个人强加一个净成本。如果不是这样,而是让决策者在受益者和损失者相等的委员会中通过讨价还价来确定,一般会出现一个较低的通货膨胀。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个人负责制,而非各国通行的“合议负责制”,在货币政策委员会被定性为咨询机构后,行长实际上既是决策者,也是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七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显然,把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样重大而艰巨的工作压在一个人的肩上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早在1990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银行国际研讨会上,许多国际知名的金融专家和官员就有忠告。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前主席保罗·沃尔克说:“我建议你们,中央银行要有更多的自主权,更多的独立性,更需要有一个政策机构,一个委员会而不是一个人。”墨西哥中央银行行长米格尔·曼塞拉也说:“货币政策如此重要,将它落入一人之手是难以想象的。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中央银行都有决定货币政策的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正式团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副总裁理查德·D.厄伯说:“对于那些政策的主要决策者和实施者来说,最好是建立一个集体决策机构。也就是说,任何重大决策都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而不是由某个人独断专行。”如果说这种个人负责制有什么好处的话,它只能是使中国人民银行更听命于中央政府,从属于国务院。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长个人负责制使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几乎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央行行长之一,不仅不受民选机制的制约,也不受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合议制制约,这种体制尽管有可能提高货币政策效率,但更多的是其非民主性常常会导致货币政策的随意性和波动性,因为行长的素质、个性、能力、意志、性格甚至情绪都可能成为影响中国货币政策走向的因素,从而导致经济的大起大落。
许多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政治领导人反复无常的命令下工作,然而,格林斯潘却从没有放弃过任何机会去强调美联储独立于政治影响有多么重要:“软弱的中央银行也是引发危机的原因之一,为了有效地支持一个稳定的通货,中央银行必须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它的货币政策决策不从属于政府当局的命令。”
(七)我国货币政策透明度有待提高
货币政策透明度近年来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实践的一大发展趋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了《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以及《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辅助文件》等文件,并且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国透明度的做法进行评估。
货币政策透明化具有两个主要优点:第一,政策透明化一方面可满足社会大众对政策披露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本身也可以通过开发信息渠道影响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有利于其政策目标的完成。第二,货币政策透明化可以加强社会大众对央行政策的信任度,有利于终极目标的完成。
毫无疑问,良好的透明度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多有关货币政策的信息,从而增强公众对货币政策的理解,更有效地形成市场预期,提高市场潜在效率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良好的透明度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责任感,提高管理效率。将货币政策决策过程的意见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委员会决策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如果我们想要保持美国人的信心,那么确保美联储像其他政府机构一样透明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一点要排除一些特定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不成熟信息的散布会使我们的法定任务受挫,一群没有经过选举的人,被授予了十分重要的责任,却没有义务向公众开放,无法被公众密切关注——这在任何民主社会都是无法接受的事情。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平衡:适度的开放来自于实现公众知情权以及有效制定和执行政策的需要之间的权利平衡……作为一种普遍的原则,公众机构应该公开他们的业务,美联储赞成并且坚持这个原则,除非这样做会妨碍我们履行我们的基本任务——制定合理的公众政策”(艾伦·格林斯潘,1996)。
货币政策透明度可以被界定为中央银行披露与货币政策制定程序有关的信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9年制定的《货币和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将货币政策透明度的评估要求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央银行的作用、责任和目标;二是公开中央银行制定和报告货币政策决策的过程;三是公众获得货币政策有关信息的难易程度;四是中央银行的责任心和诚信保证。
但是由于一个经济政策制定的过程过于复杂,有必要使用一个框架来进行说明。根据国外学者和经验的总结,一般来说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因素:政治的、经济的、程序的、政策的和操作的透明度。详情如图7-3所示。
图7-3 货币政策透明性概念的框架
目前,货币政策的目标透明度较高的国家是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
新西兰1898年《储备银行法》第15条规定,为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新西兰储备银行以及该行行长必须就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最终效果问题向国民公开有关信息。
首先,在“货币政策声明”公布后的6个月内,新西兰储备银行要向财政部长提交其后6个月的“货币政策声明”,并必须将该“声明”予以公布。
其次,“货币政策声明”必须由新西兰储备银行行长签署,其中,必须载明为实现物价稳定这一货币政策目标所需的政策手段、动用这些手段的理由,未来5年新西兰储备银行将制定与实施何种货币政策,以及对过去6个月货币政策实施情况的检讨与评价。
最后,“货币政策声明”必须提交国会,并接受议员的讨论与评价。
1998年修改后的《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向英格兰银行发出的关于货币政策目标的书面指令必须公开发表,并且要提交国会备案。该法还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及投票结果需在会后6周予以公布,英格兰银行必须就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未来货币政策的展望等问题公开发表有关主张,并向国会作出必要的说明。
必须承认的是,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货币政策透明度在不断加强。起初,主要是通过《金融时报》和《中国金融》来传递货币政策的相关信息。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创办了《中国人民银行文告》,该文告主要刊载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制度、办法、决定、通知和金融统计资料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从1996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公布每年的货币供应增长率目标,并且在每月中旬公布上个月的M0、M1和M2实际增长率、金融机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以及外汇储备情况等月度金融统计数据。
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方面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从1999年6月开始,每季度都要召开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在会后向外公布会议决议。从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外公布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002年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外公布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撰写的有关稳健货币政策问题的分析报告,报告中说明了我国当前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由来、内涵和实施效果,并对2002年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所要采取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由此可见,我国货币政策经济运行透明度在最近几年提高很快,这有利于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的提高。但是,我国货币政策透明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还不够。在月度金融统计数据中所公布的统计项目比较少;其次,由于货币政策委员会不具备完全的决策职能,并且每次季度会议之后对外发布的新闻都是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语言,使得货币政策委员不能很好地引导公众预期;最后,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对外公布了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和货币政策相关问题分析报告,但是对于公众在形成预期时最需要的对将来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预测分析报告对外公布得却很少。
(八)“金融专家”的含义太宽泛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组成中包括“金融专家1人”,金融专家可以泛指金融领域一切对金融业务有所专长的人,包括实务界、学术界,甚至政界。
二、健全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的政策建议
1.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法》。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应由目前的咨询议事机构提升为决策机构,并通过规范的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2.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鉴于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已经做出了调整,以及中、工、建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实行股份制改造,那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也应该与时俱进,尽快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而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作为一种法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违反。
3.健全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增强货币政策制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的选用应考虑到社会阶层、行业、部门、所有制和地区的代表性,以及个人的品质、工作经验和专业素质。
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委员可以确定为15人(奇数有利于表决),并建议由以下成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局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5个大区分行的行长(其中必须有东、中和西部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其他4位行长和2个营业部主任列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人,经济学家(最好是从事金融)2人。
政府官员只能列席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会议,应取消他们的投票权,只有建议权(如日本在金融业改革时强化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策功能,委员会中政府代表的名额也被废除,主要由日本银行总裁、2名副总裁以及审议委员组成)。凡是列席会议的代表均无表决权,只有建议权。
需要对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解职条件以及任职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该长于政府的任期,至少为6年。
为了保持货币政策决策思路的连贯性,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该实行比例更换制度。
此外,建议适当增加社会相关阶层的代表参加。
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主席,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应成为常任委员,并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副主席。目前,上海已经建立起包括证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与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在内的层次比较齐全的金融市场体系,是国内金融市场体系最完善的地区。同时,上海还是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数量最多的城市,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和总负债均占全国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总负债的50%以上。鉴于上海在全国金融领域的特殊地位,上海大区分行的行长应成为常任委员,并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副主席[12]。
5.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统计调研工作。正是由于政策在效果上的时滞,才需要预测,一项有效的政策是一项不失去其方向的政策,它的方向在于保持长时期物价的稳定。货币政策的效果需要很久才能感受到而且这中间有一个时滞,因此如果我们在行动之前就作出预测的话,货币政策将有更大的机会为达成这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作出贡献——即使我们对前面的路只是看了个大概(艾伦·格林斯潘,1995)。
先发制人的政策制定方针要求美联储持续地监视市场情况,更新预测、评估政策工具的应用。苏维埃体系失败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经济的准确数据。没有这些数据,政策制定者无法看到即将来临的变化,因此,不能作出恰当的反应(艾伦·格林斯潘,1999)。因此,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真实的、翔实的、及时的和系统的第一手资料对于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这些监管者们被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数据所淹没,我们必须日复一日地研究它们,我认为看到这些数据下面隐藏的内容是极为重要的。美联储必须关注市场提供的那些甚至是最难以琢磨的数据(艾伦·格林斯潘,1997)。
作为一名经济学家,格林斯潘部分聪明才智体现在他明白数据和统计能起到的作用有限。在某些情况下,经验和对风险的判断在决策过程中会起一定的作用。美联储通常结合两种手段来预测经济。一是建立模型,基于模型得出的结果经常给策划整个蓝图提供一个有用的开端。它们经常帮助我们快速地评估、预测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估计对关键的情景假设作的预测可能存在的变数。但是,不管模型是否有用,另一种手段——判断的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当我们分析一些由正规的、经济方程式得出的数据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数据合理地反映了一些经济行为)时,必须使用大量的判断。而且,在通过数据分析得出一些重要的经济变化之前,通过一些具体事件的征兆就能提前看到这些变化,而这只能借助判断来完成。在这一点上,美联储从区域银行那里得到了相当大的好处(区域银行将从本区域内广泛联系的公司那里得到的消息及时汇报给美联储)。面对大量摆在我们面前的数据——这些数据大多都有一种特殊的性质——同时面对处于变化中的经济环境和机构,在评估经济前景时,美联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判断(艾伦·格林斯潘,1990)。
格林斯潘相信及时的1针顶日后的9针。他曾经因为在问题出现前就采取行动而被批评,为了反击这种批评,他说:美联储的工作是阻止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在问题发生时解决它:“……当我们有优先权时,我们应该提前采取行动,因为:适度的抢先行动可以防止日后采取更加激烈的手段。”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调研力量非常薄弱,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事调研的人员少;二是文化层次低,很多为大专、本科学历,有的甚至只有高中学历;三是从事调研的人员大多没有扎实的经济学基础,也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
不仅就美国来看,而且从世界范围来说,联邦储备体系都是雇佣了最多的经济学家。美联储的研究人员大约有1000人,其中一半是经济学家。在这500名经济学家中,250名任职于委员会,100名为纽约储备银行服务,其余则就职于其他联邦储备银行。
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特别是大区分行,应有职业的经济学家从事金融调查、统计工作,职业的经济学家应具备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从而能够完整和准确地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6.适当给予大区行一定的货币政策决策权。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差别较大,所以,一是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应该考虑地方经济状况,一些地方代表可列席会议;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框架内,应适当给予大区行一定的货币政策决策权[13]。
7.进一步提高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透明度。格林斯潘相信透明度——最大量的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这不仅仅是公平的,而且它最终使市场变得更为有效。“为了能使市场经济更加有效的运行,金融和其他相关的信息必须及时地传播出去。这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制定出明智的决策,促成资本最有效的配置——我们的自然资源,能够用于生产最受消费者重视的那些产品和服务上。这还需要一个不受政治暗中控制的自由媒体和一个政府数据信息体系。”
“我们还认识到:美联储对金融和经济稳定性的潜在贡献不应该只局限于制定政策。我们也需要向公众解释我们正在做什么以及我们为什么这么做。重要的是,在我们的民主系统中,我们的这种解释给联储委员会成员、在国会工作的同事,以及需要我们服务的人们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使得他们能够评价我们的行动,而且让我们负起对他们的责任。你们都知道,近年来在我们制定发布有效的货币政策的同时,我们都会就我们的决策、预期以及它们的理论基础和公众进行交流。这种交流并不总是非常直接的,每一步的结果也不是能够立即预测的,但是它是一项必须持续下去的工作”(艾伦·格林斯潘,2000)。
8.“金融专家”应该是指在金融学术领域有着杰出成就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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