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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正规金融虽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正规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渠道作用和绝对优势地位是不容忽视的。鉴于民营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发展的阶段性和融资需求的复杂多样性,本章试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探讨一种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并对模式的各组成部分进行了研究。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国家或政府通常会建立中央银行来进行调控,而那些在此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则被定义为非正规金融。

非正规金融虽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正规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渠道作用和绝对优势地位是不容忽视的。鉴于民营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发展的阶段性和融资需求的复杂多样性,本章试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探讨一种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并对模式的各组成部分进行了研究。

一、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国外对于非正规金融的研究已是由来已久。世界银行认为,非正规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而且非正规金融大多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既非信贷机构,也非储蓄机构;二是专于处理个人或企业关系的金融交易机构;三是在借贷双方之间提供完全中介服务(World Bank,1997)。还有学者认为非正规金融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在借贷双方和储蓄者之间存在着从简单信用安排到复杂的金融中介机制的联系(Gennidis Dimitri,1990)。德国的Heiko Schrader则赞同这样的观点:金融市场(而非机构)如果掌握在国家信用体系和相关金融法规控制之下,就是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国家或政府通常会建立中央银行来进行调控,而那些在此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则被定义为非正规金融。Anders Lsaksson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就是某些经济部门的金融活动没有受到国家的官方监管和控制(Anders Isaksson,2002)。另有学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基于未来现金承诺而制定的不以法定体系为依据并可追索的合同或契约(Mark Schreiner,2000)。

国内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业已开始,他们大多赞同国外的基本定义,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的一个概念,系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部分,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如货币经纪人、货币贷款人、私人储蓄协会等)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如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被分割的市场等)。根据一些学者的分析,认为目前中国的非正规金融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银行间的不规范拆借;低利贷款以高利率贷出;民间金融,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农村合作基金、私人钱庄、合会等;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大量现金形式交易的地下经济(易秋霖、郭慧, 2003)。

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现存正规金融而言的,它其实也是一种资金融通活动,不过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当局监管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具有非法性和隐蔽性。但非正规金融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对其存在价值的全盘否定。事实上,按照能否促进市场发育成熟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虽然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经改造未来可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此即灰色金融;另一类则是既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未来也不可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此即真正意义上的非法金融或称黑色金融。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是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改革以来,由于正规金融的缺位,导致新兴的民间经济部门只好另寻渠道,筹集维持其生存发展所需的资金,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留下巨大的活动空间。随着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正规金融部门逐渐实现商业化经营,它们存在的偏好公有制经济、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惯性思维也逐渐淡化,民间个体私营部门难以进入正规信贷市场的原因更主要地归结于借贷双方的客观制约条件。从借款方角度看,个体私营部门缺乏合格有效的抵押担保,抗风险能力弱,无法接近正规金融部门;从贷款方角度看,个体私营部门数量多、规模小,从而需求面广、需求金额不大,若正规金融部门扩展其原有的服务内容,需要支付的网点建设、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等成本相应得到大幅提高;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正规金融部门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超过能得到的收益。因此,民间个体私营部门被隔离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也就在所难免,而个体私营部门对资金的渴求便催生了非正规金融部门,以填补正规金融部门在这方面的缺位。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其实就是经济转轨时期为克服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缺陷,而由民间自发创造的旨在改变原有资金流动格局促进私人部门发展的一项制度供给。

二、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学术界和决策层普遍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只是简单的此消彼长的替代(竞争)关系,然而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人们发现,两者之间也有互补的一面,这为我们在政策设计上扬长避短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1.替代关系(竞争关系)

同为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必然会有业务上的重合,因此形成一种替代和竞争关系。由于非正规金融部门信贷活动的相对单一,这种替代关系主要表现在存款和贷款业务上,特别是在存款业务上。在一般情况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是有限的,它们各有其优势和特定的服务对象。可是在特定情况下,双方的业务范围也有可能出现交叉,形成激烈的竞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浙江省温州以及福建的平潭等地发生了“会案”,当地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吸引了大量的储蓄资源,致使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因为储蓄资源枯竭而濒临倒闭,迫使温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首次在中国正规金融系统内采取浮动利率予以应付,在福建,非正规金融机构甚至将临近县的资金都吸引过来。由此可见,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

2.互补关系

许多研究表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不仅仅是替代关系,事实上,由于它们各有其比较优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起到互补作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完善,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业务进行有严密的控制程序,因此在提供大额和长期的贷款方面更能体现其优势;而非正规金融由于操作简单易行,其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更擅长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额贷款。由于其与非正规金融市场各自具有比较优势,使得两者在信贷市场上能够服务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合作,有时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贸易信贷中,有资格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大企业将筹集到的资金转贷到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不具有相关的信息,因此不愿意将资金贷给民营中小企业主或个人,而是以较低的利率将资金贷给有足够担保的大企业。大企业则因为在商品或其他市场的业务联系,了解那些不能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因此在没有更好投资机会的情况下,会以一个更高的利率将资金贷出去。这个例子很好地体现了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带来更高资金回报率的非正规金融市场,大企业可能也不愿意向银行申请该笔贷款,该贷款业务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果没有正规金融市场,大企业自身就不会有足够的闲置资金投放到非正规金融市场。

民营中小企业作为一种以规模划分的企业组织形态,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从发展模式看,民营中小企业中既有日后可能成为大企业的高成长型企业,也有单纯的维持家计为目的的微型企业;从社会分工看,既有独立开创事业,提供最终产品的企业,也有依附于大企业产业链上的专业配套型企业;从企业禀赋来看,既有大量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也有少数知识密集型企业;从组织形式上看,既有家族制和合伙制的企业,也有社会化的公司制企业。民营中小企业从事的行业更是遍布于各行各业,性质复杂,再加上其生命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其金融需求的复杂多样性。因此,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能单靠一种模式,应当是正规金融为主导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复合型融资模式。根据国内外融资经验,这样一种融资模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主渠道作用,构筑新型银企关系。

(2)数量众多的民营中小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非银行中小金融机构,这一部分盈利性的金融机构应当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干力量。它们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以本地区为主要经营活动范围,能够与本地区民营中小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

(3)由城乡社区或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储贷协会、合作基金等)。这些合作金融组织主要为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地区合作组织之间可以建立联合关系,并在较高层次上开展一些盈利性的商业金融业务以反哺合作金融组织。

(4)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天使投资市场面向初创型的、早期高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的小型资本市场体系,以解决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尤其是权益性融资需求(第六章论及)。

(5)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二板市场的融资作用,创建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模式。

(6)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第八章论及)。

(7)少量以地方政府作为出资和运营主体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以解决具有较大外部性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8)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和法律、会计、咨询业等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七章论及)。

(9)地区性的金融租赁业务,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复合共生型的多元融资模式能否有效而健康的运转,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模式设计,还取决于外部环境,如政府的相关政策、法律和监管体制,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相互关系,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和社会的自组织程度,社会整体经济状况等。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

民营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最常遇到的是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融资障碍。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难以提供经过审计合格的财务信息和经营记录,从而使银行在向其贷款时面临着更高的信用风险。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往往实行“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政策,对贷款需求者有选择地授予信用,拒绝信息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贷款者的申请。国外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正是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为了缓解金融交易中的信息问题,银行开发出基于不同类型信息的多种贷款技术。美国经济学家Berger等人(Berger,Udell,2002)将这些技术归纳为四大类:

(1)财务报表型贷款(Financial Statement Lending)。该贷款的发放决策和贷款条件主要基于贷款申请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它主要适用于信息透明度高的大企业和一些有较长历史的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大多数难以满足这类贷款所需的信息条件。

(2)抵押担保型贷款,又称资产保证型贷款(Asset-Based Lending)。这类贷款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借款者所能提供的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而非其财务信息。即抵押和担保成为信用分析的某种替代机制。资产保证型贷款有很强的事后监控机能,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被广泛应用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它的主要特点是交易成本过高,手续繁琐,而且无法满足抵押和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将被拒之于银行之外。

(3)信用评分(Credit Scoring)。这是一项运用现代数理统计模型和信息技术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进行计量分析从而做出决策的新技术。它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信息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机构将其运用于小额贷款的发放上。但由于该技术较复杂,对信息系统和数据积累的要求较高,其应用范围受到限制。

(4)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 Lending)。关系型贷款是关系型融资的最重要的一种方式。这类贷款的发放是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做出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企业的社会信誉和个人品行。信息的来源有三个方面:平时办理企业的存款、结算和咨询业务而附带取得;企业的利害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顾客) ;企业所在的社区和社团。

关系贷款有三个主要的特征:取决于企业、业主以及地方社团多维度密切联系累积的软信息,这种软信息经常是软数据,很难量化,检验和进行银行组织的层级传递;贷款高级职员与企业、业主以及地方社团的重要关系,是这种软信息的主要载体,很难与银行其他个体共享;因为这种关系软信息的依附性,从而在贷款高级职员与银行管理者之间产生了代理问题,如对企业近距离监控,可重新谈判以及隐含的长期合同协议等。

以上四种贷款技术的应用取决于可能导致银行信贷配给和“过度信贷” (Overlending)的信息问题的种类。总的来看,前三种技术所涉及和生产的主要是易于编码、量化和传递的“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这些信息不具有人格化特征,基于这类信息的贷款属于市场交易型的贷款(Transactions-Based Lending)。关系型贷款则有所不同,它所涉及的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消息” (Soft Information),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这种软信息可视为银行生产的关于特定企业及其业主的专有知识(Idiosyncratic Knowledge)。根据交易成本理论,越是专门化的知识,其转换成本(或沉淀成本)越高,交易就越倾向于以长期关系的方式进行(詹森·麦克林,1999)。因此,与市场交易型借贷相比,关系型借贷属于含有某种社会网络因素的准市场交易,是银行和企业之间为克服市场失效而共同构建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有助于缓解信贷市场上的市场失效,长期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软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财务数据硬信息,部分弥补中小企业因无力提供合格财务信息和抵押品所产生的信贷缺口,并有助于改善其不利条件。因此,关系型借贷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重要产权,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相当盛行。

二、关系型融资:现实可行性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1.现实可行性分析

新型银企关系——关系型借贷之所以具有现实可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信息的对称性,减少了逆向选择。由于银企长期关系存在,银行比较了解企业各方面的状况和信贷迫切程度的信息,从而减少了逆向选择,增加了企业贷款的机会。另外,对于企业来说,与银行的合作是多次重复的,因此,它们必须遵守信用,避免机会主义倾向,防止破坏这种长期关系带来的严重后果发生,失去合作机会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2)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由于这种长期形成的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因此,银行对企业资金的需求量,贷款期限、频度等容易掌握,因而有利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另外,由于企业的贷款数目不大,不还钱的收益与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相比,往往是得不偿失,因此,一般都能准时归还,从而能较好地防范信贷风险,这与民间金融类似。广州人行课题组的专项调查表明,民间金融借款回收率普遍较高,远远高于被调查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另外,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这种长期合作关系,使双方相互比较了解,可以随时办理各项业务。办理业务无论大小,一笔贷款从提出到审批的时间很短,能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

2.可能出现的问题

虽然银企间的关系型借贷关系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必然的成功,在推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种种问题。

(1)银行的介入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是否会破坏金融活动的市场交易原则。对这个问题的分析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银行是非纯粹的商业机构,银行缺乏自主权,那么银行的介入则是被动的,政府的干预才是破坏金融活动市场交易原则的真正原因。如果银行是纯粹的商业机构,则其对企业的选择是从市场角度进行的,这与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企业的选择一样,只不过投资风险承受的主体不同,银行的选择并没有破坏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2)保持亲密的关系是否会产生信息的软约束。在建立初期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原因,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总会披露有利信息,隐瞒不利信息,银行在选择时,可能会误选不太好的项目,由于害怕先期投入形成“沉没成本”,而对一些长期的项目,不太好的项目要不断追加投资,追加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这种软约束一般只会出现在初期。银企合作时间越长,双方的了解程度将会逐步增加,企业提供真实的动机在与银行的多次博弈中逐步增强,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软约束会逐步得到硬化。

(3)银行垄断了企业信息,可能会采取不利于企业的高利率。信息的高垄断会使银行具有抬高利率的动机,但企业可以以转移自己的基本账户集体约束合作威胁,银行因此会损失存款来源,且不得不重新选择合作企业,增加搜寻成本。银行要在抬高利率所得与搜寻成本之间做一选择,这抑制了银行利率制定的任意性。银行和企业在这种博弈中最终会形成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利率水平。

三、新型银企关系的重塑

1.实行主办银行制

关系型借贷要求银行对企业、企业主了解比较充分,即银企之间保持长期密切的业务关系。推行主办银行制的组织结构可能比其他结构能够更好地解决与关系贷款有关的合约问题。尤其是,拥有较少管理层次的中小银行信贷员与银行管理层之间的合约关系比较简单,能够避免与大的多层次的机构有关的组织不经济和协调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基于硬信息的标准化的信贷政策。此外,实行主办银行制,银行总部更接近潜在的关系客户,减少了信贷员与银行管理层之间关于企业、业主和社区的软信息的传递问题。国外研究表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密切程度影响信贷的可能性与价格。传统的实证检验以银行提供存贷款等服务时间的长短为依据,近来银企关系密切程度指标还包括银行提供账户管理等一揽子服务。

2.培养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文化

关系型信贷的基础在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了解。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信用文化已深入人心,信用如商品,已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文化的培养,是关系型借贷能否有效实行的关键。因此,政府与银行宣传部门应着力培养信用文化,使企业和个人都认识到,信用不仅是美德,而且是现实的财富。当然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还应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包括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和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等诸多方面,增大企业失信的成本,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中小企业的信用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构筑新型银企关系,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将起到非常有力的促进作用。

一、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优势分析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资源配置优势

有材料表明,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的80%以上投向了效率低下的公有制经济领域(该领域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只为37%),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高达63%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我国金融市场上获得的资金支持却不足20%。这种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无疑既造成了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极不利于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我们及时给予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国民待遇,适当开放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则必将有利于上述问题的彻底解决。

2.信息优势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一般具有地方性,对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等具体情况比较了解,不存在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的不足,所以那些有着良好发展前景,个人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就可以获得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来满足经营资金的不足,同时也不需要商业银行繁琐的登记、评估等手续,能快捷、低成本地获得急需的资金。这样一方面不但能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更有利于发展;另一方面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成本也很低,使得中小企业与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在互利的基础上获得发展。

3.定位优势

在国有银行占有垄断地位的环境中,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把它的服务定位于低端客户,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个体户、三资企业等企业,服务的客户群明显有小型化、个性化、特色化的特点,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与民营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避免了与国有银行的正面冲突。

4.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优势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群体存在明显的小型化、个性化、特色化的特点。它们可以利用机构精干,管理成本低,加上独立自主经营、激励机制强、办事效率高等制度优势,为客户提供灵活、优质的金融服务。以浙江某信用社为例,5万~10万元的小额贷款打入客户的账户的时间只需5分钟,而50万元贷款业务的审批也只要半小时,是一种天然的贷款零售商,可以满足中小企业期短、量小、紧急的资金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客观现实性

1.快速发展民营经济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客户资源和市场

应当说,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立足于为中小企业服务,是有相当经济合理性的。一方面,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资金规模较小,无力经营大的贷款项目,故其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将是较合理的选择。特别是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拥有的管理层次少、运营成本低的优势及其金融服务具有的灵活、高效、综合量身定做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与中小企业一样分散在各地,对当地中小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会比较了解,因此能够有效地解决银行放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而且它们在给中小企业贷款之后还能够相对容易地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从而能较好地防范信贷风险。此外,我国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还在产权体制关系、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着诸多相通之处,帮它们将更容易形成融洽的银企关系。因此,在我国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让它们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将能在最能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的领域开展金融服务,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不会再受困于“银行放款难”的境地。

2.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是我国加入WTO的要求

加入WTO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中美双边协议,从正式加入WTO时起,外资金融机构即可以在我国所有的区域、对所有的中资企业和我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5年过渡期内逐步放宽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内取消包括居民在内的所有客户限制;加入5年后,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5年过渡期后,国内金融市场同时也就是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也就是说,我国在未来5年之后将对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一般来讲,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民营的,对外资开放而不对内资开放金融市场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开放应该有个先后次序问题,一般是先对内资开放,然后才是对外资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业在对外资开放之前必须先对国内的民间资本开放,在外资金融机构还没有对国内金融机构造成冲击之前,让国内的民营金融机构尽可能地发展起来。

3.巨额的民间资产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

据2004年统计资料,我国民间资产达36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为12万亿元;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4万亿元,假设股市一半的流动市值和保证金为私人所有,为1万亿元,资本外逃保守估计5.5万亿元,房产总价值13.5万亿元,民间资产远多于国有资产。居民储蓄由1978年的210亿元激增到2004年的12万亿元,巨额的民间资产是发展民营银行的资金前提。

4.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调整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人浮于事,制约着商业银行效益的提高。为了适应银行业的全球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按效率原则撤并了一批成本高、管理难、业务不足和严重亏损的基层机构和重复设置的网点,并逐步把业务转移向大城市。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退出为民营银行市场进入提供了空间,它们的出现可以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撤退后出现的信贷供给空洞。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使其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融资服务在内的各种金融服务方面,有些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抢在了我们前面。如外商独资的德富泰银行(原泰国泰华国际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已经发放了高达2500万美元贷款,而且其还计划到2007年底将总共发放10亿美元的中小企业贷款。之所以如此热衷于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德富泰银行更多的考虑是“放长线钓大鱼”。因为它们认识到,银行服务于一个小企业,就像培育一个孩子。而现在的中小企业将来即使长得再大,一般也是不太可能离开一直帮助它成长的银行的。可见,像德富泰这样的外资中小银行都能够找准自己的目标市场定位,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我们本土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应该充分利用自身较好的地缘和人缘优势,迎头赶上,大力开发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市场。

三、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关键环节

所谓民营金融机构包括非国有的民营中小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经纪公司等。从民营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角度看,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现代公司制组建,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治理结构合理完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要根据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建设的要求,构造规范化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公司治理目标。民营中小金融在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自主公开选聘优秀银行家和有效发挥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作用的基础上,赋予总经理充分的经营权力,同时通过高薪、实施股份期权计划等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银行具备优秀的银行家和经营管理人才,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盟民营银行,强化银行的人力资源优势。

(2)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发展模式,不宜简单地相互模仿和急于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先立足于为地方经济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管理水平提高和其他条件成熟时再考虑逐步扩张。不少专家还认为民营金融机构应走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相结合的道路。不仅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且可以为它们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管理咨询等。

(3)民营中小金融相互之间应当加强同业合作。中小金融机构的自身规模较小,在开展业务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限制。通过加强同业合作,联合起来提供银行贷款或是其他金融服务,就有可能达到优势互补和规模经济的效果。各个地区还可以成立民营中小金融同业公会之类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和规范,从而达到金融机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公平竞争。

从政府角度来说,在发展民营中小金融当中,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保证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当前政府在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方面应当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要有所放开,严格依法准入,减少人为干预。也就是说,民间资本发起组建金融机构,只要在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方面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以注册登记。金融监管部门只审核其是否确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而对其他非法定因素则不作过多的要求。

第二,金融监管体系应当适时进行创新。民营金融机构的成立,使金融监管当局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监控对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备,同时还要提高监管部门的服务意识,积极帮助民营金融机构确立正确的业务指导方针,建立健全业务规章制度。这样就可以做到既能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的顺利发展,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国有金融体制下,国有银行背后有国家信用作为隐含的担保。而民营银行则是以私人信用作为保证。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1]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保障。

四、民营中小银行的发展

1.民营银行的定义

当前,国内外学者关于民营银行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产权结构说,认为由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普遍的观点认为民营资本的产权比例应该达到50%以上,具备这种产权结构的银行才应该算作民营银行;二是资产机构说,认为民营银行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民营企业,贷款客户也都是民营企业;三是公司治理机构说,认为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经营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四是经营者身份说,典型的是国有民营银行和民有民营的提法。其实,以上述观点去界定民营银行,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按产权结构说判断,我国目前并非没有民营银行。如以民营企业入股的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就符合产权结构说的定义,因此,只从产权结构来定义,也是有失偏颇的,因为银行的服务对象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企业,特别是其基层机构在支持国有企业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只不过是支持的力度不够而已。如广东梅州市的梅雁、宝丽化等优秀民营企业就是各家商业银行争先恐后放贷的对象。当前的问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决定了它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有效金融服务需求。第三种公司治理结构说有遗漏之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中,不乏采取市场机制进行管理和运作而取得较好效益的事例。第四种经营者身份说给人以牵强附会之嫌,因为一个企业的性质并非是由经营者的身份来界定的。

笔者认为,民营银行的概念,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产权清晰,主要由民间资本入股组成,其中也可以包括一些国有资本,但绝不能占控股地位。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的,这种关系必须以产权清晰为条件。由此,我们可以说民营银行首先是产权清晰的银行,是落实了产权监护人的银行。二是依法成立。其市场准入完全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金额、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三是没有政府行政干预。其经营权不受党政部门控制或没有联系,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包括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四是由市场选择经理人。通过公平竞争,从真正懂行的专家当中来选拔经营管理人员,并由董事会任命,党和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干预。五是完全按市场机制运作。

2.民营银行的构建模式

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运用何种模式构建民营银行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构建民营银行不能急于求成,应该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战略,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对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注入民营成分;二是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现有的中小银行,逐步实现中小银行民营化;三是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完全以民营资本投资入股、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民营银行。

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正在加快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试图通过股份制改造来改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可以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吸引社会公民股份扩充实力,使其具有民营属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10万多亿元,城乡居民手持现金大约1万多亿元,城乡居民手持股票、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大约3万多亿元,以上三种合计有14万亿元以上。只要上述这些民间资本中有1/8或1/10进入国内银行业,少则1万多亿元,多则2万多亿元,这么一大笔资本投入对于加快银行业改革和壮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效果将是很可观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不仅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而且可以为公司上市做准备。对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明确了每个分行的产权后,可根据效益原则,在经营不良时,允许民间资本对它进行兼并和重组,这样既达到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目的,也达到了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要求。

民间投资者投资设立民营银行。民间投资者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申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商业银行,经金融主管机构批准后,这样的商业银行就是民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现在有着10万亿元的民间资本,对于如何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民营银行,关键是建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保证其合法经营与保护广大储户利益。在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机构之前,成立民营银行还是有相当风险的。

改革农村信用社,发展民营银行。当城市金融体系改革思路逐渐清晰以后,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在农村的战线,农村信用社取得了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当然,这些农村商业银行并非我们所指的民营银行,但这对于民营资本却是一个好的机会,民营资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入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独立投资成立民营银行。从竞争角度看,如果能有真正的民营银行在农村出现,其竞争力将是这一领域其他银行无法比拟的。关键是政府要有明确的政策,让其他银行进去,促使当地金融服务发展起来,服务于当地经济。

3.民营中小银行的框架设计

结合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合理的策略应该是在对内开放银行业市场的同时,设计好民营银行的经营框架,在该框架下既能保证政府对资金的控制权,又能保持银行业市场对民营资本的开放渐进有序。这个框架设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立形式、资本结构和分级管理问题。具体来说有:

(1)关于设立形式。笔者认为应成立以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区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在服务对象上要有所创新。首先,民营中小企业客户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空缺,民营银行抓住这一客户市场,做的是拾遗补缺的工作。其次,把民营经济部门作为首要目标市场,也是对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采用社区民营中小银行提法,其意义一是为了突出其在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确定向中心城市集中的战略,如果我们提倡的民营中小银行也选择中心城市,势必和四大国有银行直接冲突。社区民营中小银行以中小城市作为活动的重点,恰好能够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中心城市集中之后留下来的空间,配合四大国有银行的战略调整部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区民营中小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在不同的层次上运作,具有较高的互补性。二是可以突出其为民营中小企业和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金融市场上有着不同层次的顾客群,要求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在世界各国金融市场上,大银行主要为大企业服务,社区银行则为中小企业服务。创建社区民营中小银行对于疏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民营中小银行通过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及时推出适合它们需要的服务新品种。此外,建立社区银行也有利于为农村注入资金,疏通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有利于改造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巩固基层金融体系。

(2)关于资本结构。就公司制企业的资本结构来看,大体上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股权集中,有绝对控股股东型;第二种类型,股权高度分散型;第三种类型,没有绝对控股股东,有多个持股量近似的大股东型。资本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企业在诸方面存在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从第一种类型来看,由于经营者是控股股东直接委派的,其利益与企业利益基本一致,在经营激励方面是可以的,但小股东对其的监督却很难,而且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地位,而令公司做出有利于控股股东自身而不利于公司的决策;从第二种类型来看,由于经营者的利益很难与企业利益一致,所以经营激励相对较差,又由于股权过于分散导致对经理进行监督容易产生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内部人控制”,总的结果是监督不利;从第三种类型来看,由于股权集中程度有限,而且由于股东的压力,经营者也会有足够的经营激励,中小股东会因此受益。显然,政府要求民营银行的资本结构选择第三种类型是比较合理的,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3)关于分级管理问题。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已经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业务范围等诸多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减少金融风险,促进民营银行稳健经营,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的银行分级管理制度来对民营银行进行管理。即根据民营银行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遵守法纪情况发给不同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经营范围。具体说来,规定刚成立的民营银行为限制性银行,只允许其吸收股东存款,向其股东提供信贷服务,即先具有合作性质;待经营一两年后由权威机构认定,如果其信誉较佳就允许其经营批发业务;至其几年后资本、资产、盈利已达相当水准再经权威机构认证,可以将其转为全面性银行,允许其开展零售业务。如果其表现不佳,则可降级。这样既增强了民营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又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审批压力,还可以控制民营银行的市场份额。

一、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特征

合作金融又叫合作信用,它是经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取便利的金融服务,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并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典型组织形式就是信用社。

目前,人们对产权制度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本书是狭义上的,是指为了界定和处理企业内部资源的所有关系而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的总和。从产权制度来看,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由股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构成。公积金是合作金融的集体产权,它来源于历年的积累,要求为合作金融组织的整体发展目标服务,包括市场占有率、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保证一定的积累转化为投资等;股金是社员个人产权,它以能通过量化的股权结构具体表现出来,并以获取贷款优惠与一定盈余的形式得到承认与实现。由于股金制度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产权制度,它对企业运行效率的影响自然成为我们分析的重点。

合作金融股金制度是以直接结合起来的社员个人对其内部资源大体均等的个人所有和集体占有为特征的,并以合作者各自的产权得到承认与实现为基础。其实现形式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参与合作金融组织经营管理的权利,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行使民主管理权利。②入股股金分红的权利,这是个人产权的直接体现形式之一,是收益权的一个方面。③经公积金积累后剩余利润的返还权,这种返还是依据社员与信用的交易额的大小确定的,也是收益权的一个方面。④优先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优先权和优惠权,这是财产收益的一种间接实现形式。因此,考察产权制度安排对合作金融组织运行效率的影响,还应同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相联系。

二、地区性合作金融机构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的优势分析

分析合作金融组织在信贷市场上的优势主要是与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这种比较可以从金融交易费用的构成项目分析。

1.信息成本优势

在对本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上,尤其在为一些成为合作金融组织股东和社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合作金融机构具有信息成本的优势。在县域金融市场上,无论是寻找存款客户还是调查贷款人的资信,合作金融组织花费的成本是非常低的,而商业银行的信息费用却高至难以承受。在县域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对其社员和本地中小企业的情况非常熟悉,从而在组织存款方面,信用社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信用社社员也有义务和动力将储蓄存入“自己的”信用社,所以信用社在吸收存款方面显然要比商业银行具有低成本优势;在发放贷款方面,信用社主要为社员服务,土生土长的信用社十分熟悉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企业状况、贷款用途及其偿还前景,从而能够在没有花费多少调查信息费用的情况下对贷款项目进行正确评估。同时,由于社员对发放的每一笔贷款共同负有责任,或者即使不负连带责任,贷款损失也损及共同利益,社员就有动机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反映在贷款过程中。所以,信用社贷款即使有一些没有足值的担保,也是安全的。与此相比,商业银行由于对贷款申请的中小企业不熟悉,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以防止贷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在贷款保证上,由于缺乏信用社和社员之间的那种合作机制,商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往往要求增加抵押担保,这又进一步增大了交易费用。

2.管理和监督费用优势

由于信用社机构精干,管理层次少,信息传递渠道短,决策较迅速,员工工资费用较低,因而其管理成本比商业银行低;同时,由于地方性金融合作组织对本地区有人熟、地熟、事熟的“三熟”优势,如威廉森所说的具有丰富的“专有知识”或“直觉知识”,合作组织对贷款的管理和监督成本也比商业银行低,效果比商业银行好。由于民营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市场是个分散的、小额零售的、个性化的市场,而不是集中的、大额批发的、共性化的、市场化的市场。在这个市场里,大的商业银行的机构和管理存在着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也是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的原因。而地区性金融合作组织的特点适应分散的、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特别是低廉的管理监督费用和微不足道的信息费用使其面对微小利差的小额信贷也能游刃有余,稳步经营。

三、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1.组织模式上,要建立多样性的地区合作金融模式

(1)可以把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为“存款银行”,具有商业银行特征。对民营经济非常发达,民营企业数量众多的地区而言,继续沿用传统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合作金融实力较强,如果把现有的农村信用社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可能对这些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更为有利。另一方面,现行信用社、信用联社两级法人制度也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发展。因此,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信用社组织制度,取消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组建地方商业银行,是经济发达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具体实施途径可有如下两种:①将空间上彼此邻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若干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只能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也将被限定在某些特定的地域范围,为当地个私经济、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是它们的主要功能。这种途径在我国东南沿海的发达农村地区可以先行。②将过去是郊区,现在已成为大城市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并入当地的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2)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就一般经济地区而言,对少数身居城市、资产质量低下、严重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坚决撤销;另外,对部分位处偏远、费用过高、存款达不到一定规模、无法满足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各项指标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坚决收缩,在此基础上,推进制度创新,将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是一种农户和农村个私企业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织信用社、基本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

(3)转变为政策性银行。从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看,主要是支持农民的脱贫工作,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业务色彩。因此,可考虑将老少边贫地区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改为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专门从事扶贫开发工作。这样既可以改变现有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无法维持发展的困境,又可以解决国家政策性银行因缺乏基层网点不能有效行使职能的问题。

(4)按合作制原则发展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需要,在贫困地区,以及其他由于农村信用社改造、收缩、撤并后留下金融服务断层和空白的地区,可以由农民、农户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发展新的真正意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2.完善地区合作金融的法人治理结构

现行地区合作金融的法人自治体制应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

(1)改革理事会机构,彻底废除法人高度集权的体制。首先,应严格按照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机制,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改善决策层法人治理机制;其次,扩大理事会成员范围,将市(地)联社的入股社员的部分二级法人代表纳入理事会,凡是重大业务决策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的进出人事变动等,都必须通过所有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拍板公示,交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2)在“三会”基础上再成立参议委员会,由社员社二级法人(现联社)和三级法人(基层信用社)组成,并参政议政。其主要职能有三条:一是对大社运营运作的建议权;二是对大社法人代表所作所为的直接弹劾权;三是对大社负有信息反馈,提交经营议案和制度议案的权力。

(3)完善监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一是加强对理事会运作行为监督制约,保障规范经营;二是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其健康发展,保一方平安。

(4)加强社员代表大会职能。目前,鉴于社员代表大会徒有虚名、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的现状,必须以法律制度强制赋予其三项权力:一是对理事会高管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坚持废除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提名权和行政委派制。二是最后审议权。凡理事会公示的各项决策必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是法人罢免权。凡法人在任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经营管理不善、敬业精神不强、严重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等,社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并向人行提交取消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重新换届选举的议案。

3.对农村合作改革应注意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其合作金融发展也有差异,组织形式、管理体制也不完全一样。我国与外国的国情不一样,因此,不能照搬某个国家的合作金融模式。我国国内经济发展又具有较显著的不平衡性,“老少边远”地区与浙江等沿海地区,不仅经济水平不一样,人们的思想观念差别也很大,所以,在制定和实施我国合作金融,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方案时,一定要注意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能用一个方案“统一”全国,搞“一刀切”。否则,就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其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应该尊重各省市地方意见,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合作金融体制。

4.加强国家对合作金融改革的宏观指导与支持

国外合作金融发展进行“干预”和“指导”,完全脱离国家干预,真正进行“自我管理”的不多。像法国、美国,便是由政府来亲自出面帮助合作金融机构的创建与管理体系的建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国家的宏观指导,现在搞改革开放,但不能因为所谓“改革”而忽视国家指导。因此,国家除了在改革方案的设计上“把关”外,还应在财政政策上给予合作金融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目前信用社改革中,对长期由信用社垫支的“保什储蓄利息补贴”,历史原因形成的“呆账”和“亏损”等,财政都应积极拨款补偿,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为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国家还要指导合作金融建立自身的管理体系。

5.加强合作金融的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通过合作金融的立法,从法律上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服务宗旨、管理制度等予以细化的规定,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经营,为其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而我们在这方面还相当缺乏,即使是合作金融改革也没有权威的“法律”作为依据,只是根据国家的有关“决定”或“制度”进行,难免会造成改革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因此,应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资本市场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高能通道

资本市场是指一年以上长期资金交易关系的总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一种将资金从储蓄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手中的转移机制,资本市场主体是资本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所有市场主体中,金融中介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资本市场在经济运行中主要通过三大基本功能即优化资本资源配置功能,对资本资产的风险定价功能以及证券资产提供流动性功能发挥作用。在这三大基本功能中,风险定价功能提供一种运作机制,并且是一种最基本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是风险定价功能的一种自然结果;从规模上来看,通过金融中介的中长期信贷的世界各国均是形成资本的主要力量,但是,在资本市场中,股票、债券发挥着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的能动效用就是为满足资本所有者的投资需求和资本需求者的融资需求创造条件并提供场所。从企业角度讲,进入资本市场主要是为了获得长期资本。目前我国企业所需资金的85%~90%甚至更多是通过间接融资方式筹集的,只有10%~15%是通过自筹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于是造成与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50%左右负债率相去甚远的局面。过高的负债尤其是前几年借入的高息负债,使企业利息负担沉重,效益低下,这是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的樊篱。因此,要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就需要让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打开获取资本的通道。资本市场可以有效解决民企发展中的瓶颈因素,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是民企发展的最佳选择。

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不仅能筹集到长期发展资金,而且能在其中得到资本溢价的益处,也就是说企业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不是简单的1: 1置换,而是把企业的盈利能力与未来也按一定的价格,用股份的形式一次性卖给了投资者,这对于民营企业保值增值尤显重要。通过发股上市,可使企业资产总量增加,加上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及上市的部分,企业升值更为可观。民营企业规模得到扩张,更关键的是获得了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现金资本。新股发行后,由于新老股东同股同权,作为发行主体的原企业仍然保持控股,表面上所控股权比例降低了,但控股权没有下降,而且以小搏大,实现了以较小的有效资源控制较大的社会资源的目的。

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意义不仅仅是取得以上利益,而且还能通过上市使企业拥有一个与资本市场直接对接的高效通道,可以通过购并、注资、配股等一系列资本运作的方式,使企业源源不断地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从而使原来单一的产品经营升华到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两条腿走路”的境界。需强调的是,增资配股是为了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必须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否则会降低净资产收益率,影响下一年的配股。一个良性的资本运作是一个不断融资、不断注资增效、不断使老股东滚动增值的过程。

二、多层次、多品种资本市场的建立

1.资本市场层次划分的作用

(1)扩大资本市场的作用范围。一个能够有效配置资本的市场应该是:一级市场能够吸纳任何证券,只要这种证券的风险能够度量并且能够为风险做相当的收益补偿;二级市场能够给予上市证券以准确的定价,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能够对称。但是对于任何一个资本交易市场来说,其交易和管理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排斥一部分融资者和投资者向具有优势的市场主体如大企业倾斜。建立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市场,就可以吸纳被上一层排斥在外的市场主体,从而使资本市场的作用范围得以扩大。

(2)提高资本市场的集中度。现代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交易越来越集中化,因为交易市场存在着规模经济的问题,规模越大交易成本就越低。同时对于证券来说,最重要的活力源泉就是流动性,而集中交易有助于提高证券的流动性。此外,集中交易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将交易市场分出层次以后,个性相差很大的不同证券可以按照类别进行交易,同类证券交易集中度便得以提高。

(3)有利于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对于风险、收益性差异很大的证券,其上市交易规则、管理规则也应有所不同,而一个市场是不可能同时执行两套或更多的规则的。如果将差别很大的证券都纳入一个交易系统,不仅会带来监管困难,造成监管执行上的畸轻或畸重,而且还会影响竞争的公正性并因高风险证券的剧烈动荡影响整个市场稳定,加大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

(4)有利于保持投资者的长期信心。由于大规模和高流动性的市场便于统一和规范交易规则,便于交易商品的标准化,便于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开性,对于保持投资者的长期信心是有利的。

2.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模式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多层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这样几个层面:二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暂且称之为三板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资本市场则专门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三个层面的市场入市资格和监管逐步严格,企业的素质也逐步提高。

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两个层面的资本市场。因为构想中的二板市场仍位于证券交易所的框架之内,很难摆脱现有证交所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限制。同时由于规模有限,上市成本也相当高昂,众多中小企业将很难进入该市场进行融资。培育风险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私人权益性资本的募集制度,培育高素质的风险资本家。另外,要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政府应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鉴定,技术监督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风险资本的收入和资本收益给予税收优惠,放宽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等。还有多渠道筹措风险资本,力争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如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尤其是天使投资市场等。

3.民营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入市的时机选择

民企进入并利用资本市场要选择良好的入市时机。在市场状况良好、条件符合、时机适宜的时候,将自身推向市场,往往能卖个好价钱,获得较高的资本增值,能够吸引较大的资金流。相反,如果在行情不好的时候入市,即使是很好企业的股票,也可能达不到筹资的预期效果甚至难以顺利发行,如1997年下半年我国香港市场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很多的股份在不同时期发行,募集到的资金量也会不同,有人认为这是“泡沫经济”,但对企业来讲,他取得的不是泡沫而是实实在在的资金。对于投资者来讲,他的购买行为是基于公司盈利能力与未来发展的信心,未来企业的盈利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会填补泡沫。

三、民营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

1.债券融资的特点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券融资具有一些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关注的特点:①债券融资不会使企业的股权总量和结构发生变化与转移。②在所得税税率较高的情况下,债券融资的综合成本可能优于股权融资。③在企业面临收购或反收购时,发行债券是最佳的迅速筹集资金方式,美国企业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诱因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企业收购高潮中,不少企业通过发行所谓“垃圾债券”完成了“大鱼吃小鱼”式的收购。④当股市持续走弱、发行新股出现困难时,发行债券往往成为较为容易实现的融资方式。

2.民营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1)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政府已认识到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重要性。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制定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它将体现出进一步市场化的方向,将放宽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企业债券将为优秀的民营中小企业打开直接融资的另一条渠道。在实践中部分省份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为民营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大力支持。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提出:“在积极帮助民营股份制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同时,允许民营股份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以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2)融资主体独立灵活。一提起民营中小企业,大家可能会以为是一些小企业,经营风险大,不利于债券融资。其实,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长壮大,其中不乏已成长为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如联想集团、清华紫光等。根据2002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结果,我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持续扩大,民营中小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资产负债率低,还本付息能力强,破产约束强,已经走上了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

(3)资金来源广泛可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我国投资者中风险规避型的占大多数。据最新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存款储蓄已过12万亿元大关。这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加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资金基础和旺盛的市场需求。而大鹏证券公司对多家企业债券销售情况的统计表明,债券市场上70%的资金来源于个人投资者。因此,只要民营企业在市场上建立了自身信誉,债券融资不但能低成本地吸引社会闲置资金,对我国大多规避风险的投资者,也是稳健投资的一种选择。②股市的持续低迷使投资者对股票投资产生“信任危机”。目前,中国股市的圈钱与投机行为越来越多,理性的投资者被迫观望甚至退市。事实上,投资债券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逐渐被投资者所看好。从2002年开始,企业债券市场出现了发行规模扩大,机构和中小投资者踊跃认购的现象,2003年开通企业债券回购,更加大了企业债券的吸引力。

(4)债券投资需求增加,需求创造市场。根据“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现状调查研究”结果显示,86%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需求得不到全部满足,主要原因是债券的发行规模小、供不应求;84%的机构投资者在国家放宽审批后愿意增加对企业债券的投资,主要原因是认为国家放宽审批后风险有可能增加,但收益也会相应增加,同时有可能使二级市场更加活跃,能增加获利机会。

3.民营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构建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基本具备了发达国家具有的市场要素:一级自营商制度、招标发行方式、无纸化记账式国债等,加上国债利率的期限结构曲线已经形成,这都为企业债券的定价提供了技术基础,而且由于银行的多次降息,发债成本大大降低,企业发债的愿望很强。同样,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的意愿也非常强烈,这些都使得中小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的可行性进一步增大。

根据我国有关民营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背景资料,笔者提出了一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以契约形式组建中小企业联盟,以单一主体共同对外发行企业债券。具体做法如下:根据中小企业的劳动密集型、资源优势型、科技发展型、外向创汇型等不同类别,考虑一些地域相近的、行业差别小的、成长性比较好的、有发展潜力的、较易于结盟的企业,联盟各成员共同投票选举几家实力相对雄厚的中小企业成为联盟轮值主席,组建的中小企业联盟以统一形象对外,从而通过联盟形式来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

通过组建民营中小企业联盟发行债券,可以解决债券融资中最大的两个难题——企业规模和债券担保问题。[2]首先,民营中小企业联盟的规模足以达到国家要求的发债企业规模。其次,联盟内部担保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后批准各民营中小企业加入,联盟会员每年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和保证金,在联盟对外发行企业债券后,由联盟轮值主席根据各联盟成员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实际资金需求灵活分配筹集资金,联盟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组建。由联盟轮值主席负责和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债券承销商进行沟通和联系,从而促成了“多赢”的局面。企业债券利息率采取浮动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银行同期存贷利率相应进行调整,一切按市场化运作,由于所筹集资金分配给多家民营中小企业,无形之中使筹集资金风险分散化。

同时,民营中小企业联盟发行企业债券有其很大的优势:首先,民营中小企业联盟自有资金相对充足,可以负担更大比例的负债,并且各联盟成员都是经过严格审查后加入的,经营状况普遍较好,具有承担债券融资的还本付息能力;其次,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联盟具有很强的破产约束。考虑到很多民营中小企业的所有者是以自己的资金投入的,这些社会投资者必须关注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因为一旦破产他们就会血本无归,为了避免企业破产,企业会力图及时还本付息,维护企业债券的信誉,从而使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债券融资有机结合起来。

在债券担保问题上,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民营中小企业走债券资金多元化道路,除吸引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为联盟实行担保外,联盟成员同时可以用各自的资源对债券实行再担保,比如可以用实物抵押的方式,这是传统的担保方式,还可以用企业的优质应收账款提供担保资金来源;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民营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我国出口退税资金很难及时返还到急需资金的贸易公司手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现金周转;对于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就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了。因此对于民营中小贸易公司可以考虑以出口退税资金作为债券担保资金来源。这种担保是非常有效的风险很低的担保,并且和民营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时间也很匹配。

如果民营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风险程度很高,还可以采取债券偿还准备金制度。即在债券发行后的某个时间(一般在1年半至2年后)开始,建立债券偿还准备金特别账户,由商业银行从企业的每月销售收入中代为扣除,直到债券期满,所有债券的本息都达到这个特别账户中,为发债企业能够及时偿还本息提供了保障。这种准备金制度既保护了债券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债券承销商提供了商机,有利于债券的顺利发行。缺点是使现金流减少,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还可以考虑用企业的存货、订单、经营权、无形资产品牌、商标、专利技术等作为再担保资金来源,在具体评估其价值时,可通过专业评估公司来评估,专业担保公司也可以参与评估,以确定再担保或者反担保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发展来看,现阶段国家鼓励效益好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同时,国家正在积极开放债券场外柜台交易(OTC)市场,同时鼓励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对发债利率也有了松动。由此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也逐步增强,这样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就是一种良性的循环和推动。这也为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一、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性

世界各国和地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充分证明,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弱势群体的发展必须得到政府的有效扶持,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建立了有效明确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作为一个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可以完善现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运行机制。通过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向一些确实存在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可以大大缓解和减少商业银行的各种非商业贷款比重。比如以往商业银行发放的各种“安定团结贷款”、“社会稳定贷款”等可以由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来做,从而使商业银行摆脱这些“政策性”的贷款项目,专心致志地从事市场化商业运作。可以说,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就没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真正完善的运行机制。

(2)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可以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于市场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往往造成许多公共品供应不足。政府未来弥补市场运行的缺陷,必须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品,建立政策性金融体系正是政府弥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比如,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建立农业发展银行;为了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建立开发银行;为了支持本国产品出口,建立进出口银行;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等,这些已经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是一件重要而又紧迫的事情。

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法律保护。虽然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已经有6年多时间了,但至今仍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出台,这使得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

(2)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政策性银行三家,难以发挥体系优势。

(3)资金来源不足。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都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注册资金难以到位。

(4)经营自主权差。我国的政策性银行除了接受国务院的最高领导外,还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以及由这些部门联合组成的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协调。从而造成项目选择渠道过于狭窄,运行的内在动力不足,无法实现其成立的初始目的。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

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立应该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政府投资基金等几个方面。

1.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为核心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鉴于我国尚不具备西方国家雄厚的市场经济基础,也没有发达的商业性金融体系,金融资本供应还存在严重的短缺现象,仅仅依靠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难以弥补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建立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为核心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同时,为保证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切实开展“政策性”业务,我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应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其主要资本金来源,避免注入过多的商业资本。但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也可以利用“入世”后全球金融资源整合的机会,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甚至向全球范围内的大型金融机构或银行集团借款等方式来扩大其融资渠道。

2.发展和完善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根据国家经贸委统计,截至2001年6月底,我国已设立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构200多家,尽管现有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缺少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极弱;缺少银行风险联动机制,贷款风险集中于担保机构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调整担保资金的运作方式。为调动商业银行在担保上的积极性,政府可以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具体做法是依据特定条件向社会公开招募协作银行,授予每家协作银行一定的额度;协作银行根据政府的条件选择中小企业贷款,每项贷款由银行和担保基金分担,贷款失败银行只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成功则利息全部由银行获得;每年度政府对协作银行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者取消协作银行资格。同时,在现有担保体系中建立和规范协作银行制度,明确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关系和风险分摊比例,强化商业银行考察、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以及对不良贷款追索的义务。

(2)参考国外特殊法人制度对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规范。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必然带有公益性和政策性目标,是一类带有特定目标和功能的特殊法人,因而担保机构不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议参照国外特殊法人制度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的目标、职责、经营方针、监管办法等,同时对这类特殊法人应执行特定的财务和税收政策。比如特殊法人可以盈利但不能分红(国际通行做法是利润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可以吸收企业和私人资金,但出资者不能作为股东干预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可以尝试调整现行依靠利润预期和赋予股东优先权的做法而改用税收办法。具体做法可以是,允许将资助的资金扣减出资者所得税税金,或者当资助资金超过利润一定比例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3)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由于担保收费往往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又可以直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带来财税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应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长期政策,将担保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应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业银行、企业和富裕者为担保基金提供资助。

(4)建立担保业内的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鉴于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十分分散和普遍弱小的现实,建议组建全国担保协会。该协会不承担担保风险和监管职责,主要为会员机构提供各种信息和交流渠道,统计担保业务的有关数据,并通过网络、刊物等方式对外发布业内信息。

3.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基金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融资难问题,我国各级政府近年来也建立了一些以中小企业为资助对象的政府基金,其中规模较大的基金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肥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但我国现有的政府基金总体上还存在着基金规模偏小,且大多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扶持对象等缺陷,特别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基金投资项目无偿贷款项目偏多,资金投入有偿性不高。政府通过基金方式无偿资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其本意是好的,但既然政府安排的基金是一种政策性金融的工具,就应该遵照金融的基本准则,即还本付息,否则,政府基金就会变成财政手段。同时企业取得资助又无须偿还,极易造成企业对资金的使用不重视效率等后果。同时,无偿使用的基金,也可能助长有关部门“寻租”的机会,对国家有限的财力形成较大的浪费。而且,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获取最大限度利润是运行的根本所在,因此,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基金应该重视对企业积极性的调动,要有利于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采用贴息贷款的方式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长期运作。

总之,建立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既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入世”后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它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还需要企业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参与和推动。这无疑要求我们实事求是,从民营中小企业的客观需要和我国的财力可能出发,发挥社会各个层面的主观能动性,为尽快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而努力。

一、金融租赁内涵

金融租赁[3]是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融资方式,因此自诞生以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年增长20%以上的发展速度。在美国筹资占飞机投资的45%,铁路设备投资的35%,汽车投资的31%。

所谓金融租赁(也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代为购买所需的设备来使用,从而使企业达到融资、融物相结合的一种租赁形式。也就是说,通过金融租赁,租赁公司(出租方)以融物进行融资,达到了货币资本进行增值的目的,而企业(承租方)则取得了“借鸡生蛋,以蛋换鸡”的效果,既得到了必要设备,又节约了资金。租赁的形式主要有四种:①直接租赁。直接租赁为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又称自营租赁,是出租方应承租方的要求,出资购买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②杠杆租赁。杠杆租赁主要用于价格高的大型设备的租赁业务,又称平衡租赁,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三方的经济关系。杠杆租赁的出租人一般只需支出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余资金则通过出租设备作为抵押以取得贷款,并从承租人那里收回租金偿还贷款。③转租赁。常用于从国外引进设备,一般是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要,先从其他租赁公司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承租方使用。④回租租赁。回租租赁又称售后回租,指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出售给出租方,然后再租回使用。承租方既可以保留对设备的使用权,又可将设备占有的资金变为可利用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

二、金融租赁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优势分析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相对于银行信贷等其他融资方式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租赁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

现有融资方式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就在于其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而金融租赁业务可以不像银行那样看重企业的业绩和财务实力,它们更看重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是否足够支付租金。由于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回租赁物后有维修、翻新、处置租赁物的能力,所以金融租赁往往不需要承租人安排信用担保,手续快捷便利。对于创业中的中小企业,金融租赁可能是风险投资以外最现实的筹资和取得设备使用权的渠道。同时,租赁投资由于投资额以租金形式在租赁期限内实行逐年分摊的机制,因而具有投资乘数效应,即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要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开始运营租赁资产。

2.金融租赁有助于民营中小企业及时完成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加快设备的引进速度

在当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民营中小企业又融资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只需少量资金就可以取得所需的先进设备,然后边生产边还租金,大大缓解了部分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技术改造中的资金紧张问题,促进了设备更新换代。在金融租赁方式下,一方面金融租赁业务手续简便,环节较少,因此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时间;另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也避免了自己直接购买设备所需办理的各种复杂手续,缩短了民营中小企业获得设备的时间,加快了设备的引进速度。在成熟的金融租赁运作机制下,许多项目可以做到当年签约、当年引进、当年生产、当年获益。

3.融资租赁租金支付灵活,可以减少财务风险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一次贷出,到期日一次偿还本金,这会给财务基础较弱的中小企业造成相当大的困难,有时甚至会造成不能偿付的风险。而融资租赁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制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租金可以逐期支付、延期支付、递增或递减支付等,这样就使中小企业自身的现金流量情况与还款计划相匹配,可以减轻对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压力,减少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

4.采用金融租赁方式可以使民营中小企业高效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各国都有专门的租赁优惠政策,如直接投资减税、加速折旧形成的所得税减免、财政贴息等。中小企业采取金融租赁加速折旧或经营性租赁租金税前进成本的手段,有在租赁期内得到合理避税、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流量等好处。同时,金融租赁可使中小企业实现投入与产出相匹配的税负,在企业效益好、设备效率高的时候加速折旧,提前收回设备投资;在企业效益不好,设备效率下降的时候,减轻折旧负担,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租赁方式、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增加或减少税前提取或列支的成本金额,达到均衡税负的目的。

5.融资租赁可以有效把握民营中小企业的投资方向,抑制盲目投资

由于融资租赁是以物质形态出现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迫使承租人对生产设备的投资方式和使用管理做出最佳选择和优化配置,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而不是挪为他用。由此可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公司不仅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而且能有效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抑制盲目投资,从而体现出比银行更强的制约力。

6.规避设备的无形磨损风险,加快了设备更新换代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大大加速的情况下,全额设备投资往往由于设备的无形磨损而带来一系列风险,而在金融租赁中,通过合同的方式,规定的资产原值、租金率等重要内容在整个租赁期间是不变的。一方面,技术的进步使生产设备的效率提高,成本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新的、效率更高的设备的出现使现有设备贬值,缩短了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通过金融租赁,将这部分风险转移。在金融租赁方式下,一方面金融租赁业务的手续简便,环节较少,节约了时间;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避免了自己办理引进设备的各种复杂的手续,加快了设备引进的速度,使中小企业不断采用先进技术,加快更新换代的节奏,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三、我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1.市场定位不准, “贪大求洋,盲目发展”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租赁业务贪大求洋,这与金融租赁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特点相违背。我国租赁业务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由于受当时经济过热的影响,热衷于上大项目,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这些项目中有些项目甚至是新建项目,全部设备都是租赁来的。这种业务特点加大了租赁业的资金缺口和经营风险,使租赁业的发展必然要出现资产质量较差、承租人欠租严重等问题。而上述问题的存在制约了金融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租赁产业政策的调整,使其至今没有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2)租赁公司主业不突出,盲目发展。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大多数偏离租赁主业,把主要精力放在与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上,租赁资产占租赁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租赁自然也就不可能发挥出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优势。

2.租赁公司创新能力不足

由于租赁公司创新能力不足,经办的租赁业务局限于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在这种模式下,由租赁公司承担了100%的中长期借贷风险,每年却只能获得2%~3%的利差和息差收益,这种风险巨大、回报微小的经营模式在信用环境差、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我国租赁市场上必然屡屡败退,我国租赁业前些年的业务萎缩也就不足为奇了。

3.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各司一方,造成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缺乏统一标准、业务受限制等问题。

4.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匮乏

国家财政没有任何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中也没有针对租赁业务的专项贷款,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更提不上议事日程,这些都导致租赁公司资金不足或资金成本偏高,限制了租赁业的发展。

5.对金融租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投资、鼓励技术进步,专门为金融租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而我国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租赁逐步采取了一些鼓励性的措施,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与我国租赁业的实际需要相比,这些措施远远不够,还需要在财政、税收、租赁业务保险、出口信贷、外汇管理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还需要采取更多的鼓励扶植措施。

四、加快发展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政策建议

(1)对金融租赁业进行准确定位,发挥金融租赁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优势。如前所述,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和金融租赁,对发展中国家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优势及我国金融租赁业定位不准引起的不良后果,都说明我国金融租赁业市场应定位于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只有把资金和精力集中在为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提供支持,而不是为融资能力相对较强的大企业提供服务和银行争市场上,我国的金融租赁业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加快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创新,降低租赁公司的信贷风险,提高租赁公司的利润率。如将原来的由租赁公司单独充当出租人转变为由制造厂商和租赁公司共同担当,从而分散风险;租赁公司由过去单一出租人的角色转为综合服务商、租赁经纪人,多方面发展业务,拓展新的利润来源。

(3)加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统一管理。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租赁行业机构设置审批权混乱,如国内专营、兼营租赁业务机构的审批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则由外经贸部审批。这就使得融资租赁业出现了各自为政、盲目发展的现象。因此,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应归咎于金融机构统一审批、监督、管理,并由其统一制定行业政策、竞争规则、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

(4)拓展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资金实力。在当前形势下,应积极研究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使其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5)制定有效的政策,对金融租赁业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如对采取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的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或重点扶持的项目,国家财政可对承接项目的租赁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优惠贷款;对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进行技改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从而刺激企业的租赁需求、带动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重组给予特别政策,帮助目前陷入困境的金融租赁公司早日渡过难关等。

(6)加快金融租赁立法速度,完善金融租赁业务外部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已经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合同法》中有关金融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还只是对金融租赁业的一种初步规范,还应制定统一的金融租赁法律如《金融租赁法》,以规范各种类型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确立各类金融租赁公司平等的合法地位。

(7)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对金融租赁业的认识。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要通过多种媒介,推动租赁业务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要争取得到政府支持,使企业认识并了解融资租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企业传统的所有权重于使用权的观念。

[1]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十分盛行,它能减少国民的存款风险,事实上对于单个存款者来说,去监督银行的成本太高,那么单凭存款人银行将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结果存款者将不会选择存款,只有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减少这种逆向选择问题,我国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在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时,政府曾提供过个人存款保险。

[2]在担保问题上,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民营中小企业走债券资金多元化道路,除吸引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为联盟实行担保外,联盟成员同时可以用各自的资源对债券实行再担保,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考虑以出口退税资金作为债券担保资金来源。这种担保是非常有效的风险很低的担保,并且和民营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时间也很匹配。

[3]一般传统的金融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返租赁三种形式,不过,随着经济发展对金融租赁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金融租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创新,已经开拓除了传统的融资租赁之外的许多创新租赁模式,如风险租赁、结构共享租赁、分成式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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