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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全方位理财观念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吾人有必要将节税、税收规划的观念以及节税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等系统地介绍给大家。为此,现代社会正在兴起全方位的理财观念。全方位理财有税收规划、资产增长、信贷运用和风险保障等四环。这四环均须事先进行理财规划。全方位理财规划方案的产品包括有定期存款、基金、股票、期货、债券、财产人寿保险、节税、不动产、贷款等。因此,就需要全方位的理财规划师,按照客户的需求去量身定做一套财务解决方案。

开宗明义。人云“开源节流”,实乃政府、企业或家庭理财之恒世良方也。所谓开源者,是指增加收入;所谓节流者,是指节省支出。自古以来,开源者,多注重之,然节流者,口头常有之,而力行者甚少。虽说“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但浪费毕竟还不是犯罪,甚至都没有多少人去追究它。至于能够认识税收是企业及家庭的成本费用并合法节省者,更少之又少。这在风行市场经济的现在,这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在,莫不是影响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为此,吾人有必要将节税、税收规划的观念以及节税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等系统地介绍给大家。

理论来源于实践,但却高于实践,并且指导着实践。进行节税和税收规划,既有理论问题,也有实际问题。你想节税吗?你想迅速地掌握节税的原理、方法和策略吗?那么首先就必须掌握节税及税收规划的正确理念。认识清楚了,思想明白了,行动也就自由了!

如众所知,无论是政府、企业抑或是家庭,都在不断地进行着理财。所谓理财,是指管理财物或财务。财物是指钱财和物资。财务是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中,以及个人、家庭中,有关财产的管理或经营以及现金的出纳、保管、计算等事务。

一、全方位的理财观念[1]

要想把合法或不违法的钱变大,积极的方式是开源,保守的方式是节流。为此,现代社会正在兴起全方位的理财观念。全方位理财有税收规划、资产增长、信贷运用和风险保障等四环。这四环均须事先进行理财规划。全方位理财规划方案的产品包括有定期存款、基金、股票、期货、债券、财产人寿保险、节税、不动产、贷款等。理财四环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全方位的理财规划应按各人或各企业的情况或需求去量身定做一套财务解决方案,即理财规划。或者说,理财规划就是通过对多种理财产品的评估选择,并从中选出一个最优方案来,以规避投资风险,实现财产增值的计划。

要用现代理财观看税收。由于节税是人们在理财中最容易做到的事,所以,税收规划就成了理财规划的第一环。

图1-1 现代全方位理财四环图

我们之所以现在要向大家介绍这个现代观念,其目的在于,把所有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企业及个人)带入转型工程,跟上转型进程,树立现代理财观念,发展中国!发展自己!为此,我们首先从理财四环中的第一环“税收规划”入手,以广大人民能树立节税观念为出发点,来写作这本书。

二、钱财需要规划

在现实世界中,人具有双重性格,虽然爱金钱,但却又异乎寻常地忽视金钱,即对自己及家庭财务管理的忽视。他们可以拼命地去挣钱,去创造劳动收入,花很多的时间去加班、上网、泡吧、喝酒、交友、追逐权力,但却往往不安排时间来打理自己的财务,或者说,管理自己已有的财富。

对于许多人来说,对财务管理的忽视,也许是因为对财务问题的恐惧。这概源于:

1.金钱是一个秘密,是人们的隐私,不愿意和自己以外的人讨论,哪怕是自己的父母、妻子和子女。

2.人们只愿意谈论自己成功的赚钱经验,而不愿意正视自己理财的失误或者困境,也不愿意正视理财是从提高管理财务的能力中获得利益。

3.人们惧怕理财的繁琐。理财就意味着需要记账、算账,了解更多的投资信息,甚至需要比较哪家银行及其金融产品更值得信赖,需要不断地变换投资的方向和投资的品种,等等。

事实上,理财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即善待财务的生活方式。理财可以增加你的财富!许多人害怕理财的繁琐,虽然挣钱很辛苦,但花钱或投资却很随便。殊不知,人之所以成为富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犯过理财大错!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严格会计制度的企业,一个不进行财务管理的人,能够体面地生存下去!

由此可见,理财规划涉及收入与消费的分析、财务保障分析、风险与组合分析、家庭风险保障、子女教育、综合退休养老计划、遗产与信托管理、个人或企业的税收规划等。一言以蔽之,人生渴望幸福,钱财需要规划!

三、发展中国的理财业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理财业的发展怎么走?答案是往“全方位理财规划的方向走”!按照理财四环的观念,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中有着不同的工作。因此,就需要全方位的理财规划师,按照客户的需求去量身定做一套财务解决方案。“理财规划师”一词,有点像“顾问”和“工程师”,可以理解为一个多功能的个人。他销售从汽车保险到抵押的所有产品,并将一些从事资源优化工作的证券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保险精算师、金融分析师、律师等职业的公司融于一身。理财规划师有如一个多面手,无所不能!而现时人们知晓的对金融的“理财规划”,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

你虽然可以找出千万个理由来对理财说“不”,但你仍然必须给自己树立一个理念:我一定能够通过理财计划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减少财务困境,不让自己因为忽视理财,而由富变穷!

四、经济越发展,核算越重要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最终结果,是要在一定期限内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净利润。通常,人们只专注于生产,以为利润全部是“生产”出来的。实则不然,利润可以在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中产生。因此,在这里,我们要告诉人们一句非常重要的话:利润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计算出来的。这就是说,有效的财务活动与有效的生产活动一样重要。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按中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所制定的“利润表”,并将其内容简化,得到如下计算公式,以显示“计算”对财务活动的重要性。

由上述公式(3)可知,一个企业的净利润多少,直接与成本、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相关。除了所得税直接表明了税收的存在以外,在税金及附加和成本中还隐含了许多税收。

1.税金及附加中的税收。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6)教育费附加等。

2.成本中的税收。

(1)进口的材料成本中含有关税;

(2)进口机器设备的折旧中含有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3)车辆的折旧中含有车辆购置税;

(4)由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机器设备折旧中含有未予抵扣的增值税;

(5)无形资产摊销与不动产折旧中含有的营业税;

(6)企业管理费用中含有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不难看出,在计算净利润的过程中,成本中的税收、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三个减项,均是企业按不同税种的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从而构成了企业重要的费用支出,这就不得不使企业时常想着,有什么办法既不违反税法,又能少缴纳一些税?因此,依法少缴税就成了增加企业净利润的一条可寻途径。这就是节税思想。可见,节税是企业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道理亦适用于个人及家庭。

五、送你几句“经”

在当今世界上,除了“圣人”以外,为了生活,大家都“爱”钱财,并且,还始终遵循着“少花钱多办事”的亘古原则,这样,节税也就成了人们乐此不疲的事情。企业是如此,个人亦如此;中国如此,外国亦如此。不过,还应该牢记的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此,在这本书的开头,我们还是要送给读者几句话,好让你知道,在税收活动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违法的,什么是违法的,这也是写本书的宗旨。当你读完本书之后,它可能成为你的座右铭:

野蛮人抗税!

糊涂人偷税!

一般人欠税!

聪明人避税!

精明人节税!

税收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税?这是纳税人首先要了解的问题,否则,即没有了节税的目标。

税收又称“赋税”、“租税”、“捐税”和“税”等。

如众所知,税收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税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但为什么要缴税?不但纳税人不清楚,有些征税人也不太清楚。那么,国家或政府根据什么要把纳税人的钱收到国库里去呢?

我们通常的回答是: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满足公共需要,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府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规范地向纳税人征收的钱财。或者更简洁地说,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回答是从形式上说的。

如果要从本质上说,这就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税收是人民的需要;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税收是一种债务。

一、税收是人民的需要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具有保证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功能,并使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而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功能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发挥得更加充分。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课征税收,是基于人民的需要。马克思的“社会扣除”原理,阐明了税收的本质。他的著名的社会产品分配公式的二次六项扣除可简述如下:

一次,经济需要〔社会发展费用〕:①补偿基金;②扩大再生产基金;③生产后备基金。

二次,社会消费需要〔社会维持费用〕:①国家行政管理费用;②共同费用;③社会保险。

社会总产品通过上述扣除之后,剩余部分才可以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因此,“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同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和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这些扣除,实质上是为了满足社会维持费用和社会发展费用的需要。社会总产品在“社会扣除”之后,才是“有折有扣的”“劳动所得”。在六项“社会扣除”中,除了“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以外的其余各项扣除,就形成了国家的政府收入或财政收入,其主要部分是税收收入。

人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要维持社会的存在,就要有社会维持费用。社会要不断发展,于是要有社会发展费用。马克思的各项扣除,说的正是这些内容。所以,税收就是社会维持费用和社会发展费用的强制分担;税收是人民的需要。

也许有人会问,这些费用不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吗?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资源的配置,虽然市场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但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作用。从配置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部门之所以必须参与资源分配,是因为有些商品的供应,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必须由政府部门来供应。一般说来,有如下几方面:

1.不完全竞争市场与生产成本递减。如何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此乃经济的核心问题。如果私人部门能够对所有资源作出最适配置的话,那么,政府部门除了国防、维持治安与司法秩序等政治职能而外,就不可能再有在经济上参与资源配置的理由。然而,在以市场作为资源最佳配置的条件下,按一般均衡理论,所有的价格是相互依存的,并且,私人部门最有效率的生产,主要基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假定。但在实际上,市场多为不完全竞争市场,不能达成最佳的资源配置,所以就需要有政府部门的作用。何况,由于高度技术水平,产生了大规模生产的经济利益,大规模的经济利益则又产生了生产成本的递减,而成本的递减,因其有效需求有限,每一市场,均无法容纳许多企业同时在最佳技术效率下,达到或接近长期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去生产经营。因此,就导致市场集中,由少数企业支配大多数产业或许多区域的市场。因此,就产生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少数卖方,以致违背了最佳资源配置的条件。而这些企业在利润最大点生产时,并不等于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点。因此,对于某些被社会认为必需的商品,为了使其配置接近于社会的最佳配置,宜由政府部门来介入。

另外,如果社会的最佳配置点是在生产成本的递减阶段,即生产该等商品易有亏损现象的存在,因为私人企业无法长期忍受损失,就更需要政府部门的参与,诸如由政府生产商品、给予私人企业的损失以补贴,以及制定商品生产的指导计划等。

2.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这是上述现象的一个极端例子。某些商品,如电视台、电台的广播节目、国防等,其不因增加一个人的享用而增加成本,也就是说,其生产成本为零。这时若依边际成本定价,则价格亦为零。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必然不会去生产,所以,应由政府部门来供应该等商品。

3.联合消费(共同消费、集体消费)现象。联合消费的主要特征是,从消费的商品中所得到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不能像市场经济那样,可以用价格来表示,因此,这种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是全部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那么,此种商品就称之为“纯公共商品”。在一个经济社会里,若提供这种商品,则对所有的消费者而言,必能享有等额的消费量,不会因某一个人无法支付消费价款,而被排斥于消费范围之外。所以,某些商品,因其产生的特有效用不可分割,无法以价格制度来分配该等商品,故宜由政府部门来供应该等商品,并以其所具有的强制力来征收“税收价格”,从而得到成本的补偿。

4.外部性。“外部性”一词的产生,是由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效果存在于价格制度之外,以致并非通过所有受影响者之间的相互协议来决定其效果。或者说,所谓的外部性,系指某些商品,在生产、分配或消费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不是由市场的直接交易者所承担的不利或有利的副作用。当这些经济活动产生有利的副作用时,称之为外部经济或外部效益;当有损害时,则称之为外部不经济或外部成本。也就是说,除消费者本人享用该商品的利益并负担其成本以外,其他的社会成员也有可能随之享受其利益或负担其成本。例如教育、空气污染等。

此外,必须由政府部门参与资源分配的情况还有许多,例如为了保护天然资源、增加资源的移动性、就地利用资源、庞大的水利工程建设等。

二、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

在广袤的商品世界中,基本上可将其分为两大类: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用来满足人类私欲的商品,称之为私人商品;用来满足人类公欲的商品,称之为公共商品。通过市场机制,研究私人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扩大再生产的问题,乃是私经济的核心,也就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围。而通过国家的政治过程或政府的作用,研究如何利用公共商品来满足人类公欲的问题乃是公经济的核心,也就是财政税收所要研究的主要范围。

公共商品(Public Goods)理论发端于西方。因为翻译的原因,Public Goods一词有多种表达: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货物、公共财货、公共财产、公共商品等。我们之所以采用“公共商品”的说法,是因为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相提并论可以更能说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人类对社会经济认识的一种深化。

事实上,“公共”意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物品”多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具有使用价值,但不一定具有价值;只有作为商品的物品,才具有价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产品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只有那些自产自用的产品才不是商品。“货物”是供出售的物品,也就是商品。“财货”意同货物。“财”是钱和物资的总称:钱为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物资”是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也是商品,所以财与商品的意义相同。至于“商品”则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所以,我以为把Public Goods统一翻译为“公共商品”较为妥当。而且,这样定义,就可以把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联系起来一起研究,以从中探索出两者之间的共性与特性。

作为纯公共商品,它的特性分别表现在再生产的各个阶段,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中。

1.整体性(共同供应性、不可分割性)。公共商品的生产与供给无法以物理或化学的方法予以分割。如国防、外交、公路、公园、路灯、警察维持社会治安的劳务、消防队的劳务……,其所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公共生产的成果)不仅在数量上不可分割成细小的单位,其利益也是不易分割而由个别消费者作独立性的享有,所以,只能共同供应。

2.社会性(宏观计划性)。公共商品生产的整体性,使得公共商品在供给量方面不能分割,因而,凡一种公共商品的提供,均必须耗用巨额的资金;而且在公共商品的需求上也无法分割成细小的单位以出售给个别消费者。这两者都造成了市场机能的失灵,从而就决定了公共商品分配的社会性。也就是说,公共商品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只有通过国家或地方的政府支出或财政预算来提供并分配于各个方面,从而形成公共商品的一定结构。所以,公共商品分配的社会性,也就是政府的宏观计划性。显然,公共商品的分配,并不取决于某个个人的意志,而是由全体国民的代表依法决定的。

3.非直接性(间接性)。公共商品的交换具有非直接性,即间接性。通常,民间商品的交换是一种W-G的直接过程。而公共商品则不然,其交换过程是间接的,即W…G(虚线表示流通过程的中断)。这就意味着,政府在提供公共商品时,并没有直接收取货币,而是使人民普遍地发生了对政府的税收债务;然后,政府依据税法并通过政治权力以“税收价格”和“税收债”的名义收回公共商品的销售价格。此时,公共商品的交换过程才算完成。

4.无敌对性(在消费中无竞争性)。由于公共商品的不可分割性,因此一个人对公共商品的消费,并不会使其他人对该公共商品消费的减少。

5.无排他性(联合消费性或集体消费性)。即在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时,不能阻止任何人来消费它。或者说,公共商品为社会成员所共享,因此,某人消费它时,并不能阻止其他人同时也消费它。

在上述五个特性中,由于公共商品的生产特性决定了它的消费特性,以及生产和消费特性又决定了它的交换性质,所以,经常提到的往往是公共商品在消费上的无敌对性和无排他性,因此,也就可以说,是否具有这两种特性是区别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的主要标志。

与私人商品的生产一样,公共商品的生产也需要相应的费用或成本,为了保证公共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甚至是扩大再生产,就得有相应的收入来保障:有成本就得有收入,否则,公共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将不得不终止进行。又由于公共商品在交换上的间接性,像私人商品那样直接实现商品与货币的换位(W-G),是做不到的。因此,就只有通过政府以税收价格的形式来进行财源筹措,予以必要的资金供应。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私人部门(企业部门和家计部门)生产私人商品,政府部门生产和提供公共商品。政府预算支出所形成的是公共商品;而公共商品的价格就是税收。所以,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就是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由于公共商品在供应上的整体性,在分配上的社会性,在交换上的非直接性,在消费上的无敌对性和无排他性,使得公共商品的价格即税收,就社会总体而言,只能是一个概数,并力求其公平。

按马克思的“社会扣除”理论,所说的社会维持费用和社会发展费用,即为公共商品的生产或供应费用。因此,从税收本质论上看,可以说,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的理论与“社会扣除”理论是一致的。

三、税收是一种债务

国家从它产生之日起,随着国家职能的展开,从焚烧原始森林、开拓耕地、疏导江河治水、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到立学校、立司法机关,处理人伦和人际关系,建立庞大的国防军,都是为了公共需要。而办理这些事,国家都需要支配和消耗一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财,税收就是补偿国家的费用的。这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

国家向人民课税,人民负有纳税义务,这是古今中外的一贯定则。及至现代,国家主权逐渐移至国民全体,课税权也因之移归国民全体掌握。凡是课税事项均应由国民全体所选出来的代表,通过法律程序,将其制定为税收法律,作为课税的依据。符合税法规定的才能课税,否则,不能课税。这就是税收法律主义。

在当今税收法律主义之下,税收的课征,必须依据法律。同时,人民唯有依据法律才能负担纳税义务。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之为税收法律关系。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看,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它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依照税法产生的课税权利和纳税义务关系。在税法之下,国家是税收债权人,有权要求纳税人负担税收债务,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是税收债务人,有义务向国家缴纳应纳之税款。因此,对纳税人而言,税收是一种债务,是公法上的债务。通常使用“纳税义务”来代替“税收债务”一词。

作为纳税义务的税收债务也是一种金钱债务,与民法上的金钱债务相同,但又有其特点。首先,民法上的债务内容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决定,而纳税义务的内容只能依照税法而定,是一种法定债务。其次,因税法是全体国民制定的,所以是一种强行法,其纳税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法不受当事人的意思所左右。再次,税收债务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有关争论必须依照行政法规来处理。

当个人或单位的经济活动形成的事实符合课税要件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纳税义务,并没有具体存在,也就是说,究竟在何时、缴纳多少金额、遵循何种缴税程序等,均无实体内容,所以又称之为“抽象的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义务的发生,在税法上只能称作“纳税义务的成立”。

由于纳税义务的实际内容是一种金钱债务,所以,对纳税人而言,其实际内容乃是发生相当于税收金额的债务;就课税主体而言,乃为相当于税收金额的债权发生,并相应为税收债务和税收债权。因此,抽象的纳税义务的实际内容为抽象的税收债务和与其相对的抽象的税收债权。

抽象的纳税义务,经过特定的纳税义务确定程序之后,才能确定其个别的具体缴纳期限和应纳税额,变为具体的纳税义务。于是,具体的纳税义务的实际内容就成为具体的税收债务和与其相对应的税收债权。

中国古代所称之“债”,仅指借贷,欠钱,后又加上索取之意。在中国的现在,又是一种民法用语,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从广义上说,税收债亦可适用这种解释。

但税收债毕竟是一种公法规定的债,即税收法律规定的债,其内在根据是纳税人消费了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因纳税人“欠”政府的“钱”而产生了“债”。

如众所知,现代经济社会所要解决的不外乎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等三大问题。在市场经济中,这些问题主要依靠价格机能来解决,但由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与生产成本递减、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联合消费现象、外部性等原因,一些商品无法通过市场机能来反映其真正的供需数量,从而造成市场失败。这样的商品即公共商品,就只有由政府来提供,并使其供应尽量达到适时、适价和适量。

所以说,就税收的本质或为什么要缴税而言,可用以下三个概念来表述:税收是人民的需要;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税收是一种债务。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课征税收,是基于人民的需要,或者说是公共需要、社会需要或国家需要。在中国的现在,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国家为人民服务。所以,人民的需要也就是国家的需要。其次,国家具有对内、对外的职能,具有经济、社会、政治的职能。国家之所以需要税收,是为了实现其职能。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即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就要以财政支出或政府支出的形式向人民大众提供公共商品,而公共商品的价格是税收,所以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就是纳税义务人。再次,由于公共商品在供应上的整体性,在分配上的社会性,在交换上的非直接性,在消费上的无敌对性和无排他性,使税收价格不能像私人商品那样具体明确,只能就社会总体计算,按一个概数,依照税法,把税收价格落实到每一个消费者身上,即每一个纳税人身上。因此,就使得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在消费公共商品时无法也不能立即付款,从而形成了一笔以税收价格表示的对政府的债务,即税收债务。这种公法上的债务,只有在消费者即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后,才会消失。

省税就是节省税收,使税收负担最小化。

缴税虽然是每个国民应尽的义务,但没有人愿意多缴税款,而只愿意付出根据税法规定的适当税额。但怎样才算是适当的税额,则是见仁见智了。因为,税收的立法精神、司法的解释、税法规定的执行、纳税人的意愿,往往是有出入的。

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税收伴随着人的一生,从生到死,形影不离。并且,税收对人来说又是痛苦的,所以征税时往往都要讲求技术,既要拔鹅毛,又要让鹅不叫!即使如此,纳税人在缴税时也都是要叫的,只不过是大叫或小叫而已。对税收,因为纳税人要掏腰包,似乎人人都讨厌,但又不得不时时面对着它。一个国家的财政支出,必须要有庞大的收入来供应,税收收入便是其中最主要的收入项目。国民如果不缴税,公共事务便无法进行下去。这些道理,人们也都知道。为了维护及享用国家提供的公共商品或公共服务,国(居)民虽有缴税的责任,但无多付税收的义务,少缴税或免缴税,似乎是每个人的愿望。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来达到目的,因此,有不少人在寻求省税之道。

省税的方法有多种:有属于税法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偷税、骗税、漏税、欠税及抗税;有不完全违反税收法规规定的避税;有合法行为的节税等。为了让人们更深入了解节税,下面将与省税有关的诸行为予以说明。

一、逃税(Tax Evasion)

为了加强对这些概念的理解,首先必须了解逃税(Tax Evasion)。这是国外常常使用的一个名词。逃税是指逃避纳税义务,使政府减少或甚至没有税收收入。逃税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另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逃税有两种:不完全违法的逃税为避税,完全违法的逃税为偷税。

避税也有两种:一种是所谓“合法的逃税”,即避税只是违反了税法的精神,但不违反税法的条文。这是因为,纳税人熟悉税法,以致在他们的经济行为上,使其经济利益达到最高限度,而负担最低限度的税收。另一种则是消费者的主动选择:政府为了“寓禁于征”,对于法律上禁止或限制的商品课以重税,消费者为避重就轻,而选择消费低税的商品,因而少纳了税款,此时,纳税人既不违反税法,也不违反税法精神,此乃是一种节税行为。

违法的逃税是指偷税,包括骗税、走私等。

二、偷税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有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的手法通常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骗取减税免税等。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偷税是违法行为,政府必须予以严禁和打击。

三、骗税

骗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四、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代征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一般是由于办税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或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造成少缴、漏缴税款,或漏扣应扣税款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包括代征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可见,欠税是一种滞纳税收的行为。普通的滞纳税收,都与资金不足而无法缴税有关,但是这个名词也包括有足够的资金,但拒不纳税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滞纳税收仅可逃避一时的税收,因为,政府在追缴欠税时,不但对纳税人的财产及将来收益有留置权,还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罚款。所以,纳税人的欠税必须设法缴清。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抗税

抗税,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暴力,主要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施加攻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扣押、禁闭等。此外,为阻挠征税而捣毁税务人员的交通、通信设备,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也属实施暴力。所谓威胁,是指将以暴力加害或者毁其财物、损毁名誉等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精神强制。

抗税的表现形式有: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惩处;以各种借口抵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人员等。

抗税者,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明了了上述的一些概念之后,就应当知道,不是用什么方法都可以达成节税之目的的。下面将在省税的三种方法中,予以详细说明,并比较它们的优劣,以求找出一种合适的办法。

税收是企业和个人的一种强制性支出:既是企业或个人的必要成本费用,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支出。因此,如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就成了企业和个人想追求的目标。

省税的方法,即税收负担最小化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偷税(Tax Evasion)、避税(Tax Avoidance)和节税(Tax Saving)。它们都是达成免纳或少纳税收的行为。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看,三者的目的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它们的出发点、采用的手段及产生的后果不同,三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些差别可用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来衡量。

人们生活在社会之中,其所追求的目标不外乎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目标主要是指保护与自由;而经济目标则包括效率、公平、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社会就必须要有行为规范,即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因此,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成了衡量人们社会行为好坏的标准。这些标准同样也可用来判断省税的三种方法。

一、法律标准

所谓法律标准,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在税法方面,就是指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依照税收法律或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家主管税收的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法律和法规所制定的税收规章。但在法律标准之下又可分为两个标准:成文法律标准和立法精神标准。

中国实行的是成文法,税收法规均具有文字形式。它是立法、执法、司法者,征税人和纳税人都要遵守的“显性”法律标准。但同时,每一种税收法规都有其立法精神或立法意图。立法精神即立法宗旨,立法意图是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打算。这种立法精神是不容人们违背的,因此,它也就成为一种“隐性”的法律标准。

二、道德标准

所谓道德标准,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道德是通过社会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道德作用于社会或个人不是自发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道德控制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借助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所产生的力量,使人们遵从道德规范,达到维持社会次序、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它作为社会控制的常见形式,具有控制主体组织性、控制手段自觉性、道德规范认同性等社会心理特征。

三、税务合法

税务合法行为,是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行为。税务合法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合法及纳税人的合法。前者的税务合法是正确执法,即依法征税;而后者的税务合法是守法,即依法纳税。

四、税务违法

税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行为。一般来说,税务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称之为税务违法行为:

1.必须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包括作出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和不作出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行为。

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税务违法要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税务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4.税务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法定行为能力。

税务违法的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体,即征纳双方的当事人(包括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和组织)来承担的,主要靠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来制裁。

五、税务不违法

在税收方面,“合法”就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就是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中国,税法是成文法,以纸质作为载体。因此,判定一项税务活动是“合法”还是“违法”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或者,由于工作等原因,对有些经济活动没有税法规定,这样,就没有“合法”或“违法”之说,而是“没有法”,所以是“不违法”。譬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有个人们呼之为“百万”的人,因买卖国债所得,主动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去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因没有税法规定,而没有收税。又如,日本千亿富豪系山英太郎说:我回顾过去的所作所为,在投资和从政方面,我都恪守法律规定。只是在投资方面,往往都是在我大赚一笔后,法律才开始针对类似的做法订出规定。在许多事情里,我都受到法律和幸运之神的眷顾。还有一个更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善于经商的犹太人,只要不违法就行;所谓“法律的空子”就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默认。犹太人喜欢被法律默认的生意。由此可见,“法无明文不罚”,“法无明文不为罪”!

可以说,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没有税法规定的经济活动,所不同者,多少而已!这就为人们节省税收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由于法律一般不追溯既往,这扇门,只有当相应的新税法订立时才会关闭。

一般说来,纳税人节省税收的方法可归纳为三种,即偷税、避税和节税,它们各有自己的内涵。本节主要介绍有关偷税方面的一些内容。

一、偷税的收益与成本

通常,偷税是指违反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而未缴纳的行为。偷税有收益也有成本。偷税的收益是因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而获得的税收利益;而偷税的成本则包括因法律责任而受到的处罚和刑罚(金钱的和精神的)和因舞弊而产生的心理代价(负罪感,精神的)。

二、国际上的偷税概念

原则上,偷税的概念是很清楚的:纳税人避不缴纳那种并未逃脱的纳税义务的税款,因而逃脱了那些按税收管辖权法律毫无问题是应纳的税款,甚至于违反法律的字意。按更为精确与准确的说法,偷税是直接违背税法条款,并且以其无形的作用对财政收入造成有害的影响。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疏忽及有意的行为都包括在偷税的概念中。疏忽的行为与有意识的行为之间的差别在大多数税收管辖区并不特别重要。

不缴纳税款可能起源于纳税人有意识的行为,但不遵守法律也可能是出于无知(不懂法律)、误差(计算错误)、粗心大意(如未能保护好记录)等。这些不同的情况,正如大多数国家似做的那样,应该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中国的偷税概念

中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偷税行为,由税务部门处分;而构成偷税罪的,则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的规定,用以达成省税的行为。这种行为既触犯税法又违背道德。

四、国际偷税与国内偷税

偷税包括国际偷税和国内偷税。国际偷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手段,以达到偷税或减少其总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国际偷税所采取的虚报等欺诈手段与国内偷税是相同的,不过它是跨国欺诈。国际偷税与国内偷税一样,也是逃脱或减少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但它有时也同时会增加纳税人在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比如,纳税人因偷税而减少了其在高税国家的纳税义务以及总纳税义务,但却增加了其在低税国家的纳税义务等。

国内偷税是指在一国税境之内的偷税行为。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为骗税。出口骗税实质上是国内偷税的一种特定形式。

五、导致偷税的原因

导致偷税的原因有多种,主要为:

1.部分社会成员的法制素养和道德素养较低。

2.部分社会成员未认识到纳税与其享受或消费的公共商品之间的关系,而错误地认为纳税是对政府的无偿付给(许多的教科书以及税务部门的税收宣传也没能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3.税费负担过重,使部分社会成员产生抵触情绪。

4.纳税人无法影响税收的使用方向,且税收的使用透明度较差,纳税人无法实现公共商品消费福利的最优化,甚至不清楚税收的具体用途,以至于部分社会成员认为税收被挥霍浪费掉了。

5.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低下,纳税人得不到满意的或起码的公共服务。

6.税率过高。税率越高,偷税的现象就越严重。因为,纳税人认为冒更大的风险来偷税是值得的。

7.罚款太轻。如果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危害税收征管罪等,与纳税人取得的利益相比是轻的或者是合适的,那么偷税现象就会增加。

8.法律条文不准确和税收制度不公平,就会增加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欲望。

偷税既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自己的利益;严重的,甚至会丢掉个人的性命。

避税,一般是指行走法律边缘,利用税法的漏洞,以免纳或少纳税收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一、国际上对避税的理解

如果把纳税义务认作是可能划分纳税行为的一般标准,避税可以定义为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用通常所说的偷税和节税的方法。

在一些国家对避税与节税并不加以区别,但把两种概念区分开来可能更为科学。节税是用法律并不包括的方法来使纳税义务降低;而避税则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来加以利用。

上述广义的避税定义使得可能用它来观察在不同国家中,税收立法者是如何反对避税这种行为的。在避税这类案件中,纳税人并未实际处于由法律确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地位,并通过不同的方法达到法律倾向于征税的同一(或类似的或大部分可以替代的)经济效果。因此,在不同国家中,应该可以观察到避税与法定的允许自行做主的行为是否有距离和相距有多远。

值得强调的是,在国际上,对偷税是直接违反法律而避税是间接违反法律的区别已被广泛运用,不论这种说法本身是否可以接受。这种名词学的误导需要在此加以澄清。

可是,从法律名词学的观点来看,有的税收管辖权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否认法律意义上的“避税”一词:

1.只有直接违反税法才是可以处罚的,间接违反税收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因而,“避税”一词在法律上是完全无意义的。

2.在某些国家,间接违反税收法律是要受到处罚的,“避税”一词可以认为无意义是因为“不正当避税”从法律上可以定为偷税,而税收法律中的“偷税”一词是表示对税收法令的一切违反。

举个例子,税法规定对处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要征税,而纳税人销售公司的股票的资本利得并没有特意明确要按法律规定征税。

针对上例,在一些国家(如上述1中所指的国家或地区),这种因减轻税收负担而不去投资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完全正当的,因此“避税”一词没有法律上的意义;而在另一些税收管辖权下,间接违反税收法律要处罚(如上述2中所指的国家或地区),纳税人的行为被划入“偷税”一类,因为,这一名词包括一切对税法规定的违犯。只在一些特定国家对“避税”(间接违反税收法律)一词认为有法律上的意义,或是因为纳税人的行为不为税务当局所承认,或是由于构成了法律要加以处罚的不正当行为。

在美国企业中,避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如何避税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一门必修课。一些避税方法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例如,税法规定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就通过适度举债,降低自有资金比例,以达到少缴或免缴公司所得税的目的。但大多数避税手段实际上是在钻税法的空子,听起来似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实际上充满了违规操作和暗箱行为,名为避税,实为偷税。

二、中国对避税的理解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纳税手续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税法漏洞是指税法中由于各种原因遗漏的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完善的地方。这里所说的税法特例,是指在规范的税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对一些特殊情况所作的某种不规范规定。而税法缺陷是指税法规定的错误的地方。

这里讲到,利用税法漏洞是避税的主要方法之一,这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的。如果从征税面考虑,则是立法者遗漏的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完善的地方,即政府无意的“税法漏洞”。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税法漏洞”,那就是在分析税收收入时,指因税收优惠而减少税收收入的“税法漏洞”。这种“税法漏洞”,体现了政府的意图,是合法的,并鼓励纳税人积极利用,即政府有意的“税法漏洞”。因此,由税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有意的“税法漏洞”是节税的主要方法之一。由此可见,避税所利用的“税法漏洞”是从立法与否或者是否完善来说的,而节税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则是相对于税收收入的减少来说的,因而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避税在短期内可经由税务专家、会计专家或法律顾问的巧妙构思和不违法计划,钻税收法规的漏洞而达到;长期间,则必须通过群众的支持,与特殊利益纳税人代表的游说,去影响税收立法,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当这种立法完成之后,此种“避税”就堂而皇之地变成了“节税”。

但是,随着避税现象的时有发生,避税的合法性就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否定,并且认为避税是错用或滥用税收法规的行为。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制定有反避税条例或条款。在中国的有关税法中,也有反避税条款。因此,按照政府定义下的避税,已是一种需要制止的活动或行为。

三、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

与偷税一样,避税也有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之分。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差别”,是指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协定对税种、税制要素等在具体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是指,某个国家的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有不完善的或遗漏的地方,而可被纳税人利用;“特例”则是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对某种特殊情况所作的特殊规定;而“缺陷”是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中有的规定存在着错误。

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的不同之处,不在于其本质,而在于国内避税是指在一国范围之内的避税活动。如果要为其下一个定义的话,则可为:国内避税是指,一国的跨地区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税收规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虽然都会减少有关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在性质上却是有区别的。首先,是合法性上的不同:国际避税通常不违法,而国际偷税则违法。其次,是处理上的不同:对于国际避税,一方面,有关国家一般是通过调整国际纳税人的收入和费用,来增加应税所得,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补缴税款;另一方面,有关国家也要根据所出现的情况,对国内税收法规或国际税收协定进行修改、补充,以至完善;而对于国际偷税,有关国家则通常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内税法的规定,向国际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有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避税的特征

有些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避税非违法,为何要反避税?其实避税的非违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如就经济影响而言,非违法的避税与非法的偷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财政收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因此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税法,因为,高质量的税法是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提倡反避税,一是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有利于经济公正;三是有利于高质量税法出台。

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状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但政府课税和市场经济不一样,只要有税法依据,不管你同意不同意,都要依法纳税,即“人民有依照税收法律纳税的义务”。但大多数的人都想少缴点税。

一、节税的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节税的概念,就是人们在认识节税的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一些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节税的概念。

节税既是纳税人的一种行为,也是纳税人的一个目标。从节税行为看,它是一个过程;从节税目标看,它是一个结果。因此,节税行为是为了节税目标,表明了动机、行为和结果的一致性。在这里,我们可以把这几层意思表达在以下的节税概念中。

简言之,节税就是合法或者不违法地少缴税。如果要说得更全面一点,节税则是指纳税人在了解税收法规与节税方法和税收规划技术之后,利用税收法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或选用税法规定的机会,以及运用价格进行税收转嫁,通过最适当的安排与抉择,以减轻税负而获取税收利益的一种行为。节税行为,既符合法律规范,也符合道德规范。按照税收法规,纳税人既有纳税的义务,也有节税的权利。

节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选用税法规定的机会,这就意味着,节税是在符合税法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的条件之下,让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减少而使其税后利润为最大的行为。同时,节税又可能是一种税负转嫁行为,它与市场价格相关,是纳税人通过价格将自己的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而增加净利润。节税业务是高明人的一种合法行为。由于节税是纳税人的行为,所以节税是可以控制的。在市场经济中,做生意要看别人的眼色,而节税是纳税人的一种主动行动,因而就比多做生意容易多了。

节税行为有其合理性。从政府方面来说,有利于所制定的税收政策的贯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成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从纳税人方面来说,由于其行为符合税收政策,不但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合理地节约税收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收益。因此,节税是纳税人的一种合法行为。

例如,即使按正常生活方式,一个纳税人也可以置身于纳税义务之外。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为避免缴纳增值税,而不用某些产品的个人;或者,为了不致获得大的而被税收取走大部分的所得,故意放慢其工作速度的人。这种意义上的节税,在一切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因为他们与征税不发生关系,因而为税收的立法者所完全不顾(尽管不是从经济观点而是从法律观点上讲的)。这就是说,在节税的一些实际做法中,纳税人是进入了一个税收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的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

显然,税收的立法意图是确定区分节税与避税的标准。因为在避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税收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的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是法律措辞上的缺陷及类似问题产生的后果。因之,这种区别在于财政上能自由行事的范围与“立法上的漏洞”。

二、实际税率的降低才是节税

这是理解节税的关键之点。如众所知,各项税收都有其规定的税基和税率。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因此,若企业每赚1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合并税负为:

企业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33)万元×20%=13.4万元

合并税负=33万元+ 13.4万元=46.4万元

投资者实得=(100-46.4)万元=53.6万元

同样的道理,企业每列支费用100万元,其可减纳的合并税负,就为46.4万元,这种影响不能说是不大。不过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计算是以基本税率为依据的。如果企业能通过税收规划,使其实际缴纳的税收低于按基本税率计算的税收,亦即实际税率低于基本税率,那么,就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净利润,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就是节税的主要目标。

三、缴税与节税的矛盾

在税法面前,缴税与节税是一对矛盾。本来,征税人与纳税人均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和缴税,其征收额与缴税额也应相等,不应该有差异。这是绝对正确的,也是税收公平原则之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又如何能够节税呢?这就在于,税法有多种规定:对同一事项的多种规定,以及因实现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等等。因此,纳税人就有了选用税法的权利,并且均是选择税负最小者,或者,使其税后利润为最大者,从而实现了合法或者不违法的节税。纳税人拥有的这种对适用税法的选择权,就是节税的真谛!并且使节税与征税过程实现统一!

在人生旅程中,自己来到世上是父母的选择;其余的,除了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之外,自己时时刻刻都在进行选择。由此可见,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其一生的经济活动,不论贫富贵贱,都与税收脱离不了关系。企业也是如此。所以有人说税收已成为现代人生存的“必要之恶”!何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也层出不穷,且引致税制改革,使税收政策与税收环境发生很大变化。此时,企业或者个人如不能妥善处理税收事务,就会带来损失。因此,作为现代人或企业必须认真地面对税收,将税收视为个人或企业的必要成本费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缴税就是违反税法。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纳税人并不十分情愿缴税。为人们所称道的“发达国家纳税人纳税意识强”也只是表面现象,其实,他们所看重的仍然是“不多缴一分钱”、“不早缴一分钱”。

税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永恒的热点,因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富人、穷人,都在不断地直接或间接纳税,而作为纳税人都希望减轻自己的税负。而如何在合法的范围之内,通过整体的税收规划,以求降低实际税率,从而减少经营成本,使企业、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实乃是现代人或企业经营必须掌握的重点之一。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是人民应尽的义务,那么,节税就应该是人民应享受的权利,但请不要误会,节税绝不等于偷税或避税。节税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不同行为的选择,以达到免纳或少纳税收的目的,不同于违反税法规定的偷税或钻税法漏洞的避税。

四、国内节税与国际节税

与偷税、避税一样,节税也有国内节税和国际节税两方面。国内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我国税境内的节税行为;而国际节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的跨国节税行为。以往有人把国际节税归入国际避税范畴,是有点误会的。跨国纳税人为了避免重复课税或通过对低税国或低税区的选择,转移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以减少税收缴纳的行为,是节税行为。这当然不包括利用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的转移来进行避税在内。

五、谁都想节税

人人都想节税,中国人如此,外国人如此,生活在发达国家的人更是如此。

据报载,“美国购物狂,节税招数多”,“买东西价比三州,免税日集中采购”,说的是有钱的美国人个个都有节税的招数。

招数一:住在别处为节税。

纽约与新泽西州仅一河之隔,但纽约的销售税税率高达8.25%,而新泽西州的销售税税率只有4%。于是,不少纽约人专程开车到新泽西州采购。税率差使人趋之若鹜!

招数二:跨州网上购物不交税。

住在波士顿的人在纽约一家摄影器材店的网上商店购买了一个数码相机不用交销售税。在美国,网上购物是个非常好的省钱方式。新的销售方式使人受益!

招数三:免税使人享受消费乐趣。

得克萨斯州一年一度的夏季免税日可以说是消费者盛大的节日。这3天里,消费者购买100美元以下的衣服和鞋子,以及一些文具都是免税的。得州免税日已经有4年的历史,消费者共节省了大约1080万美元的销售税。据悉,由于免税日大家都出门购物造成部分地区交通堵塞,得州政府正准备把3天的免税时间延长为5天。

看了这些消息,你有何感想?外国人早就把节税看作是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你是否也会这样去做呢?我想你会的。

六、节税的特点

由上可知,节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不违反税法规定

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

节税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有很大的差异。各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不同的税收倾斜政策,为纳税人节税活动提供了空间;同时,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性也为节税创造了条件。

(二)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从政策工具上看,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以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刺激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从而实现政府要达到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三)节税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法不同,会计制度也有一定差异,一定国情下产生的节税行为就会区别于其他国家。从世界范围看,节税行为呈多样化。同时,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产业、地区间也存在差别,总的来说,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的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节税的形式就越多。

与国外到处可看到节税书籍的情形不同,在我国,公开而系统地讨论节税的著作甚少,其原因是我国对节税、避税和偷税三者在观念上一直未能明确划分,一般人常常把设法减少税收负担,不管是合法的节税或违反立法精神的避税或违法的偷税均视为逃税,因此进行税收规划者便不敢过分宣扬,以免被误认为逃税,影响企业或个人的声誉。现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来澄清这些概念了。

七、经验之谈

你想成为百万富翁吗?如果想,那就看看他们有什么秘诀吧!

在对富人们做了长达20年的研究之后,托马斯·斯坦雷终于有了回报。他和合著人威廉·丹科(两人都是拥有博士学位的营销专家)在其著作《身边的百万富翁:美国富人的大秘密》中写道:

如果人们要在50~55岁时成为百万富翁,就应该每年从收入中拿出至少15%来储蓄。结婚头几年可以先存5%,再上升到10%,到40多岁时提高到15%。秘诀是把钱存到某个会升值且又不会立即缴税的地方。它可能是房地产,也可能是股票市场,抑或是你自己的生意。

这么说,偏好中等收入并做长期投资,意味着在缴税的时候也不会出手大方。

我认为政府不会喜欢这些人。典型的美国人每年以税收形式支出他们财富的12%。但是,那种一门心思聚敛财富的人只支付2%。

有知斯有才!这些经验之谈对你有帮助吗?我想会的,特别是在你读了本书之后!

节税、避税和偷税这三种省税方法,在许多人的眼里是分不清楚的,然而在实际上,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大不一样的地方。

一、节税、避税、偷税的共同点

归纳起来,节税、避税、偷税三者有以下共同点:

1.主体相同。节税、避税与偷税都是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主动行为,即都是纳税人事先有意安排的结果,具有明显的计划性。

2.目标相同。节税、避税、偷税的目标都是想节省税收,即想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以谋求最大的利益,使其净利润为最大。

3.对象相同。由于它们的目标相同,因此,节税、避税与偷税的作用对象也相同,均是应纳税款。

4.环境相同。节税、避税、偷税所处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环境是相同的。

在一些情况下,节税、避税、偷税三者之间往往难以界定,不仅是节税与避税之间,偷税与避税之间有时也很难区别。

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个国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不同,三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三者的判断,离不开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这一税收环境。

二、偷税、避税、节税的比较

税收法规的发展与避税策略的发展常常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政府依法征收税项,维持政府的支出,满足公共需要。“税”(Tax)这个词,在国外来源于拉丁文的“Taxo”,包括必须忍受、必须负担的意思。

缴税是每个国民应尽的义务,但没有人愿意多交税款,而只愿意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付出适当的税额。但是,怎样才能算是适当的税额?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立法的精神,税法的执行,纳税人的意愿,往往是有些出入的。

现在可知,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是衡量各省税方法的尺度。偷税、避税、节税这三种省税行为,按照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来判断,可有如下一些结果:

1.偷税,既不合乎法律标准,也不合乎道德标准。

2.避税,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一些不发达国家或某些发展中国家,直至现在还没有“避税”这样一个概念,因此,在这些国家里,也就无所谓论及它是否不合法和不道德。譬如,在1978年以前的中国,基本上就没有“避税”这个概念。

(2)在一些发达国家,订立有“反避税”法规,比较全面地明确了“避税”的行为,因此,凡有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的纳税人,其避税行为既不合法,也不道德。譬如,在OECD中的一些发达国家。

(3)某些发展中国家,只是对某些“避税”行为作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种规定,就要对其进行“反避税”,因此,凡违反了这种法律规定的,其避税行为既不合法,也不道德。至于那些还没有法律规定的所谓“避税”行为,是不可以论及其是否不合法和不道德的。譬如,中国的现行,只对“转让定价”避税订有“反避税”的税收法规,其他则无。

3.节税,既符合税法规定,也符合道德规范。

现将上述判断综合列表如下:

表1-1 偷税、避税、节税的比较

注:上表中的“√”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表示没有税法规定。

三、偷税、避税和节税的选择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往往要在三种省税方法之间进行选择。

(一)偷税之路不通,硬闯有祸灾

许多企业,平时不注意税收规划,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其账务处理也不符合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规定,造成虚盈实亏,使其实际缴纳的税收高于按名义税率缴纳的税收。如果不慎招致罚款,则其实际税率还将远远高于名义税率。如表1 - 2所示:

表1 - 2

何况,税收的课征,在纳税人申报之后,有审核评估的规定;在纳税人预缴之后,有汇算清缴的规定;在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有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规定。如不重视节税规划而心存侥幸欲偷税、骗税、漏税者,纵使能一时少缴或免纳税款,但在政府征收管理技术日趋精进的情况下,其税务风险犹如企业经营的不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如税务机关一旦查出,除了补税和滞纳金之外,还要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故最终结果,其实际税率将远远高于名义税率,可谓得不偿失!

再者,企业如果要偷税,可能需要设立“两本账”,即设假账,这将背离正常经营之道,其结果会导致企业管理混乱,直至倒闭。在听我们作节税报告的人中,就有人说,他一直亏损,不缴企业所得税,但也不知道他的企业现在有多少资产,如何才能解决?即为一例。

但是,在中国,现在有一个普遍的问题,那就是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处于经常不断地变更与调整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及其财会人员依据经常变化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和费用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与费用,既不高估资产,多计收入,又要完全做到避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确实是很困难的。据报载,“事实上,当前税务机关查处的偷漏税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不是主观故意的。这一部分占目前所谓偷税案件的50%以上”。这样的“被动偷税”,与立法意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即纳税人“主动”偷税是不一样的。这是中国税法面对的现实问题,应立即着手解决,把“漏税”与“偷税”严格区分开来,以免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而无所适从。

总之,由于偷税既不符合法律标准,也不符合道德标准,属应予强行禁止之列。

(二)避税之路困难,善门不常开

对避税应有如下几种认识:

1.国际上一般认为,避税行为形式上虽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却违反了立法精神,或超越了税务机关认定容许的节税范围,因而有税务风险的存在。

2.中国的现实情况是,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还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利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在中国要反避税,因此,就是不合法的了。

但是,中国税法对转让定价以外的避税手段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虽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却违反了立法精神。

简言之,避税,有的违反法律标准,有的合法,但都不符合道德标准。

(三)节税之路,可行大道

前曾述及,节税是纳税人利用政府在税收法规中,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和选择税收优惠的机会,通过最适当的安排与抉择而达成减轻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节税是在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使自己的税收负担减轻。由此可见,节税,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规范,可以说是一种政策导引的行为。因此,真正能降低实际税率的乃是节税,即在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安排规划采行各种可能的途径,或消极性的注意掌握税收法规,以免受罚或多缴税,以达成实际税率的降低,并让税务风险减至最小,而使股东或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要达成省税的目的,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内为之。合法节税不但可以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获利能力,并且可增强同业竞争能力,因此,企业无论大小,都需要有节税策略。过去,许多人没有节税观念,不知道何为节税,误以为偷税或避税就是节税。在经济自由化、国际化的经营理念下,人们已渐渐懂得节税,并重视节税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只看不见的手——价格的力量在左右着人们,当人们消费私人商品时,都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本人的意愿去任意选择他所需要的消费品和服务,没有别人强迫你,纯粹是自由的。因此,有的人可以购买高级商品,享受高档服务;而有的人则只能购买基本商品,消费基本服务。显然,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的是不平等。但政府课税与市场经济不一样。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满足公共需要,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府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规范地向纳税人征收的钱财。也就是说,只要是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收法规,不管你同意不同意,都要依法纳税,即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由于税收是纳税人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法理上虽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但由于公共商品的特性,纳税人缴税多少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商品没有直接的关系,即税收的权利和义务没法直接联系起来,因此,在宪法中虽规定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大多数的人都想少缴一些税。从本质上说,这是人们经济利益原则在税收上的体现,是人之常情,所以也就不足为怪!

人在行动之前,总是要思考的。他将在三种省税的方法之间进行选择,但只有节税之路,才是可行的光明正道。

[1]林嘉编著:《赢战万万税》,书泉出版社2001年初版三刷,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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