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营,莫不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个人的劳动,莫不以取得最大收益为目标。由于税收法规给纳税人提供了许多选择的机会,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法规,争取节税省钱的机会,就成了每个企业、每个人、每个家庭必须考量的问题。
同时,还应当把节税和节税规划分开。因为,节税是目的,而节税规划则是实现节税这个目的的必要手段。就好像过河与过河的桥一样。如果你要从一地到另一地,有许多条路可以走,在一般情况下,你会选择“捷径”,因为只有这样才会既省时又省力。这就是“计划”。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节税,就需要税收规划。
由于税收规划是企业整体规划之一环,故在介绍税收规划之前,应对企业规划有一个基本了解。
一、企业的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的直接意思是指主管人员以“目标”作为“管理”所配属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的基本方式。凡是实行目标管理的主管,他在做计划、组织、用人、指导及控制等管理工作时,在他的心里头常常怀有“目标”,而作为行动的导向。企业的各级主管必须以“目标”来统合各个不同成员的不同贡献,以达成企业的总目标。
目标管理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定目标;第二阶段是实现目标的过程;第三阶段是对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企业为了实行目标管理,就必须要建立“策划、规划、预算”制度(Planning,Programming,Budgeting System,简称PPBS),即建立整体企划预算制度。第一个P是指对“目标”、“方针”、“政策”仔细的考虑斟酌;然后再规划(即第二个P)执行的工作方案。规划即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没有规划,没有执行方案,只有目标、方针、政策是没有用的,是无的放矢。B是指预算,意指“预算”应取决于“工作计划”(规划)上。譬如,拟订的工作方案,需要6万元才能推动,其预算就应该是6万元。至于工作方案是否可行,就要看方案的目标,是否配合原策划的大目标。换言之,编制“预算”时,应先做好“策划”与“规划”,这就是整体企划预算制度。
二、企业规划
企业规划是针对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发展一套整体的策略,并拟订为计划。
(一)策略计划
“计划”几乎是每个企业和每个人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情。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人们不但每天都在“策定他的计划”,并且也有他自己的计划。当提到“计划”二字时,我们可能是指“策定计划”即“策划”这件事情,也可能是指已经策定完成的“计划”的本身。
1.策划的概念。策划是一种程序,在本质上是一种运用脑力的理性行为。所有的策划基本上都是关于未来的事物的,也就是说,策划是针对未来要发生的事情做当前的决策。或者说,策划是找出实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权衡未来可采取的途径,以作目前决策之依据。亦即,策划是预先决定做什么,何时做,如何做,谁来做。策划如同一座桥梁,它把现在的出发点与将来的目的地联系起来。
策划的步骤,是以设定目标为起点,然后订出策略、政策以及详细内部作业计划以求目标之达成,最后,还包括绩效的评估与回馈,并返回到起点,开始策划的第二次循环。策划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循环,周而复始。这是因为,一个组织的内外环境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昨日之方法、手段不一定完全适用于今日,所以,一个周全的计划应该是富有弹性的,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
2.计划的概念。策划这种程序的最后产品就是计划。“计划”的原始意思是用“刀”把“计”谋或构想刻在平面物如竹简或木板之上,供以后记忆参考之用,逐成为地图、蓝图及书籍等文件。现在,我们指计划是一种为了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些特定目标,在斟酌有关的环境之后所采取的手段。或者说,计划是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计划既然是为了达成目标而事先采取的手段或步骤,那么,一个计划虽有繁简之分,但是它都必须回答五大问题:什么?何时?何地?如何?何人?计划是一种纸上作业,其价值在于实施,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所以,从程序上看,计划则是连结策划与实施之间的桥梁,是这两种程序之间的中间产品。有时,某些计划在拟定之后并不一定马上就去付诸实施,因为,它可能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做的“预案”。
(二)企业规划是管理的灵魂
企业管理的基本功能可以说是:第一,选择所应追求的目标以及应采取的策略;第二,如何使所采取的实际行为能有助于上述目标及策略的达成。前者属于“规划”,后者属于“控制”。近年来,企业逐渐采用规划作为影响重要决策的连续过程。同时,规划也是一种发现与学习的过程。最终的企业规划实际上就像一座金字塔,或是一群计划的组合:最顶端的是整个企业的全盘综览,在较低层次的则是各部门的目标、策略与行动的细节。
健全的企业规划制度既是维系企业生存的命脉,也是保证企业蓬勃发展的利器。企业规划可以将粗略的构想变成具体的方案,使可能的机会变成可行的做法,一方面为企业谋求长期的最大利润;另一方面也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规划是管理循环的第一个步骤。管理如果缺乏规划,则其他一切都将归于空谈。所以,规划可以说是管理的灵魂。
(三)将节税的考虑纳入企业规划之中
节税乃是企业的目标之一。因此,在企业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对节税应同时予以考量。是故,税收规划是企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的规划作业;其目的并不是不顾及企业的其他目标而求税负的降低,相反的,是在达成企业总目标的前提下,而使税负为最低或者减少。
为便于企业规划的进行,应先建立矩阵式的规划循环模式。例如,某高新技术产业在其10年规划中,确定其税后投资收益率为年增长20%的目标。根据这一总目标,应发展出更详细的二级目标、三级目标……,各级次的目标彼此呼应,上下左右均有关联,而构成一个“目标体系”,在这个目标体系下,“税收规划”过程与企业整体规划过程为同一过程,并在规划的各有关步骤中作节税方面的仔细考量:
1.评估方面。政府的产业政策为何,在哪些方面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其优惠的力度如何?在哪些方面又规定有限制措施,其税收惩罚的程度如何?有否可供选择的税法规定?税负可否转嫁?等等。
2.选择方面。在各种可行的策略中,哪一个方案会增加企业税负?有否避免的可能?如何才能避免?如果由于税负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水平,有否可供节税的替代方案?在各节税方案中哪一个最佳?等等。
3.执行方面。如何创造或者安排条件,以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而获得节税的机会?对各种投资方案的先后次序如何安排为好?节税方案如何才能够落实?财务会计上作何处理才能享受到最多的税收优惠?以何种定价才能将税负前转或后转?等等。
4.总结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用足,是否失去了一些享受减免税的机会?是否有补救的办法?如何去补救?在节税方案之外是否又争取了一些节税的机会?定价机制是否适当,税负转嫁是否可行?等等。
(四)税收规划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税收规划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税收规划能有效达成企业的最大利润目标。通常,钱赚得越多,税也缴得越多,而税收规划则可妥善安排利润与税负之间的最佳配置,让企业钱赚得多,而税缴得少,为企业谋求最大的收益。
2.税收规划能预期企业未来减免税负的机会。个别税收法规虽然会有所变动,但从税收制度的整体层面看,还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企业必须学会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特别是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可能的节税机会,以规划未来。
3.税收规划能为企业的财会人员提供明确的节税目标和方向。有了税收规划,企业的财会人员就可通过财务计划为企业作适当地调度,并据此化解企业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有效的税收规划不但能为企业指引一个方向,从而组织全体员工去努力实现企业的目标,而且还能作为管理控制和评估的基础,使企业管理科学化。
总之,税收规划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税后利润。
在税收活动中,人们时常把节税称作税收规划(Tax Planning)、节税规划、纳税规划、税务规划等,而不加区别。事实上,节税与税收规划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节税是纳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和目的,而税收规划则是实现节税目的所必需的计划安排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诚然,无节税需要即无税收规划的必要。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税收规划是专指纳税人在进行节税时所制定的规划,而不是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税收收入的税收计划。
一、税收规划的产生与发展
与省税相关的税务计划产生的确切时间虽无法可考,但应相信,自税收这种财政收入形式来到这个世上之后,它就应该相伴而来,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多样化。
不过,将税收规划或者节税规划从省税的税务计划中明确地单立出来,却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这首先应该是“税收法律主义”的确立。最初确立税收法律主义的国家是英国。1215年英国大宪章中规定“若非依据朕王国一般评议会的同意,在朕的王国中不课征一切金或援助金”。这种规定是税收法律主义的萌芽。直至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的订立,宣告非经国会同意不得征税,才确立了近代意义的税收法律主义。而税法概念的形成,却是在19世纪以后。
有些人通过事例来说明税收规划被社会关注的程度。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规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扩散,并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认同。这就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地将节税计划与偷税和避税的税务计划区别开来。
虽然“税收规划”这一术语早就出现,但只是到注册税务专家的税务咨询业务开展起来,并把它作为这种业务的重要内容以后,该术语才广泛地播散开来,从一国到另一国。有人认为,税收规划和对税收规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其主要依据是德国伐克主编的《德国与国际税收百科全书》(Wacker:Lexikon der deutschen and internationalen Besteuerung,VelagFranz Vahlen,Müchen 1982)的“税收规划”条目中所引用的最早文献是H.肖肯霍夫写的《企业税收规划》(Schokenhoff,H:Betriebswirtschaftliche Steuerplanung. In:Betriebswirtschaftliche Planung in industriellen Unternehmungen. Festschrift für T. Beste. Belin 1959),它刊载在1959年出版的《工业企业计划》文集里。
在20世纪50年代,税收规划开始从企业计划中独立出来,并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相关的运用与研究也蓬勃兴起。近30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节税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税收规划也迅速地发展起来,普及开来,并由此带来了税务咨询业的迅速发展,产生了许多职业人,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
在这方面,中国起步比较晚。这与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无关系。从1991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所将其纳入研究范围,开展了关于偷税、避税和节税的讨论。1992年8月,该所翻译了《偷税与避税》一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介绍了国外对偷税、避税和节税的见解。接着,1992年12月,根据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1988年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所翻译,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税收词汇》与中国人见面了。它又给中国读者带来了税收规划的观念。在此后的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节税与税收规划的运用与研究逐步发展起来,并且,与之相适应的税务咨询业也随之产生、兴起与发展起来。
二、国际上对税收规划的认识
什么是税收规划(Tax planning)?国际上对其概念的表述也不完全一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LBFD)在《国际税收词汇》一书中认为:“税收规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 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规划》一书中认为:“税收规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另一印度税务专家E. A.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收规划手册》中认为:“税收规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规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照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他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
美国南加州大学W. B.梅格斯博士在其与别人合著的、已经发行多个版本的《会计学》中,援引了知名法官汉德的话:“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在这之后,他还作了如下表述:“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规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务规划的目标所在。”他接着说:“美国联邦所得税已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税收规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减少缴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规划。主要如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采取租用还是购入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时间。”
综合来看,税收规划是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规划。
税收规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收规划的行为人,也可以聘请税务代理;税收规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收规划的目的是纳税人为了实现税收负担的最低化。
三、税收规划不同于为了避税或偷税而订立的税务计划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在新修改的《宪法》中确立了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征税与纳税都应该在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即征纳双方都要做守法人。有人认为,税收规划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规划仅指节税,广义的税收规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本书的税收规划的内涵仅为节税。为什么呢?
(一)税收规划一词,随着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化而变准确
和任何事物的发端一样,在概念还相当模糊的时候,就先把事情做起来。但随着事物的发展、碰撞,其概念便逐渐地清晰起来。税收规划一词也是这样,无论是国外的历史,还是中国的历史,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在省税的几种形式中,无论是节税,还是避税或者偷税,纳税人事先都应该有“计划”,这也就是一些人概念不清的原因
所不同的是,偷税“计划”是一种不合法的“预谋”和“阴谋”;不符合反避税法规的避税“计划”,也是一种不合法的“预谋”和“阴谋”;节税“计划”即税收规划,则是一种合法的或者不违法的“阳谋”,即合法或者不违法的事先安排或决策。
想少缴税,就要订立税务计划,而一个可行的税务计划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触犯税收法规,是税收法规、税务机关和法院所允许的;
(2)合乎经济原则,可节省税收负担;
(3)作出适当而有效的事先安排。
税务计划必须经常检讨和更正,因为税收法规的变动常常会使某些税务计划失去效用,甚至是与税收法规相抵触,或者是令税务计划不合经济原则,而需要放弃。
税务计划一般只是企业或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个人才有兴趣研究的,其中尤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们为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来说,加快资金周转非常重要,巨额的税款往往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陷入困境,影响投资计划。一般说来,纳税人在进行税务计划的时候,必须对会计和税务有一定的了解,且账目清楚,并保存有足够的资料、记录以解答税务部门的提问。纳税人应当采取适当的税务计划,参考有关资料,采纳专业会计师的辅导,才能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每个纳税人都有权作出适当的生产经营安排,进行有效和可行的税务计划。符合这些条件的税务计划就是税收规划。
虽然每个纳税人都有权作出适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安排,进行有效的税务计划,但避税毕竟是钻税法的空子。税法是国家根据国情、经过长期论证后拟定的,一般漏洞很少;即使有些漏洞,在税法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也会逐渐堵上的,避税之门因而关闭。可见,避税只能偶尔为之,不是长久之计;何况,现在的税法中都规定有反避税条款,如《企业所得税》就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之后,当然是补税。
四、税收规划概念的讨论
(一)税收规划的正名
在这里,我有必要把税收规划这个概念跟大家讨论一下,因为现在的报纸、杂志上用的都是“税收筹划”。这一概念来源于发达国家,其原文为Tax planning。它可以翻译为“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或“税收规划”。在我国,它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用“税收筹划”比较多。但对其内涵大家始终认识不一致。中文和英文之间翻译当中存在着许多差异,比如“税收饶让”一词的翻译就不太贴切,先入为主而使其一直运用至今,约定俗成了,没有办法改了。但是我们又有改过来的例子,比如说,将“税收支出”改为“税式支出”。按照英文直接翻译就是税收支出,但是如译就是税式支出,更能为大家所理解。现在轮到“税收筹划”了,这个名词的翻译值得商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税收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节税观念的兴起,使节税成了热门话题。我看到好多学生,好多学者都在研究、讨论,这是好事情。但问题在于,“税收筹划”的含义不清楚。这个说的是这个概念,那个说的是那个概念。概念不清楚,行动就会出现偏差。因此,现在应该讨论一下哪种翻译为好。
计划: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筹划:想办法、定计划。
规划: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
规划不仅是一个非常正面的事,而且也是一个长远的安排,如国家的“十五”规划、企业规划、技术规划、产业规划等等,就是一个长远的安排。节税既是一个很正面的事情,又是一个全面而长远的安排,为什么不用确切的词语来表达呢?这是其一。其二,税收规划是企业规划的一部分,都属于“目标管理”中的“规划”环节,故称其为税收规划较妥。其三,税收规划是战略型的税收计划。所谓战略,是指决定全局的计划和策略;而“规划”不仅反映了“全面”的意思,同时也反映了节税需要策略;节税,短期的要讲求方法;而长期的,则应讲求策略。所谓策略,是指根据形式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规划”一词就包含有这种意思。所以本书不用“税收筹划”这个词,而用税收规划或节税规划。现在,“税收规划”这个概念逐渐为一些人所接受,报纸、杂志等也时常用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筹划”一词的翻译责任也许跟我有关。在我主编的《国际税收词汇》(外国税收著作翻译丛书1,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1992 年12月第1版)一书的第198、255页中,将“PLANNING,TAX”和“TAX PLANNING”均翻译为“税收筹划”;其译文为“税收筹划是使私人的经营及/或私人事务上必须支付的税最少的一种安排方法”。至今,事情虽然已过去10多年了,但其间的中国经济思想和经济体制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之,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是一个普通人,也只能是后知后觉。不过,我是想在此澄清这一概念,以期诸位善纳之。
(二)税收规划的内涵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将税收规划的内容作如下表述:认为税收规划由于其依据的原理不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也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避税计划、节税规划和转嫁规划。
(1)避税计划,即纳税人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获取税收利益的策划。避税规划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非违法性;有规则性;前期策划性和后期的低风险性;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反避税性。
(2)节税规划,即纳税人采用“合法”手段,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获取税收利益的规划。节税规划的主要特点如下:合法性;有规则性;经营的调整性与后期无风险性;有利于促进税收政策的统一和调控效率的提高;倡导性。
(3)转嫁规划,即纳税人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杠杆,将税负转给消费者或转给供应商或自我消转的规划。转嫁规划的主要特点如下:纯经济行为;以价格为主要手段;不影响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改进技术。
我们以为,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未免失之过宽,反而会使纳税人无所适从。殊不知,避税是政府要反对的行为,节税是政府不反对的行为,税收转嫁既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一种节税行为,因此,我们讨论的重点只能是节税。至于有人把节税又称之为“税收规划”、“税务规划”、“节税规划”等等,这虽然不影响其节税的实质,但却将节税的行为或者节税的目标与其行动计划混为一谈。节税与节税规划是有区别的。质言之,税收规划只不过是实现节税目标的一种计划而已!
五、税收规划的概念
为了节税,纳税人必须进行税收规划。因此,所谓税收规划,是指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以节税(经济纳税)为目的,运用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对纳税活动进行预测、比较、决策与计划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规划是企业规划的一部分,是充分考虑了节税因素之后而制定的一种战略型的企业规划。它是根据现行税法来预测投资的税负及其回报率,以尽量减轻税负为目标的。税收规划的实质,就是在无税收风险或低税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成本的有效控制,使纳税人的税后利润为最大的一种企业管理计划。
人们时常把税收规划称作节税规划、纳税规划、税务规划等,而不加区别。也就是说,税收规划、节税规划、纳税规划、税务规划的意义或内涵等同。本书在写作的过程中,亦将它们作为同一概念而经常混用。
税收规划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税收法规最恰当地结合好。通常,税收规划可以采用三种方式:一种是围绕税种的类别,从税收法规方面开展研究,通过节税要素来寻找节税的途径;另一种是围绕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来进行研究,看国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可供利用;还有一种是通过市场价格将税负转嫁给别人负担。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常常是把这三种方式结合起来一起运用。如果我们用坐标图来形象地表示,把税种作为纵坐标,把生产经营活动作为横坐标,那么,税收规划的结果便是纵坐标与横坐标的交叉点。不过,应注意的是,由于税种性质的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其交叉点在坐标图中的位置也会有所不同。
图15-1 税收规划的方式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日臻完善,纳税人已从过去单纯的非法偷税逐步发展为合法或不违法的节税,因而,税收规划已为更多的纳税人(企业和个人)所接受,同时也引起了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这样,纳税人和政府都必须正确认识税收规划。
一、全面了解税收规划
作为税收规划,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均应重视,因为从谋利性这一点来看,是共同的。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其会计制度应该完备,如不完善,就经不起税务机关的查核,以至补税受罚。所以,建立合适完整的会计制度将是节税规划的首要条件。
应该知道,节税规划只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掌握的,不只是税收负担而已,还有许多其他因素,譬如政治、宏观经济、交通、人力、原材料供应、市场需求等,所以节税规划绝不是灵丹妙药,一好百好。同时,也应该知道,节税规划具有相对性,因为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环境不同,经营管理观念不同,因而其节税策略就有差异性,不能生搬硬套。
此外,节税规划是以有效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的,因此,随着税收法规的变动,企业除了应随时熟悉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之外,尚应善用专家的经验,了解税务机关对税法条文的解释和执行认定。
国内外的实际告诉我们,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税收规划是必要的;只要建立起完整、合适的会计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下,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其实不难。
二、税收规划的限定因素
税收规划的目的是纳税人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以增加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税收规划应属于计划的范畴,它要解决的是做什么、为什么做、何时做、何地做、何人做、如何做等问题。税收规划是一种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因此,认真分析实现税收规划目标的因素,是搞好税收规划的重要前提。
1.政策的限定。从税收规划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税收规划必须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否则,就不是税收规划活动。税收规划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或不违法性。不具有合法性或不违法性的所谓“税收规划”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如,有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所在地按规定享受完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办理了注销手续,然后又在邻县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又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了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
这种做法有两方面违法:
(1)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该企业因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地之外的邻县办理了新的税务登记而违反了税法规定。
(2)不符合“新办企业”的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新办企业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该企业在邻县办的税务登记中,因不符合“新办企业”的税法规定,而不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务部门的稽查中,上述情况被定性为偷税,该企业按限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并被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一倍的罚款。
2.目的的限定。税收规划的目的是节约税收成本,以增加经济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税收规划只是纳税人实现增加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如果税收规划不能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再精细的税收规划都是无益的。
三、政府应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
政府为什么要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呢?
(一)缓解税负过重的抱怨
“大家不是都抱怨税负过重吗?那政府就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给大家机会,自己想办法去减轻税负。”某国政府的一位官员如是说。因此,政府应该把税收规划看作是纳税人对税收法规作出的合法反应。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纳税人对税负过重的抱怨,并促使其在合法的轨道上节税。
(二)税收公平的需要
在税收原则中,公平原则始终是一条重要原则。无论是在税收立法中,还是在税务行政中,抑或是在税收司法中,均应体现这一原则。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就是鼓励每一个纳税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自己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从而在最低点实现税负公平。
(三)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
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并每每通过税收政策来体现,因此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就是鼓励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引导纳税人往政府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促使国民经济平稳发展。
四、机会成本在税收规划中的应用
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如果一种资源可以用于多个方面,那以该资源用于其他方面可能获得的收入是该资源用于实际方面所得收入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既包括外显成本,也包括内含成本。外显成本则是实际付出的成本,内含成本则是指被放弃的机会价值,它并不涉及实际的现金支付。
在企业的经营实践中,某种资源一旦用于某种商品的生产就不可能用于另一种商品的生产;选择了一种机会成本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种机会成本。同理,确定了一种税收规划方案,就将放弃另一种税收规划方案。机会成本分析方法可用于税收规划节税利益大小的分析。
假定税收规划中的内含成本是指节税利益,外显成本则是指对税款的实际支付。在实际工作中,内含成本在会计报表里通常是不反映的。因此,在企业的实际经营决策中,重视内含成本的人,往往是那些理性的决策者。
例如,华兴食品有限公司,既生产奶制品又向城市居民供应鲜奶,鲜奶既有外购的也有公司奶牛养殖场自采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的奶牛养殖场所销售的鲜奶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该公司外购的鲜奶用于生产和销售的要纳增值税,而从自办奶牛养殖场所采集的鲜奶用于城市居民鲜奶的供应部分则属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如果在资金、生产技术条件、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一定的前提下,该公司从节税的角度来考虑,就应该将外购鲜奶的资金逐步转移到外购奶牛的喂养上来以扩大其规模,增加自采鲜奶的数量,使其节税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该公司在扩建原有奶牛养殖厂的同时还新建了一些奶牛分厂。今年在已有600多头奶牛规模的基础上,又从外地购回了50多头成年奶牛,以增加其产奶量,而且还自繁自养了近百头小奶牛,以备后继奶源的供应。若按此速度发展,在今后的几年内,公司有望达到鲜奶完全自给的目标,从而也可促使该公司的税收成本最小化。
由上例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即成本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机会成本,是税收规划的理论基础。因为机会成本中的内含成本与外显成本适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税收规划过程中的多种具体方案的择优选择。
五、最优税收规划
作为一个纳税人,他所希望的税收规划应该是最优的,那么,又应该怎样来理解这种“最优”?
传统的效益成本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这里所说的“福利”,是指个人或集体的好处,或者是得到的满足。福利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对于个人或集体的福利水平的影响。它通过对两种社会情况下的福利水平的比较试图得出一种社会情况比另一种社会情况好多少的结论,而不像其他经济学只给出各种情况的定性分析。这种比较的方法,就是我们在节税规划中所必须采用的,所以,福利经济学也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规划时的理论基础,并按此来理解“最优”税收规划的真正含义。
(一)最优标准
判定福利或效率提高的标准有巴累托准则和补偿原则两类。
1.巴累托标准。巴累托最优化可以定义为:经济活动的结果,虽会使得某一人(或某些人)境况变佳,但同时亦会使得其他的一人(或任何人)的境况因此而变坏。或者说,巴累托最优化是指资源的分配会达到不可能经再分配而增进一个人(或某些人)的福利(效用),而同时不会伤害到任何人(或某些人)的福利(效用)。如果改变资源的分配,而使某人境况变佳,而没有任何人境况变坏,这种情况就称之为巴累托进步。因此,我们可以把巴累托最优化理解为达到不可能巴累托进步的情况。
2.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巴累托标准的扩展。它是指经济活动的结果,社会上某些人的福利增加了,而同时,另外一些人的福利因受到损害而减少了,此时,如果福利增加者的福利增加额超过了福利减少者的福利减少额,则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提高了。
(二)最优规划
最优规划是根据最优标准,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从大量可行方案中,找出最优方案的经济数学方法。最优规划本质上是一个极值问题。
最优规划的数学模型一般包括:决策变量(x1),它们是未知数;系数与参数(aij),它们是一些可控的已知数;约束条件(bi)和目标函数。其表达形式是:
问题的求解过程是从一个可行性方案出发,按照一定的算法和程序,逐步向最优解逼近。规划问题结果的最优性,具有相对性。这一结果只是从评价它的标准,从列入问题的约束条件的角度来说是最优的。
(三)最优理论在税收规划中的应用
在了解了上述的“最优”和“最优规划”理念之后,纳税人如何将其应用到税收规划中来呢?这就要正确认识“最优”:
1.当纳税人将巴累托标准和补偿原则应用到税收规划的评估中时,就是说,没有哪一个方案比所选择的方案更好了,即整体税后利润为最大;如果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或者安排,都将使节税效益变小。这里所说的“整体”,是指税收规划所涉及的各有关纳税人或者企业。当“整体”只为纳税人自己时,就是本企业的税后利润为最大。当“整体”为多个企业及个人时,是指它们各个的税后利润之和为最大。
2.在税收规划中,可能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使得最优条件无法达成时,应退而求其次,即“二优”,甚至是“三优”或者“四优”即可。
由于税收规划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计划,因此,从实务的角度看,为了节税效益,一个好的税收规划应满足如下一些要求。
一、计划性
税收规划是纳税人的一种有关于税收的长期计划,或者长期性的战略安排。我们常讲的“规划于事前,节税在事中”就是这个意思。对不想做税收规划,而又想节税的人来说,可能只是一种梦想!
计划性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可行性。可行性也就是实用性。税收规划不是“教科书”,而是行动的“路线图”,因此,税收规划方案不但要得到纳税人的认可,也还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即当受到税务机关的查核时,为合法或不违法;不但具有操作性,而且还能被实际操作者有能力来操作,即与企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合法性
(一)理解税法
“法”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对节税规划的合法性,要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节税规划依据的合法性。节税规划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不仅包括税收法规,还包括国家制定的其他有关经济法规,譬如公司法、加工费等。实体法规定了“法”的内容,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是判断节税规划是否合法的依据。
2.节税规划程序的合法性。节税规划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程序法具有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时限不能超过、方式不能改变的特点。在节税规划中,如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是无法达成节税目的的。
(二)从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看税收规划的合法性
税收规划对企业经营虽然非常重要,但并不是没有条件的,也不是任何税种、任何经营行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规划、都有必要规划的。不恰当的、违法的税收规划,就不是节税规划而是“偷税预谋”了。如果这样做,反而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偷鸡不着蚀把米!
例:A企业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外,还代销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2004年税收检查中,就该受托代销商品事项,A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并进行了税务行政复议。具体情况如下:
A企业对其代销的商品按委托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分为两类:委托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联营合同;委托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代销合同。对签订联营合同的代销商品视同自营商品进行核算、纳税;对签订代销合同的代销商品,采取售价减去委托方收取价款的差额或本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核算方法。
1.企业的税务处理。2003年12月,A企业受托为B企业代销商品一批,售价为11.7万元,该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B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按该批商品售价的30%作为A企业的代销手续费,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金额由B企业向A企业开具普通发票。A企业按售价的30%缴纳增值税。A企业对该代销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
(2)销售代销商品时:
(3)收到B企业普通发票并支付代销款时:
(4)月末,A企业按代购代销收入35100元计算应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应缴增值税税额=35100×17%=5967(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5967×7%=417.69(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5967×3%=179.01(元)
(5)缴纳税金合计:
5967+417.69+179.01 = 6563.7(元)
(6)净收入:
35100-6563.7 = 28536.3(元)
主管税务机关把A企业的上述行为作为偷税进行处罚。A企业不服,认为本企业已将手续费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不构成偷税,要求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2.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按税法规定,“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该代销行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A企业税务处理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该项业务为视同销售,并导致税款计算错误。这种错误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偷税。
其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应为:A企业在受托代销商品销售后,应先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17000÷(1+17%)=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同时还应注意,B企业开具发票不同,其税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如果B企业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故不缴纳增值税,应将全部销售收入扣除手续费收入后返给B企业;如果B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或征收率为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不仅要按17%或者13%或11%计算缴纳增值税,还应缴纳与增值税相联系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故A企业应从应付账款(不含税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将余额付给B企业。各种情况如下:
(1)如果B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A企业由于进、销项增值税额相等,故不需缴纳增值税。
②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其附加:
应缴营业税税额=35100×5%=1755(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1755×7%=122.85(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755×3%=52.65(元)
三项税收合计:
1755+122.85+52.65 = 1930.5(元)
③净收入:
35100-1930.5 = 33169.5(元)
(2)如果B企业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既应缴纳增值税,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000×17%=17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17000×7%=119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
应纳税额合计= 17000+1190+510 = 18700(元)
这些税款由谁负担,应以代购代销合同为依据。
这些税如果由B企业承担,由于增值税款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从B企业货款中扣除,A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只是351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故对A企业并未造成损失。当然,原先A企业的税务处理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按《税收征管法》应予处罚,从而给A企业造成税收损失。
这些税如果不由B企业承担,A企业不但要缴纳这些税收,还要因偷税而遭受罚款,其合计损失可谓大矣!
3.应有的启示。
(1)企业要取得合法权益,其经营活动和税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如想通过税收规划节税,也应在合法或者不违法的基础上。
(2)为了减少因违反税收法规而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不仅财会人员要精通财会业务和税收法规,而且企业领导者和相关人员(特别是供销人员)也要懂得相关的财会和税收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
三、综合性
经济事项不但涉及的关系多,而且涉及的税种和风险也多,因此,可供选择的方案就多。一个好的税收规划方案,应是在权衡了各方面的利益之后,使其综合节税效益为最优或者较优的一个。具体说来,税收规划的综合性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税种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从纳税人角度看,在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上,有与之相对应的不同税种和税负,这会对其投资决策、经营方式、利润分配和消费行为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而这种分布税收在各个环节上的影响,并不孤立,而是同其他环节乃至整体经济都是相互联系着的。因此,进行税收规划时不能把眼睛只盯在某一环节,或某一税种上,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或者追求了某种税收优惠,却因其他经营条件欠缺造成总收益的下降。只有从整体上把握,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行、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才可能使税收规划方案是科学的。例如,储蓄环节的税收过重,储蓄就有可能从银行流向资本市场或投资于产业,但投向哪个产业、什么地区、采取何种企业组织形式、税后利润如何分配和处理等等,这些都只有在分析和比较各税种的地位和影响之后,才能根据整体税负的高低,作出科学的选择。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规划时,要看各种税,既看企业所得税,也要看关税,并对有关的税收一一对比。
(二)风险考量
世上的任何事物,均有风险,税收规划也一样。因此在制定税收规划时,要把节税风险考虑在内。
(三)其他因素的考量
主要包括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考量。
四、实效性
进行税收规划的目的不是束之高阁,而是实施。实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摆“花架子”,而是要得到节税的实在效益。这种节税效益,不仅仅只是缴纳某一种税的税款减少,而是以净利润的增加来表现的综合的最终效益。
由于各国的税收结构不同,因而其税收规划的范围也就不同。一般而言,在进行国际间的税制比较时,往往将税收结构分为三种形态: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直接税型,英国、美国为代表)、以间接税为主的(间接税型,法国、意大利为代表)和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中间型,德国为代表)税收结构。
一、节税规划的空间
三种类型的税制,各有其节税规划空间。
1.在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税收规划的范围主要是所得税的规划,但也包括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土地税等。但这些国家的个人也常常利用税收优惠来节省消费税,如我们在前面已介绍的,美国人会利用免税日、地区间的税率差等来节省销售税。在美国,销售税是在零售环节对消费者个人征收的,生产、批发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缴纳销售税,零售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所在州规定的统一的税率及其销售额缴税,所以企业在销售税上就没有了节税的空间。
2.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其税收规划的范围,依其商品税(消费税)制度而有所不同。
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消费税,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消费者通过购买价格来负担的,企业的节税空间较小;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生产经营的多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利用高价或低价来转嫁税负是可能的,而转嫁不出去的则成为企业的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增值税就有了节税的空间。有时企业会出现“零”增值税现象,也就是说销项税额不足以减去进项税额,这实际上是一种负节税现象,即增加企业成本的现象,所以,对企业而言,这并不是什么好现象。
(1)对商品和劳务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如果只对人民的生活必需品实行税收优惠,如免税和低税率等,而不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或差别税率,就会大大减少节税的空间。
(2)对商品和劳务开征多种消费税的国家,如中国的现在,不仅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而且还由于各种消费税之间的交叉,以及增值税的两种纳税人,而有节税的空间。
3.在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国家,其节税空间具有上述两种类型的特点。
二、所得税是节税规划的主要部分
一个国家无论实行哪一种税收制度,都有所得税。节省所得税可能是人们的普遍希望:企业希望既节省企业所得税,也考虑其股东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则只考虑其自身或家庭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
1.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其税负不能转嫁,缴税人就是负担税收的人。这样,税收就真真切切地成了企业或个人或家庭的必要成本。因此,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越多,则其税后所得就越少,即净所得越少。为了增加净所得,其中的一条途径就是节税;要节税,就得进行税收规划。
2.节省的所得税是自己的。这是对本环节来说的。就应纳税所得额而言,所得税是一种扣除,即: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净所得
所以,通过节税而增加的净所得不会再被课征所得税。纳税人既直接负担所得税,也直接获得节省的所得税。这就是直接税的特点。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将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加以延长,则会发现,双重、三重甚至四重课税出现了:
上述现象会在采用实在法人说来制定所得税法的国家出现。如美国就是如此。这也是该国的一些人要改革他们的税收制度的理由之一。
最后,我们也要说,虽然所得税是税收规划的主要部分,但毕竟不是全部。
三、有选择,就有规划
对税收而言,只要有选择的条件,就可节税,也就有了规划的必要。从这一观点出发,不论是在哪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种税,只要具备了节税的条件,就可进行税收规划:可以是个别的,也可以是整体的。
四、中国的各种税,都有规划的空间
转轨,是现在中国的情势。它表现在各个方面: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处在转轨之中。转轨的税制是不完善的,不完善的税制是可选择的,因此,中国的各种税,都有规划的空间。如果你有时间,只要把我所写的《中国税务手册》打开,一定会发现,几乎每一种税都欢迎你的选择。
五、从企业发展看节税规划的空间
对每一个企业来说,都想发展,都想做大做强。显而易见,企业的发展,就为其提供了节税规划的空间。
(一)发展就是空间
小企业总有做大的一天。我们亲眼看到了许多小企业甚至是个体工商业户发展成为大企业、大公司。因此,在企业还“小”时,就应该规划好它的税务。不要因为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对财务会计和税法规定了解得不深,采取了一些不妥的做法,如曾经有过“两本账”之类的问题,而忽视税收规划。当企业做大了,并且还要做得更大以至于要上市时,你就会发现账簿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而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困难,以致错失发展的机会。
(二)走出去就是空间
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在,一些大企业都想到国外去发展。而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两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当中国企业一旦走出去,就会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两个不同的税收制度。税制只要有差异,税率只要有高低,企业就有了规划的空间。这时,企业就应该将其利润尽可能多地实现在低税国或低税区中。
如果一个大企业要到某低税国去投资一个公司,并且有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他首先要考量的就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充分享受这些税收优惠。这些问题一般包括:公司运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使其利润最大化?公司在当地获得的利润应用多少来进行再投资?有没有办法通过双边或者多边的税负安排将企业的全球税负降至最低?企业的招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到国外投资时,其商誉转让收入是否要课税或者收费?如果要课预提所得税,在母公司或总公司能不能抵扣?如果不课征预提所得税,国外投资的利润会不会增加?对这些问题,不会只有一个简单的方案等着你,而需要企业积极地去进行税收规划。
税收规划乃是以节税为手段,以降低实际税率,减少企业经营的税务风险,进而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竞争力,来实现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永续经营的目标。因此,税收规划以长期性的节税策略,辅以短期性的节税方法;积极性的安排选择,配予消极性的避免受罚;并整体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各种税收,以求整体税负的实际税率为最低。税收规划有不同的分类。按其范围分,有国内税收规划和国际税收规划;按其性质分,有积极性税收规划和消极性税收规划;按其对象分,有企业税收规划和个人税收规划;按其时间分,有长期性的税收规划和短期性的税收规划;按其复杂程度分,有个别的税收规划和综合的税收规划;按决策层次分,有低层次税收规划和高层次税收规划等。如表15 - 1所示:
表15-1 税收规划的类别
续表
长期性的节税策略,应从企业的经营策略入手,如企业的组织形式、转投资、股本大小、子公司或分公司、设厂地点的选择、股东结构、经营方式、资本结构、增资减资、股利红利奖金政策、资本支出、购并、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等。
短期性的节税方法,则应从目前各种税法规定入手,并配合会计政策及交易方式,尽量享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少纳、缓纳各种税收。
在企业的税收规划中,还需要将个人的长期税负与短期税负一并作整体考虑。这是因为,企业的收益、财产与个人有关。在短期方面,应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状况、拥有财产及预期财产变动状况,作最佳的选择,并安排申报。就长期而言,由于税负是终生的,则在考虑个人所得税之外,还应对遗产税和赠与税作预先的安排和规划。
企业的税收规划由低层次和高层次构成。低层次的税收规划,就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严格按税法的要求纳税,避免税收风险,同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一些常规的纳税技巧和方法,以降低企业税负。虽然这种规划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但对企业很重要。因为其是经常发生的,也是企业强化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高层次的税收规划,是在作企业投资决策、选择或改变经营管理模式时进行的系统规划,它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高层管理者更关注高层次规划。譬如,有的企业针对本身的性质,在高层次的规划方面,最典型的有两点:一是最大限度地应用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二是在营销方式上的改变。
一般来说,个别的税收规划往往是短期的、低层次的税收规划,而综合的税收规划又是长期的、高层次的税收规划。
至于国际税收规划、积极性税收规划和消极性税收规划,将在下面予以专门介绍。
除了上述的一些分类以外,还有按税种来分的税收规划等。
之所以对税收规划进行上述分类,是为了让纳税人了解方方面面的节税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税收规划作为战略型税收计划的地位。简言之,纳税无处不在,节税也无处不在;预则立,不预则废!
对纳税人来说,按照税法规定可节税的项目很多,但在具体进行节税规划并实施的时候,有的是积极节税,有的是消极节税;有的可能只是个别的、简单的、短时间的,有的则是系统的、复杂的、长时间的。这就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定。按照前述的节税管理流程图,为了实现节税的目的,事前需要制定税收规划,事中需要执行,或因客观条件变化而修改税收规划并且执行,事后则应对节税业务进行评估和总结,以利再战。由于税收规划的类型不同,进行节税规划的步骤也有所不同,后面将分别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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