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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税收规划理论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节税需要有相应的税收计划,而税收计划的目标则是为了节税。通常,我们把这种税收计划称之为税收规划,即纳税人的税收计划。有效税收规划理论,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规划理论。有效税收规划理论,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市场上,运用现代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各种类型的税收规划理论。按照税收法定主义,通过人民订立税收法律来规范政府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

节税与税收规划是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节税既是纳税人的一种行为,也是纳税人的目标和结果(效益)。节税需要有相应的税收计划,而税收计划的目标则是为了节税。通常,我们把这种税收计划称之为税收规划,即纳税人的税收计划。它在本质上不同于税务机关的税收计划。

税收规划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早期的税收规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其经营活动而使其纳税最小化”。这种传统的税收规划理论,只以纳税最小化即减轻税负为目标,而没有顾及节税行为所需耗费的成本。此后,随之发展起来的有效税收规划理论,则是在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并克服了它的这些缺点之后发展起来的。有效税收规划理论,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规划理论。该理论的最大特点是税收规划必须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有效税收规划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choles等人发展起来的。

一、政府是税收契约中的一方

有效税收规划理论,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市场上,运用现代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各种类型的税收规划理论。

按照契约理论,企业被看作是由投资人、所有人、经理和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收税的政府亦应被引入订立这种契约的程序之中。

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社会契约论的条件下,产生了税收是公共商品价格的理论。

人民为什么要缴纳税收?因为人民需要税收:人民为自己纳税,政府用税收为人民生产和提供必需的公共商品,以满足人民的一般需要。这就是所谓的“公共财政”:财政收入是以税收收入表示的公共商品的价格,财政支出的则是以预算支出项目表示的公共商品。为此,必须要有以下三个社会契约来作保证:

1.产生政府的抽象契约。政府的存在与运行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契约:作为人民的公仆,政府代表人民承担公共商品的生产与提供职能。这就是契约论下的“税收国家”,政府与人民(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就是税收关系。

2.产生税收的具体契约。按照税收法定主义,通过人民订立税收法律来规范政府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税法的订立,就标志着人民已经签署了自愿支付公共商品价格的社会契约,并授予了政府的征税权。税法规范了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纳税、收税和管税”方面的契约。

3.使用税收的具体契约。税收的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税收目的如何才能实现呢?这就需要“用税”方面的契约,即财政预算法。财政预算法的订立,表明了人民赋予政府以税收使用权。它规范着支出的规模、支出的方向和支出的效率。政府则根据财政预算法,提出每年的财政预算案,在获得人民的通过后,而付诸实施,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以财政决算的形式向人民报告,获得批准后,而告一段落。财政支出的就是公共商品,即对税收目的的实现。

二、政府与纳税人的差别

在税收法规这种“契约”中,一方是政府,另一方则是上述的“投资人、所有人、经理和贷款人”等,即纳税人。在税收契约中,政府与纳税人的差别在于:

(一)税法的相对稳定性

政府执行的税收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而纳税人适用具体税法规定却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安排来改变的。这样,就为纳税人带来了节税的空间。

按照立法程序,税收法律的订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一般是十几年,因而每种税法的主体都是相对稳定的。同时,由于税收法规的调整有时间落后效果,因而无法及时来变动税收政策,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也表现为税法的相对稳定性。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并不矛盾,前者是相对的,而后者则是绝对的,均统一在每种税收法律之中。

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但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还是逐利性的,因此,凡是有利的地方,都会有他们的身影。而在相对稳定的税收法规中,由于有多种税收政策可供纳税人选择,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可能。

(二)税法目标的多样性

纳税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的目标则是多样性的:财政收入、公平、效率和有利于征收管理。

譬如,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往往要采用累进税制,使用累进税率。这就使得收入不同的纳税人会面对不同的边际税率(适用税率)。有时,为了纠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也会使不同的投资面对不同的税收待遇。如此一来,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就有了差别,有差别就有了选择。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提供了空间。

税法目标的多样性,不仅使不同的纳税人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还改变了投资的税后收益率。譬如,在没有税收情况下的两种投资,它们的收益率是相同的。在引进税收因素后,会因其税收待遇的不同而使税收负担不同,即税收收益率的不同:享受税收优惠投资的税后收益率,总比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的要高一些,至于差别的程度,应视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定。这样就出现了利益的不均衡状态。在纳税人逐利性的推动下,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将增加,随之使资产的价格不断上升,直至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率实现均衡为止。此时,在均衡点,边际投资者对两种投资的收益率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税率的累进性,使处于边际投资者税收适用级距之上或之下的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相互签订契约并遵守税法而获得税收利益。在边际投资者适用级距之上的投资者,继续倾向于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而在边际投资者适用级距之下的投资者,则倾向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之间往往会通过契约形式,以共同经营来增加其税收利益。这样,契约不但使各纳税人之间的收益平均化,还会使纳税人收益最大化。此时,税收规划即为最优化,而政府却没有直接得益。

三、案例

(一)无须订立契约的情况

在一个均衡的市场上,有甲、乙、丙三位投资者,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依次分别为30%、40%和50%;有两种无风险资产A和B:A为免税国债,年利率为6%;B为公司债券,年利率为10%,全额纳税。

1.乙投资者,投资于A或B的税后收益率相同,均为A的6%=B的[10%×(1-40%)]。因此,乙在购买两种同等风险但税负不同的资产时,是一个无偏好的投资者,即边际投资者。

2.丙投资者,投资于B的税后收益率为5%=[10%×(1-50%)],低于乙的6%。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丙投资者选择投资A,其税后收益率为6%。

3.甲投资者,投资于B的税后收益率为7% =[10%×(1-30%)],高于乙的6%。因此,甲投资者将选择投资于B。

(二)需要订立契约的情况

1.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丙要投资B,甲要投资A,则税后收益率分别为:

(1)丙投资者为5% =[10%×(1-50%)]

(2)甲投资者为6% =1×6%

(3)甲、丙投资者的税后总收益率为11% = 5%+6%

2.为了提高收益,甲、丙两位投资者订立契约,由甲投资B,丙投资A,然后互相交换,其税后收益率则为:

(1)丙投资者为6% = 1×6%

(2)甲投资者为7% =[10%×(1-30%)]

(3)甲、丙投资者的税后总收益率为13% = 6%+7%

3.税收规划方案比较。方案2比方案1增加13%-11%=2%的税后收益率。

这种增加的收益,按契约将在甲、丙之间进行分配,与未签订契约之前相比,使他们的收益均有所增加,但政府的税收收入却等额地减少。这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的差别。也是有效税收规划理论的实际意义之所在。

根据契约理论,适用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签订契约而共同享受利益。在完全的市场中,纳税人之间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来进行税收规划,并实现其纳税最小化。但在非完全市场中,由于不确定性(风险)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对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常常会使有效税收规划偏离纳税最小化的目标。同时,还由于不确定性会导致非税成本的增加,从而也就加大了在税收规划中的选择难度。

不确定性是现代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在税收规划理论中引入不确定性,可以增强纳税人在税收规划中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在一般情况下,不确定性有两种类型:对称型不确定性和非对称型不确定性(即信息不对称)。

一、对称型不确定性下的有效税收规划

在存在对称型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签约各方虽然同等地了解信息,但有关投资未来的现金流量仍然是不可知的。这种不可知就意味着风险,并成为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而累进税率表则进一步扩大了这种风险的影响。

(一)风险投资的选择

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假设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是中性的,他有10个单位的资金,并可以选择A、B两项投资计划中的任何一项:

1.A计划是无风险的,如储蓄、购买国债等,收益为2个单位。

2.B计划是有风险的,成功和失败的概率均为50%:

(1)如果投资成功,可以获得15个单位的收益;

(2)如果投资失败,会损失10个单位。

投资者会选择期望收益较高的方案2。因为,方案2的收益为:

[15×50%+(-10)×50%]= 2.5(单位)

方案2的收益比无风险的方案1高0.5(2.5-2)个单位。

(二)面对税收的选择

现将上述情况加上税收因素后来一并考虑。假设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不允许弥补亏损,无税收优惠。这时,投资者将通过对税后收益比较来进行方案选择。

1.A计划是无风险的,如储蓄、购买国债等,税后收益为1.4 =[2×(1-30%)]个单位。

2.B计划是有风险的,可以获得0.25 =[(15×50%)×(1-30%)+(-10)×50%]个单位的税后收益。

这时,投资资金会改变初衷,而选择无风险方案1。这是因为,有风险的方案2所缴纳的税收2.25(15×30%×50%)个单位要高于无风险方案1所缴纳的税收0.6(2×30%)个单位;或者,是因为无风险方案1的税后收益1.4个单位,要大于有风险方案2的0.25个单位之故。

这是税率为比例税率时的情况。当税率为累进税率时,因投资者的税负将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而不断升高,其节税风险也将随之加大,从而促使投资者会偏好风险较小的投资。

为使课税更加合理,在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常常规定有弥补亏损的政策,以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对企业而言,这种政策是好的,也是有效的,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这种政策虽然可以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降低适用税率,但其效果只能是延迟纳税,并且,因为资本具有时间价值,故节省等额的税收,时间早的总比时间晚的收益大。

上述这些,就是税收和风险对投资的影响。

二、非对称型不确定性下的有效税收规划

在非对称型不确定性下,由于签订契约的双方拥有不对称的信息,在交易中,致使一方无法了解另一方的行为或进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会增加签订契约的成本。有时,为了获得其他方面的更大利益,交易的一方就不得不放弃节税计划。因此,纳税人在非对称型不确定性下进行税收规划时,应注意由此而增加的成本。

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契约。假设随着时间的推移,雇主所面临的是一个不断下降的税率表,而雇员所面临的则是一个不断上升的税率表。在这种情况下,仅从税收负担考虑,雇主支付雇员的工资,即期支付总比延迟支付为好,而且是双方获利。这是因为,雇主的即期支付,可在高税率下进行税前扣除,与在低税率下进行税前扣除相比,要节省许多税收;而雇员则因适用较低的即期税率而节税。

又假设,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一种耐用消费品,如彩电,且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雇员行为有两种选择:

1.努力工作,使产品的使用寿命达到m年。

2.不努力工作,产品的寿命只有n年。

上述m > n,P(m)> P(n)。随着产品使用寿命的增加,其销售价格也会相应提高,并且,其提高比率大大超过成本增加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希望雇员能努力工作,并为此而额外付给雇员奖金。

再假设,劳动法规定,即使雇员没有努力工作,雇主也不能给予额外的和其他方式的处罚。同时,雇员只追求总收入的最大化,并不在乎时间价值,即期支付或推迟支付都可以。为减少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雇主激励雇员努力工作的最有效方式是对雇员的工资支付推迟到n年以后,因为,这样就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雇员的行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不顾税收最小化的目标,但另一方面却还是税收最小化方案:虽然因雇主的适用税率不断升高而多缴税款,但又因雇员工资的推迟而没有纳税义务。

还假设,雇员虽不计较时间价值,但对即期支付还是推迟支付有偏好。这是因为,企业有可能丧失支付能力,而存在风险。随着这种风险预期的增大,雇员会放弃推迟支付而要求即期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制度显然使推迟支付更能节税。同时,为了激励,也许仍然要放弃税收最小化。

在有效税收规划理论中,会涉及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问题。所谓显性税收,就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税收。所谓隐性税收,是指具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的投资回报率(税前)的差额。所不同的是,一种资产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另一种资产则没有这种税收待遇。隐性税收与显性税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产生是来源于市场中的超额利润。在一个给定的市场中,不存在税法的限制和交易成本,两种资产的初始投资回报率(税前)相同,并且都是无风险资产。而区别在于,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就使得享有税收优惠的资产投资回报率(税前)高于另一资产。因此,有税收优惠的投资就会增加,其价格上升,投资回报率下降,一直到两种资产的投资回报率(税后)相等,这种趋势才会停止,从而实现市场的均衡。

隐性税收是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实施税收规划所带来的节税收益,应包括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也就是说,总税负(显性税收与隐性税收之和)的降低才是税收规划的目标。

在市场达到均衡点之后,虽然边际投资者对两种资产的选择是没有差异的,但是,在市场中总还会有相当一部分的非边际投资者的存在,他们之间仍可通过签订契约而受益。这就是税收套利行为。由此可见,所谓税收套利,是指在总资产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与另一种资产的卖出,来获得税收上的利益。

例如,美国的许多企业都曾经通过持有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来转移收入,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其做法是,由公司为雇员购买许多份人寿保险,保费的资金来源是贷款: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保险公司的。按照税法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每年购买保单的资金不必立刻缴税,只是在保单变现时才予以课税。在这个事例中,购买保单就是一种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纳税人通过将须在当期纳税的收入转换为可延迟纳税的保单,就实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即税收套利。

我们应当把有效税收规划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在更深、更大的范围内获取收益。那么,它给了纳税人哪些启示呢?

一、税收规划的目标是“税后利润最大化”

正确理解“税后利润最大化”理论是有效税收规划理论的核心。

1.一般说来,税收规划(节税)的目的是要合法或不违法的少缴税,但当你面临实际目标时,却可能会出现选择:是纳税最小化,还是税后利润最大化;如果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要不要考虑时间价值,等等。中国的现在,许多人仍然处在“纳税最小化”阶段,讲授者是也,实施者亦是也!这也难怪!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观念才刚刚树立,市场还不甚发达,至于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税收观念、节税观念等也都处于启蒙阶段,因此,这种现象既是可以理解的,又是不可谅解的。随着现代经营观念的发展,在实施节税规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发现,自身的节税虽可因纳税最小化而增加税后利润,但它却不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因此,迅速更新观念可能是唯一的选择,就是立即接受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有效税收规划理论。

2.“税后利润最大化”与“纳税最小化”的关系。这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说明:

(1)从税收规划或者节税观念的发展过程来看,纳税人开始谋求的只不过是“纳税最小化”,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进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也随之不断地扩大,节税的机会和方法也就越来越多,其观念也就从单个企业的“纳税最小化”走向多个相关企业总的“纳税最小化”;从个别企业的“纳税最小化”发展到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这是历史的必然。由“纳税最小化”观念发展到“税后利润最大化”观念,使节税的思路更加宽广了。

(2)“纳税最小化”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前提和基础,“税后利润最大化”则是“纳税最小化”的结果。

“纳税最小化”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基础。这是因为,无论何种税收,均是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当收入为一定的时候,成本费用减少了,利润自然就会相应地增加。因此,不能把“纳税最小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对立起来,非此即彼!

同时,“纳税最小化”只是从单个企业来考虑的。而追求税负最轻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的利润,可能是“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可能不是,也许还有一些另外的方案比它更好些。

(3)“税后利润最大化”,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是单个企业的节税目标;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一些关联企业或有经济联系企业的共同目标。在这些企业中,也许,某个企业本身并不需要节税或者根本就没有条件来实现节税的目标,但它却可通过合同的安排,在其他企业节税的情况下,使自己也能“税后利润最大化”。这就是“纳税最小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要不同之点。“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因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单个企业只不过是全球经济中的一环,它只有与其他企业共同安排其经济活动,才能使其“税后利润最大化”。

(4)“税后利润最大化”与税收规划期是一致的,与会计年度则不完全一致。如果税收规划期是一年,则与会计年度相一致。如果税收规划期是几年,则包含几个会计年度,那么,税收规划的目标就是这几年的“税后利润最大化”。

(5)税收规划与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不矛盾。税收规划是企业战略性的税收计划。税收规划应当成为企业发展规划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过去我们忽略了,现在可不能忽略!殊不知,有哪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不是在仔细进行了税收规划之后来到中国投资的!

(6)请牢牢记住:税收规划的目标是节税,而节税不仅仅只是纳税最小化,还需考虑其发生的所有成本,使净收益最大化!

3.“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辩证思维。节税的目的在于少交税,或者交税后赚的钱更多。时间比较长的,则是考虑利息在内的利益为最大。我解释一下这三句话。第一句话,节税的目的在于少交税,这个大家很清楚,即“纳税最小化”。第二句话,交税后赚的钱更多,就是说现在有些人犯了个错误,说什么不交税就是最大的节税,这个概念不完全;节税是为了赚钱,如果你交完税后比你不交税时赚的钱更多,那何乐而不为呢?!就应该选择交税。第三句话,时间比较长的,则是考虑利息在内的利益为最大,也就是说要考虑资本或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将来值,比如10年,要把时间价值计算进去,要考虑利息在内的利益为最大。这样就给了一个节税的基本思路: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选择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或缴税后赚钱更多的,或时间价值为最大的,但无论如何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

二、现实的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

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现实的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它常常被一些非市场因素所扭曲。在非完全市场中,由于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对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常常会使有效税收规划偏离纳税最小化的目标。由于不确定性导致非税成本增加,从而加大了在税收规划中的选择难度。

对称型不确定性的存在,使风险成为投资者在进行有效税收规划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且累进税制及累进税率表则进一步扩大了风险的影响。

在对称型不确定性下,企业有时为了获得其他方面的更大利益,而不得不放弃节税的目标。

三、现实的市场是一个不均衡的市场

现实的市场是一个不均衡的市场,并随着需求的增加而走向均衡。不均衡的市场会给投资者以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这种思路在节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市场的不均衡性,并加以税收规划而得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四、税法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整体上来说,税法是人民制定的,政府只是执法者。但从个体来说,税法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故纳税人在进行税收规划时必须合法或者不违法,而政府对此则应看作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

五、签订契约

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均须订立合同,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节税活动可以是一个纳税人自己的事情,也可以是更大范围内的,即纳税人之间按照事先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的活动。

这种建立在契约之上的税收规划,是达成节税目标的重要手段。

六、税收规划的科学性

不论是纳税人自己的节税活动,还是众多纳税人一起的节税活动,都需要许多自然人的参加,因而,节税活动就必须要有计划安排,即纳税人事先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规划,并付诸实施。

为了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对税收规划的严格评估是必要的。

选择与安排是纳税人达成节税目标的主要手段。

七、节税要素的提示

凡要节税,就有节税的要素(方法)。有效税收规划理论给了我们一些这样的要素。如:

1.边际税率差别的利用(显性税收);

2.税收优惠的利用(隐性税收);

3.税收套利(延迟纳税)。

八、案例:代销方式的选择

(一)代销的方式

在中国的现在,代销方式有视同买断方式、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和加价且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三种。代销方式不同,企业税负亦有所不同。这就有了进行税收规划的必要。

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价格向受托方收取委托其代销货物的货款,而实际销售价格则由受托方自己决定,实际销售价格与协议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受托方所有,且委托方不另行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受托方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例1: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某种货物100个,合同协议价格为每个400元,其成本为每个300元,其中,购进材料和应税劳务成本占70%。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代销清单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销售价格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而B公司在实际销售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48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160元。B公司的销售费用为每个6元。A、B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A、B公司的应纳税收和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1)A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400×17%)-(100×300×70%×17%)= 323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3230×7% = 226.1(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3230×3% = 96.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000-100×300-226.1-96.9)×33% = 3193.41(元)

A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3230+226.1+96.9+3193.41 = 6746.41(元)

A公司的净利润= 40000-100×300-323-3193.41 =6483.59(元)

(2)B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 8160-6800 = 136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1360×7% = 95.2(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1360×3% = 40.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8000-40000-95.2-40.8)×33% = 2595.12(元)

B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1360+95.2+40.8+2595.12 = 4091.12(元)

B公司的净利润= 48000-40000-136-2595.12 = 5268.88(元)

(3)A、B公司的总税负:

A、B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6746.41+4091.12 = 10837.53(元)

A、B公司税收负担合计= 10837.53÷48000 = 22.58%

A、B公司净利润合计= 6483.59+5268.88 = 11752.47(元)

2.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是指,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受托方按其所代销的货物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得自行定价,只能按协议价格销售代销货物的一种代销方式。增值税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法规定,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例2: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某种货物100个,合同协议价格为每个480元,其成本为每个300元,其中,购进材料和应税劳务成本占70%。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代销清单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销售价格为48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160元。而B公司在实际销售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销售价格为48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160元。A公司按协议价格的10%支付给B公司手续费4800元,手续费的营业税税率为5%。B公司的销售费用为每个6元。A、B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A、B公司的应纳税收和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1)A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480×17%)-(100×300×70%×17%)= 459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4590×7% = 321.3(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4590×3% = 137.7(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8000-100×300-4800-321.3-137.7)×33% = 4204.53(元)

A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4590+321.3+137.7+4204.53 = 9253.53(元)

A公司的净利润= 48000-100×300-4800-321.3-137.7-4204.53 = 8536.47(元)

(2)B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 8160-8160 = 0(元)(在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下,B公司实际无须缴纳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 4800×5% = 24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240×7% = 16.8(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240×3% = 7.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800-240-16.8-7.2-6×100)×33% = 1298.88(元)

B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240+16.8+7.2+1298.88 = 1562.88(元)

B公司的净利润= 4800-240-16.8-7.2-6×100-1298.88 = 2637.12(元)

(3)A、B公司的总税负:

A、B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9253.53+1562.88 = 10816.41(元)

A、B公司税收负担合计= 10816.41÷(48000+4800)= 20.49%

A、B公司净利润合计= 8536.47+2637.12 = 11173.59(元)

3.加价且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加价且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是指,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向受托方收取其委托代销货物的货款,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由受托方自定,实际价格与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受托方所有,此外,委托方还需另外支付给受托方一定的手续费。增值税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法规定,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因此,销售货物的差价不能视为受托方的手续费之一,而征收营业税。

例3: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某种货物100个,合同协议价格为每个400元,其成本为每个300元,其中,购进材料和应税劳务成本占70%。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代销清单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销售价格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而B公司的销售价格为每个480元,在实际销售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销售价格为48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160元。A公司按协议价格的10%支付给B公司手续费4000元,手续费的营业税税率为5%。B公司的销售费用为每个6元。A、B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A、B公司的应纳税收和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1)A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400×17%)-(100×300×70%×17%)= 323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3230×7% = 226.1(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3230×3% = 96.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000-100×300-4000-226.1-96.9)×33%= 1873.41(元)

A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3230+226.1+96.9+1873.41 = 5426.41(元)

A公司的净利润= 40000-100×300-4000-323-1873.41 = 3803.59(元)

(2)B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 8160-6800 = 1360(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 4000×5% = 2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1360+200)×7% = 109.2(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200)×3% = 46.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8000-40000+4000-200-109.2-46.8-6× 100)×33% = 3644.52(元)

B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1360+200+109.2+46.8+3644.52 = 5360.52(元)

B公司的净利润= 48000-40000+4000-200-109.2-46.8-6×100-3644.52 = 7399.48(元)

(3)A、B公司的总税负:

A、B公司应纳税费额合计= 5426.41+5360.52 = 10786.93(元)

A、B公司税收负担合计= 10786.93÷(48000+4000)= 20.74%

A、B公司净利润合计= 3803.59+7399.48 = 11203.07(元)

(二)代销方式的选择

按照上面的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将各种代销方式进行比较,如表16 - 1所示。

表16-1 各种代销方式的比较

续表

通过各种代销方式的比较,可得出如下结论:

1.在市场销售价格为一定的情况下,各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及其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相等。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不成为选择代销方式的因素。

2.受托方只要收取手续费,就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成为企业的一种费用。这种营业税费用的影响在于:增加税负并相应减少企业利润。由此可见,手续费是影响各种代销方式的税负和净利润的主要因素。

3.不同选择的标准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按传统的“税负最小化”节税原则,则应选择“仅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因为,它税负最轻。如果是按现代的“税后利润为最大”的节税原则,则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因为,它所获得的净利润合计为最大。如众所知,企业是以税后利润最大为其目标,因此,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至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净利润均衡问题,则应通过买卖价格的合同安排来实现。

通过这个案例不难说明,某种涉税事项,可通过企业之间的合同安排来达成节税之目标,并使各企业都能获得最大的净利润。国内节税是如此,国际节税也是如此。这就是现代的有效税收规划理论的实质!希望纳税人能深刻领会、掌握并熟练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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