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性的节税规划,就是要事先掌握税法规定,特别是那些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避免因在税收事务中受罚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的会计制度、税务会计是核算税收的基础,而税收程序法则规范了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务的程序。纳税人只要按会计制度和税务会计进行核算,按照税收程序法去办理税收事务,就可避免受罚,也就达到了消极性节税的目的。消极性节税规划一般包括以下五个层次:
表19-1 消极性节税规划的五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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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19-1我们可以知道,要实现消极性节税,就是要在会计核算中,在办税的过程中,熟悉财务会计制度、税务会计制度和税收程序法规,并按其办税。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制度。纳税人如果违章,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罚款、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为达成消极性节税的目的,请你务必记住以下各种税务登记的时间。
表19-2 税务登记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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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进行的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为了消极性的节税,应当管好自己的账簿、凭证,避免受罚。下面将税收征管法中对账簿、凭证的时间规定列表如下,以供大家准确地把握。
表19-3 账簿、凭证管理时间表
在各种税法中,都规定了该税种的纳税期限,包括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纳税人只要不违反纳税期限的规定,就可达成消极性节税的目的。具体如表19-4所示。
表19-4 纳税行事的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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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税,只有在特定行为发生时才去缴纳,因此,每个人的缴税时间不一样,要自己注意。
表19-5 纳税人的缴税点
如果你有税收冤屈,可以依法申诉。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上述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证;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本规则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以及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7.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规则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4.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5.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复议机关法制工作应当自受理机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征集证据。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本规则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标准,由各复议机构自行确定。
8.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9.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1.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新法的涉税犯罪行为。税务违法的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体,即征纳双方的当事人,包括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来承担的。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主要是靠税收罚来制裁的。
一、两种税收罚
税收罚有两种,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刑事处罚。
1.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由税务机关行使,其处罚的对象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违法者。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为避免受罚,让纳税人一目了然,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列表如下:
表19-6 税务行政处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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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刑事处罚。税务刑事处罚,是指司法部门对违反税法、触犯刑法的犯罪人适用的最严厉的一种制裁。税务刑事处罚由刑法规定,设有5种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税务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和拘役,劳改机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徒刑的判决,死刑判决或者各种附加刑则由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税务刑事处罚,既破财,又受刑,纳税人应力求避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作了如下规定:
表19-7 税务刑事处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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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动补税可免罚
漏税也要罚。漏税了,怎么办?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以前,赶快补交,是最好的办法。漏税虽然还需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酃的滞纳金,但却不会受罚了,所以越早补交越好;早补交了,加收的滞纳金自然就会少了。这也是一种消极性节税,不可不为之。
中国的《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所谓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事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这种赔偿,是依法赔偿,是纳税人的权利,应照要不误。这也是一种节税。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纳税人应熟知税务行政赔偿的标准。《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有如下两方面。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一)范围
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标准
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标准是: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一)范围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款及滞纳金的。
2.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标准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赔偿金的计算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依照《行政许可法》,在国务院分三批先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共有69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这对纳税人而言,由于自由与风险同增,既有因时效带来的节税效果,也有因税务机关的审核由事前改为事中或事后的风险。故纳税人应趋利避害,善加运用,并予以恰当地掌控。
一、国务院取消的69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
(一)第一批取消的有10项
1.对指定企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审批;
2.对列明企业销售以出顶进国产棉退(免)税的审批;
3.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
4.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审批;
5.对中国出版贸易公司等三家企业出口图书、报刊、杂志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批;
6.对纳税人上缴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
7.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
8.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9.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
10.对列名炼油厂销售以出顶进成品油免税的审批。
(二)第二批取消的有15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
2.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
3.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
4.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
8.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
9.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10.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1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12.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
14.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
15.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三)第三批取消的有44项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2.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税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审核;
5.外国企业列支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审批;
6.外国石油公司开发油(气)田在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的确认;
7.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
8.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审核;
9.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10.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审核;
11.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
12.出口货物退(免)税A类企业列名审批;
13.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
1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15.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16.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
17.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
18.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
19.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核准;
20.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21.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货物准予退税核准;
22.应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审批;
23.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24.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25.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审批;
26.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27.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
28.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29.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30.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31.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
32.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33.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
34.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35.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36.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
37.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38.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39.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40.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退税审批;
41.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审批;
42.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43.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4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二、归类分析
为了深刻领会国务院取消的69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节税意义,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归类。
在国务院取消的69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增值税的有9项;涉及消费税的有2项;涉及营业税的有3项;涉及出口退(免)税的有8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15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有19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5项;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1项;涉及房产税的有1项;涉及土地使用税的有1项;涉及耕地占用税的有1项;涉及发票管理的有1项;其他3项。
通过上述的归类分析,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和个人所得税是设税审批项目取消的主要部分,且企业所得税几乎占了一半;而在企业所得税中,又主要是税前列支方面的,如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损失、管理费、减免税、利息列支、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技术开发费、财产损失、广告费、计税工资、奖金、招待费、修理费等。
三、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时效
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节省了税收奉行费用
在这些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前,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需要实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经税务机关的层层审核,直到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这个过程需要花费一些人力和财力。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就没有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义务,只要按税法规定自行处理就可以了,因而就大大节省了税收奉行费用。
(二)获得了时间价值
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就可按税法规定及时处理涉税事项,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减免税和出口退(免)税等,从而获得时间价值。
(三)减少了腐败的机会和成本
四、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掌控
此前,关于涉税审批项目,纳税人事先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之后,纳税人方能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适用税法规定或税额计算有误,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只需补交税款即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就相应地加大了。因为,这个规定,使税务机关对涉税审批项目的事前审核变成了事中或者事后审核。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是在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后进行的,有些还是跨年度进行的,如果发生适用税法或税额计算等错误,少缴了税款,那么,纳税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起码是补缴税款,有的可能还要缴纳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就是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该纳税人带来的风险,不可不注意!
为此,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应对涉税项目严加掌控,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后续管理办法,提高用法水平,正确适用税法规定,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材料,并适时沟通,使纳税无风险。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规定的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
在中国目前的税务环境下,纳税人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以人为告发和税务机关发现异常而产生的;另一方面,则是纳税人自身缺乏税务管理措施而造成的。故纳税人应着手防治,及早加强管控,尽量降低税务风险,并积极地去争取合法的节税空间。
一、税务稽查的形式
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的选择、稽查内容的确定和稽查目的的不同,税务稽查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日常稽查,是指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
2.专项稽查,是指针对特定行业或者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
3.专案稽查,是指根据举报或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检查权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行使该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行使该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税务机关的基本稽查手段
实施税务稽查的必要步骤是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必须先调查取证,再决定处理。调查取证一般由调查和取证两个阶段构成。此外,为保证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还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为此,税务监察通常采取如下手段:
1.查账。检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账册、凭证和报表。
2.查货。场地检查。
3.索取文件。责成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4.询问。访谈有关业务的相关人员。
5.检查银行存款账户。
6.记录、录音、摄影、照相和影印。
四、主要税种的税务检查项目
(一)增值税的检查
增值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等三个方面。
1.进项税额的检查,主要包括:
(1)货物购进的检查;
(2)外购应税货物耗用的检查;
(3)专用发票的检查。
2.销项税额的检查,主要包括:
(1)计税依据的检查;
(2)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检查;
(3)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检查;
(4)委托加工产品的检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二)消费税、营业税的检查
消费税、营业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检查;
2.纳税环节的检查;
3.税率、税目的检查;
4.减税、免税的检查。
(三)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收入的检查;
2.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材料费用的检查;
3.计税工资的检查;
4.成本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5.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其他费用的检查;
6.工业企业产品成本的检查;
7.工业企业销售成本的检查;
8.期间费用的检查;
9.利润总额的检查;
10.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1.会计报表的检查;
12.账户的检查;
13.凭证的检查;
14.汇款回单的检查。
五、纳税人违法风险的主要类型
中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社会,依法治税是大势所趋,“关系”办税已不可能。所以,纳税人为了节税,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以避免税务违法风险的发生。通常,纳税人违法风险的主要类型如表19-8所示。
表19-8 纳税人违法风险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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