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1.审计契约关系
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不是孤立地进行的,产生的后果不仅对自己有影响,对相关的其他个体或组织也有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制度的约束使得每个行为主体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不是为所欲为的,他们的行动不仅会有收益,也必须付出成本。也就是说,作为行为主体不论是个人或组织,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一旦破坏规则,就应付出相应的代价。
从本质上看,规则或制度就是契约,它规定了人基于利益的行为方式。由于社会文明的发展,契约及其对它的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的社会契约理论到哈特—格拉斯曼—莫尔的企业不完全契约理论(Hart,1995;费方域,1998),契约被广泛用做分析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社会现象的工具。如今,契约理论已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的主线。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一切制度和组织机构都被看成是契约的不同表现形式。现代契约经济学强调参与交易的各个行为主体间契约的重要性、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经济行为权(产权)配置的重要性。参与交易的各方所订契约的结构、达成和执行契约的成本决定了这个契约的性质。缔约各方的行为就是这些具有不同目标和行为特征的签约人在各种环境和内在需求及特定的条件下优化各自效用函数的均衡结果。
审计契约关系是指与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各审计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明文或隐含地规定了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①投资者与债权人:向企业投入权益性资本,要求其权益性资本得以保全,并可得到满意的回报,有要求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权利,有评价审计质量的权利。
②企业管理者:运用其丰富的管理知识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要求得到满意的工资、报酬并得到提升,有接受法定审计的义务。
③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要求得到约定的审计收费,有独立的发表审计意见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④政府:有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义务及要求工资、报酬、提升的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
⑤注册会计师协会:有要求会费收入的权利,以及维护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和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⑥社会公众:有舆论监督注册会计师、管理人员、政府、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义务及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度提高中受益的权利,有评价审计质量的权利。
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客、供应商、财务分析与咨询机构、工会及党派等,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他们相对来说对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重要性不突出,故在此不再详述。在审计关系契约中,人们往往重点关注的是委托审计人、审计人以及被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冯均科,2004)。但就审计质量问题而言,审计契约的关系必须扩展到包括所有审计市场中相关行为主体在内的契约关系(主要是上述六类)。这当然是一个复杂得多的契约关系,但在契约论研究的框架下,我们能够得到关于审计质量的新的启示。这也是本书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
审计关系契约的复杂性起源于企业的契约性质,并通过审计信息的特征表现出来。企业作为契约关系的联结点可表示如图2.1所示:
图2.1 作为契约关系联结点的企业
事实上,通过企业这个联结点,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的契约关系也可以体现出来。正是由于企业的契约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注册会计师和政府等才介入企业这个契约中来,并且注册会计师与各行为主体均通过企业而联结起来,建立契约关系。这些契约关系都程度不同地会影响到审计质量。除注册会计师和政府(还有消费者)外,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也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所有审计契约关系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基础性的契约——企业(见第三章的图示与讨论)。
人们通常讨论的委托审计人、审计人以及被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可由图2.2表示。
在这种三角关系中,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双重的委托人,他们首先是把企业的经营责任(和可能的社会责任)委托给企业管理当局,因为监管的需要才又把财务审计的责任委托给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更明显地表现为一种博弈关系。在这一简单的契约关系中,委托审计人是主导者,注册会计师是审计质量问题的核心。但在审计的契约关系被扭曲或审计质量问题发生时,从这一关系图中就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例如,没有监管注册会计师的主体出现,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作弊就难以处理,大股东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损害中小股东的现象也更难防治。
图2.2 审计委托人、审计人以及被审计人之间的简单契约关系
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核心角色(详见第三章),我们可以把一个更完整的审计契约关系简单地如图2.3所示。
这是一个在冯均科博士的契约关系模型基础上拓展了的审计质量契约关系分析模型,图中我们只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与各行为主体的联结,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各行为主体之间可能的直接的契约关系没有画出。在后面我们也将进一步深入讨论这些关系。
作为审计市场中的行为主体,若是以组织或机构的形式出现,则这些组织和机构就如企业一样,也是契约。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最重要的三个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相关契约。它们的契约结构也会对审计行为、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从历史上看,契约关系与交易行为之间具有互动的关系(易宪容,1998)。随着企业制度和审计目标的变化,与独立审计相关的一切契约关系也在变化,并最终影响到各行为主体的交易行为。
图2.3 审计市场行为主体之间拓展的契约关系
2.审计市场行为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审计市场行为主体的契约关系中,签约的每两方之间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在现代信息经济学中,人们通常把具有私人信息或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而把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当契约关系形成时,只要信息存在不对称,交易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形成。
由于委托人的有限理性和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要了解和监督代理人的行为是要花成本的。委托—代理理论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了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协调,委托人应如何设计一种契约机制并授权给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并要求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也就是说,这种契约机制就是要促使代理人在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效用的同时,自己的效用也得以最大化。
委托—代理关系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
①代理人的类型:即代理人完成委托人交代的任务的能力、道德状况、风险偏好等。
②代理人的行动:即代理人为完成委托人的任务而在体力和脑力上的支出。
③客观随机因素(或称自然状态)。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类型、代理人行动影响外,还受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这些随机因素是不受代理人或委托人控制的。
④代理结果:代理结果通常可以被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观察到。代理结果可以有多种度量方法,它可以是某个数量或质量指标,或是几个相关变量的数量、质量指标。在我们看来,在审计质量问题中的委托—代理分析中,更大的难处在于审计质量既重要又难以共同观察,或者说,在代理结果上,又存在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⑤信息不对称:即使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能观察到代理结果,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往往只有代理人能观察到他的类型和行动。此外,代理人有时能够在选择行动前观察到客观随机因素,而委托人则不能。由于机会主义倾向,代理人会为其自身利益以欺诈手段来掩盖和混淆这些信息。特别是,当代理结果不令人满意时,代理人会推诿说是他无法控制的随机因素造成的,而与其自身行为无关。
在下一章中,我们将具体来讨论各类行为主体在结成契约关系后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
3.审计关系契约的特性与产权安排
审计服务与审计质量的当事人之间的审计契约关系作为一个总体来说,是一个不完全契约的集合,其中的每一个契约都不能准确地描述与市场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及每种状况下契约双方的权力和职责,或者即使能做到这两点,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也无法让第三者验证因而无法在法庭上裁判。例如,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精神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但当审计失败出现时,到底是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失去精神上的独立性所导致的就难以验证。审计关系契约与我们以往在经济关系中看到过的许多契约关系均不同,不同的特征在于:
第一,审计市场行为主体间的契约是基于企业的契约特征而派生的。正是由于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完全契约,因而存在投资者对经营管理者的代理成本,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是由于投资者需要降低这种代理成本而产生的。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代理成本降低的需要产生了政府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政府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代理成本降低的需要产生了公众与政府在审计质量问题上的契约关系。在审计关系契约级别中,企业契约处于最底层,而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处于最顶层,中间有许多其他的审计关系契约。可以说,审计质量的有力保障来自于底层契约的有效性、坚韧性和顶层契约的有力性。
第二,审计关系契约是当事人在审计信息的收益分配权上订立的契约,但是审计信息的消费者基于可行性和成本要素,特别是审计质量的隐蔽性,无法对审计质量进行即时性判断,也难以通过间接变量作出客观评价,在相关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更难以判断代理人的行为。而在通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结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能共同观察到的,没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审计关系契约的这种特征使得产权安排的重要性在审计信息的产生过程中更加突出。
产权理论研究权力分配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产权的核心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约束条件,是对交易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明确界定。审计关系契约不完全时,没有在契约中详细规定的那部分权力,即剩余权力(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才能使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双方在激励上是相容的。现代产权理论研究的结论是(巴泽尔,1997)商品价值是变动的,对谁的影响最大,谁就有权左右这种变动。因此,鉴于审计质量会影响到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的最终收益分配,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可信性享有剩余控制权,但也要对审计质量承担风险。在制裁会计师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符合审计准则要求时,如果审计质量有问题,则主要责任应由管理层承担;而当注册会计师执业不符合要求时,审计责任则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承担。
现代独立审计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系列可以分解到审计利益相关者个人权利的产权制度。审计起源于社会产权结构的变化,又服务于产权保护和产权效率的提高。现代产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把法律上的所有权的一系列权能都转化为可交易的相对独立和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必须回复到物的所有者的权能。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渐渐成为可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由于与审计信息相关的一系列产权的分解、转让与创新,加以审计关系契约的特殊性,审计市场各行为主体间的交易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但总体看来,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个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依赖于:①这个人为保护这项权利所做的努力;②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③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因此,在审计质量的交易关系中,除了公众与政府的关系外,其余都采用了三方治理的结构:即在甲与乙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为了降低代理成本,甲又聘请丙来鉴证乙,构成甲与丙的另一种代理关系。从效率的角度看,每一个优化治理这些交易关系的契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必须共同分担风险;二是能够利用一切可能的信息,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有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时,要利用贝叶斯推断来构造一个概率分布,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契约,以应对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
4.独立审计的内在矛盾
从表面上看,独立审计关系契约的复杂性来源于企业治理结构和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审计质量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契约的不完全性。但从实质上看,这种复杂性来自于独立审计自身的内在矛盾:即独立审计的本质于独立审计的现实形式之间的矛盾(韩丽荣,2003)。
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和经济管理的手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以物资资本的所有者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各投入相应资源来组织生产更为有效时,两权分离的企业就出现了。由于物资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特征差异,物资资本所有者有动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为了提高监督的效率,企业所有者聘请专门的审计师进行审计。从审计目标上看,这种审计是为企业所有者服务的,但由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利益上的对立,只有当审计师的审计行为不具偏颇,才能为双方所接受。因此,审计师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这就决定了审计师本质属性——独立性。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生产形式时,股份公司的企业形式对生产更为有效,基于以往的教训,独立审计制度得以建立。此时,独立审计成为法定的义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仅要体现在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也要体现在企业的各类投资者(债权人)之间。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更加突出,并且范围更加扩大。当股份制企业成为社会的主流企业形式时,一方面,社会公众都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资本市场发生关系;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持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就表现为它的公共利益性,即注册会计师实质上是受公众委托并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承担的社会责任十分重大。但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却采取了非独立的实现形式,从而引发了独立审计制度自身的矛盾。
(1)追求公共利益的本质要求与注册会计师追求个人利益的矛盾
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看,竞争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具有引导追求个人利益的注册会计师去实现为公众谋利益的功能,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众利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应该具有独立的立场。因为注册会计师如果偏袒一方或不努力工作,就会损害公众的利益,最后会导致整个行业无法生存,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是市场机制的有效性被实践证明是有限的,它既有强大的功能,也有失败的时候。每一个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经济人,而且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它们完全可能在短时期内通过损害公众利益或行业的整体利益而实现甚至扩大个体的利益。审计市场上出现种种审计失败的案例,大多都出现在独立性的丧失上,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在利用审计市场的功能时,需要不断完善审计市场机制,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有效监管。
(2)公平对待所有社会公众的本质要求与利益相关者势力不均衡的矛盾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要求人们以相同的态度和相同的标准对待交易的各方。注册会计师本质上要求有公正的立场和客观的态度,不因哪一方力量的强弱而影响其独立性。在市场经济中,各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够健全、法制建设不完全的情况下,有些人属于强势利益集团,有些人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和意见有不同的影响。这种不平衡的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的本质提出了挑战,因此,加强对强势集团的约束是维护审计质量的重要方面。
(3)维护公共利益的本质与单一委托人支付费用形式的矛盾
产权经济学强调,经济效率要求责、权、利在经济当事人之间分布的对称性。在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通常审计费用是由审计利益相关者的一方(如公司管理当局)来承担,而审计的产品——审计报告却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哪方委托人出审计费用(不管是不是形式上的),就可能附带额外的权利要求。如果把审计费用看做是该委托人的转移支付,而支付的多少、支付给谁也是由委托人确定的。所以尽管审计业务是法定的,但在审计市场的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于被动的地位。即使审计费用不是由企业管理当局支付时,非审计业务也会对审计行为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将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因此,寻求更有效的付费方式,分离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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