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用约束与金融运行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民事主体对权利和义务的履约,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需要条件,金融运行需要这种关系的对称。
一、产权明晰与信用关系建立
(一)市场经济最核心的权利与义务是产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含义,概括地说是要市场主体讲诚信、重信誉、用信用(利用好一切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也无非是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信用制度的内容很多,核心的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透明和对等。而在当代,在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权利与义务是产权,即对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分配权和收益权。产权边界明确,市场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能形成真正的信用关系。如果产权边界不明确,经济主体就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意味着没有真的经济实力来承诺财产义务和履行合约,也没有能力来承担交易风险。
(二)产权明晰,分散决策,才有信用活动
产权与信用活动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产权边界明晰,市场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有了独立的财产,才能使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分配权和收益权分散化;产权分散化,才能分散决策,也才有经济交易活动;有了经济交易活动,才有信用活动。如果所有权集中,都是国有,不具有排他性,人们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交易”,人们之间就不会去区分真正的债权人和真正的债务人,就不受信用关系的约束。所以,建立我国信用制度的关键是明确产权,落实产权的监护人,即确定谁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并消除垄断。
(三)产权明晰,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信用关系才能生成和发展
产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在一系列权利中,所有者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选择信用方式让渡财产权利,也就是以契约的形式使价值单方面转移,所以,信用关系是产权关系的延伸。
以信用方式让渡财产权利与人们追求长期利益和更大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而这样的追求必须以合理的预期和反复的博弈为条件。只有产权明晰,所有者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只有所有者的权利得到保护,人们才能以信用方式让渡财产追求长期的更大的利益,也才能进行合理预期和反复博弈。这是产权与信用关系生成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联系的核心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保护。
如果产权边界不明晰,所有者的财产得不到保护,人们就不必要进行合理的预期,追求长期的、更大的利益,也不会进行多次反复博弈。在这种状况下,人们就会选择少次博弈,追求暂时利益,而选择少次博弈,追求暂时利益是排斥信用的行为选择和道德基础。所以,个人和企业财产权利得到明确界定和稳固的保护,是讲求信用的前提。没有明晰的财产所有权,所有者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人们就不可能从信用中获益,信用关系也就不能生成和发展起来。
二、信用关系的建立与信息对称
权利与义务相互约束,相互约束关系的产生和建立以信息对称为条件。在信用领域,授受信用双方需要掌握的信息依授受信用的领域不同而各异。
(一)在个人信用领域中,授受信用需要的信息
在个人信用领域,授受信用所需要的信息,一般产生于消费信贷和信用担保中。把这一领域中的消费信贷和信用担保称做“个人信用交易”,则在“个人信用交易”中,授信方所需要的是受信方的“信用度”,受信方所需要的是授信方的“信用能力”。受信方的信用度由消费者个人的社会信誉状况、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组成。这些状况反映在消费者个人历史的和现行的信用记录中。历史的信用记录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可从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人文资料中索取现行的信用记录则更多地借助于调查咨询。不论历史的或现行的信用记录,其索取的内容都必须与“个人信用交易”有关,而且必须经过当事人应允和有关部门的承诺,也就是说与个人信用交易无关,未经当事人应允和有关部门承诺而索取个人消费者的信息(包括信用信息)是不必要的,是不符合个人信用信息掌握程序的,甚至是违法的。从金融的角度说,与个人信用交易相关,授信方所需要受信方的信用信息主要是个人的收入状况、财富状况和信贷、交易记录。
受信方所需要授信方的“信用能力”由授信方的资金实力、作业程度和运行效率等组成。这些状况反映在信用供给者的历史记录和现行记录中。由于授信方有机构监管,有市场准入原则,因而它的信用能力得到了权威机构的认同和法律的保障。在这种状况下,受信方所需要的授信方的信用信息,一般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权威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评价。
一般说来,在个人信用领域,受信方处于信息的优势方,授信方处于信息的劣势方。这种信息不对称有碍个人信用交易。所以在发展个人信用交易中,通常由授信方主动寻求和验证受信方的信用信息。寻求和验证受信方信用信息的过程,也就是弱化在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过程。
个人信用信息中包含着隐私。在法律上,隐私对所有者而言,称为“私生活秘密权”。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适应人的私生活不受侵扰或不得将私生活非法公开的要求。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得到政府立法的保护。
隐私存在于个人数据、个人私事和个人活动领域三种基本形式中。其特点是:它与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时间上交错存在;它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因人而异,对于公开和保密的界限难以用同一个标准。一般而论,与社会规范相吻合的隐私很少,否则它就可以公开;隐私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当社会风气变化后,原来被人们认为是隐私的事物可能不再具备保密性质;隐私保密只具有相对意义,当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其他原因冲突时,必须接受查验,从而在一定范围内被有限披露。也就是说,隐私必须服从比它级别更高的公共利益需要;隐私之“隐”的含义是对侵权人而言的,指的是防止他人知晓或窃取后对所有者造成的危害。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依靠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但是全部开放又会破坏个人隐私权,损害个人权益,也会给别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机。美国《信息自由法》声称,对政府信息来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对消费者信用信息来说也是一样。不能因为个人信息里包含隐私就废止开放。在我国这样并不具有信息透明传统的国家,首要问题是开放。但是同时必须采取对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二)在企业信用领域中,授受信用需要的信息
在企业信用领域,授受信用所需要的信息,一般产生于投资、融资、买卖金融商品和信用担保中。在这一领域的信用交易中,一般说来,授信方是掌握信用信息的劣势方。所以,在信用交易中,授信方要主动寻求和验证受信方的信息。授信方主动寻求和验证受信方信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5C法”,即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①品格。品格是指它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在同行业中的信誉以及企业在企业界和金融界的地位等。品格主要是评价借款人的品行是否诚实可信,其偿还贷款的主动性如何。它反映在借款人过去的偿债记录上。②能力。能力有经济上和法律上两方面的含义。从经济上看,能力是指借款人广泛利用其才能对所借资金妥善运用获取利润并偿还借款的能力。收益是借款人现时和潜在的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主要应依据它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偿还能力可以用借款者的预期现金流量来测定。此外,企业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能力如何。管理部门的应变能力、革新能力、抓住有利机会的决策能力等,都是企业兴旺发达的保证。从法律上看,金融机构必须掌握借款人在法律上能否对借款负责。如果借款人是一个官方或带有官方色彩的实体(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中央银行、国营单位等),则应把握它本身是否有借款的权力,也就是说要考察它的借款权力是否得到上级领导机关的承诺,同时还应调查、了解它是否有资格在国外借款;如果借款人是合伙企业,应注意在贷款协议上签字的合伙人是否有法律上的权力(如获得其他合伙人的授权书等),从而能使合伙企业对这笔借款负责;如果借款人是公司企业,应先审查公司企业的章程,查明谁有权力代公司借款,若章程上并无明确规定,需要董事会决议指明谁有权力借款。③资本。资本是显示企业财力的一个重要标志,通常用净值来衡量(总资产——总负债)。资本反映了借款者的财富积累情况,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实绩。借款人资本雄厚、财力充裕则偿债能力较强,易于获得贷款。在评估借款人的资本时,要注意其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差别,以及资本的稳定性与变现能力。④担保品。这是指借款人应提供的用做还款保证的抵押品,主要是评价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可行性。提供抵押品的作用是保障贷款安全,使贷款银行的风险和损失程度减到最少。同时,也是为了增强借款人的责任心,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品必须是价值稳定,一般要求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是易于变现的、可以转让的资产。如果抵押品不能转让,常常会引起所有权纠纷,这种抵押品是不能接受的。⑤环境。这是指评价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前者主要是指企业的经营特点、经营方式、技术设备状况和劳资关系等,是企业自身能够控制的内容。后者则是指企业无法控制的外部环境,它也许是有利或不利的,也许是暂时性或长期性的。经济环境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变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如经济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市场情况、政府管制和同业竞争等。以“5C法”掌握受信方的信息,核心的内容是受信方有无权力借债和有无能力还债。
同个人信用信息中有个人隐私一样,在企业信用信息中也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可能是技术工艺方面的,可能是经营策略方面的,也可能是财务状况方面的。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得到政府保护。但保护商业秘密与提供信息公开应统一起来。商业秘密区别于公开信息的三个标志是:第一,秘密性。其对象必须是秘密。由于他人可以通过诸如反向工程或独立发明而掌握,故其并不具有唯一所有人性质(这又与个人隐私不同),在事实上也不排他。但秘密是指尚未公知,即除所有者外尚未被他人掌握。它对所有人的财产意义是从时间上来计量的。第二,价值性和实用性。即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谓之“竞争优势”。只有“与众不同”,才是它属于所有人的缘由。从经济意义上说,竞争优势是占领市场份额和争取未来领先地位的前提。而衡量竞争优劣得失要用价值尺度,这是其价值性之所在。第三,管理性。从微观上看,管理性即合理的保密措施。即便企业信息具备上述两性,但若该单位无保密措施,企业商业秘密让人获取,法律也不予承认。
与个人隐私一样,商业秘密之所以从企业信息中分离出来,对其保护,是因为它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被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一旦被人知晓或被窃取,从侵权人那里产生的“经济利益”就会对原创者造成极大的危害。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商业秘密又不是绝对秘密,而且对其保密过度也不利于资源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总的来说,应当是保护的利要大于公开的弊。
(三)在国家信用领域中,授受信用需要的信息
当代,国家之间也会发生信用,国家之间信用的主体和客体或者是所在国政府,或者是国有企业,它们构成授受信用双方。国家之间的信用必须通过外汇收支实现,而外汇收支最终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负债状况,所以无论从授信方说,还是从受信方说,都要掌握彼此的信用状况。衡量一个国家信用状况的指标通常有六个:
(1)偿债率。偿债率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评价借款国偿债能力的方法。它是指一国还债额占当年该国外汇总收入的比率。
这里所指的外债并不仅仅是政府借的外债,而且包括政府、银行和其他私人企业所借的一切中长期债务。由于每笔外债的到期期限、利率和每年的还本额都不相同,因此,实际的各个年度的还本付息额也就不同,每年的偿债率当然也不会相同。这样,为了进行正确的评价,不仅需要考察本年度的偿债率,而且应多考察几年的偿债率,至少为3~5年,取其平均值。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偿债率在20%~50%,借款国的偿债能力没有问题,超过这一比率则有问题。偿债率方法有其缺陷,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它只是一种静态分析的方法,往往只着重借款国出口收汇的偿债能力;二是它忽视了与外汇外流有关的其他因素,例如,经常项目是逆差还是顺差、资本的流入流出情况、进口的支付和压缩进口的能力,以及国际储备水平和国民储蓄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等等。因此,单凭偿债率的高低很难准确地预测这个国家是否会拖欠债务和延期偿还债务。国际社会往往还采用其他比率作为补充,以便从几个方面综合性地考察和评价借款国的偿债信用。
(2)外债与国民生产总值比率。
外债与国民生产总值比率=外债总额/国民生产总值
外债总额通常不包括1年以内的外债。这个比率一般在15%以下为宜。如果超过30%,则被认为有问题。
(3)外汇储备额与进口额比率。
外汇储备额与进口额比率=外汇储备额/进口总额
外汇储备如果只能满足不到1个月的进口额的需要,则被认为偿债信用很差。
(4)宏观经济偿债率。宏观经济偿债率是根据一国当年所能获得的外汇资金总额与该国当年所需支付的外债还本付息额的比率来评价该国的偿债能力。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不仅考虑到借款国偿债能力的静态因素即外汇资产,而且还考虑到动态因素即进出口额的变化。
客观经济偿债率=(年初的官方储备总额+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净额+所能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商品和劳务出口收汇额)/(商品和劳务的进口支付额+到期的外债偿付额)
这里,分子表示一国当年所能获得的外汇资金总额,分母则表示一国当年外汇资金支付额。如果该比率小于1,说明该国当年可以获得的外汇资金额不足以应付进口支付额和外债还本付息额,偿债能力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国会拖欠或延期偿付外债,因为该比率并没有把对该国的自主性资本流入,如把外国对该国的投资等考虑进去,而这一因素会有助于改善其偿债能力。
国家之间信用交易所需要的信用信息相对于国内个人之间和企业之间信用交易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来说,有一个重要特征,即一个国家的偿债能力能够通过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换句话说,一国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整、变动也要纳入国家之间信用交易所需要的信用信息之中。
三、信息对称与金融运行
在西方经济学中,信用(credit)被解释为“一种交易媒介”。金融活动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作为交易媒介,能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信用作为行为规则,能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所以,能够把金融运行解释为信用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交易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于人们的交往之中。在这种交易关系中孕育着一种预期,为了实现这种预期,人们在交往中总是借助于自身和外部的力量,减少不确定性,降低成本,避免风险,实现预定目标。为此,交易双方都致力于掌握对方的信息,信息对称成为信用交易即金融运行不可缺少的条件。
但在信用交易过程中,信息对称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这是因为:①掌握信息要付出成本。不仅需要发现信用信息的成本,而且需要鉴别、整理、加工信用信息的成本。②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和参与。可以说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于信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③信息本身的成长和成熟程度。成长、成熟程度高,信息完全;成长、成熟的程度低,信息不完全。有信息完全基础上的信用信息不对称,也有信息不完全基础上的信用信息不对称。
授受信用双方信用交易能不能成立取决于以下因素:
(1)信息对称的程度。信用交易既然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承诺或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占有或享受,则一方对另一方的状况(包括信用交易载体的质量、数量、价格,以及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产、负债承受力等)就应有所了解和把握。了解和把握的状况充分,也叫信息对称。在经济过程较长、经济主体缺信、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和信息欠透明的条件下,授受信用双方了解和把握的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信息优势方损害信息弱势方创造了条件,同时制约着信用资源的分配和信用交易的发展。因为在授受信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在信用交易合约签订之前,会导致授信方在信用市场中逆向选择,而在信用交易合约签订之后,会导致受信方在信用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行为。一般说来,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高,信用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越大。
(2)信用交易的频率。信用交易的频率能够具体化为信用交易的次数,即授受信用双方是一次性的交易,还是多次性的交易。如果是一次性的交易,则只能产生一次性的博弈,博弈双方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非重复性,在这种状况下,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比如存在欺骗;如果是多次性的交易,则能产生多次性的博弈,博弈双方的行为具有经常性和重复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欺骗能带来暂时的、偶然的收益,但在法治的条件下,必然要付出代价。换句话说,暂时的、偶然的收益会带来对未来利益的损害。在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双方必须考虑在博弈中当期收益与未来收益的代替。通过多次博弈,当事者就会理性地权衡这种替代的价值。所以信用交易的多次性和重复性有利于推动信用市场作用的发挥和信用资源的分配。
(3)信用交易载体风险呈现度。信用交易载体的风险呈现度取决于交易载体的特性,而载体的特性表现在它的运行过程中。比如授受信用的载体是货币,货币成为交易的媒介具有一般性,货币又能够成为资金,具有增值性。在这种条件下,以货币作为交易载体的风险呈现度便具有潜伏性、滞后性。既能在时间上潜伏滞后,也能在空间上潜伏滞后。在信用交易载体风险呈现度潜伏滞后的条件下,增大了授受信用双方信用交易的阻力和复杂程度。
(4)信用交易的价值。信用交易的价值取决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度。信用交易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于不同的时空中。信用交易中的权利,对授信方而言是交易后的所得,而对受信方而言是交易后的付出。这样的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的时空中存在着不对等。比如银行信贷,在贷款时,授信方得到的权利是受信方的承诺,承诺的价值表现在契约中;而受信方得到的权利是授信方供给的货币,货币是实实在在的价值。这实际上是信用中价值的不对等,而且差别很大。这种交易的价值差别和不对等,容易导致信用变迁。金融诈骗是信用变迁的典型。
(5)信用交易违约的惩罚度。信用交易违约是应当受到惩罚的,这种惩罚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正式制度的惩罚通常是由规章制度决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惩罚度大、有力,信用违约的惩罚度小;相反,信用违约的惩罚度大。非正式制度的惩罚通常由价值观决定,而价值观的形成决定于宗教、信仰、公约、民意以及社会风尚。交易违约或者受到规章制度的惩罚,或者受到舆论的惩罚,或者受到自我“良心”的惩罚,或者各种惩罚兼而有之。信用交易违约必然受到惩罚。在信用交易中只有确定违约的惩罚力度,信用交易才能发展起来,才有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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