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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保险需要国家财力支持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保险政策性、非营利性的经营特性与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经营目标是相背离的。目前,除个别省区市保留了少部分农业保险业务以外,我国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实际上已名存实亡。保险公司可利用农业保险机制参与政府对社会灾害和社会救灾的管理,政府则可以用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运作的手段改变目前直接进行救灾管理的做法,减轻财政救灾负担。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开展农业保险必须量力而行,先行试点,逐步扩展。

11.3 中国农业保险需要国家财力支持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试办商业性农业保险。这项工作曾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也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对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如自主经营型、互助合作型、联合共保型、风险分摊型、机构代办型、政策扶持型等。[2]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商业性农业保险体制与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农民保障不相适应的问题日见显现,并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农业保险政策性、非营利性的经营特性与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经营目标是相背离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商业性保险经营者已无兴趣开展这种费力赔钱的险种业务。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国内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很少涉足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业务。目前,除个别省区市保留了少部分农业保险业务以外,我国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实际上已名存实亡。

加入WTO以后政府只能实施WTO规则所允许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而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可行的政策工具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发达国家为了确保农业的稳定发展,往往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我国显然也应当考虑在更大范围内使用这一政策工具。我国农业保险的客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而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客体多为农场主,受经济结构的约束,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体系同西方国家相比更显落后,应更多地发挥政府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支持作用。保险公司可利用农业保险机制参与政府对社会灾害和社会救灾的管理,政府则可以用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运作的手段改变目前直接进行救灾管理的做法,减轻财政救灾负担。

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开展农业保险必须量力而行,先行试点,逐步扩展。各省对可承保风险必须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科学的分析,制定合理的费率,同时尽量减轻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3]在推行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在确定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设计一套政策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允许不同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试点,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引入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要求的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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