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均衡与非均衡
一、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
张曙光(1992)认为,制度需求一般是指制度服务的接受者的需求或社会需求,是在进行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确定的。只要原有的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的最大的一个,就是发生了制度接受者的非均衡,就产生了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服务的潜在供给,而不管这种潜在供给能否变成实际供给而使制度需求得以满足。制度供给一般是指制度决定者的供给,它是由制度决定者“生产”和提供的。
张曙光指出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是在不同的基础之上由不同的因素决定的,因而具有不同的情况和性质。制度需求由制度的社会净效益决定,与制度接受者的非均衡紧密联系在一起。制度供给虽然也是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决定的,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而是制度的个别成本和个别效益。其中,决定制度供给的个别成本一般也不是指制度的运行成本,而是指制度的变革成本,与此相适应,制度效益也是指变革主体的变革效益。制度供给是由制度的个别净效益决定的。[10]
卢现祥(2003)认为,制度需求是指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或外在利润)。人们之所以对制度产生需求,是因为制度能够给人们提供便利,增进人们的利益,这种方便和利益就是制度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制度供给即是制度的生产,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制度可能由人们有意设计创造出来,也可能逐步演化而自发形成。前者是正式制度供给,后者即非正式制度供给。[11]
李松龄(1999)认为,制度具有经济功能、安全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人们从这些功能中所获得的收益与他对制度的需求所要付出的成本之差,就是制度的纯收益,制度的纯收益越大,人们对制度需求的欲望就越高;制度的纯收益越小,人们对制度需求的欲望就越低。如果制度的纯收益为零,人们就没有对制度的需求积极性了;如果对制度需求的成本还要高于制度收益,人们不但不会有制度需求的积极性,反而还会反对现行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需求量是制度纯收益的函数。因此,制度需求可定义为,在某一时期内,在不同的制度纯收益水平下,人们对制度安排需要的数量。[12]庄垂生(1999)认为,制度供给是指一定时期内社会所提供的制度的数量和质量的总和,制度供给意愿和制度供给能力的约束。
由以上观点可以看出,预期收益是诱发制度需求的主要因素。如果现存制度安排下,存在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而新制度的安排能够带来更多的预期收益时,制度需求者对于新制度安排就会有强烈的需求。当然这种需求能否实现,还取决于不同群体经济主体在社会宏观层面上博弈能力的强弱对比。除了预期收益外,技术特征和市场规模也是引致制度和制度变迁需求的重要因素。当旧的制度不能适应新技术所要求的生产秩序的构建和运行,就需要有新的制度来替换。在市场规模较小时,产生的临时性的规则对某一行业的运行起到规范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不公正的现象,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完善,实行新的制度安排。
诺思(1978)将制度分为宪法秩序、制度安排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三大类。作为内生变量的制度安排取决于已有的作为外生变量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并且是在现有的知识积累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受现有的技术水平的影响、制约和安排。宪法秩序,即规范规则的规则,是政治领导人世界观和认识的产物,而制度供给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政治领导人对于政治秩序的控制能力,以及他们对改变现有宪法秩序的愿望的迫切程度。因此,宪法秩序塑造了制度变迁在政体内变化的方向和速度。受特定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影响的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影响着制度安排的选择及其绩效。现有的知识积累和社会的技术水平决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由此产生特定社会的制度安排。此外,制度供给还取决于决策者对制度变迁成本和收益的预测以及公众的态度,制度成本包括制度设计成本和制度实施成本,也包括制度变迁的经济成本与政治成本。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主体才具有制度供给的意愿。
二、制度均衡与非均衡
(一)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的界定
广义上讲,均衡是指一个系统中的各个变量经过调整后不具有变动的趋势。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立变量相等的均等状态,即为“变量均衡”,对立变量不相等,就是“变量非均衡”;二是指对立势力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的均势状态,此即为“行为均衡”,相反则为“行为非均衡”。
张曙光(1992)认为,制度均衡是一种“行为均衡”,而制度非均衡则属“行为非均衡”。
张曙光指出,制度均衡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或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他从制度变革的成本收益角度来分析制度均衡是一种行为均衡。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人们依据成本收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这种分析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把同一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运行效益和运行成本加以比较,选择制度净效益大于零的制度。人们做出的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是在当时、当地具体条件下,运行效益大于运行成本,即制度净效益大于零的制度。否则,人们就不会做出这项制度安排或选择该项制度。因此,制度净效益大于零是制度安排的前提和制度选择的必要条件,但这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在同一条件下,一般都存在一个制度选择集合,在这个制度选择集合中许多制度安排的净效益可能都大于零,但在其中人们只能选择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这就需要进行第二个方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另一方面把不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加以比较,选择其中净效益最大的那项制度。这是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的充分条件。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只要净效益大于零,并且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净效益最大,这项制度就是最优最好的制度,人们自然对它会感到满意和满足。这时,对制度的需求就等于制度服务的供给,人们既无改变现行制度的动机,也无改变的能力和力量,更不会采取变革的行动。这时的制度状态就是制度均衡,可见,制度均衡是一种行为均衡。[13]
与制度均衡相对应,张曙光认为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之所以出现了不满意或不满足,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就是出现了一个新的盈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并且造成潜在的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需求,潜在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人们为了捕捉这种新的盈利机会,就会意欲和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但是由于制度供给成本的关系,制度变革的动机和力量还不够强大,或者说只有变革的动机而无变革的力量,潜在的制度需求虽然能够变成现实的制度需求,但潜在的制度供给却不能变成现实的制度供给,因而出现“意欲改变而尚未改变”的制度状况,这就是制度非均衡。
卢现祥(2003)对制度均衡与非均衡从“行为均衡(非均衡)”和“变量均衡(非均衡)”两个角度来进行界定。从“行为均衡(非均衡)”来分析,他也认为制度均衡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况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制度均衡与非均衡中的“变量关系”指的是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这一对对立变量的均等或非均等状态。卢现祥认为,从供求关系来看,制度均衡是指在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一定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制度非均衡就是指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这一对对立变量出现了不一致,即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
卢现祥(2003)还提出,制度均衡实质上是指制度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制度均衡类似于“帕累托最优”在于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已经达到了理想的境地,再也没有调整的必要了。制度变迁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不均衡—均衡—不均衡”反复循环构成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二)制度非均衡的原因
林毅夫(1989)认为,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以下四种原因可能引起制度非均衡,这四种原因中的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14]
1.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
(1)社会科学知识水平的提高。正如可行性生产技术集合是我们在物理、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方面知识的函数一样,提供特定制度服务的可行性制度安排集合,也取决于我们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社会科学的进步能改进人心的有界理性,因而不仅能提高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还能提高个人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
(2)借用其他经济的制度安排。正如与其他经济接触能增大适用性技术选择集合一样,与其他经济接触也能扩大制度选择集合。通过借用其他社会的制度安排来完成本社会制度变迁的可能性,极大地降低了在基础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投资费用。
(3)政府政策的改变。林毅夫认为制度选择集合可能因政府政策的改变而扩大或缩小。由于某些原因,政府可能将某些制度安排从制度选择集合中剔除出去,而使制度选择集合缩小;而政府取消一种带有限制性的政府政策,则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
2.技术的改变
林毅夫赞同马克思的“社会制度结构基本上以技术为条件”的观点。同时,他认为,技术变化除了在制度结构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之外,还能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并使某些其他的制度安排不再起作用,或影响交易费用而使某些原先不起作用的制度起作用。
以私有产权的确立为例,他指出确立私有产权特别需要的条件是:产权所有者得自产权的收益要大于他排除其他人使用这一产权的费用。当费用过高时,财产将成为共同所有。
3.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
林毅夫认为,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历史上多次产权制度安排变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某种要素的相对价格上升,会使这种要素的所有者相比其他要素而言获得相对更多的利益。某种产品价格的上升,也会导致用来生产这种产品的要素的独占性使用更具有吸引力。例如,在中世纪的欧洲发生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变,就是人口和土地稀缺性增加导致土地价格相对提高的结果。
4.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
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正如刘易斯所说的那样:“一旦制度开始变化,它们会以一种自动强制实施的方式发生变迁。老的信念和制度在变化,新的信念和制度彼此之间,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与相同方向上的未来变迁之间都逐渐变得调和一致。”
(三)制度非均衡的类型
卢现祥(2003)指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制度均衡就像“帕累托最优”一样,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即使偶尔出现也不会持续存在。他把制度非均衡分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两种类型。
1.制度供给不足
制度供给不足是对新制度服务需求的产生往往先于该制度的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有效制度的供给不足,这种制度供给不足实际上是制度供给的“时滞”问题。
张伟民(1997)把制度供给滞后的原因归结为:
(1)制度供给的成本与风险直接导致供给滞后。制度需求的变动所反映的是人们对新制度的愿望和要求,不存在发生成本与代价。而制度供给则不同,它意味着规则、习惯的重新确立,必然有成本和风险。因此,与制度需求相比,制度供给活动较难发生,供给滞后于需求是必然的。具体来讲,供给成本包括:①设计成本。即用于设计新制度安排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要素价格。如果在新制度供给方案的设计中必须投入大量的物质资源和熟练程度高的劳动力资源,设计成本将是相当高的。②预期的实施成本。是指预期的制度供给方案得以确立后的实施成本,它的多寡往往延缓着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制度的选择。③随机成本。来自制度供给过程中不可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产生的成本与风险,它可能会很突然地阻滞供给活动的进行。
(2)现存制度对新制度安排的阻滞延缓了制度供给。如在18世纪时,美国股份公司已经被认为是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的替代物,但同时美国法律又规定只有州和联邦立法机关才有权颁发法人许可证,从而限制着股份公司的建立,使股份公司发展缓慢。在19世纪以后,组建大企业的优越性进一步突出,除南方一些州外,各州均通过了公司一般法,从而使股份公司迅速建立起来。
(3)技术原因导致制度供给滞后。一项制度安排的供给往往以一定的技术能力为条件。如:19世纪泰国政府颁布土地法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定土地所有权。但是,由于当时泰国缺乏相应的土地测量人员、技术及绘制现代地图的能力,土地法实际上是被搁置了,因为根据书面法律无从确认到底哪块土地是书面文件所指。直到19世纪末,当泰国政府聘用英国测量人员帮助绘制一张现代地图和培训了一支土地测量队伍之后,土地法才得以顺利实施。
(4)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差异延缓了制度供给。制度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如果是一致的,将有助于加快供给活动的完成。但如果不一致时,情况就较为复杂。例如,政府是制度供给的主体,制度需求的主体是社会成员,它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过程将使供给活动滞缓发生。
(5)相关制度的供给。如同商品的互补性一样,制度安排之间也有互补性。一些制度安排的地位是基础性的,非基础性制度的供给就依赖于它们而存在,即非基础层次的制度供给必然在基础层次的制度供给完成之后才发生。[15]
2.制度供给过剩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中,一般只有制度供给不足的非均衡,但卢现祥(2003)认为,还存在制度供给过剩的非均衡。制度供给过剩,是指相对于社会需求而言,有些制度是多余的,或者是一些过时的制度以及一些无效的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他认为,尤其是在供给主导型或者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制度供给过剩的问题就显得特别突出。例如,在各国实施管制的制度中,有许多属于制度供给过剩。制度供给过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从制度供给角度来看,一般来讲,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或者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容易产生制度供给过剩问题。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在一定的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
制度供给过剩还与政府行为中的“政治创租”和“抽租”有关。所谓“政治创租”是指政府政客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金,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金的条件。所谓“抽租”是指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私人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政府官员分享。
政府干预政策的延续性也容易导致制度供给过剩。过度扭曲的政策容易形成一种努力维护这种政策的既得利益集团。因为过度扭曲的政策会形成更大的租金,这对于该政策的受惠者来讲,他们可以付出更大的寻租成本来维护这种政策。对于寻租者来讲,只要寻租的净收益大于零,即寻租收益大于寻租成本,那就是划算的。
寻租者在长期的寻租过程中会形成一种对寻租的“路径依赖”。与那些能通过市场创利的经济主体相比,寻租者的“比较优势”在寻租;对于他们来讲通过特权、配额、指标等途径获得租金比通过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获得利润的成本更低。因此,对寻租的“路径依赖”也是政府干预政策延续性形成的一个原因。
(2)从制度需求的角度来看,制度供给过剩与管制需求密切相关。斯蒂格勒认为,现存的美国经济中的管制现象并不能用“市场失灵”理论来解释,却可以用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的需求来解释。斯蒂格勒提出的理论与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形成鲜明的对照。他运用许多政府机构的例子,如民用航空委员会对进入航空业的影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限制商业银行进入的影响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限制小型互助基金会的影响,他得出结论说,经济管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行业中的一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的一种努力。管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管制的设计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
在管制条件下,市场竞争已失去了作用,谁获得了管制的特许权和经营权,谁就获得了垄断地位,同时谁也就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谁还会去进行那种残酷的竞争呢?产业管制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管制的过程实际上是消费者剩余转变为生产者剩余的过程。当消费者面对管制带来的负效应(如高价低质服务等)忍无可忍的时候,国家不得不逐步放松管制。放松管制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寻租衰减的过程。此时,国家放松管制的最大障碍是受管制的部门。因为受管制的部门在受管制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一旦国家放松管制,那么这些受管制企业的整个体系都必须重构或重组。这个重组过程不仅需要成本,而且也是痛苦的。
制度供给过剩是相对于公众而言的,对于制度的受益者(或既得利益者)来讲就不存在过剩的问题。既得利益者拼命地维护这些低效的或过时的制度是制度供给过剩这类现象持续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供给过剩是制度非均衡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度供给不足表明潜在利润的存在,制度创新能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并能增加经济效率,即产生“帕累托改进”;制度供给过剩也表明潜在利润的存在,不过此时不是增加制度供给而是要取消一些制度,减少规章制度也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