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融约束理论
当以经济自由主义思想、“金融深化论”和“金融抑制论”为基础的金融自由化在发展中国家运行中带来金融危机和动荡时,经济学家们又开始对金融发展理论进行反思。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和阿瑟·威斯以及赫尔曼等人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对象,以不完全信息为基础,提出了信贷配给理论,即“金融约束论”。该理论不同意金融深化理论的观点,认为由于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广泛的代理行为和道德风险,导致了金融资本市场瓦尔拉斯均衡不存在,资本无法自动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所以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政府干预手段主要有控制存贷款利率、限制竞争和限制资产替代政策等,目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发挥“租金效应”和“激励作用”,避免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鼓励创新,维护金融的稳定和社会福利。创造“租金机会”是金融约束论的一个核心观点,它是指超过竞争性市场所产生的收益,而不是无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收入。
“金融约束论”的主要成就为一方面解释了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内生形成的原因,另一方面解释了内生出来的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是如何与经济增长发生相互作用的,其政策主张已超出了发展经济学的范畴。与“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相比,它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主导的“租金创造”同“金融抑制论”所说的“租金转移”有着本质的区别。租金转移仅仅是改变了收入分配,但不直接影响竞夺这些转移的当事人(银行或企业等)的动力,而租金创造的直接目的是为竞争者提供适当的激励,诱发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活动。[4]二是相对于金融深化理论认为的如果取消金融抑制、放开利率便可以使资金供求平衡,从出清市场而言,金融约束论认为市场价格机制不一定能出清市场。三是“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的政策主张是金融自由化,而“金融约束论”则主张政府应该对存贷款利率加以严格控制,银行必须得到特许权保护,政府应该限制竞争,同时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等,即限制资产替代性政策。尽管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约束论”的提出是对“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的“扬弃”。虽然二者在政策主张上有较大分歧,但在发展中国家初级阶段金融政策的使用上都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应转向自由模式。如果说R.麦金农和E.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次序的话,那么斯蒂格利茨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则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如何实施政府干预和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框架。这对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在这些国家,资本仍然比较稀缺,制度规则尚不健全,或者实施效率低下,金融深化或自由化会带来很多问题和风险,实施必要的政府控制是应该的。但是“金融约束论”在实际运用中是很难适度把握的,过度的干预会使“金融约束”蜕变为“金融抑制”,在宏观调控水平和机制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难度更大一些。[5]
当然,“金融约束论”也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一是要使其在实际中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较低且可以预测的通货膨胀率以及正的实际利率等前提条件,因而运用范围有限;二是它没有考虑现有银行业市场结构问题,其主张限制竞争政策的过度实施会造成政策目标的严重偏离;三是对实际利率处在什么水平才能保证实现金融约束的最优化没有作出回答;四是过分强调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的作用,对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估计过低,不利于金融创新;五是由于实施利率控制造成的资金缺口存在,信贷配给不可避免,助长了“寻租”的机会,同时也为创造公平竞争性市场的自由化改革带来了强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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