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重复征税对资本流动的扭曲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即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利。从地域范围看,一个国家可以对与本国有经济源泉关系的所得和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只要所得和财产来源于本国境内,本国政府就有权对其征税,而不论所得或财产的获得者是否为本国居民。对非居民纳税人而言,只有在所得或财产来源国履行了纳税义务,才能将有关所得或财产转移出境。以国家主权属地因素为依据,以所得或财产来源地为标准形式的税收管理权力就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从人员范围看,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行使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只要是本国居民或公民,不论其所获取的收入或财产是否来源于本国,都要承担纳税义务。在自然人方面,居民或公民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纳税人在征税国有住所、居所或具有征税国国籍。在法人方面,判断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总机构所在地或管理控制中心地等。
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是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从世界各国税务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是两种管辖权同时行使:一方面,作为居住国要求本国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世界范围获取的所得或财产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收入来源国,要求从境内获取各种所得或财产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当投资者从来源国取得投资所得时,就要承受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和居住国的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阻碍资金的流动。为此,很多国家互相签订了税收协定以消除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现象。但由于各国判断标准难以统一,即使签订了税收协议,也仍然可能存在着重复征税现象。
(二)国际利息所得课税的影响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许多国家往往是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同时行使,在两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时,对国际利息所得征税就会造成重复征税。而如果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来源地国家降低了名义税率的预提税,同时这种税允许在居住国所得税中扣除,则不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这时反而使各国税率差异会对跨国储蓄产生影响。
首先考察居民管辖权[1]。令t Ap和t Bp分别代表A国的投资者和B国的投资者的利息所得税收因子,iA和iB分别代表A国和B国的市场名义利率,于是,如果:
则A国的投资者在本国投资和在外国投资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如果:
则B国的投资者在本国投资与在外国投资也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在市场均衡中,如果使用的是居民管辖权,那么这两种市场利率将相等:
但在实际中,各国的税率总是存在着差异,即使名义利率相同,实际的利息报酬也不同,从而影响资本的流动。
接着考察地域管辖权,假设汇兑利得以外的其他资本利息在两国均不课税,再假设:
RA= A国居民持有A国债券的税后名义报酬率
= A国居民持有B国债券的税后名义报酬率
= B国居民持有B国债券的税后名义报酬率
= B国居民持有A国债券的税后名义报酬率
如果把通货膨胀率π作为外生变量,则还有:
πa= A国的预期通货膨胀率
πb= B国的预期通货膨胀率
= A国税后实际利率
= B国税后实际利率
那么,当对名义利息全额课税时,为维持税后实际利率不变,则预期通货膨胀率对名义利率的影响需大于1,其公式表达式如下:
但在开放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内利率同时受汇率水平的影响,在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下列公式成立:
由式(6-6)和式(6-7)可知,在汇率规则下,各国国内资产的税后名义报酬率会一致。同理,由于各国税率的差异,实际是达不到这一点的。
随着经济共同体的出现,如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组成及欧元的启用,意味着跨国储蓄的货币风险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范围内已经消失,货币政策集中在“欧洲中央银行”还意味着成员国之间利息的差别已逐渐消失或大大地减少,各国之间剩下的唯一主要差别是税率上的差别。税收差别给储蓄人以强烈的诱惑,使储蓄人到那些无须向本国税务局报告资本(尤其是该储蓄人是开征净财富税国家的居民时)和资本收益的外国去储蓄,因为这样做暴露的风险最小,市场安全且易于进入。实际上在欧共体成立之前很久,少报跨国储蓄在一些国家就已经是一个严重问题。如按瑞典法律规定,瑞典居民有义务将所有的国外银行存款账户向中央银行做报告,但1996年只有772个存款账户向中央银行做了报告,而国外的存款账户数目可能超过10万个,未申报的个人储蓄数额估计大约相当于500亿美元。德国未申报的跨国个人储蓄数额至少达到5000亿美元,1990年,德国税务当局估计只有20%的个人利息所得(包括国内的和跨国的)在纳税申报中做了申报。1991年,为了使该国税制更为有效,德国对银行储蓄利息开征10%的预提税,引起了储蓄的大量外流。奥地利从1994年开始对银行利息、股息及类似所得实行25%的最终无名预提税,代替适用于上述所得的正常所得税,此外奥地利对利息所得,包括对跨国储蓄有关的所有税收欺诈实行税收和罚款特赦,这一举措导致奥地利储蓄意想不到的大量流入[2]。
(三)对跨国资本利得课税的国际影响
假设一家公司全部或部分属于外国居民,该企业所在的国家被称为“来源国”,而股东的居住国称为“居住国”。对于公司的保留利润一般都只由来源国征税[3],但如果是跨国利润分配(即汇回利润),则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首先,来源国课征公司所得税,此外通常还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通常把税率设计在5%~15%,具体税率视取得股息的公司所拥有的股份占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的比例而定,同时预提所得税可以在居住国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其次,从居住国来看,如果是个人股东,该居住国就来源国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存在股息双重征税。如果是股东公司,该居住国就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税,然后公司再以股息方式分配给个人股东,在古典制下又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对已分配利润课征了3次。
这个征税过程用图6-1可以表示为:
尽管税收协定国之间可以采取税收抵免方法来消除或减轻来源国与居住国的双重征税,但这种政策通常仅适用于合格的公司,且居住国允许抵免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一般以本国税法确定的扣除限额为上限,如果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税率,则跨国分配利润适用的将是较高税率,即跨国分配利润的税负在很多情况下将比国内利润分配(从来源国角度判断)的税负要重。
图6-1 跨国资本利得征税过程
这样的征税状况再加上来源国为了减少资本流出所采取的再投资退税政策,极大地鼓励了跨国公司通过保留利润来筹措资金。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巴罗和万达(Barlow and Wender)以及潘罗斯(Penrose)就看到了美国公司外国子公司的内部成长现象。一般来说,当子公司建立时,它们的资金是由母公司注入的,但以后子公司的成长主要依赖保留利润和在当地信贷市场举债,这一发现曾被许多研究所证实。魏查德(Wichard)对美国1979年的直接投资构成做了详尽的经验分析,指出美国母公司组建的外国子公司其股本增加中仅有7%是通过新发行股份融资的[4]。
在这里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发展对跨国资本所得课税的影响。尽管互联网仍在为解决安全问题和市场风险而努力,但当互联网市场成熟以后,将使资本进入变得非常容易。虽然纳税人中的“互联网一代人”仍然年轻,主要是消费,但在不久的将来,这一代人将变成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他们将主要根据税制的设计和税率的多少来决定其投资收益获得免税的程度。换言之,他们会将资本通过互联网非常容易地转移到税负最低的国家,从而对大多数国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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