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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内涵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从经营战略的角度看,认为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销售产品、扩大服务而采取的战略安排。因此,我们认为,银行保险的实质就是两种金融服务的融合,银行与保险融合的各种不同形式只是其外在表现。从各国的实践看,为了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的内涵,还有必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银行保险中谁是主体的问题。如果在欧洲,人们会认为银行保险的主体是银行。所以,欧洲银行保险的经营主体是银行,而不是保险公司。

第一节 银行保险的产生背景和内涵

一、银行保险的产生背景

关于银行保险的起源,文献资料记载的说法之一是比利时的CGER(Caisse Générale d’Epargne et de Retraite)、西班牙的Caixa of Barcelona以及法国的CNP(Caisse Nationale de Prévoyance)自19世纪开始即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Daniel,1995),即使如此,这种观念及两种服务业互补的事实直到最近30年才引起人们的重视。另一种说法,认为银行保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具体时间可以界定在1971年,地点为法国。

Genetay& Molyneux(1998)将影响银行保险发展的需求因素归结为以下3点:①西方人口结构改变,人口增长率下降并出现人口高龄化,对零售银行业务服务产生不同的需求,即提供家庭成员在年老时享有财务安全保障的寿险商品;②由于人口结构及经济环境改变促使家庭从短期存款转移至长期储蓄,在大多数国家中,储蓄型寿险增长相当快,取代了包括传统银行短期存款在内的其他储蓄类型商品;③消费者意识觉醒,驱使银行提供较过去更具竞争性及精致的产品。

Genetay& Molyneux(1998)指出,近些年来银行业的发展“瓶颈”在于竞争压力增加和获利能力递减,同时寿险业享有相当高的增长率,而且还提供包括具有储蓄功能在内的众多产品,与银行的传统产品展开竞争,结果吸引银行选择经营寿险业务,以多角化(diversification)为其盈余来源,并使昂贵的分支网点发挥更大效率。

Daniel对“银行保险”产品如何演进所作的分析,反映出银行保险本身的观念发展方向,其分析以法国市场为主,同时参考了其他欧洲国家的情况。Daniel将银行保险产品的演进分为3个时期:第1阶段,1980年以前,银行销售保险保证产品,而这只是其银行业务的直接延伸;第2阶段,1980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得益于税收优惠、与寿险产品相关的储蓄产品风靡银行市场;第3阶段,大约到了1990年,银行保险的产品更加多样化了,不仅局限于寿险产品,还包括非寿险产品。

二、银行保险的内涵

自20世纪70年代初产生以来,银行保险(bancsassurance)的快速发展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各研究机构和学者对银行保险的内涵也纷纷给出了自己的描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销售方式的角度看,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种销售方式。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有5种:①保险公司员工直接销售保险的方式;②通过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的方式;③通过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的方式;④采用门店销售保险的方式;⑤通过银行销售保险的方式。例如,Morgan(1994)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不仅提供存贷服务,同时也向其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投资产品”;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认为“银行保险是保险产品一种新的分销方式。从狭义上讲它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的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从广义上讲它是指利用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料发展直接销售。”瑞士再《Sigma》杂志2002年第7期的《亚洲银行保险发展研究报告》中指出,“银行保险有时被定义为对传统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分销网络进行补充的分销渠道”。

2.从组织形式的角度看,由于银行保险除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外还可以采取合资和金融集团的模式,因此银行保险还可以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分别销售其下属子公司的金融产品。Elkington(1993)将银行保险定义为“同一相同组织下对保险与银行产品的供应和销售”;Leach(1996)认为,“银行保险是由银行参股或控股的保险公司销售自己的产品的行为”。

3.从经营战略的角度看,认为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销售产品、扩大服务而采取的战略安排。如瑞士再《Sigma》杂志1992年第2期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在金融服务市场上更为一体化的运作而采取的战略合作关系”;Coopers和Lybrand(1993)认为“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为扩大自己的金融服务范围而采取的策略”;Hielkema(1994)认为“银行保险是一种市场营销策略,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利用对方的分销渠道来扩大收益和缩减成本”。哈罗德·斯凯博等所著的《国际风险与保险》(Harold D.Skipper,《International Risk and Insurance》)中指出,“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人之间为通过银行销售保险而作出的一种安排,如购并、合资和市场联盟”。

4.从产品的角度看,银行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种类很多,银行保险不过是诸多保险产品中的一种产品形式而已。

总结这些描述可以发现,仅仅从银行或保险公司单方面或者仅仅从产品分销的角度阐述银行保险已经不能概括其全部含义。因为,如瑞士再《Sigma》杂志1992年第2期和2002年第7期中指出的,“银行分销保险产品虽然是银行保险的主要特征,但是并不是银行保险的唯一特征,因为同时还存在着保险公司提供及分销银行服务和产品,即保险银行(assurbanking)”,“从银行与保险业界的角度,‘银行保险’这一术语应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对不同金融产品的分销,另一层则是不同金融服务之间的相互连结”。因此,我们认为,银行保险的实质就是两种金融服务的融合,银行与保险融合的各种不同形式只是其外在表现。

从各国的实践看,为了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的内涵,还有必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银行保险中谁是主体的问题。银行保险的主体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如果在欧洲,人们会认为银行保险的主体是银行。如果在中国,人们会认为银行保险的主体不是银行,而是保险公司。对同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这其中不乏历史原因。从银行保险发展的历史上看,欧洲的银行保险就是从银行介入保险业务开始的,并且除了银行以外,邮局和税务中心也可以开办保险业务并统称为银行保险,因此银行保险中所指的“银行”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平时所说的银行这一特定的金融机构。所以,欧洲银行保险的经营主体是银行,而不是保险公司。而在中国,银行保险则是从保险公司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开始的。所以,中国的银行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银行。二是银行保险与其他一些术语如“Allfinanz”、“一体化金融服务”的差别。有的学者认为它们是等同的,如Farny(1990)认为金融一体化是银行和保险产品、分销渠道、市场营销、顾客需求以及消费等活动的统一。但实际上银行保险与它们的内涵是不同的,因为金融一体化除了涉及银行业和保险业外,还应包括证券业,如Wager(1990)认为,金融一体化包括了3个方面的金融组织:①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和信用机构;②证券机构;③寿险和非寿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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