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保险发展中的风险
从世界范围来看,银行保险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仍不乏失败的案例存在,可见银行保险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本身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其他问题和风险,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实践能否真正获得成功。
对银行保险的风险,往往有一种表层认识:受跨业经营和金融企业规模扩大的影响,银行保险的风险很高,可能形成行业垄断,增加整体金融体系的风险,削弱当局监管效力,其监管需要重点强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银行保险既增加了规模层面的风险,也同时因其组合经营,降低了技术和经营风险。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收入回报具有较低的相关性,银行保险可以通过整合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来分散风险(Hughes,Lang,Mester& Moon,1996;Hughes& Mester,1998;Kariya,2000)。
一、银行保险的内部风险指标
总资产报酬率作为获利能力的指标,其衡量不受双重财务指标的影响。所以,对银行保险来说,资产报酬率比权益报酬率更合适。
以税后净利润作为收益,以总资产作为分母,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资产报酬公式如下:
其中,为平均报酬率,π为税后净利,A为总资产,i为样本期间的第i年度(1至n年度);
则银行保险第i年度的报酬率可计算如下:
其中,rh,i为i年度时该银行保险公司的资产报酬率。
于是该银行保险企业的平均报酬率计算如下:
这里,有三个风险指标可供参考:报酬率的标准差以衡量报酬率的变异性、报酬率的变异系数为报酬率调整后风险的衡量值,以及Boyd& Graham(1988)发展的Z分数衡量值,提供破产概率的指标(用于估计股东权益耗尽之前,资产报酬率低于报酬率平均值的标准差)。这三种风险衡量指标都由资产报酬率计算得到。
风险系数一:标准差。
风险系数二: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COV),资产报酬率的变异系数为风险经过报酬率调整后的衡量法。
风险系数三:Z分数(Z)。
在Boyd& Graham(1988)的Z分数衡量值基础上,用总资产报酬率替代平均总资产报酬率,描述一个年度或期间的破产概率。
二、银行保险发展中的风险分析
在分散风险的同时,银行保险发展中又产生了各类新的风险。
(一)消费者偏好风险
买方市场的情况下,银行保险最终能否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关键还在于它能否得到目标客户的响应,能否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以美国的教训为例,20世纪80年代,美国通过了《加恩·圣杰曼法案》(Garn-St Germaine Act),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资企业层出不穷,但是由于目标客户没有回应,纷纷失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银行才又将注意力转向了保险,主要也是寿险方面。目标客户没有反应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他们并不偏好“一站式”服务,不愿意“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是希望将金融资产存放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以分散风险;二是对消费行为安全和保密的担心,如目标客户可能不愿意让保险公司知道他的银行存款余额状况或是担心银行将其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即消费者不偏好银行保险的另一项原因是他们不愿让保险代理人知道自己的存款余额或让银行提供保险规划建议(Gumbel,1991)。目标客户要求保密的这种需要在许多欧洲国家得到了满足,如它们大都规定只有经过客户书面许可,银行方可提供个人信息。此外,也有报告指出,银行保险存在的搭售(tie-ins)方式,也是顾客反对的原因所在(Eaglesham,1992)。由于难以区分银行与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客户无法购买需要的产品,获得满意的服务,尤其是部分客户会将银行保险视为销售搭配而抵制这种方式。
(二)销售渠道风险
银行网点是保险公司的新分销渠道,它可以减轻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依赖程度,这当然会引起保险代理人的担心,甚至联合抵制。如果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增加保单销售而导致保险代理人的业绩因此受到影响,综合效果可能未知,保险公司显然得不偿失。可见,如果能将交由不同渠道分销的保险产品加以区分,就能有效避免这类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将较为简单的产品交由银行员工销售,而一旦发现银行客户中存在对较为复杂的保险产品的购买需求时,就把这一客户交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由他们来为该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在鼓励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分销时,激励机制的设计非常重要。如果保险公司仅用代理手续费作为对银行销售保险的激励,银行可能利用自身资源使保险公司陷入同样的高手续费陷阱,而使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其降低成本的本意。即使保险公司能够满足银行的高手续费要求,这种激励机制也会显得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银行可能会为了销售产品而误导客户。此外,好的银行客户不一定就是优良的保单持有人(Daniel,1995)。
(三)声誉及产品替代风险
对于银行而言,一旦保险业务方面出现了任何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会因为具有潜在的传染效应而使银行固有的形象受到损害。虽然从银行保险的发展看,保险公司除了想借助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点外,它们看中的另一点就银行良好的品牌和声誉。多数银行保险合作伙伴选择使用银行品牌,在与几家银行合作的情况下,才采用联名的方式。但是,Pitt(1990)强调,银行积极从事销售保险产品但后续服务不佳可能导致客户流失,理赔纠纷可能导致银行丧失原有的业务,等等。当然,银行可以通过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将这一风险降到最低。银行和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十分相似,这既能便利银行销售寿险产品,同时又会导致银行因为担心寿险产品对其储蓄产品的替代而丧失销售动力。例如,Pitt(1990)曾经提出疑问:究竟是银行跨入保险市场,还是保险公司的储蓄性产品掠夺了银行在储蓄市场的占有率?
(四)文化冲突风险
银行和保险之间存在一些文化方面的冲突。如在外部形象上,银行往往是较为稳健的,而保险公司则显得更加积极进取;在销售文化上,银行往往是坐等客户上门,而保险“是被卖的而不是被买的”(Gumbel,1990)。Morgan等人(1994)在对法国的个案研究指出,两个企业之间的冲突升高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商品尚未适应银行作业模式,而银行不够了解保险业务。销售文化的不同导致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不同薪酬制度的冲突,银行员工收入的是工资,而保险销售人员收取的是佣金。一方面,银行员工挖掘潜在的保险客户给保险销售人员,另一方面银行员工没有从中获益或获益很少。这种双重的薪酬制度不但会极大地影响银行员工销售保险的积极性,还会造成银行和保险双方销售人员的矛盾升级。如欧洲出现部分银行和保险的合作倒退现象,原因之一就在于银行员工不满保险销售人员的高佣金收入。此外,银行和保险还存在由于不同的企业文化导致的冲突。如以合资的模式开展银行保险,双方高层管理方面不同的文化背景可能冲突,双方对业务、经营目标的认知可能不同,同时任何一方都想居于主导地位等。
(五)客户忠诚度风险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分销产品,虽然可以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丧失了与客户更多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直观感受来自银行,往往对银行形象有更深的认知,而难以形成其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同时,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同时和多家银行合作,为了避免产品雷同,重复供给,往往需要在产品开发上下更多功夫,为每个银行开发相应的产品。例如,Cardif作为法国唯一一家和多家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在每家银行分销的产品都各不相同、各具特色,而其在产品开发中的投入显然不少。
三、银行保险的风险及监管
Leach(1993)强调,首先,建立多元分销策略(multi distribution strategy)所花费的成本相当可观,保险公司的规模必须相当大,才足以应付经营多元化渠道所需要建立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庞大投资;其次,以集中管理方式来执行多元分销策略可能很困难;再次,必须在不同分销渠道间决定成本配置、佣金制度、商品研发及广告,换句话说,不同分销渠道间可能引发利益冲突。
Etherington(1993)强调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商品所带来的风险是,由于保险业与顾客无直接的关系,因此很容易被另一家公司取代,主张保险公司应确保与银行的合伙关系,以免遭受同行相煎的风险。
Genetay& Molyneux(1998)采用Boyd& Graham(1988)建立的模型架构,进行了银行/建筑业协会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合并的实证模拟。他们发现,没有证据显示该策略有风险增加的现象。但是某些证据,尤其是建屋协会与相互型人寿保险公司间的合并表明,虽然必须以牺牲获利性为代价,但能够产生明显的风险降低效果。
大部分的欧洲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历经结构性解除管制,而银行保险已经从这结构性解除管制趋势中获利。面临金融集团企业的日渐增高,有些监管机构已经开始质疑在这集团企业趋势中所涉及的各种风险。他们关注的重点有五个方面:竞争、消费者保护、双重杠杆风险(risk of double gearing)、传染风险(contagion risk)以及有关监管困难性(透明化和主管机关)的问题。
(一)竞争
许多美国学者认为如果管制者允许金融机构渗透至彼此产业的话,竞争力会受到威胁(Horvitz,1985;Herring& Santomero,1990)。这个论点有两个方面:害怕独占力和经济与政治力量的过度集中。前者意为金融集团企业,通过控制全范围的替代品以取代金融商品,可能获得优势地位,以至于它们能够将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之上。Herring& Santomero(1990)认为这些疑虑将会被金融服务的高度可竞争性质所消除。其次,任何一个银行业保险公司间大型合并的事件将会由相应的主管机关详细审查,而该主管机关应该确定这种交易不会危害大众利益。
(二)消费者保护
这问题主要关注无所不为的金融机构可能会有搭售机会的利益。Horvitz(1985)认为某些保险与银行商品间的自然连结可能会致使银行特别地强迫借款人向银行购买保险商品。但是他也承认这可能不是银行单方面有意的行为,而是借款人可能觉得如果他们向银行购买保险商品的话,他们的贷款申请案将较容易被接受。Nicholson(1992)认为银行与保险是自然的互补品,因为保险可能通常是主要购买的附加服务而已,例如抵押贷款为消费者真正的目的。他认为,消费者很少有意愿极力寻找附加商品。其结果是,即使这些不是银行精心刻意的行动,搭售还是可能会发生。
(三)双重杠杆风险
双重杠杆风险可以定义为由于资本被重复使用多次以同时维持母公司和子公司,一家集团企业总资本额不足以吸纳集团企业的风险(Sigma,1992)。这可以解释为他们的“净”或“合并”清偿能力远低于集团企业成员各自有资金之和。Knauth& Weizel(1993)认为如果业务风险和参与风险(participation risk)为高度相关时,则产生双重杠杆风险。信用机构合并指令(EC,1992)要求集团企业应该以合并方式受到监督且能够防止这种风险。关于银行保险双重杠杆风险的关注是保险资本可能会被使用两次作为保证资本,以同时支持保险和银行的活动,反之亦然。Woolfson(1994)建议有两种方式以规避双重杠杆:合并和扣除(deduction)。
上述分析是从管制者角度关注双重杠杆风险。Hesberg& Karten(1994)检验各种围绕金融集团企业清偿能力的观点,认为就拥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控股而言,基于合并权益资本的清偿能力监控并不适合。然而,大多数欧共体国家制定了有效地限制双重杠杆风险的法规。Comité Européen des Assurance(CEA,1993)从两个方面总结了这些规定:第一,参与的管制(银行参与保险事业的资本和保险公司参与银行的资本);第二,在金融集团企业中,防止保险公司或银行自有资金多重使用的技术。
(四)传染风险
传染是监管者面临集团企业相关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观念是子公司的失败可能危害整个集团(Litan,1987)。在大部分国家中,由于银行和保险业通过扩展保险方案以避免挤兑事件发生,因而从中获利,所以在集团企业中处理失败的社会成本将会较大,因为它将会扰乱更广泛的活动(Herring& Santomero,1990)。同时,如果银行集团的保险子公司失败,这可能会导致存款户对整个集团丧失信心。Mester(1992)认为银行控股公司被视为单一公司实体,因此市场会将一家关联企业的困境视为其他关联企业的困境。
另一个与传染风险有关的问题是可能发生管制法规上的冲突。银行和保险业务的监管者有各自不同的目标,银行方面要保护存款户的利益,而保险方面则要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Horvitz,1985)。然而,Horvitz(1985)认为决定于所采用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如果此二者活动由一家控股公司经营的话,这种冲突可能会极小。
(五)透明化和监管主管机关
Knauth& Weizel(1993)认为,欧共体决议管制金融集团企业的主要理由之一是需要简单化管制主体的营运操作。Knauth& Weizel(1993)认为提升透明化的途径将会促进银行与保险主管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
四、银行保险的管制
主要有三种管制类型以规范跨业的渗透(例如银行保险):生产、分销以及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所有权的相关管制。
(一)关于生产的管制
大部分国家的监管机关禁止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反之亦然。Hoschka(1994)认为,这种严格分开经营的主要观点是担心银行可能会使用人寿保险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以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如果没有法令强制分离这两种活动,主管机关可能很难要求将这两种活动间的资本分开。OECD(1992)的回顾发现,在先前12个欧共体成员国、日本以及美国等禁止银行业和保险业两者经营保险和银行的业务。
(二)关于分销的管制
在大部分国家中,允许由银行体系形成的保险商品分销,除了某些值得注意的例外,包括美国和日本。在美国,1995年House Banking Committee签订的法案没有提及保险权限,这是为了避免可能的改革障碍,因为保险代理人游说团体已经成功地阻挡银行销售保险商品(RBI,1995)。
在大部分国家中,相对于它们银行业对手的力量,保险公司涉足银行市场的能力已经受到限制,同时许多国家包括丹麦、法国以及英国已经重新考虑他们的管制,以避免竞争上的扭曲(Hoschka,1994)。OECD的调查显示,欧洲某些国家限制银行业的保险商品分销,例如,在希腊,分销只允许在少于10000居民的城市;在葡萄牙,分销只授权在没有咨询功能的条件下进行(Hoschka,1994)。
然而时至今日,管制上的这种差异在大部分国家中已不复存在。在欧盟单一市场计划所立法的综合银行模式下,不同金融服务厂商间业务界限的瓦解和竞争的日益增加,银行保险已经变成“范例”而不是例外。在这种环境下,各国监管机构自己发现备受日增压力,正在不断放松相应的各种管制,创造银行与保险商品分销的游戏规则。
(三)关于所有权的管制
银行或保险业者进入对方产业的方式有二:一是有关新设立;另一为收购。这些进入模式并不遵循相同的管制限制。
关于银行新设立保险公司,OECD在1992年的调查中指出,大部分欧洲国家允许这些进入方式,而日本严格禁止这种措施,美国则采行严格限制方式。尽管仍然有某些银行被允许在比利时设立保险子公司,比利时仍是欧洲国家限制这种进入方式的国家之一。法国也对这种进入方式加诸某些的限制,而英国也开始限制建筑业协会设立财产保险公司(Ben-Ami,1994)。类似特许管制应用在保险公司设立银行子公司,其中荷兰和法国在这种进入方式加诸了某些限制(Hoschka,1994)。
相对地,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对方的股权通常也需要监管机构的许可。OECD的调查中指出,被调查国家中采取严格限制措施的只有日本、美国以及比利时,而且,保险公司持有银行股权的限制高于银行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
【注释】
[1](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第119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2]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第120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3](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第11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4]胡浩主编:《银行保险——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丛书》,第4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5](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第119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6](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第119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