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资企业模式分析
一、含义
建立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顾名思义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如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由双方共同拥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资企业则结合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负责开发、承保或销售保险产品。
二、主要优劣势
Stafford(1994)在对大量合资企业进行研究后认为,合资双方所以选择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的战略考虑:第一,转接战略,即通过合资公司获得合伙人的一部分业务,用于扩展自身的服务和产品线;第二,交易战略,即合资双方可以充分利用彼此的竞争优势;第三,集中战略,将合资各方的资源和专有技术集中起来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用。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或成为关联公司也同样如此。在这种模式下,银行能与保险公司联合控制或拥有保险产品,对保险业务进行长期投资,并与保险公司分享保户信息库,双方能够快速地获得技术、资源以及市场准入,充分利用对方的竞争优势扩展自身的服务和产品线,并在相互之间分担成本与经营风险。Sigma(2002)也指出,该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将共同出资、承担管理责任。
但是,要想建立合资企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首先必须具备法律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并能够在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时补充相应的资本。其次,任何两个组织以一定的方式整合在一起,都会有一定的来自文化方面的冲突,合资各方对追求的利益目标,特别是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容易出现分歧。不同金融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文化是不同的,文化差异往往导致许多潜在的并且难以处理的管理难题。Skipper(2002)将不同的金融文化总结为:投资银行的文化是企业家精神、风险承担以及激励报酬。商业银行的文化是:关系建立、较低风险、稳定、个人报酬与业绩关联不大。保险公司的文化则是两极的:寿险公司一般与激进、营销创新、咨询式销售以及激励报酬联系在一起,而非寿险公司的文化则介于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所以,尽管银行与保险公司同属金融服务部门,但由于其长期以来开展的业务及表现的外部形象不同,所以带来的文化方面的冲突极大。有统计表明,由于双方存在文化冲突的问题,大约有40%~70%合资企业的最终结果是不令人满意的。第三,合资中的一方在学习到了需要的技术和经验后,很有可能自立门户或在有实力的时候兼并对方,可以说合资的双方之间也存在潜在的竞争。Bleeke& Ernst(1995)的研究也表明,金融性合资公司的平均寿命只有7年左右,大约80%的合资公司最终会由一方提出终止协议。
总之,在该模式下,由于要建立一个新的企业,银保双方的融合成本将大于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两种模式下的成本,保险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也相应被延长。但是,正是双方的股权纽带使得它们结成了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可能实现更大的协同效应。
三、案例介绍
合资企业的银行保险模式在欧洲应用较多,主要源于欧洲监管环境相对成熟,对于成立合资企业的限制较少。Fortis(富士通)集团与西班牙La Caixa银行的合作就是该模式的代表之一。La Caixa是西班牙最大的储蓄银行,于1988年设立了保险子公司Vida Caixa。1992年,Fortis集团与La Caixa共建了持股公司Calfor(现在的CaiFor),其中Calfor持有Vida Caixa公司80%的股份,La Caixa持有剩下的20%。Vida Caixa通过La Caixa的分支机构及代理网络分销保单,其寿险经营状况排在西班牙寿险公司首位,占据了约10.17%的寿险市场份额。
法国第一大寿险公司——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和其主要的股东及合作伙伴法国邮政局和法国储蓄银行,经常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如,Préviposte是CNP和法国邮政局共同拥有的子公司,双方还各自持有保险邮政保险公司(Assurposte)50%的股份,该公司主要专注于人身风险保障和健康保险;活跃于个人寿险领域的松鼠寿险公司(Ecureuil-Vie),是CNP和法国储蓄银行各持股50%的子公司。此外,CNP还和合作伙伴法国税务局共建了子公司Investissement Trésor-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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