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四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体现的是两个经济体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可以视为一种市场行为;而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模式中,银行保险是在一个经济体内实现的,是一种企业行为。如何选择,关键在于不同模式下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模式下,双方存在搜寻、签订和履行交易合约的成本。而且,双方没有股权融合,存在利益冲突。而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模式下,由于银行和保险形成了资本层面的结合,双方服从于统一的经济效益,不存在利益冲突,但同时管理成本可能上升。可见,不同的银行保险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受益程度是不同的。
从这四种模式的实践来看,银行保险发展较快的国家往往采取较为高级的模式,而银行保险发展较慢的国家往往采取较为低级的模式。举例来说,欧洲和亚洲的情况就大不相同。在欧洲,法国银行保险的模式主要是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的银行保险模式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设立合资企业;荷兰的银行保险则是从银行和保险之间的超级并购案而来。但不管怎样,它们多采取的是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这两种更为一体化的模式。而在亚洲,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是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其比例约占69%(不包括中国大陆和日本),采取合资企业模式的约占17%,而采取金融集团模式(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相对较少,约占14%。对此,Manoj Kumar(2000)指出,“银行保险依据不同国家的人口、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在各国采取不同的模式:一国的人口决定了银行保险的产品种类,经济形势决定了银行保险的经营收入、市场份额等的走势,而法律环境则决定了银行保险运作的范围”。虽然他的论述不一定准确、全面,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选择合适的银行保险模式要依据一个国家特定的经济、文化、监管和市场环境等,或者称为国家特定因素(country-specific factors)。
虽然分销协议是银行保险最为简单的模式,而金融集团是银行保险最为一体化的模式,但是考察银行保险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们发现这四种模式并不存在一个前后发展的顺序,并不是一种建立在另外一种发展成熟的基础之上,相反,它们是同时并存的。
一方面,采取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这些初级模式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不仅如此,甚至一国的同一家公司也会视具体情况,同时采用这四种模式。英杰华亚洲董事总经理安德胜就指出,英杰华和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有各种各样的工作关系,而且在不同发展阶段都有,这其中也包括非常简单的销售协议[8]。
另一方面,从当前银行保险的实践来看,银行和保险的资本融合也并不是“一股就灵”。1998年11月,美国花旗兼并旅行者集团将银行保险推向了新的高潮,甚至使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大势所趋。Carow(2001)的研究表明,花旗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使两者获益匪浅。在宣布合并的当天,花旗的股票价格上涨了26%,旅行者集团的股票价格上涨了18%。尽管可能遭遇合并后花旗的强大竞争挑战,该并购事件并未使得其他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股票价格下跌。相反,其他寿险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涨了1.02%,其他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银行的股票价格上涨了1.26%,仅仅只有一些健康险公司、财产/责任险公司及小银行的股票价格没有显著上涨。可见,当时的市场投资者普遍预期,大银行和保险公司将从政府消除银行业和保险业间壁垒中大大受益。然而,时过境迁,2002年,花旗不得不拆卖旅行者旗下价值50亿美元的财险业务。2005年1月31日,花旗集团又同意将旅行者的人寿和年金公司及几乎全部的国际保险业务,以115亿美元出售给美国大都会寿险公司。剥离了保险业务后,花旗集团不再直接从事承保,而是根据它与美国大都会寿险公司达成的协议,通过持有后者10亿~30亿美元的股票分享保险业务的利润,并在10年的协议期内,通过其分销渠道销售大都会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获得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看出,花旗集团剥离保险业务的结果,使得其银行保险模式从金融集团变为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花旗的这种战略调整,尽管不乏其国内外各种因素的作用,我们也并不能就此得出全球金融业从此由一体化经营时代进入专业化经营时代的结论,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混业经营需谨慎对待,银行保险采取资本融合模式,有收益,同样也有风险。
同样,目前英国的一些银行也开始重新思考其核心竞争力所在,将银行保险的重点从“生产”长期保险产品逐渐转向分销。例如,巴克莱银行结束了其寿险经营,仅为Legal& General保险公司的产品提供建议。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仅购买下属的Scottish Widows的保险产品,并对其提供建议。在英国通过3个子银行经营的国民澳大利亚银行(National Australia Bank)也结束了其寿险业务,只为Legal& General保险公司的产品提供建议。
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保险模式上的区别,只是一种时间上的差异,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银行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适用于不同国家,或者说,适用于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银行保险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对银行保险内涵的描述如此多样。因此,我们认为,究竟应该选择哪种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是结合一国当时具体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情况的特定产物,银行保险发展的道路选择应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它同时又是一个不断动态调整的过程。
【注释】
[1]部分引自庄美娟、姜丽智、王景南(台湾醒吾技术学院银保科讲师):《民营银行及保险业战略联盟的实证研究》,《产业金融》,第112期。
[2]“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Papers prepared by 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February 1999.
[3](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第11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4](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第12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5]卫新江:《银行保险:基于国际经验的考察》,《国际金融研究》,2005(4)。
[6]卫新江:《银行保险:基于国际经验的考察》,《国际金融研究》,2005(4)。
[7]引自Bancassurance Cross-sales Models,Insurance Advisory Board,January 2005。其中,Atkins Financial是化名。
[8]安德胜(英杰华亚洲董事总经理),2005年6月“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论坛发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