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银行保险研究综述
中国银行保险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银行保险的内涵、银行保险的制度变迁分析、中国银行保险运营模式、中国银行保险问题及监管研究、银行保险国内外比较等方面。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
关于银行保险的内涵,从国内文献上看,有代表性的一般有以下六种。
1.把银行保险视作销售渠道。这里的销售渠道可以是通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也可以是通过保险公司将银行产品销售给保险公司的客户。依据渠道说,所谓银行保险,就是由银行、邮政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同一客户群提供银行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一种安排(张洪涛,2005;朱文胜,2003;凌氤宝,1999等)。
2.把银行保险视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有学者指出: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从理论上讲,银保融通既包括银行经营保险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郑伟、孙祁祥,2001)。
3.把银行保险视作金融融合或金融创新方式。有学者指出: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形势下,金融资源融合和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银行和保险业充分利用双方的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和资本优势,通过金融产品、服务和组织的整合,共同参与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陈文辉,2004;张金林,2005)。
4.把银行保险视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经营策略。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还要在技术、文化、组织结构等方面实现整合(栾培强,2000;卫新江,2005)。
5.把银行保险视作综合化金融服务。有学者认为: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胡浩,2006)。
6.银行保险是经济主体适应性行为的结果。本研究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从银行保险主体行为出发,把中国目前阶段的银行保险涵义界定为,保险公司为做大做强,主动与银行联姻,以代理协议为主要模式所进行的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保险经济主体适应性行为结果。
二、中国银行保险的制度变迁
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不仅体现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更源于一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制度创新。所以,部分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或交易费用理论,对银行保险的发展与变迁进行分析,指出:金融体系的低效率运行促使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渗透,当由银行、保险公司等微观主体提出的制度创新需求逐渐被政府认识并接受,于是开始了银行保险组织形式的创新,经营制度从非均衡走向均衡,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在一定制度环境下的创造性变革,是制度演化规律运行的必然(王金铎和祝向军,2004;郭琳,2006)。
从制度变迁的内因看,在理论层面,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互补性与相似性,为银行保险的产生创造了可能性。在实务层面,现代商业银行涉足保险领域,有助于其构建全能型金融集团,有助于其保持客户群的相对稳定,有助于其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也符合零售银行业向家庭金融资产管理领域扩展的国际趋势,成功的银行并不止于进入保险业务,而是力图将保险分销和银行整体业务,主要是零售业务融合(胡浩,2006;陆晓明,2005)。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保险,则是为了构建全能型金融集团,扩大客户群和业务线,降低分销成本,并改变对代理人渠道的过分依赖(谢平,2004;胡浩,2006)。
从制度变迁的外因看,快速发展的通讯信息技术为发展银行保险提供了基本物资条件;金融监管方面放松管制是发展银行保险的法律保证;经济一体化与金融全球化为发展银行保险提供了动态的竞争环境;人口老龄化、消费者主权运动以及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加强为发展银行保险创造了新的需求(胡浩,2006;黄金财,2002)。
三、中国银行保险运营模式
银行保险运营模式包括组织形式、流程和价值链。
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组织形式和流程,中国银行保险存在分销协议、金融控股和间接参股三种模式,其中分销协议是主要经营模式,出现了资本合作,但是没有实现业务的深度融合。以工商银行等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目前还并非银行的核心主业,代理销售保险只是未来构建全能化商业银行的初步实验。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虽然现阶段都在构架包含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资产管理在内的集团,但银行保险方面尚缺乏深入的互动和协同。招商局集团的保险业务更多是使业务领域多元的资本并购(胡浩,2006)。结合中国国情,在银行保险领域实行全能银行制,有可能加大中国银行体系的风险,金融控股制是中国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实选择(张洪涛,2005)。也有学者对中国银行保险的渠道整合、产品结构、客户关系管理等流程以及技术支持系统进行了系统阐述(胡浩,2006)。
关于价值链,有研究者指出银行保险存在六大价值点:必须开发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产品和销售的特点对银行职员进行悉心培训;同时,要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一套运作顺畅的行政管理系统,保证销售过程中以及随后的客户服务能够到位;当然,需要有足够的激励引导银行职员主动销售保险产品;最后,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共用品牌使得资源可以进一步整合。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保险已被开发的价值创造点有产品、培训、行政管理系统和激励,尚未被开发的有客户服务和品牌(张文伟,2005)。从实现金融综合效应的视角出发,应关注由“长期合作+多元化营销组合+客户关系管理”三个环节组成的价值链(阎建军,2006)。
四、中国银行保险问题及解决思路
中国银行保险在获得一定发展以后,研究者们也注意到其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
按照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考察,1996~2000年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经营和监管两方面的问题。银行保险经营问题主要包括:
1.业务规模小,如平安保险公司在海南省率先推出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每周仅能售出几份保单。
2.对银行保险这项保险创新缺乏足够的重视。国内保险业仍过分依赖个人营销渠道,而忽视了该渠道高成本;从银行来说,也仅仅满足于运用信贷手段推销团体业务,尚未把银行保险摆到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位置。
3.营销手段陈旧落后,通过银行代理保险,大多沿用传统的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强行推销保险,收取保费。另外,银行与保险的联网电子化程度低。
4.竞争手段不多,只限在提高佣金和广设机构网点上(夏有华,1999)。
银行保险的监管问题表现为四个方面:保险公司的属地监管得不到保证;保险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对兼业代理存在脱节现象,“两业”之间的交叉监管存在误区;兼业代理人资格认定存在监管隐患;兼业代理人的培育与发展缺乏宏观的正确的市场导向,粗放的代理资格审核没有很好地贴近保险市场构建,反而使独家经营开辟了途径。
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建议:
1.加快省级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
2.理顺保险监管与人民银行监管的关系,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疏通合规渠道。
3.加强对保险市场、中介行为的针对性调研,建立保险监管信息反馈系统。建立专门的信息热线,保持保监会与各地的正常联系,随时把握代理动向。
4.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兼业代理活动。对商业银行代理的产、寿险业务有关的险种执行情况、代理手续费收支情况、支付标准进行抽样检查,及时扼制用不正常手段争抢银行代理的势头。
5.加强同业自律,形成同商共议、相互监督的市场氛围。
2001~2003年是中国银行保险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银保市场存在几个突出问题,包括:手续费恶性竞争,经营成本明显上升;寿险公司地位十分被动,银行其他要价逐步提高;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影响持续增长潜力;误导现象仍有存在;人员素质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解决思路包括:
1.加强银保合作,发展专业银行保险公司。
2.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防范误导。
3.积极进行产品和销售模式创新,放开银行代理渠道的展业区域限制。
4.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5.加强行业协调沟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陈文辉,2004)。
目前,中国的银行保险市场已经具有一定规模,银行保险发展累积的主要问题是:①手续费恶性竞争问题;②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问题;③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问题;④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问题;⑤银行保险产品满期给付问题;⑥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单一、松散、薄弱问题;⑦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可持续性问题;⑧银行保险产品同质、保障程度低问题;⑨人们的保险意识不高,对银行保险产品认识不足问题;⑩商业银行改革,以及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对银行保险发展的影响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不少研究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陈文辉、吴焰、李扬,2006)。
1.整顿市场,治理商业贿赂。通过监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明确手续费支付原则和支付方式,打击目前银保合作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银保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积极推动银保产品的转型和创新。转型目标是销售适合银行渠道、与银行业务互补的长期储蓄产品,增加期缴业务比例,加大风险保障功能。
3.做好制度安排。银行保险业务不同于一般寿险业务,在产品设计、销售渠道、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等方面都具有其独特之处,需要及时出台《银行保险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范银保渠道,对银保业务的机构准入、人员准入、销售行为和产品等方面予以规范。
4.推动专业主体创设,密切银保双方的资本联系。
五、银行保险国内外比较
针对国内外银行保险在制度环境和经营等方面存在相似与差异,通过比较研究,有利于寻找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
(一)对国内外银行保险的综合比较
尽管银行保险已被证明具有诸多优势,世界各国间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模式却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南欧国家,高度一体化的银行保险已牢牢占据了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同为欧洲国家,英国和德国历经银行保险发展的兴衰起伏,也尝试了多种模式,所占市场份额仍在20%上下徘徊;而在金融业发达的美国,尽管限制银行和保险跨业经营的法律樊篱已在1999年被拆除,银行保险却未像人们普遍预期的那样大规模盛行,一体化程度也较低。南欧国家银行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宽松的金融法律政策环境、合作模式多采取全资保险子公司或者是合资公司等一体化程度较高、以储蓄型产品和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为主。
而中国银行保险则表现出以下特点:政策和法律环境不明朗、银行保险合作呈现混业融合趋势、保险公司利润低、险种单一且分红压力大、银保合作范围较窄(鲁明易、汤华,2006;周梅,2005;寇茜,2005)。
(二)对国内外银行保险制度环境的比较
1.法规层面。大多数欧洲国家先是默许银行、保险和证券混业经营,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继欧洲金融制度的改革实施后,20世纪90年代末期,日本和美国的金融制度也先后完成了分业向混业的转变。相比之下,中国法律则明文规定,银行和保险分业经营。中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早在2000年金融监管机关已达成共识,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上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2003年12月17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43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银行业投资其他企业,包括向保险业投资预留了未来开放的空间,从中不难看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发展所持的肯定、支持的积极态度。
2.在金融市场方面,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竞争激烈,银行和保险市场饱和;而在中国,银行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之前生存空间相对宽松,但是2006年底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国内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3.在税收政策方面,银行保险产品的保费和给付在许多欧洲国家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中国则没有(陈文辉、吴焰、李扬,2006;饶伟民,2003)。
(三)对中外银行保险产品的比较
中国以及法国、英国、西班牙、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的银保产品都以储蓄型寿险和养老金产品为主。但信用保险和住房按揭保险在欧美等国也得到一定发展,而在中国发展缓慢。中国银保产品还比较缺乏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障类产品,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当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热切需求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寿险等产品的开发和营销力度。另外,在银保产品的期限结构方面,即使在趸缴型产品盛行的香港地区,2001~2005年期缴型产品也占到20%~45%的水平,产品的期限结构较中国内地优化。在银保产品与渠道的关联度方面,银保发达国家并非像国内目前把分红险、较为复杂的万能险和投资连接保险都拿来在柜台销售,而是根据产品特征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销售渠道开展最有效的销售(秦蓉蓉,2005;胡浩,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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