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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放松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度融合的限制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中国银行业、保险业深度融合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最大障碍依然是法律对混业经营的禁止。这一政策的出台,为银行业与保险业实现股权联系,促进两者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国银监会同时批准,福建亚洲银行更名为“平安银行”。这是保险业首次成功间接收购银行。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这些实践,为银保深度融合并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

第一节 法律层面:逐步放松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度融合的限制

本章所说的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深度融合,就是指立法允许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股或者其他资本联系的方式,形成产权联系,进而促进银行保险深度发展。在市场经济比较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是在混业经营的法制背景下,通过银行业和保险业建立资本方面的联系,从而推动银行保险的发展的。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还严格限制混业经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深度融合,从而使得我国的银行保险仍然停留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上。

一、现行立法限制了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深度融合

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混业体制促进了银行保险的深度发展。银行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是在欧洲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目前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并且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银行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如下规定:银行投资保险业;银行成立保险公司;银行销售保险产品;银行生产保险产品。各国除了对银行生产保险产品有严格管制外,对银行投资保险业、成立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一般都采取允许或有所限制的态度,法规制度所创造的宽松环境正是发达国家银保相互融合渗透并取得合作成功的重要动因。

美国银行保险发展虽逊于欧洲,但近年其银行保险发展迅速,也是得益于法律限制的松动。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这是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转变的法律依据。该法案对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突破性修改,明确了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在商业上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以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跨业经营与竞争,美国金融业的国内合并因此得以大规模开展起来,并带动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

与欧美国家所不同的是,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这一体制渊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11月4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文件,这些政策对我国的金融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立法的基本依据。应当说,分业经营是中国在特定经济环境和金融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中国金融市场体系追求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状况的选择,是从国家整体利益与经济运行各环节现状出发进行审慎权衡的结果。

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

(一)银行法律制度

2003年12月17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仍然坚持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原则上禁止银行向保险业投资。当然,该条“但书”部分为银行向保险业、证券业投资预留了开放的空间,为监管机构促进银行、保险混业经营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保险法律制度

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条也规定,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此外,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三)证券法律制度

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仍然坚持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为证券业投资于银行业、保险业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根据以上规定,在现行的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保险业难以建立资产方面的联系,银行业与保险业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是基于协议而产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因此,银行业、保险不是利益共同体,银保合作总体上是低层次的合作,银行保险的发展空间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中国银行业、保险业深度融合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最大障碍依然是法律对混业经营的禁止。

二、政策和实践逐步为银保深度融合创造了条件

从金融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尽管法律制度上尚未出现明显的限制松动或消除。但在政策层面上,国家对金融业采取综合经营的尝试是持肯定态度的。为了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这一政策的出台,为银行业与保险业实现股权联系,促进两者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实践中,但中国金融业已经有了一些综合经营的突破与尝试,如:银行可以通过海外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下设的非银行机构进行投资,等等。典型的例子包括:招商银行通过其联营公司SDZ与美国信诺集团成立了合资寿险公司——招商信诺;中国银行通过其在香港的中银国际成立了产险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保险业也开始尝试进入其他金融领域,呈现出保险集团框架下不同金融领域的综合经营趋势。2003年12月29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分别宣布,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平安信托和汇丰银行分别以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资金,正式获准收购福建亚洲银行100%股份,双方各占50%股份。本次收购结束后,平安增资2300万美元,使自己的持股比例扩大到73%,而汇丰持股则降为27%。中国银监会同时批准,福建亚洲银行更名为“平安银行”。这是保险业首次成功间接收购银行。至此,平安保险成为银、证、保、信托齐全的金融集团。

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这些实践,为银保深度融合并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成熟以及银行与保险融合程度的加深,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模式也将更加丰富,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比较盛行的合资公司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将逐步得到发展,这就要求监管机关未雨绸缪,早做监管规划,从而从容应对银保深度融合基础上的银行保险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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