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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企业形态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营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多。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理由在于其股东能享受有限责任,可以把合营投资企业从共同事业的合营企业的风险中隔离开来。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两权分离的,而合营企业却是两权都集中在投资企业手中,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节 合营企业的企业形态

合营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多。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理由在于其股东能享受有限责任,可以把合营投资企业从共同事业的合营企业的风险中隔离开来。尽管合营企业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态,但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不同,具有作为封闭公司的两大特征:

第一,股东人数少。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为了集中社会上的闲置资源,由不特定多数的股东构成的,其股份原则上可以通过市场自由转让。而合营企业是由少数的投资企业作为股东而构成的,其股份的转让通常受到限制,并且不上市(这种情况通常称封闭公司)。

第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集中。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两权分离的,而合营企业却是两权都集中在投资企业手中,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以下,从法律责任和业务执行等方面探讨不常采用其他公司形态的理由。

(一)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无条件地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等所有责任,不能将合营伴随的风险和投资企业隔离开。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分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前者虽能享受有限责任,却不能参与合营企业的经营;后者能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掌握经营权的同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等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这两种公司形式都不十分适合共同经营的合营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员能享受有限责任的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还有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容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人一个表决权等,投资方之间的协定较易在公司章程中反映。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限定投资方人数,似乎有限责任公司更适合合营企业。可是,实务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合营企业并不多,可能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比股份有限公司少有关。这样的话,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上的信用就比股份有限公司低。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得高于50人。这样的话,如果日后打算将合营企业上市的话,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得不更改公司的组织形态,还不如一开始就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较便利。[13]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组织等方面法律上有许多细致的规定,这要比自行设计制度能节省费用。[14]

【注释】

[1]David L.Reklau,“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Joint Ventures-A Reexamination”,Journal of Accountancy,Sep.1977.

[2]Pierre Duhamel et al.,“Joint Venture”,The Concurrent Session Report of XIV Would Congress of Accountants,Washington D.C.,1992,p.9A-3.

[3]OECD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Competition Issues in Joint Ventures”,Roundtable October 2000.

[4]OECD报告书中所指的企业合作包括企业合并、经营转让、国际性业务合作、合营等。

[5]《我国企业的国外经营活动(第34次)——1999年国外经营活动基础调查》(原文: 『わが国企業の海外事業活動(第34回)——平成16年海外事業活動基本調査』)。

[6]David L.Reklau,“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Joint Ventures-A Reexamination”,Journal of Accountancy,Sep.1977,p.96.

[7]佐藤正雄:《わが国国際合弁企業の業績評価》,《千葉商大論叢》(日本) 29(1) ,1991年6月。

[8]キャサリン· R·ハリガン:《ジョイントベンチャー成功の战略》有斐閣(日本),1987年10月30日,第2章。

[9]大原慶子:《ジョイント·ベンチャーと独占禁止法》,《img14例タイムズ》(日本)No.1080,2002年3月15日。

[10]キャサリン· R·ハリガン:《ジョイントベンチャー成功の战略》有斐閣(日本),1987年10月30日,p.26。

[11]梅田恵三:《国際合弁企業の概念と類型》,《世界経済評論》,Vol.18,No.5,1974年。

[12]详细参考第五章第三节。

[13]棚桥元:《合弁契約における株主間の合意とその効力》,《img15例タイムズ》No.1074(2002.1.15)。

[14]黒田伸太郎:《株式譲渡制限等に関する合弁契約の效力》,《img16例タイムズ》No.1104。(200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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