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现代主流企业理论对企业的理解——不完备契约与所有权安排
在展开正式的讨论之前,我们将先用一小节的内容来高度概括地阐释现代企业(契约)理论对“企业”的理解和认识。之所以需要这样一个“引子”,是因为将企业视为“一组契约的联结”,是本书研究企业融资结构问题的基本逻辑起点。
现代企业理论是过去二三十年间经济学中发展最为迅速、最富有成果和创造性的领域之一。它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产权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新兴理论工具和方法相互交叉、相互借鉴、相互融合,极大地丰富了微观经济学的内容,深化了人们对市场制度和企业组织运行的认识,为理论研究开拓出一个全新的领域。
现代企业理论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和批判中发展起来的。新古典的企业理论(厂商理论)将企业视为一个“黑匣子”,主要从技术角度,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研究。在这里,生产者行为被简单地抽象成在市场、技术和经济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问题。从积极方面看,新古典的企业理论在一般意义上强调技术的重要作用,在特定意义上则强调规模收益是企业规模的重要决定因素,这无疑是正确的。另外,在完全竞争的假定之下,该理论对于分析企业的最佳生产选择是如何随着投入和产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理解一个产业的总体行为,以及研究企业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一直是十分有用的。但是,新古典企业理论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首先,它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并将企业看做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整体,一切都运行得十分顺利,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人人都努力完成指定的工作。其次,该理论丝毫没有涉及企业的内部组织问题,如对企业的纵向与横向结构、决策程序、权力分配和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方式等问题,都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显然,这与团队生产中的测度控制问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有关。再者,该理论并未令人满意地指出企业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古典经济学并没有真正的“企业理论”,企业充其量只能被视为一个“生产函数”。
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挑战。所有这些挑战大致可分为三个大的分支:①企业的契约理论;②企业的企业家理论;③企业的管理者理论。[1]
在企业理论的三大分支中,由于企业的契约理论对企业本质的深刻认识和对企业行为具有较强的解释力,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学派。本书关于企业融资结构的研究,也主要建立在契约理论一般分析框架的基础之上。必须指出的是,其他企业理论,特别是企业的企业家理论,也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某些可用的分析工具。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始于奈特(Frank Knight,1921)根据不确定性和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存在所进行的讨论,与契约理论相比,它更加关注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强调企业家才能和企业家精神是企业权力分配的重要基础。但是,我们认为,过分强调企业家理论的独立性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这是因为可以在企业契约理论的框架之内来展开对企业家要素和相应的权力分配问题的研究。换言之,企业的契约理论和企业家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融合。北京大学的张维迎博士无疑是这个领域中的开拓者。在其影响极大的博士论文中,张维迎将“企业家才能”纳入企业契约的分析框架内,对企业权力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实现了对“资本雇用劳动”命题的理论证明。基于此,张本人将其论文命名为“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论文成功的关键在于放弃了传统企业理论关于经济个体或企业成员同质性的假定,而是坚持了经济个体或企业成员异质的假定,从而提出和回答了契约理论没有明确提出和完全回答的问题。尽管如此,张的分析方式从本质上说仍然是典型的契约主义的。事实上,有了企业成员异质性的假定,仍然需要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来研究企业权力的分配问题,因为无论如何,权力分配总是成员之间订立契约所产生的结果。如果没有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那么不管个体之间存在多大的差别,权力分配问题根本无从产生。因此,我们认为,与其认为论文的贡献是提出了一个新的企业理论(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不如说其贡献主要在于利用契约主义的方法,在吸收企业家理论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已有企业契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企业的契约理论之先河由科斯(Coase,1937)开辟,之后由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1980)、克莱茵(Klein,1978)、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1979)、利兰和派尔(Leland and Pyle,1977)、罗斯(Ross,1977)、张五常(Cheung,1983)、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Holmstrom and Tirole,1989)、哈特和莫尔(Hart and Moore,1990)、阿根亚和博尔滕(Aghion and Bolton,1992)、杨小凯和黄有光(Yang、Ng,1994)、[2]张维迎以及其他学者加以开拓。尽管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这一派学者的基本观点都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即企业是一种由各个企业要素提供者(包括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签订的合约,是各个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的方式,体现了企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企业契约性质的基础上,契约理论企图更加深入地解释企业的本质。企业作为“契约”的特点是什么?它与同样具有契约特点的市场有何区别?张五常说:“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市场是产品交易的契约。”这强调的是契约的内容。就契约本身而言,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主要在于契约的完备程度(completeness)不同。尽管绝对完备的契约几乎没有,但相对而言,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
企业作为契约的不完备性主要来自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不仅在签约之前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准备相应的调节措施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某种情况出现之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它的具体作用范围和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所做出的反应,是很难在事后予以证实的,或者证实的成本太高,以至于“证实”本身已失去了经济意义。
毫无疑问,认识到企业是“不完备的契约”,是企业理论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它改变了人们关于企业很多传统的看法,其中最重要的也许是对企业所有权的重新认识。
契约理论认为,严格地讲,企业作为一种契约,体现了企业成员之间的交易关系,本身是没有“所有权”的。实际上,契约理论所称的企业所有权,与我们通常的理解以及财产所有权或者产权是不同的概念,它是指企业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和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因为进入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未来世界是不确定的,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空白”和“漏洞”。这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由来。同样,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要使所有企业成员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必须有人愿意接受企业在支付固定合约收入之后的剩余收入。这就是剩余索取权的由来。
契约理论对企业所有权的全新理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及其效率。按照契约理论对企业所有权的解释,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实际上就是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在企业成员之间的分配。权力分配所导致的企业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效率的高低。尽管对企业权力分配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但目前已经形成的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企业效率最大化要求在企业的权力分配中实现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尽可能对应(matching)。由于剩余索取权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它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剩余索取权和风险是等价的。企业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对应,实际上也就是要实现剩余控制权和风险的对应,即在企业中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与其权力相对应的风险,否则,企业控制权只会是一种“廉价”的控制权,或者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控制权。值得注意的是,“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相对应”既是进行企业所有权分配的一个基本法则,也是所有权安排要实现的最终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所有权必须根据企业成员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安排。例如,关于所有权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张维迎(1995)证明了让经营者拥有所有权可以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反之,让生产者拥有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缺乏效率的权力结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成员的构成是非常复杂的,成员中既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也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中,既有股权资本所有者,也有债权资本所有者,并且可以在股权或债权资本所有者内部做出进一步的划分;在人力资本所有者中,有管理者、生产者,以及掌握核心技术的专门人才,等等。但无论如何,在企业权力的分配过程中,始终应贯彻的原则是:要么是剩余控制权跟着索取权走,要么是剩余索取权跟着控制权走。总之,不管企业成员的构成有多复杂,权力分配应尽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对应。[3]
当然,由于本书并不是对企业理论的专门研究,所以这里只是高度概括地阐释了企业契约理论的核心思想和基本原则。但毫无疑问,契约理论对企业本质及企业权力分配的深邃认识,为我们进行企业融资结构的研究工作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规范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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